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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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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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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 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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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其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应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十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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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公司章程》中关 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七)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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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会召开 日为截止日。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 询,并应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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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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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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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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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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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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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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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且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其中,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 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但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2 年内仍然有效,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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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信息,在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董事仍负有保密义务,其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 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 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公司不以任 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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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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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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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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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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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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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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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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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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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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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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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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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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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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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 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 单位称为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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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四)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必要时通 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前以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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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 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 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三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二日仍 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 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2)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 意见;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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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 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 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 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 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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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四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 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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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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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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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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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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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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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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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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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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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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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 式出席。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之前”、“不超过” 包含本数,“低 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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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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