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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nar Water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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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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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深水 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 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水海纳 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 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 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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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任董事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 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九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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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股东大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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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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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 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 不同意见;

(三)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 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公司聘任董事个人的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公司 或董事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行为不代表公司。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议事规则前条 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 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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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对因其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两个月内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 生的空缺。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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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10%以上、30%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银行融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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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且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十八)决定公司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九)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董事长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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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 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薪酬与 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 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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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 度等;

(二)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四)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划的建议及方案;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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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 由及相关议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 董事、监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并按照董事长指令准备会议资料,及 时送达董事长审阅。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可以采用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形式)、电 子邮件、电报、邮寄或专人送达。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 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三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 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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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议案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上半年举行的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将下列议案列入议程: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 (二)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本年度经营计划和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 (三)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年度财务预决算,税后利润和红利分配方案或亏

  • 损弥补方案;

(四)讨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各董事、公司监事会、总经理 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 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 压而不议又不说明理由的,提案人可以向监事会反映。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触,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 范围;

  •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议事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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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 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第五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 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由主持人组织,采用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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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 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 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 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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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 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 纠正。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 议等有关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内容与之抵触时,以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且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过半”、 “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为准。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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