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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nar Water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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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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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重 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 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前述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 告中陈述。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 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 得信息。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官方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司的正式公告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证券投资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是,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 财务会计报告;
-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
-
及正文;
-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三十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 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 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包括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收购或出售资产、其他重大 事件公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信 息。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
者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
影响;
-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漏、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
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 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 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 保密或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 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 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 规定: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 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 办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证券发展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 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 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发展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发展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通知证券发展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发展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发展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
(三)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
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
(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六)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七) 证券发展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发展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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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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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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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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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发展部起 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回访 参观、接受调研、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 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时,坚持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 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 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公司重大信息,必须 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 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 子公司董事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长对所提供的信息在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 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发展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发展部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必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发展 部或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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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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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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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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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 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 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 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亦不得在其 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 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四条 证券发展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发展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六条 证券发展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发展部供 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 资料。
第八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