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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UN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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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102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筱姿及阮呂曼玉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提出查核報告在案,敬請 承認。

(二)102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暨102年度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請詳參閱第38-51頁。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民國10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稅後淨利新台幣216,375,201元,依公司章程分配比率分配,擬具盈餘分派表如下,敬請 承認。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一○二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22,784,949
首次採用國際會計原則(IFRS)調整數 (13,386,958)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9,397,991
民國102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25,751,206)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累積盈虧) (16,353,215)
加:本期淨利: 216,375,201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200,021,986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0,002,198)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25,061,012
減:股東紅利(87%) (153,224,872)
期末未分配盈餘: 51,855,928
附註: 配發董監事酬勞(3%) 配發員工紅利(10%) 5,283,616 17,612,054

註:

1、股東紅利153,224,872元,全數發放現金股利,以截至103年4月19日流通在外股份總數204,719,329股,每股配發0.74846314元,配息基準日配發現金股利之相關事宜,俟本案經股東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2、如因員工認股權認購或轉換公司債轉換..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3、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所餘金額,依公平原則,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4、董監事酬勞5,283,616元及員工紅利17,612,054元以現金發放。

決議:

討論事項一: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法令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表所列: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說明
4、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4.1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0%為限。 4.2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累計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30%,且不得超過資金貸與時與本公司之業務往來金額。 4.3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貸與時,累計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貸與個別公司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4.4資金貸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子公司,不受上列4.1款及4.3款之限制。 4.5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資金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淨值40%。 4.6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4、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4.1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0%為限。 4.2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累計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30%,且不得超過資金貸與時與本公司之業務往來金額。 4.3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貸與時,累計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貸與個別公司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4.4刪除 4.5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資金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淨值40%。 4.6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原第4.4項規定「資金貸與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不受上列4.1款及4.3款之限制」, 核有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故刪除4.4項之規定,原4.5項改為4.4項、4.6項改為4.5項。
5、融資期限 5.1資金貸與他人期限由董事會視個別情況決定,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5.2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以至終止業務關係時為限。 5.3資金貸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融通資金不受一年之限制。 5.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融資期限需符合5.1款及5.2款之規定。 5、融資期限 5.1資金貸與他人期限由董事會視個別情況決定,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5.2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以至終止業務關係時為限。 5.3刪除 5.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融資期限需符合5.1款及5.2款之規定。 原第5.3項規定資金貸與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融通資金不受一年之限制,核有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刪除5.3項,原5.4項改為5.3項。

決議:

選舉事項: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提請 公決。

說明:(一)本公司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103年6月30日屆滿,提請於本年度股東會改選。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二條,改選董事五席及監察人三席。

(三)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103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任期三年。

決議:

討論事項二: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爰依法提請同意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有關公司法第209條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