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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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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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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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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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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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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以下事项对董事会提出建议:
- 1、提名或任免董事;
-
1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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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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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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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 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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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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