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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nar Water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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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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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 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证券发展部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发展部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 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包括:

  •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 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 (三) 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 (四) 召开监事会并形成决议;

(五) 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二)、(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 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 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项包括:

(一)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三)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包括: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十三)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十四)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六)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包括:

(一)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在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 发生或拟发生与公司有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三)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二)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五)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六)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 (七)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 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 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送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及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报告 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在当日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发展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 整理、准备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经责任人签字后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发展部报送,并由工作人员签收。公司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 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 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发展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 (一) 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 (二) 组织编写、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重大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 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面的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重大 信息内部传递,对重大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

(二) 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 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时, 应及时提醒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四)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充分了解其报告职责,保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证券发展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日常联络、 重大信息的汇集、分析、归档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等工作。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发展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 前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机要、档案、财务、计划、统计、审 计、文秘、法务、IT 等工作的人员;

(三) 因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 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等各项工作而接触、获取涉 密资料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在重大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发 展部应做好内部知情者的登记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要加强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三) 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 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重大 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和粘贴。

第四十条 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一旦公司发生或 可能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 的内部人员的责任外,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 的方式予以补救,确保将该信息及时传递给所有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内部人员应当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相关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

电脑存储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 发生泄密事项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一:《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

附件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

附件一:《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

报告部门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时间 报告人签字
重大信息(事项)
情况简述
附件(如有)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请按顺序附在表格后。

附件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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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时间 报告人签字
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简述
附件(如有)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 End of picture text -----

注: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请按顺序附在表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