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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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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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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
鯨市
法律意见书
■■ 君泽君津师事务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8 层、29 层, 邮编: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目录
| 释义 | |
|---|---|
|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
|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
|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 |
|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 |
|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
| 五、结论性意见 |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end{array} \ \begin{array}{c} \end{array} \end{array} \end{array} \end{array}$ $\frac{1}{\lambda}$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overline{1}$
| 海目星、公司、上市 公司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激励计划、 《激 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
| 董事会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大会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4号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 ------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begin{array}{c} 1 \ 2 \ 3 \ 1 \end{array}$
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 司")的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4号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目星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海目星如下承诺,即其应如实向本所披露对 员工股权激励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所提供咨询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向本所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布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 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的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目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材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年6月24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章月洲、杨文杰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 2021年6月24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监事会 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 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在公司内部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日,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
$\overline{5}$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2021年7月12日, 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六) 2021年7月16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1年7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4.56元/股,向319名激 励对象授予 58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4号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 2021年7月12日, 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 2021年7月16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
该等议案。
(三) 2021年7月16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1年7月1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 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9 人,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首次授予涉及 的限制性股票 585.9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4.56 元/股。
(二) 2021年7月16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1年7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 授予价格为14.56元/股, 向 31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58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经监事会核查,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 31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同日,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活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年度 财务报表出具的"天健审[2021]3-339号"《审计报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等文件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所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首次授予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进行,公司尚需《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4号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予;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 对象、数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4号指 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肆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姜德源
经办律师: 干龙
王相军
经办律师: | 又 舂
刘丹茹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