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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nar Water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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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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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即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 权益保障原则,即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即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 降低沟通成本;

(四) 合规性原则,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五) 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 股东大会;

  • (三) 公司网站;

  •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 (五) 一对一沟通;

  • (六) 邮寄资料;

  • (七) 电话咨询;

  •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 (十) 现场参观;

  • (十一) 路演。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发展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发展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的编制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 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发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事 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发展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发展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通过互动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 度,由公司证券发展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发展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 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 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 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 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 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