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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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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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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八、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32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目录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 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杰裕、陈靖为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柳小杰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程铖、彭立强、谢博维为项目组 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杰裕,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6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 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宝丰能源 IPO、今天国际 IPO、 英维克 IPO、派诺科技 IPO、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 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及多家企业改制项目。

陈靖,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8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 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曾 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 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柳小杰,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100019,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 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于 2014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参与 负责了依依股份 IPO 辅导、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新道科技新三板挂牌融 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 A 股上市、再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ymson Laser Intelligent Equipment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
15,000.00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成立日期:

日成立,2017


日整体变更
2008
4
3
10
24
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邮政编码: 518110
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传真号码: 0755-27985966
互联网网址: www.hymson.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菁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

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 19 号会议室 召开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项目内核会,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 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 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 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 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 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 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 审〔2020〕3-266 号),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75.63 万元、8,334.35 万元和 14,554.63 万元;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900.45 万元、4,722.18 万元和 7,744.8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 号)。发行人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 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3 日。2017 年 10 月 18 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人民币 373,898,808.95 元 折为普通股 15,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 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 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 号)和《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 3-266 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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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 号),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 实地考察,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 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 设备、设施,发行人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 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 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发行人主要产品根据应用领域分为三 大类别,分别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显示及脆 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设立了各职能部 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 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 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 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 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 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 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 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 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 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 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 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 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 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 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 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 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新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所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对技术及工艺水平要求较高,公司下游应用 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主要提供定制化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行业属于技术驱动型行业,行业产品更迭速度较快,只 有不断更新技术和提升工艺水平,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通过长期积累和发展, 技术储备覆盖从激光技术到自动化技术全领域。若未来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出 现技术变革且公司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不能保持行业领先, 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制造行业是集激光光学、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电 力电源、自动控制、机械设计及制造等多门学科于一体,集光、机、电、计算机 信息及自动化控制等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 平等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培养了一支懂技术、善应用 的研发技术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具有 10 余年的激光及自动化行业从业经验。随 着公司上市、产能扩大后,公司对于高素质的核心技术人员需求将进一步提高。 若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方法管理增长的技术团队,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 甚至核心技术泄露,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核心竞争力。

3、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技术 261 项,包括 33 项发明专利,226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2 项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十分重视对核心技 术的保密,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核心 技术的保密性,但仍存在由于技术泄密、人员流动等原因而导致的公司核心技术 失密风险。若前述情况实际发生,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技术优势,削弱核心竞争力。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市场需求量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存在下行 压力,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制造业产能投放需求放缓,新能源动力电池、消费 类电子等下游行业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需求量将会有所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

3-1-2-14

上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的蓬勃发展,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迎来了产能扩张 期。同时激光领域迎来资本投资的热潮,相关企业的加入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目前,公司立足于激光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打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成套解 决方案,部分产品已在行业内已具备较强的优势。但当前公司经营规模体量相对 较小,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 10.31 亿元,行业内龙头企业大族激光营业 收入 95.63 亿元,华工科技营业收入为 54.60 亿元,先导智能营业收入为 46.84 亿元,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若未来公司在与同行业对手竞争过程中未能进一 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核心竞争力削弱、市场份额萎 缩、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3、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装备制造业,是下游客户的生产设备供应商,市场需求主要 取决于下游客户的产能投放情况,所在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受下游行业的固定资 产投资周期和产能扩张周期影响。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品的下游应用行业主 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市场需求 受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备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若未来出现宏 观经济下滑、扶持政策力度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将造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从 而对公司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消费电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国民经济收入水平变动对消费电子行业 景气程度具有较为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中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除钣金切割设 备之外)、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主要为 3C 产品,多用于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中的 PCB 打标、PCB 切割、 变压器生产、显示屏幕切割等加工环节。因此,公司该板块业务效益与消费电子 产品行情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消费电子行业产品品类多、产品迭代速度快,具有 比较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在经济不景气时,消费者购买消费电子产品意愿下降, 从而导致消费电子产品产销量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2)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 25.78%、 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 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随着新能源 汽车销量增长和国家补贴等政策扶持,国内重要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厂商纷纷投产 扩建生产线,迎来产能扩张期,带动公司该板块业务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新 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渐 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2019 年 3 月 26 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9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适 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加大退坡力度,2019 年补贴标准在 2018 年基础上平均退 坡 50%,至 2020 年底前退坡到位。长期来看,取消政府补贴有利于优化新能源 汽车产业结构,加速新能源汽车行业出清,但短期内对产业内的企业带来了较大 压力。2020 年 4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减缓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冲 击,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 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原则上 2020-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 10%、20%、30%。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商 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首 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 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 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 5%、10%、 15%时,对公司 2019 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 万元、-3,326.28 万元、-4,989.42 万元,该部分金额占 2019 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1%、3.23%、4.84%;对公司 2019 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 万元、-3,326.28 万元、-4,989.42 万元,该部 分金额占 2019 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4.45%、8.90%、13.35%。

(3)动力电池被其他能源替代的风险

现阶段,国内的燃料电池市场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完整的产业链尚未形成, 对应各环节的生产设备在国内尚未有成熟的产品,目前氢燃料产业链的设备主要 依靠国外进口或从其它相关领域延伸开发。由于未来技术革新的发生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如果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不排除替代锂离子动力电池, 而公司因对新产品研发不能及时供应与之匹配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 2020 年 1 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 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 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 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149 人,2,128 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公司复工率达到 99%。公司 2020 年 1-3 月新签订订单 40,320.56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手订单总额 112,829.73 万元。2020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9,823.53 万元,同比增长 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 -3,001.14 万元,同比增长 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和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江门海目星已抵押的土地存在抵押实现的风险

江门海目星拥有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51086 号) 处于抵押状态,尽管截至目前,公司偿债能力较强,预计抵押实现风险较小。如 果公司未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质押该宗土地的借款,该 宗土地将面临抵押实现的风险。

另外,上述土地系江门海目星生产用地,且江门海目星系公司重要的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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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该宗土地如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 33.89 万元、303.96 万元和 404.94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0.05%、0.38% 和 0.39%。2019 年 12 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 7,785.51 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 出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 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存在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 美国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 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业务区域集中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以境内地区为主,境内市场主要集中在华南、 华东等地区,报告期内华南、华东地区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2.00%、 79.84%和 68.91%,收入区域集中特征较为明显,主要系公司下游 3C 行业、动力 电池行业及钣金行业企业在华南、华东区域较为集中。华南、华东地区是我国 3C 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重要集散地,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 蜂巢能源、国轩高科等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亿纬锂能、伟创力、富士康、蓝思 科技等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未来,如果华东、华南地区的市场竞争加剧或客户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包含终端使用方为中航锂电的情况) 分别为 1,847.86 万元、1,027.31 万元、17,929.12 万元,其中,2019 年,公司对 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17.39%,占比较大。根 据 GGII 公布的数据,2018 年及 2019 年,中航锂电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 0.72GWh、1.49GWh,国内各排名分别为第九、第六,2019 年装机总量较 2018 年大幅提升。根据中航锂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 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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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控风险

随着未来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及江苏海目星投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 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将日益 复杂,员工人数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提出更 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的需求,将 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4.79 万元、-603.22 万元 和 14,135.10 万元,其中 2017-2018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受行 业上下游付款周期差异、票据结算及运营资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虽然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14,135.10 万元,较 2017-2018 年有所改善,但由于下 游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未来快速扩张期内,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可能继续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相对紧张,对公 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9,123.16 万元、47,286.74 万 元和 46,558.56 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 1 年以上的应收 账款余额分别为 3,523.95 万元、8,050.47 万元和 15,074.01 万元,占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分别为 12.30%、17.19%和 32.83%,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占比呈 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 2019 年末,账龄在 2 年以上的应 收账款余额为 4,384.39 万元,账面价值为 2,737.32 万元。对于账龄为 2-3 年应收 账款,公司已按照 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为 3 年以上应收账款,公司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账龄在 2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 9,527.81 万元、5,339.14 万元

和 5,541.62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 9,057.02 万元、4,854.25 万元 及 1,569.71 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 470.79 万元、484.90 万元及 3,971.91 万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未能兑付,则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7 年 4 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格力智 能提供 7 条电芯装配线,合同金额合计为 15,89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公司 与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双方约定上述合同金额由 15,890.00 万元调整为 15,095.50万元,格力智能已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金额9,534.00万元,剩余5,561.50 万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且格力智能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 承担全部责任;同月,公司与格力智能、成都银隆签署《商谈备忘录之补充》, 并约定:格力智能向公司支付的 5,561.5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设备款账期 为 24 个月,格力智能在 24 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度以承兑期 6 个月的银行承 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9 年度,格力智能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 1,651.59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 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 3,040.65 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 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4、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 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36.9%、33.32%及 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 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72%、 9.88%及 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 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 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5、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282.99 万元、39,013.62 万元 和 64,300.73 万元,存货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存货账面价值占当期流动资产的 比例分别为 29.83%、34.87%和 43.93%,占比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的 持续扩大,公司存货金额可能会持续随之上升,如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 理,致使存货规模过大、占用营运资金,将会拉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资产流动 性,进而增加存货跌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 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 32.25%降至 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的 43.77%降至 38.81%,分别下降 1.79 及 4.96 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 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 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 2 个百分点、5 个百分点和 10 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 2 个百分点, 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 万元、-617.50 万元和-861.71 万元;2、 若毛利率下降 5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 万元、 -1,543.75 万元和-2,154.27 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 10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 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 万元、-3,087.50 万元和-4,308.55 万元。

7、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 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 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 以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例,客户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通常为 3-6 个 月,周期相对较长。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 34,327.52 万元、 42,406.82 万元和 67,541.0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3.83%、52.96%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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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 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 3C 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 内,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9.33%、63.88%和 65.03%, 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7%、47.69%和 46.02%,12 月份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比例分别为 22.24%、17.21%和 30.61%。受上述 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 动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8、政府补助不能持续及财政补贴的返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247.20 万元、4,695.85 万元 和 9,400.6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4.35%、48.52%和 53.12%。报告 期内,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 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对海目星建 设项目发放的 4,900 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 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向海目星发放的 8,444.6 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 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 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按项 目投资总额 7 亿元的 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 万元,并由江门 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 深圳海目星与江门投资公司于 2017 年 3 月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对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 等进行约定,若未能达到,江门投资公司不再对江门海目星的发展进行扶持,且 江门海目星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对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兑现的扶持。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 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 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9、江苏海目星 8,444.60 万元财政补贴相关事项

2017年,江苏海目星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成立,2018年,金坛开发区 管委会按照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 额孰低原则确定给予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补贴奖励。

202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金坛 开发区管委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 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 地出让收入等情形。2020年6月8日,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 采购、研发投入等。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 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 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地出让金金额(8444.60万元)作为经 营活动补贴金额。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 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 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

10、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4.22%、67.53%及 69.77%,资产负 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12,013.15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 额为 486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 47,916.69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受 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 24,338.86 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 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 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 绩。

11、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1)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 别为 62.05 万元、59.94 万元和 54.71 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 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 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19,917.53 万元、22,179.13 万元和 21,667.00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2.80%、30.45%和 22.91%。若 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 15.90 万元、19.37 万元、16.42 万元。2019 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 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 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 从而导致 2019 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 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485.23 万元、8,251.05 万元、 5,384.2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0.17%、10.30%、5.22%。若未来激光打 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租赁厂房搬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 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上述厂房为深圳海目星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该处 经营厂房未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有关权属证书,该房产的租赁可能存在瑕疵,公司 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建设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以及公司不能 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

尽管公司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原隶属深圳市宝 安区管辖,2016 年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租赁 备案凭证、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厂房未在拆迁征地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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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证明的复函等文件,且公司已通过子公司江门海目星、江苏海目星在广东江门、 江苏常州建设生产基地,且未来计划将深圳海目星部分生产经营职能向江门、常 州新建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 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未来前述风险情况 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续期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 如下: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海目星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高新 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深圳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高新技术企 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广州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3、鞍山海目星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于 2021 年 10 月到期;根据高新技术 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鞍山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4308),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高新技 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江门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 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 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制造是国家科技与产业重点发展的战略方向

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 套生产线。智能装备是高端装备的核心,是制造装备的前沿和制造业的基础,已 成为当今工业先进国家的竞争目标。在适龄劳动力数量减少、劳动力成本持续上 升、自动化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我国产业结构面临转型调整压力等因素的综 合影响下,智能装备产业作为实现《中国制造 2025》规划、推动我国工业转型 升级的基石产业,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国务院《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至 2020 年 我国将建立完善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产业销售收入超过 3 万亿元,实现装 备的智能化及制造过程的自动化,使产业生产效率、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得到显 著提高。

2、下游新兴应用领域快速发展

激光加工技术是一种应用定向能量进行非接触加工的新型加工技术,与传统 接触式加工方式有本质区别,可与其他众多技术融合、孕育出新兴技术和产业, 将对许多传统加工产业产生重大冲击。将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 等有效结合而成的 3D 打印技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制造技术其应 用优势突出,尤其是在零部件结构高度复杂的尖端科技领域,比如航空发动机、 火箭飞行器、汽车发动机等的制造。随着 3D 打印材料和打印设备价格的下降, 3D 打印市场有望迅速扩展,成为重要的加工手段。随着皮秒、飞秒激光技术的 逐步成熟和产业化,激光将更广泛地应用于蓝宝石、特种玻璃、陶瓷等脆性材料 的精密加工,支撑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发展。

3、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激光加工技术发展

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领域,早在 2006 年《国家中长期科 学和技术规划纲要 2006-2020》中就被列为未来发展的前沿技术。在其后的数十 年中,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多方面助力激光加工行业发展。近几年,在工业 4.0 背景下,国家推出"中国制造 2025" 计划,将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制 造过程智能化,要求创新性开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研究。激光加 工制造的特点在于激光易于控制,可以将激光加工系统、机器人系统与计算机数 控技术等相结合,柔性化程度高、加工速度快、出产效率高、产品出产周期短, 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政策助力下,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有望迎来快速成长。

4、国内激光设备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

中小功率激光切割设备作为使用刀具类机床的替代产业,目前尚处于产业成 长的初期阶段,随着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品个性化需求趋 势的发展加快,激光设备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产业应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 景,未来将呈现"用刀的地方就可以用激光替代"的产业格局。

高功率激光切割及焊接设备方面,由于国内传统制造业相较于欧美在质量、 精度、复杂程度上都较低,基于期初投资成本的考虑,许多下游厂商特别是重工 业制造商不会考虑改用激光工艺。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未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 的新要求将促使激光工艺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5、日益成熟的配套产业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华中地区、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 要的激光产业基地,分布大量激光企业、激光研究机构和应用工厂,逐步形成激 光基础材料、激光光学器件、激光器、激光器配套件、激光应用开发系统、公共 服务平台等环节构成的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日益成熟的产业配套体系为我国激光 加工装备行业发展提供了原材料和市场支撑,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6、激光加工的环保特性符合工业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提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成本,发展新能 源,通过实施绿色战略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率、低能耗、低噪音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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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制造技术将是未来工业加工的趋势。中小功率激光加工技术不同于传统的刀具 机械加工,无刀具磨损,不产生噪音,不易受电磁干扰,无环境污染,符合制造 技术绿色化所追求的目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在激光、自动化、智能化所涵盖的光、机、电、软领域拥有突出的综合 技术优势,致力于成为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激光器研发领域,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中小功率固体激光器中的紫外、绿 光激光器,向着功率更高、脉宽更窄、性能更稳定的研制方向迈进,在国内市场 处于先进水平,为满足客户高端化、个性化需求提供支撑。

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术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 合,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经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 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面的突出比较优势。

在激光、自动化技术紧密融合的基础上,公司技术研发进一步向智能化延伸, 顺应了当下新兴行业的发展方向。激光应用同智能化的深入融合,有利于公司产 品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更强的技术壁垒,在巩固同现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为 进一步获得同龙头企业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了行业头部客户粘 性。基于丰富的基础技术积累,公司具备了在多个新兴行业的市场开发能力,增 强了公司对个别行业出现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目前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技 术,并拥有专利技术 261 项,包括 33 项发明专利,226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2 项 外观设计专利。

2、专业人才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聚集和培养专业人才,在对未来市场发展方向谨慎判断的基础 上,针对性地引入专业人才。公司每一轮的技术创新和细分市场切入,都是凝聚 专业团队与齐心拼搏的结果。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率先进入 3C 通用激光设备 细分市场;2010 年,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切入激光钣金加工设备市场;2011 年, 引进新加坡专业团队,公司切入产线自动化领域;2014 年,引进中国台湾团队 并切入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市场;2015 年,通过战略研判并组建专业团队,切入 锂电新能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

迄今为止,公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 多数高管拥有多年激光、机械自动化设备开发经验。另外,公司与大学院校和职 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将专业人才联合培养作为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策略。

3、客户资源优势

发展至今,公司已具备面向多元化应用市场、多层级行业客户的综合产品和 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凭借公司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创新能力,在消费电子、 新能源电池等应用领域,公司积累了如 Apple、华为、富士康、伟创力、立讯精 密、京东方、蓝思科技、特斯拉、宁德时代、中航锂电、亿纬锂能、长城汽车、 蜂巢能源等行业龙头或知名企业客户。

4、精细服务优势

依托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可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供激光器等部分核心部 件、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和成套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可针对 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从研发、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迅速作出响应。 同时,公司建立了售后服务中心、区域项目服务部、售后服务站三级专业服务体 系和权责明确、激励高效的多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可提供及时现场支援、量产问 题排除、工艺培训、品质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与客户定期交流并及时、快速响 应,通过专业化、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5、战略管理优势

公司依靠战略管理优势抢占市场发展先机。依托核心技术和人才团队优势, 公司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普遍认可的合格供应商。通过紧密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积 极保持与行业领军人才的信息交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全球研发的前沿动态和市 场发展态势,敏锐捕捉市场信息、行业动向、政策导向所带来的风口机遇,并制

定细分市场战略,整合资源提前布局,获取市场先发优势,并支撑多领域布局, 强化公司的综合发展优势。

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建立了先进的战略管理与内控体系,用信念认同 和开放式文化凝聚海内外专业人才,通过人性化管理培育多元文化融合氛围。公 司实行业务事业部、项目矩阵式运作体制,采取以研发为基础、质量控制为核心, 各部门协同合作的业务模式,构建了科学开发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控制体系 和财务管理体系,进而形成以开拓进取、精诚合作、科学规范为导向的强大战略 执行力。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 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行人的自主创新和研 发能力,推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1、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拟通过引进先进软硬件生产设备,依托公司现有 技术基础,扩大锂电成套智能设备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将完善公司动力电池激 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链的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 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支出,旨在提升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 发实力,该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公司技术研发体系,并建立系统性的激 光及自动化装备应用开发研究中心,对支持公司产品市场的开拓和研发创新战略 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全面,涵盖了生产类型项目以及研发类型项目。 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

3-1-2-30

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其产品及核心技术、 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取得进一步发展, 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为公司长期持续发 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江苏拓邦的股东 为三名自然人,均系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管的持股平 台。经核查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三家合伙企业股东的《有限合伙协 议》并经书面确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投资设立,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不存在由基 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 资和深海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同方汇金的《公司章程》,并经同方汇金书面确认,同方汇金系由各 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同方汇金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 限进行决策,同方汇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 情形。因此,同方汇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赣州允公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赣州允公书面确认,赣州允公系 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赣州允公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 序、权限进行决策,赣州允公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 提成的情形。因此,赣州允公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千里舟创投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千里舟创投书面确认,千里舟 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千里舟创投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 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千里舟创投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 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千里舟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深创投、厦门润土、 诸暨科地、东莞红土、中小基金、深圳润土、红土孔雀、重道永旭、天慧成长、 欧瑞成长和重道扬帆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八、对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对于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 "第三方")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聘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 8 万元,由 本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

3-1-2-32

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核 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 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柳小杰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机构公章: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张佑君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杨明辉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陈杰裕、陈靖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 体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陈杰裕

二、财务报表………………………………………………………
8—15
(一)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8—9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10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1
(四)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 12—15
三、财务报表附注……………………………………………… 16—113
---------------------------- --- -------- ---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20〕3-266 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 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海目星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海目星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 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 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

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二)、五(二)1 及十三(一)的说明。 相关会计期间: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海目星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销售。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海目星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637,715,271.94 元、 800,701,948.34 元和 1,030,923,945.62 元。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为:海目星公司按照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 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 买方确认收货并取得经买方签字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 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采用的 会计政策为: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将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并依据出库单、出口发票、报关单确 认收入,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 认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是海目星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海目星公司管理层 (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 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1.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 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 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对于内销产品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 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出库单、送货单、验收单等;对于外销产品 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检查销售合同、订单、 销售发票、销售出库单、报关单、验收单、核对电子口岸信息等;

(4)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 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询证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 款余额及报告期销售额;

(6) 对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对客户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就海目星公司报 告期各期的合同情况、收款情况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7) 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销售出库单、送 货单、验收单、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8)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 应收账款减值

  1. 相关会计期间:2019 年度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九)及五(一)3 说明。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465,585,550.58 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49,072,831.88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16,512,718.70 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组合 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 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 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 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 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 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 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 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 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 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以组 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 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评 价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 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迁徙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 计算是否准确;

5) 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 理性;

6)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 相关会计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及五(一)3 说明。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291,231,588.66 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21,870,916.87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269,360,671.79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海目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人民币 472,867,417.82 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35,329,209.28 元,账面价值为 人民币 437,538,208.54 元;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管 理层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 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 据账龄划分组合,以与该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 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 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 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 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 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4) 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采用 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 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 数据等,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包括各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 的计提是否准确;

5) 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 理性;

6)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海目星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 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海目星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海目星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 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 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海目星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 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 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 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海目星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 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 就海目星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 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

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 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 2019 年度、2018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 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 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 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单位:人民币元
会企01表
3, 960, 598.06
38, 404, 103.09
10, 342, 537.39
146, 539, 172.78
509, 469.93
536, 362, 127.40
250, 810, 052.50
7, 327, 290.78
416, 269.97
3, 156, 141.83
265, 670, 353, 14
278, 245, 689. 27
20, 545, 829. 90
41, 775, 325, 04
480
母公司
会计机构负责
802
2017年12月31日
18,696,019.66
6,746,881.10
78, 320, 919, 80
95, 042, 740. 73
269, 360, 671. 79
$22,948,856.99$
4, 917, 258, 63
252, 829, 874, 76
$12, 985, 366, 31847, 520, 297, 88$
852, 138.60
14, 587, 424, 87
445, 309, 56
33, 626, 604.60
68
189, 435, 528. 67
3, 366, 541.41
217
.841
合并
785, 772, 048.14
250, 755, 551.76
33, 001, 129, 38
334, 894, 529, 85
$\begin{array}{c} 6,479,272.18 \ 26,176,926.24 \ 274,817,105,68 \end{array}$
8, 958, 163, 50
446, 926. 20
1, 858, 525. 68
5, 612, 899. 90
267, 632, 067, 04
110, 403, 084.81
母公司
2018年12月31日
9, 306, 549, 40
29, 128, 018. 05
1, 118, 760, 079. 49
797, 637.86
22, 345, 481. 42
254, 609, 749. 68
34, 600, 010.00
53, 148, 991.60
437, 538, 208.54
$\begin{array}{c} 20, 738, 785, 26 \ 10, 176, 899, 81 \ 390, 136, 219, 32 \end{array}$
1, 858, 525.68
119, 691, 907. 67
.20
443, 209, 861.71
177, 892, 956.91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561, 969, 941

共 120
合并

${}^{\infty}$
910, 342, 851.96
117, 502, 569.36
8, 140, 187.88
9, 041, 880.18
7, 397, 732. 11
445, 302, 166, 20
245, 698, 021.17
11, 310, 110.30
1, 548, 835.08
$265, 503.72$
7, 858, 938.00
316, 950, 303.82
266, 681, 408.27
6,008,012.41

260.
77,024
母公司
2019年2月31日
, 680, 216, 11
, 512, 718, 70
5, 248, 101. 75
3, 074, 138, 56
3, 007, 346, 11
514, 570. 55
087, 642.30
238, 510.49
955, 126, 65
726, 969. 59
9.19
860, 281.02
, 649, 841.50
, 771, 842.94
748, 021.17
IJ
, 273, 079.91
, 968, 925.82
124, 376.41
13931
#
244,
50,
416,
20,
16,
$\infty$
643,
63,
1, 463,
150,
398.
118,
3,
20,

700.
∢¤
164
$\sim$
e
海龍装备股份
o
ţ.
$\frac{10}{11}$
12
13
14
$\overline{15}$
$^{\circ}$
9

$29999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深圳市海目星灣

其他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应收款项融资
资产总计
长期应收款
合同资产
油气资产

商誉
Ř
装置

(资产)
编制单位:
交易性金融资产
货币资金
流动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
预付款项
存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持有待售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生产性生物资产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遠延所得税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非流动资产合计
法定代表人: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母公司 10,000,000.00 26, 434, 788.73
102, 449, 326. 39
26, 611, 332. 55
$\begin{array}{c} 13,097,333,93 \ 4,743,929.65 \end{array}$
128, 464, 614. 11
311, 801, 325.36
59,000,000.00
$\begin{array}{c} 3,308,930.41 \ 4,050,000.00 \end{array}$ $66, 358, 930, 41$ 378, 160, 255, 77 150, 000, 000, 00 223, 898, 808. 95 6, 436, 496.83 43, 536, 918.99 423, 872, 224.77
802,032
会计机构负责
日18日21寺2102 井个 10,000,100.00 $\begin{array}{c} 53,621,067,69 \ 147,508,931,70 \ 62,023,149,88 \end{array}$ $\begin{array}{c} 15,893,249.69 \ 24,878,197.10 \ 12,704,973.78 \end{array}$ 119,000,000.00
326, 629, 669.84
$3,308,930,41$ $53,050,000,00$ $175, 358, 930.41$ $501, 988, 600.25$ 150,000,000.00 223, 623, 587. 58 $-1, 219.70$
6, 436, 496, 83
$43, 793, 752, 72423, 852, 617, 43$ 423, 852, 617. 43
925, 841, 217, 68
夊 轴
母公司 43, 900, 000. 00 $\begin{array}{c} 64, 439, 579, 56 \ 177, 840, 205, 97 \ 113, 581, 032, 32 \end{array}$
64, 439, 579.
$\begin{array}{c} 17,964,907.43 \ 13,600,129.34 \ 132,430,756.15 \end{array}$ 8,300,000.00 18, 200, 000, 00
572, 056, 610.77
$\begin{array}{c} 4,003,049.38 \ 4,300,000.00 \end{array}$ 26, 503, 049.38
598, 559, 660.15
150,000,000.00 223, 898, 808. 95 9, 533, 719.86 71, 411, 926. 22 455,03
154, 844
和所有
(负债
2018年12月31日
合并
84, 186, 398.64 95, 696, 650.86
$286,\,028,\,630,\,40\123,\,358,\,421.\,85$
$\begin{array}{c} 24,182,127.86 \ 33,013,686.23 \ 10,843,287.08 \end{array}$ 8,300,000.00 665, 609, 202. 92
283, 070, 000.00
$4,003,049.38$ 102, 130, 932.14 $389, 203, 981.52$ 1, 054, 813, 184. 44 150,000,000.00 223, 623, 587. 58 $-699.95$
9, 533, 719, 86
124, 040, 035.74
507, 196, 643.23
507, 156, 756.76
$-39,886.47$
561, 969, 941, 20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共 120

母公司
12月31日
24, 536, 552.08 32, 783, 769, 50
295, 612, 464, 86
162, 521, 166, 84
$\begin{array}{c} 26, 831, 161, 42 \ 7, 492, 122, 17 \ 81, 478, 338, 18 \end{array}$ 1, 200, 000, 00 632, 455, 575.05
8, 415, 833, 33
$\begin{array}{c} 5,748,637,63 \ 4,634,591.07 \end{array}$ 18, 799, 062.03
651, 254, 637.08
150,000,000.00 225, 716, 453. 45 16, 444, 472. 22 133, 608, 697. 48 525, 769, 623, 15
024, 260, 23
.177.

$\Theta$

131, 490.75
A
×
ø
457, 843, 056. 48
243, 763, 917. 77
83, 175, 818, 97
34, 639, 258.08
22, 005, 637. 44
2, 916, 709. 45
4,860,000.00 969, 335, 888. 94
479, 166, 861, 01
5, 748, 637. 63
56, 084, 907. 74
$541,000,406.\,38$ , $510,336,295.\,32$
$\vec{r}$
150,000,000.00 225, 441, 232.08 19,771.86
16, 444, 472. 22
262, 485, 198. 11
654, 390, 674. 27
164, 726, 969, 59
654, 390, 674.27
医结构化

River
Ą
智能装备股份有
恩學
ПΓ $\overline{a}$
o
٠
16
÷
P
٠
$\frac{78}{2}$ $20\,$
22
$\overline{21}$
23 24 25 27 28 29 80
$\overline{31}$
深圳市海目星激
编制单位: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流动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预收款项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
合同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持有待售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应付债券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非流动负债合计
其他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中: 优先股
其他权益工具
永续债
减:库存股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
少数股东权益
法定代表人:
288, 489, 160.73
3, 845, 056.84
26, 727, 979.54
$\begin{array}{c} 40,307,461,96 \ 32,920,221,97 \end{array}$
4, 149, 901.34
5, 457, 580.75
$-13,588,565.40$
146.10
26, 688, 606. 56
641, 503. 57
232, 037.27
27, 098, 072, 86
23, 290, 757, 99
23, 290, 757, 99
430, 125, 062.89
4, 671, 847. 47
751, 639.11
1,656, 110.73
$-382, 419.25$
3, 807, 314, 87
23, 290, 757.99
会计机构负责人:
母公司
47, 351, 423, 19
50, 714, 460, 88
48, 499, 578, 01
5, 014, 720, 94
1,310,335.10
2, 466, 710, 73
-382, 419, 25
-382, 419, 25
$-15,491,816.82$
146.10
16,586,927.39
240, 276.75
$\begin{array}{c} 17, 222, 385, 75 \ 466, 123, 57 \ 16, 756, 262, 18 \end{array}$
16, 756, 262. 18
16, 756, 262, 18
$-2$ , 256, 89
$-2$ , 256, 89
$-2$ , 256, 89
$-2, 256.89$
$-2, 256, 89$
$\begin{array}{c} 16, 754, 005, 29 \ 16, 754, 005, 29 \ \end{array}$
0.11
$^{24}$
7,063,843.05
4, 955, 420. 31
875, 735. 11
0.11
637, 715, 271.94
449, 076, 939.24
合并
$\begin{array}{c} 26, 564, 398.38 \ 56, 153, 027.18 \ 1, 473, 852.39 \end{array}$
30, 972, 230.26
30, 972, 230.26
2, 134, 056.73
35, 150, 920.29
3,704,518.59
1,029,079.00
7, 665, 119.49
$-54, 500.74$
$-54, 500.74$
$-11,032,498.60$
32, 794, 508. 53
119, 180. 90
41,531.85
$\begin{array}{c} 32,872,157.58 \ 1,899,927.32 \ 30,972,230.26 \end{array}$
498, 135, 524. 23
340, 442, 880, 88
198, 135, 524.
母公司
$\begin{array}{r} 83, 343, 506, 05 \ -39, 886, 47 \ \hline 519, 75 \ 519, 75 \end{array}$
519.75
83, 304, 139, 33
83, 344, 025, 80
$0.56$
$0.56$
$\begin{array}{l} 800,\,701,\,948.\,34\ 525,\,457.\,510.\,56\ 3,\,671,\,565.\,39\ 73,\,185,\,246.\,83\ 45,\,059,\,945.\,88\ 82,\,495,\,960.\,52\ 82,\,359,\,963.\,51 \end{array}$
6, 365, 782. 12
53
$-17, 159, 734, 42$
96, 788, 017. 06
170, 724. 72
185, 132, 44
96, 773, 609. 34
13, 469, 989. 76
83, 303, 619. 58
58
519.75
503, 496, 51
-54, 500, 74
-54, 500, 74
$-39,886.47$
1, 514, 384.
46, 503, 496.
13, 469, 989. 7
83, 303, 619. 5
83, 303, 619.
合并
$\begin{array}{rl} 4, 221, 968, 34 \ 43, 827, 809, 19 \ 44, 921, 339, 88 \ 59, 285, 180, 96 \ 2, 217, 727, 37 \end{array}$
2, 128, 600.18
19, 906, 967.60
$-3,092,615.16$
$-35,634.88$
76, 068, 451.80
188, 824. 25
$75,953,284.78$
6,537,304.75
69,415,980.03
69, 415, 980, 03
69, 415, 980.03
707, 430, 016.08
475, 965, 177.20
1,394,703.22
$-49, 616, 69$
$-12, 202, 412, 42$
$-5, 498, 666, 48$
303, 991.27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120
母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177, 046, 982. 76
326, 173. 17
$\begin{array}{c} 1,030,923,945,62\ 657,206,299.16\ 9,217,209.05 \end{array}$
$\begin{array}{c} 89, 740, 748. 51 \ 72, 016, 339, 73 \ 88, 252, 195, 00 \end{array}$
$\begin{array}{c} 7, 784, 420, 65 \ 2, 503, 781, 92 \ 93, 421, 701, 30 \end{array}$
$-18,869,163,29$
$-5,498,666,48$
$-35,634,88$
$+18, 643.31$
$\begin{array}{c} 176,954,512,62\ 31,558,711,42\ 145,395,801,20 \end{array}$
6, 412, 791.37
$-49, 616.69$
$-49, 616, 69$
145, 395, 801.20
145, 546, 332. 41
$\begin{array}{r} -150, 531.21 \ 20, 471.81 \end{array}$
20, 471.81
$145, 416, 273.01145, 566, 804.22-150, 531.21$
$0.97$
$0.97$
20, 471.81
20, 471.81
$\overline{10}$

合并
斗拌
15
021
22
$^{14}$
$ \alpha$ $\alpha$ $\alpha$ $\alpha$
$\sim$ 0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7.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O
5.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4.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Ш
"-"号填列)
"-"号填列)
"-"号填列)
"-"号填列)
(损失以"-"号填列)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号填列
(一)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一"号填列)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一"
营业利润(亏损以"一"号填列)
净利润(净亏损以"一"号填列)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1. 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净亏损以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
(损失以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一) 按经营持线性分类:
(二) 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稀释每股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2. 终止经营净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
加:营业外收入
减。所得税费用
综合收益总额
每股收益:
5.其他
9. 其他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营业成本
财务费用
其他收益
营业收入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一) 基本每股收益
法定代表
会企03表
单位:人民币元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204, 327, 102.93
287, 347. 13
457, 190, 939.83
1,676,404.01
6, 039, 122, 88
593, 337, 434.07
773, 219, 798.38
8,306,035.77
782, 193, 959.80
11, 457, 909.61
129, 553, 230. 51
62, 373, 269.11
82
10, 523, 326.
97, 447, 901.93
59, 020, 140.80
334, 167, 680. 57
521, 240, 612.95
609, 899, 883.77
878, 973, 736.08
852, 672, 010.21
198, 789, 436.60
412, 805, 297.84
326, 375, 236.17
525, 569, 837.44
428, 601, 514.01
107, 429, 150.69
130, 057, 434.28
146, 947, 962.66
197, 376, 007.39
193, 885, 301.65
32, 913, 605. 45
53, 899, 334.28
8, 265, 205. 72
47, 723, 237, 95
49, 054, 283.97
38, 661, 295, 41
64, 526, 442. 34
81, 233, 067, 56
114, 336, 842.02
103, 391, 149.96
377, 793, 488. 15
$\boldsymbol{^{74}}$
661, 288, 508.
562, 821, 472. 11
885, 005, 924.80
774, 932, 249.59
$-43,625,807.58$
$-140, 047, 895, 79$
47, 078, 411.66
$-6,032,188.72$
77, 739, 760.62
5, 840, 000. 00
$-0.00$
76,569.00
76,569.00
298, 552.95
9,673.70 5, 840, 000.00
$-0.00$
5, 386, 667. 25
49, 453, 420.16
76, 569.00
5, 358, 647.85
76, 569.00
284, 980, 975.28
298, 552. 95
7, 501, 351. 37
235,000,000.00 240, 386, 667. 25
49, 453, 420.16
5, 358, 647.85
284, 980, 975. 28
7,501,351.37
$-234, 546, 667.25$
-49, 453, 420.16
-5, 282, 078.85
$-284, 904, 406.28$
$-7, 202, 798.42$
266, 938, 776.00
266, 938, 776.00
80,000,000.00
145, 999, 800.00
54, 500, 000. 00
315, 700, 000. 00
47,700,000.00
400,000.00 346, 938, 776.00
65, 300, 000.00
413, 338, 576.00
79, 299, 700.00
54, 500, 000.00
53, 100, 000. 00
315,700,000.00
69, 143, 701.36
47,700,000.00
4,097,062.00
4, 633, 078.97
3, 701, 373. 31
11, 989, 798.84
$84,000,000.00$ $2,479,207.20$
400,000.00
$-0.00$
$-0.00$
277, 541, 714.00
69, 397, 062.00
329, 005, 797, 03
84, 332, 778. 97
$-2, 301, 373, 31$
56, 801, 373. 31
81, 133, 500.20
234, 566, 499.80
86, 479, 207.20
$-38, 779, 207, 20$
$-711,830.22$
$-736, 681.52$
1, 990, 576.06
2, 335, 178.35
$-290, 998.16$
$-1, 342, 591.05$
138, 767, 799. 56
41, 485, 535. 56
$-54,034,916.85$
31, 466, 756. 84
34, 746, 694. 14
38, 837, 182. 55
33, 404, 103.09
177, 604, 982. 11
74, 889, 638, 65
33, 404, 103.09
会计机构负责人
17,604,982.
74, 889, 638, 65
065.
570.
123,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106, 356, 395. 49

共 120

$\Box$

社科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合并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7, 366, 135.04
1, 241, 237, 478. 47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79, 720, 986. 7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 348, 324, 600. 2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29, 775, 939.90
$\frac{1}{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65, 355, 733.7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00, 969, 644.28
支付的各项税费
110, 872, 273, 33
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 206, 973, 591. 2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41, 351, 009.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mathbf{i}$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010,192.4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1,019,866.14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8, 828, 089.04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58, 828, 089.0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57, 808, 222.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hat{\mathbf{u}}$
其中: 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393, 764, 022.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93, 764, 022.00
166, 058, 671.52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7, 856, 736. 14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 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4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93, 915, 407.66
199, 848, 614.3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30, 224.68$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á
83, 261, 175.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H.
123, 570, 065.26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 831, 241.05
$\overline{5}$
明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法定代表人

$+$

$\overline{\phantom{a}}$

$\bar{\chi}$

$3-2-1-13$

$\mathcal{P}$ LLN

JH
会企04表
人民币元
单位: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8, 762, 318. 15 118, 762, 318.15 305, 109, 906.62 23, 290, 757. 99 281, 819, 148, 63 266, 938, 776.00 14, 880, 372, 63 11
423, 872, 224.
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分配利润 -90, 650, 659.47 $-90,650,659.47$ 134, 187, 578, 46 23, 290, 757, 99 $-6, 436, 496, 83$ -6, 436, 496, 83 117, 333, 317, 30 117, 333, 317, 30 43, 536, 918, 99

盈余公积 1,699,708.12 699, 708.12 4, 736, 788. 71 6, 436, 496, 83 6, 436, 496, 83 $-1,699,708.12$ $-1,699,708,12$ 6, 436, 496, 83 סו
专项储备
2017年度 其他综
合收益
减:
库存股
有者权 资本公积 202, 025, 785, 50 202, 025, 785, 50 21, 873, 023, 45 272, 025, 739.63 257, 145, 367.00 14, 880, 372, 63 $-250, 152, 716, 18$ $-250, 152, 716.18$ 223, 898, 808. 95 页共 120 页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 15
其他
其他权益工具
水续债
优先股
文書講 4股份有限公司工 ģ 实现资本
(或肢形)
5,687,484.00 5, 687, 484, 00 144, 312, 516, 00 9,793,409.00 9,793,409.00 134, 519, 107.00 134, 519, 107.00 150,000,000.00
本がみ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深圳市
编制单位:
۰
上年期末余额 会计政策变更
加: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本年期初余额 $\frac{1}{2}$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 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mathfrak{a}$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其他
$\ddot{ }$
(三)利润分配 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mathbb{C}^1$
3. 其他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overline{a}$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mathbb{S}^1$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sim$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4.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i.
其他
Ġ.
(五)专项储备 1. 本期提取 2. 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法定代表人:

Hant

会企04表
人民币元 423, 872, 224, 77 423, 872, 224, 77 30, 972, 230. 26 30, 972, 230, 26 454, 844, 455, 03 所有者权益合计 单位: 71, 411, 926. 22 43, 536, 918, 99 43, 536, 918, 99 27, 875, 007. 23 30, 972, 230, 26 $-3,097,223,03$ $-3,097,223,03$ 未分配利润 $\ddot{\phantom{0}}$ HWF 9, 533, 719.86 6, 436, 496, 83 3,097, 223,03 5, 436, 496, 83 8,097,223.03 3,097,223.03 盈余公积 JHT $\overline{\mathcal{K}}$ 专项储备 其他综 2018年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 减.
库存股 223, 898, 808. 95 223, 898, 808, 95 223, 898, 808, 95 资本公积 其他权益工具
优 永 续
股 债 他 150, 000, 000. 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表 m 实收资本
(或股本) 标 $4n\sqrt{n}$ 大学 526, 078, 079.56 变 454, 844, 455, 03 69, 415, 980, 03 454, 844, 455, 03 71, 233, 624. 53 1, 817, 644. 50 1.817.644.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榵 枚 $-6, 910, 752, 36$
$-6, 910, 752, 36$ 71, 411, 926, 22 71, 411, 926, 22 62, 505, 227.67 69, 415, 980, 03 133, 917, 153, 89 青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未分配利润 有 齿 $\begin{array}{c|c} 6,910,752,36 \ 6,910,752,36 \end{array}$ 9, 533, 719, 86 9, 533, 719, 86 6,910,752.36 $16, 444, 472, 22$ 厄 盈余公积 公 由 2019年度 专项储备 其他综 减: | 1, 817, 644, 50 1, 817, 644. 50 1, 817, 644, 50 225, 716, 453, 45 23, 898, 808. 95 223, 898, 808.95 原 楠 Ŋ 大学 # # # # # MARK 美地地形 ٦ 831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서 넓 一个 " " 30,000,000.00 FAX RAND f.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4.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一"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 需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5.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mathbf{m}$ 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加: 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一)综合收益总额 一、上年期末余额 二、本年期初余额 四、本期期末余额
法定代表人: 提取盈余公积 (三)利润分配 贾 (五)专项储备 其他 1. 本期提取 本期使用 (六)其他 号填列) 4. 其他 6. 其他 其他 $\rightarrow$ $\ddot{x}$

页 共 120 页 $14$ 第

会合04表
人民币元
单位: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5, 279, 463.51 125, 279, 463.51 298, 573, 153, 92 16, 754, 005.29 281, 819, 148, 63 266, 938, 776, 00 14, 880, 372, 63 423, 852, 617. 43 行為峰
少数股东
权益
0.00 $0,\,00$ 0.00
未分配利润 -83, 859, 329, 93 $-83, 859, 329, 93$ 127, 653, 082.65 16, 756, 262. 18 $-6,436,496,83$ $-6,436,496,83$ 117, 333, 317, 30 117, 333, 317, 30 43, 793, 752. 72 负责人:
一般风
陆准备

温余公积 1,699,708.12 1, 699, 708, 12 4, 736, 788. 71 6, 436, 496, 83 6, 436, 496, 83 $-1,699,708.12$ $-1,699,708.12$ 6, 436, 496.83
2017年度 专项储备
者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其他综 1,037.19 1.037.19 $-2, 256, 89$ $-2.256.89$ $-1, 219, 70$ 共 120 页 W
减:
库存股
所有 资本公积 201, 750, 564.13 201, 750, 564.13 21,873,023,45 272, 025, 739, 63 257, 145, 367, 00 14, 880, 372, 63 $-250, 152, 716, 18$ $-250, 152, 716, 18$ 223, 623, 587.58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 13
H
其他
水线借

机相能卷头 实收资本 (或服本) $\begin{bmatrix} 0 \ 0 \end{bmatrix}$
95382
5, 687, 484, 00 144, 312, 516, 00 9, 793, 409, 00 9, 793, 409, 00 134, 519, 107.00 134, 519, 107, 00 150, 000, 000, 00
西方
深圳工
编制单位
上年期末余额 加: 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 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 其他 (三)利润分配 1. 提取盈余公积 2. 提取 · 股风险准备 3.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 其他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 温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 温余公积弥补亏损 4.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 其他 (五) 专项储备 1. 木明提取 2. 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法定代表人:
"大家是三十八 #
者权益 क्रि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目里源光智能装备 CARD 公介94表
人民币元
mei
2019年度 2018年度
$\equiv$
ŧ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其他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ARE
三群化
留性
大学
其他综
减.
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东
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或股本)
其他
水线债
优先股
资本公积 减轻股 专项储备
其他综
盈余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东
权益
一、上年期末余额 10.000,000.00 R2 , 587
$\sum_{i=1}^{n}$
$-699.95$ 9, 533, 719, 86 124, 040, 035, 74 $-39,886,47$ 507, 156, 756, 76 150,000,000.00 58
223, 623, 587.
$-1, 219, 70$ 6, 436, 496, 83 22
43, 793, 752.
423, 852, 617, 43
加: 会计政策变更 Þ ە
前期差错更正 ø
$\overline{\phantom{a}}$
h
٠
$\frac{1}{\sigma}$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和余额 150, 000, 000, 00 223, 623, 587, 58 $-699.95$ 9, 533, 719, 86 124, 040, 035, 74 $-39, 886, 47$ 507, 156, 756, 76 150, 000, 000, 00 223, 623, 587, 58 $-1, 219, 70$ 6, 436, 496, 83 43, 793, 752, 72 423, 852, 617, 43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1.817.644.50 20, 471, 81 6, 910, 752, 36 138, 445, 162, 37 39, 886, 47 147, 233, 917, 51 519.75 3,097,223,03 80, 246, 283, 02 $-39.886.47$ 83, 304, 139, 33
(一) 综合收益总额 20, 471, 81 145, 546, 332, 41 $-150, 531, 21$ 145, 416, 273, 01 519.75 83, 343, 506. 05 $-39,886,47$ 83, 304, 139, 33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817, 644.50 1, 817, 644, 50
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ă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1.817.644.50 1, 817, 644, 50
其他
4.
(三)利润分配 6, 910, 752, 36 $-6, 910, 752, 36$ 3,097,223,03 $-3,097,223,03$
1. 提取盈余公积 6, 910, 752, 36 $-6,910,752,36$ 3,097,223,03 $-3,097,223,03$
号版创作, 活
3.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 其他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mathfrak{S}^{\frac{1}{2}}$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omega^{\prime}_i$
4.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其他
ø,
(五) 专项储备
1. 本期提取
2. 本期使用
(六)其他 $-190, 417, 68$ 190, 417, 68
9, 533, 719, 86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 000, 000, 00 225, 441, 232, 08 19,771.86 16, 444, 472, 22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262, 485, 198, 11
654, 390, 674, 27 150,000,000.00 223, 623, 587, 58 $-699.95$ 124, 040, 035, 74 $-39,886,47$ 507, 156, 756, 76
法定代表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精神

12 页 共 120 页 第

$\lambda$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有限公司),海目星有限公司系由聂水斌、周逸投资 设立,于2008年4月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610326856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目星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资 本 150,000,000.00 元,股份总数 15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本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 相关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批准对外报出。

本公司将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鞍山 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 有限公司、HYMSON ITALY S.R.L.和 Hymson USA Inc.共 7 家子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和七之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 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 12 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 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 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 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 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 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 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1.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 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 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

(九) 金融工具

  1. 2019 年度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 负债;3) 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 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 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 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 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 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 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④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 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 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③不属于上述①或②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①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

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A.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 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B.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 额。

④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 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①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A.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B.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 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②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 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 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 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 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 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 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 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 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 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 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 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1) 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 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 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 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 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 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 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如下因素:

(1)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发生变化;

(2)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3)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4)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5)是否存在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 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 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
款项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3) 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①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账龄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和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照表

账 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以下同)
5.00
1-2
10.00
2-3
30.00
3
年以上
100.00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 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 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1.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 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1)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2)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1)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 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2)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 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 不属于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 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 定的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积 摊销额后的余额。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 方法处理: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 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 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持有 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于被投 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扣除原直接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 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相应 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 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 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产;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 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 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 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 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 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 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 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 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 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2)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 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 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 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 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 额确认减值损失。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 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A. 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C. 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 因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债务工具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 其他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② 表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 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以及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对于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 50%(含 50%)或低于 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表明其发生减值;若其于资产负债表日的 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超过 20%(含 20%)但尚未达到 50%的,或低于其成本持续时间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但未超过 12 个月的,本公司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价格波动率 等,判断该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对于以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司综合考虑被 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判断该权益工 具是否发生减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 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 资,在期后公允价值回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 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回 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 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十) 应收款项

  1. 2019 年度

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九)1(5)之说明。

  1.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
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 确定组合的依据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分析法组合 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分析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 账龄分析法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以下同)
5.00 5.00
1-2
10.00 10.00
2-3
30.00 30.00
3
年以上
100.00 100.00

(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
理由 合和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十一)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 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以及发出商品等。

  1.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1.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 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

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 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 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1.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1.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二)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要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 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 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1.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 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 "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 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 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 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

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 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 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 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 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 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 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 投资成本。

  1.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 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1.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 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1)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 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 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 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 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 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 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 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三)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 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 认。

项 目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40 5.00 2.375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5 5.00 19.0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00 9.50-19.00
电子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5 5.00 19.00-31.67
  1.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十四)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 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 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五)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 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

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 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 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 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 用停止资本化。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 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 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 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

(十六)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及专利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 下:

项 目 摊销年限(年)
软件、专利 3-5
土地使用权 50
  1.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 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 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 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 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 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 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七)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

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 期损益。

(十八)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 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 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九) 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 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 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 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 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 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1.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 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 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1.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 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 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 预计负债

  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 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 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 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 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一) 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 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 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 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 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 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二) 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2) 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 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 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

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 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 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 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 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1.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 国内销售:

1) 设备销售:公司按照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 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买方确认收货并取得经买方签字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 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2) 配件销售: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订单发货,取得客户签字的送货单,即认为产品所有 权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2) 国外销售: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 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买方,并依据销售出库单、出口发票、报关单确认收入, 需安装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即确认收入。

(二十三)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 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 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 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 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 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 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 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十四)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 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 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 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 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五) 租赁

  1.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 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 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

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 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 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 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 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2、17、16、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16.50、20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
1.20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15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5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15、20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6.50
Hymson Italy S.R.L. 24
Hymson USA Inc. 21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二) 税收优惠

  1. 2019 年 12 月 9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省税务局联合向本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 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规定,本 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减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006844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2019-2021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1. 2015 年 6 月 1 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向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21000063), 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 率条款,2015 年至 2017 年鞍山海目星减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0 月 12 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向鞍山 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 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条款,2018 年至 2020 年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减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8 年度公司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享受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2019 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 万元,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004308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 规定,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19-2021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库存现金 10,250.58 92,290.92 92,683.01
银行存款 206,820,990.47 123,477,774.34 177,512,299.10
其他货币资金 37,907,958.14 54,322,891.65 11,830,546.56
合 计 244,739,199.19 177,892,956.91 189,435,528.67
其中:存放在境外
的款项总额
3,301,946.52 20,044.97 397,618.35

(2) 其他说明

1)2019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2)2018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3)2017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受限。

    1. 应收票据
  • (1) 明细情况
  • 1) 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5,416,171.66 100.004,735,955.55 8.5550,680,216.11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15,697,060.58 28.33 15,697,060.58
商业承兑汇票 39,719,111.08 71.674,735,955.55 11.9234,983,155.53
合 计 55,416,171.66 100.004,735,955.55 8.5550,680,216.11
项 目 2018.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48,542,476.26 48,542,476.26
商业承兑汇票 4,848,963.52 242,448.18 4,606,515.34
合 计 53,391,439.78 242,448.18 53,148,991.60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90,570,243.98 90,570,243.98
商业承兑汇票 4,707,891.32 235,394.57 4,472,496.75
合 计 95,278,135.30 235,394.57 95,042,740.73

2)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2019.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15,697,060.58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39,719,111.08 4,735,955.55 11.92
小 计 55,416,171.66 4,735,955.55 8.55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2018.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48,542,476.26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848,963.52 242,448.18 5.00
小 计 53,391,439.78 242,448.18 0.45
(续上表)
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90,570,243.98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707,891.32 235,394.57 5.00
小 计 95,278,135.30 235,394.57 0.25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 的应收票据归为一个组别。

(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 年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 242,448.18 4,493,507.37 4,735,955.55
小 计 242,448.18 4,493,507.37 4,735,955.55

注:2019 年度期初数与 2018 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

说明。

2) 2018 年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235,394.57 7,053.61 242,448.18
小 计 235,394.57 7,053.61 242,448.18

3)2017 年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商业承兑汇票 25,550.00 209,844.57 235,394.57
小 计 25,550.00 209,844.57 235,394.57

(3) 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20,220,323.72 46,0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11,000,000.00
小 计 11,000,000.00 20,220,323.72 46,000,000.00

(4) 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4,677,060.58 6,912,773.83 9,409,665.71
商业承兑汇票 9,683,052.88 3,274,269.94
小 计 24,360,113.46 6,912,773.83 12,683,935.65

(续上表)

项 目 2017.12.31
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9,272,703.18 3,621,962.00
商业承兑汇票 330,000.00 69,836.70
小 计 9,602,703.18 3,691,798.70

对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 故本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 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除此之外的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 公司未将已背书或贴现的承兑汇票终止确认。

    1. 应收账款
  • (1) 明细情况
  • 1) 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计提比例
(%)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
6,495,000.00 1.40 6,495,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459,090,550.58 98.60 42,577,831.88 9.27 416,512,718.70
合 计 465,585,550.58 100.00 49,072,831.88 10.54 416,512,718.70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计提比
金额
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68,247,417.82 99.02 30,709,209.28 6.56 437,538,208.54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0.98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472,867,417.82 100.00 35,329,209.28 7.47 437,538,208.54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计提比
金额
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86,611,588.66 98.41 17,250,916.87 6.02 269,360,671.79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59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291,231,588.66 100.00 21,870,916.87 7.51 269,360,671.79

2)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
1,875,000.00 1,875,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6,495,000.00 6,495,000.00 100.00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3)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损失率对照表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9.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1 年以内 308,350,501.59 15,417,525.11 5.00
1-2 年 106,896,160.51 10,689,616.05 10.00
2-3 年 39,104,568.23 11,731,370.47 30.00
3
年以上
4,739,320.25 4,739,320.25 100.00
小 计 459,090,550.58 42,577,831.88 9.27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例(%)
1 年以内 387,742,719.0619,387,135.95 5.00 251,372,055.5112,568,602.77 5.00
1-2 年 70,368,268.94 7,036,826.90 10.00 31,789,359.87 3,178,935.99 10.00
2-3 年 8,358,833.41 2,507,650.02 30.00 2,781,135.96 834,340.79 30.00
3
年以上
1,777,596.41 1,777,596.41100.00 669,037.32 669,037.32 100.00
小 计 468,247,417.8230,709,209.28 6.56 286,611,588.6617,250,916.87 6.02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 的应收账款归为一个组别。(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875,000.00 6,495,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30,709,209.28 12,039,248.35 170,625.75 42,577,831.88
小 计 35,329,209.28 13,914,248.35 170,625.75 49,072,831.88

注:2019 年度期初数与 2018 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

说明。

2) 2018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250,916.87 14,115,940.35 657,647.94 30,709,209.28
小 计 21,870,916.87 14,115,940.35 657,647.94 35,329,209.28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634,723.7410,616,193.13 17,250,916.87
小 计 6,634,723.7415,236,193.13 21,870,916.87

(3) 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 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170,625.75 657,647.94

(4) 应收账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47,424,000.00 10.19 2,371,200.00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7,486,982.78 8.05 3,337,849.1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460,328.16 5.68 2,386,362.50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093,118.28 5.60 1,304,655.91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3,958,302.31 5.15 2,380,115.13
小计 161,422,731.53 34.67 11,780,182.68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5,615,000.00 11.76 2,780,750.0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129,291.50 7.64 2,462,505.40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2,308,000.00 6.83 1,615,400.00
HZO HONG KONG LIMITED 25,234,637.13 5.34 1,261,731.86
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249,800.00 4.07 962,490.00
小 计 168,536,728.63 35.64 9,082,877.26

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643,332.78 15.33 2,928,758.90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5,745,741.82 12.27 1,787,287.09
HZO HONG KONG LIMITED 15,971,101.55 5.48 798,555.08
深圳市新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12,200,000.00 4.19 610,000.00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2,125,367.52 4.16 790,868.38
小 计 120,685,543.67 41.43 6,915,469.45

注: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是指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方企业广东 盛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指江苏 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方企业浙江远隆贸易有限公司;HZO HONG KONG LIMITED 是指 HZO HONG KONG LIMITED 及其所属企业华之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HZO Inc.、 华之欧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华之欧科技有限公司等;Flex International Ltd 是 指 Flex International Ltd 及其所属企业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伟创力电子技术 (苏州)有限公司、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伟 创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FLEXTRONICS TECHNOLOGY (PENANG) SDN BHD 等。

  1. 应收款项融资
2019.12.31
项 目 初始成本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减值准备
应收票据 20,860,281.02 20,860,281.02
小 计 20,860,281.02 20,860,281.02

(2)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 目 期末已质押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5,928,832.30
小 计 15,928,832.30

(3)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 目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49,681,186.85
小 计 49,681,186.85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本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 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其他说明

对由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由于该类票据除正常到期兑付外还 存在对外背书或贴现且被终止确认的情况,即公司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兼有的业务模 式管理此类票据,因此依据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 号)的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此类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报。

  1. 预付款项

(1) 账龄分析

2019.12.31 2018.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比例
(%)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比例
(%)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15,372,332.95 94.61 15,372,332.95 20,055,154.46 96.70 20,055,154.46
1-2 年 415,928.38 2.56 415,928.38 683,630.80 3.30 683,630.80
2-3 年 459,840.42 2.83 459,840.42
合 计 16,248,101.75100.00 16,248,101.75 20,738,785.26 100.00 20,738,785.26
(续上表)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22,656,950.25 98.73 22,656,950.25
1-2 年 291,906.74 1.27 291,906.74
合 计 22,948,856.99 100.00 22,948,856.99

(2) 预付款项金额前 5 名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Amplitude
Systemes
4,673,669.00 28.76
鞍山沃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704,596.88 10.49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1,423,521.70 8.76
安徽佩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102,666.67 6.79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630,822.00 3.88

9,535,276.25 58.68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2,768,818.96 13.35
Procon
SRL Via Lago di Alleghi
2,737,786.57 13.20
江门顺鸿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611,764.50 12.59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114,182.42 10.19
望汭(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1,271,731.20 6.13
小 计 11,504,283.65 55.46

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8,179,186.74 35.64
深圳市坤鼎自动化有限公司 3,024,000.00 13.18
深圳市瑞炬德科技有限公司 2,275,651.55 9.92
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1,058,400.00 4.61
司浦爱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054,700.85 4.60
合计 15,591,939.14 67.95
  1. 其他应收款

(1) 明细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其中:其他应收款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小计 计 9,208,103.54 100.00 1,133,964.98 12.31 8,074,138.56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860,288.94 100.00683,389.13 6.2910,176,899.81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合 计 10,860,288.94 100.00683,389.13 6.2910,176,899.81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890,078.40 94.53 256,015.30 5.24 4,634,063.10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83,195.53 5.47 283,195.53
合 计 5,173,273.93 100.00 256,015.30 4.95 4,917,258.63

2)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应收利息 283,195.53 无客观证据表明有减值故未计提
小 计 283,195.53

3)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12.31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
1
年以内
4,917,889.44 245,894.47 5.00
1-2 年 2,050,968.60 205,096.86 10.00
2-3 年 2,223,245.50 666,973.65 30.00
3
年以上
16,000.00 16,000.00 100.00
小 计 9,208,103.54 1,133,964.98 12.31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1
年以内
8,272,595.31 413,629.77 5.00 4,659,850.90 232,992.55 5.00
1-2 年 2,532,743.63 253,274.36 10.00 230,227.50 23,022.75 10.00
2-3 年 54,950.00 16,485.00 30.00 30.00
小 计 10,860,288.94 683,389.13 6.29 4,890,078.40 256,015.30 5.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账龄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账龄情况确

定相应的组合。

(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 年度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项 目 未来
12
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未发生信
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已发
生信用减值)
合 计
期初数 413,629.77 253,274.36 16,485.00 683,389.13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102,548.43 102,548.43
--转入第三阶段 -222,324.55 222,324.5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65,186.86 -150,725.93 666,488.65 450,575.85
本期收回
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 245,894.47 205,096.86 682,973.65 1,133,964.98

注:2019 年度期初数与 2018 年度期末数的差异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之

说明。

2) 2018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其他应收款 256,015.30 427,373.83 683,389.13
小 计 256,015.30 427,373.83 683,389.13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242,736.30 13,279.00 256,015.30
小 计 242,736.30 13,279.00 256,015.30

(3) 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利息 283,195.53
押金保证金 7,975,403.15 6,525,310.53 2,635,216.00
备用金 769,766.23 2,270,304.03 334,518.12
应收暂付款 230,261.65 439,241.40 312,775.15
出口退税款 1,339,445.29 1,263,878.41
其他 232,672.51 285,987.69 343,690.72
小 计 9,208,103.54 10,860,288.94 5,173,273.93

(4)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
他应
收款
余额
的比
例(%)
坏账准备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485,000.001 年以内及 1-2 年 37.85 229,750.0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2-3 年 17.12 473,040.00
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811,587.15 1 年以内 8.81 40,579.36
江西赣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00,000.00 1-2 年 3.26 30,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2-3 年 2.82 78,000.00
合 计 6,433,387.15 69.86 851,369.36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764,879.961 年以内 16.25 88,244.0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1-2 年 14.52157,6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339,445.291 年以内 12.33 66,972.26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110,000.001 年以内 10.22 55,500.00
深圳市捷高达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 326,893.001 年以内及 1-2 年 3.01 20,614.02
合 计 6,118,018.25 56.33389,010.28

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
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1 年以内 32.24 78,84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263,878.41 1 年以内 25.85 63,193.92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 年以内 5.32 13,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 年以内 5.32 13,000.00
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81,226.001 年以内 3.71 9,061.30
合 计 3,541,904.41 72.43 177,095.22

7. 存货

(1) 明细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01,045,395.83 101,045,395.83 88,170,540.85 88,170,540.85
库存商品 179,942,146.24 179,942,146.24119,376,189.66 119,376,189.66
发出商品 277,396,327.87 3,604,965.59 273,791,362.28 78,097,902.192,639,745.54 75,458,156.65
在产品 88,228,441.76 88,228,441.76107,131,332.16 107,131,332.16
合 计 646,612,311.70 3,604,965.59 643,007,346.11392,775,964.862,639,745.54390,136,219.32
(续上表)
项 目 2017.12.31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60,619,017.94 60,619,017.94
库存商品 119,567,011.33 119,567,011.33
发出商品 50,611,022.55 32,500.12 50,578,522.43
在产品 22,065,323.06 22,065,323.06
合 计 252,862,374.88 32,500.12 252,829,874.76

(2) 存货跌价准备

1) 明细情况

① 2019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期末数
发出商品 2,639,745.54 5,498,666.48 4,533,446.43 3,604,965.59
小 计 2,639,745.54 5,498,666.48 4,533,446.43 3,604,965.59

② 2018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期末数
发出商品 32,500.12 2,609,366.63 2,121.21 2,639,745.54
小 计 32,500.12 2,609,366.63 2,121.21 2,639,745.54

③ 2017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初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期末数
发出商品 274,270.79 32,500.12 274,270.79 32,500.12
小 计 274,270.79 32,500.12 274,270.79 32,500.12

2)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项 目 确定可变现净值 本期转回存货跌价 本期转销存货跌价
的具体依据 准备的原因 准备的原因
发出商品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
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
值上升
计提跌价后销售
  1. 其他流动资产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待抵扣进项税 62,399,986.32 24,056,955.85 11,947,670.36
预交其他税金 1,249,855.18 5,071,062.20 991,695.77
其他 46,000.18
合 计 63,649,841.50 29,128,018.05 12,985,366.31
----- --------------- --------------- ---------------

9. 长期股权投资

(1) 分类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联营企业投资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合 计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联营企业投资 852,138.60 852,138.60
合 计 852,138.60 852,138.60

(2) 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797,637.86 -49,616.69
合 计 797,637.86 -49,616.69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益变动
宣告发放
现金股利
或利润
计提减
值准备
其他 期末数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748,021.17
合 计 748,021.17

2) 2018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52,138.60 -54,500.74
合 计 852,138.60 -54,500.74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797,637.86
合 计 797,637.86

3) 2017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234,557.85 -382,419.25
合 计 1,234,557.85 -382,419.25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852,138.60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52,138.60

10. 固定资产

(1) 2019 年度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693,693.69 15,312,103.59 4,992,521.27 10,827,106.93 32,825,425.48
本期增加金额 70,343,219.73 53,945,660.17 366,470.60 12,600,651.35 137,256,001.85
1)购置 35,890,435.68 366,470.60 5,787,060.29 42,043,966.57
2)在建工程转
70,343,219.73 18,055,224.49 6,813,591.06 95,212,035.28
本期减少金额 488,763.38 323,274.27 1,168,708.87 1,980,746.52
1)处置或报废 488,763.38 323,274.27 1,168,708.87 1,980,746.52
2)其他
期末数 72,036,913.42 68,769,000.38 5,035,717.60 22,259,049.41 168,100,680.81
累计折旧
期初数 89,009.05 3,193,903.60 3,199,646.66 3,997,384.75 10,479,944.06
本期增加金额 710,702.70 3,802,165.45 402,253.22 3,221,415.23 8,136,536.60
1)计提 710,702.70 3,802,165.45 402,253.22 3,221,415.23 8,136,536.60
本期减少金额 82,674.65 24,721.32 681,483.79 788,879.76
1)处置或报废 82,674.65 24,721.32 681,483.78 788,879.75
2)其他
期末数 799,711.75 6,913,394.40 3,577,178.56 6,537,316.19 17,827,600.90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71,237,201.6761,855,605.981,458,539.0415,721,733.22150,273,079.91
期初账面价值 1,604,684.64 12,118,199.99 1,792,874.61 6,829,722.18 22,345,481.42

(2) 2018 年度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他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693,693.69 9,173,516.26 3,874,761.20 6,778,406.2521,520,377.40
本期增加金额 8,707,484.34 1,117,760.07 4,137,745.1613,962,989.57
1) 购置 8,707,484.34 1,117,760.07 4,137,745.1613,962,989.57
2) 在建工程转入
本期减少金额 2,568,897.01 89,044.48 2,657,941.49
1) 处置或报废 2,568,897.01 89,044.48 2,657,941.49
2)其他
期末数 1,693,693.69 15,312,103.59 4,992,521.27 10,827,106.9332,825,425.48
累计折旧
期初数 2,322,350.74 2,623,922.31 1,986,679.48 6,932,952.53
本期增加金额 89,009.05 1,235,480.02 575,724.35 2,023,180.75 3,923,394.17
1) 计提 89,009.05 1,235,480.02 575,724.35 2,023,180.75 3,923,394.17
本期减少金额 363,927.16 12,475.48 376,402.64
1) 处置或报废 363,927.16 12,475.48 376,402.64
2)其他
期末数 89,009.05 3,193,903.60 3,199,646.66 3,997,384.7510,479,944.06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604,684.64 12,118,199.99 1,792,874.61 6,829,722.1822,345,481.42
期初账面价值 1,693,693.69 6,851,165.52 1,250,838.89 4,791,726.7714,587,424.87
(3) 2017
年度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他
账面原值
期初数 4,618,931.133,234,316.13 3,629,395.7611,482,643.02
本期增加金额 1,693,693.69 4,554,585.13 640,445.07 3,152,086.5610,040,810.45
1) 购置 4,554,585.13 640,445.07 3,152,086.56 8,347,116.76
2) 在建工程转入 1,693,693.69 1,693,693.69
本期减少金额 3,076.07 3,076.07
1) 处置或报废 3,076.07 3,076.07
2)其他
期末数 1,693,693.69 9,173,516.263,874,761.20 6,778,406.2521,520,377.40
累计折旧
期初数 1,526,276.022,041,306.88 1,044,969.71 4,612,552.61
本期增加金额 796,074.72 582,615.43 941,855.87 2,320,546.02
1) 计提 796,074.72 582,615.43 941,855.87 2,320,546.02
本期减少金额 146.10 146.10
1) 处置或报废 146.10 146.10
2)其他
期末数 2,322,350.742,623,922.31 1,986,679.48 6,932,952.53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693,693.69 6,851,165.521,250,838.89 4,791,726.7714,587,424.87
期初账面价值 3,092,655.111,193,009.25 2,584,426.05 6,870,090.41
  1. 在建工程

(1) 明细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
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
准备
账面价值
建筑工程 395,277,438.51 395,277,438.51244,529,549.68 244,529,549.68
在安装设备 3,691,487.31 3,691,487.31 10,080,200.00 10,080,200.00
合 计 398,968,925.82 398,968,925.82254,609,749.68 254,609,749.68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
准备
账面价值
建筑工程 445,309.56 445,309.56
在安装设备
合 计 445,309.56 445,309.56

(2)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变动情况

1) 2019 年度

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
一期工业
350,000,000.00 64,604,732.52 27,531,457.31 80,301,972.60 3,621,825.17 8,212,392.06
江苏海目
星工业园
项目
470,000,000.00 179,924,817.16 207,140,229.29 387,065,046.45
在安装工
10,080,200.00 8,521,350.00 14,910,062.68 3,691,487.31
小 计 850,000,000.00 254,609,749.68 243,193,036.60 95,212,035.28 3,621,825.17 398,968,925.82
(续上表)
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预算比例(%)
工程进度
(%)
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
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
本化率(%)
资金来源
江海棠下一期厂
房工程
26.50 26 1,098,390.00 1,098,390.00 5.70 贷款融资
江苏海目星工业
园项目
82.35 82 18,750,138.12 13,107,376.56 5.39 贷款融资
在安装工程
小 计 19,848,528.12 14,205,766.56

2) 2018 年度

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一期
厂房工程
233,198,776.42 445,309.56 64,159,422.96 64,604,732.52
江苏海目星工
业园项目
350,000,000.00 179,924,817.16 179,924,817.16
在安装工程 10,080,200.00 10,080,200.00
小 计 583,198,776.42 445,309.56 254,164,440.12 254,609,749.68

(续上表)

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 本期利息 本期利息资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 化累计金额 资本化金额 本化率(%)
江海棠下一期厂房工程 27.70 27.00 自筹
江苏海目星工业园项目 51.41 50.00 5,642,761.56 5,642,761.56 5.39 贷款融资
在安装工程 自筹
小 计 5,642,761.56 5,642,761.56

3) 2017 年度

工程名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其他减少 期末数
江海棠下一期厂
房工程
233,198,776.42 445,309.56 445,309.56
简易厂房 1,700,000.00 1,693,693.69 1,693,693.69
小 计 234,898,776.42 2,139,003.25 1,693,693.69 445,309.56

(续上表)

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
预算比例(%)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
化累计金额
本期利息
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
本化率(%)
资金来源
江海棠下一期厂
房工程
0.19 0.10 自筹
简易厂房 100.00 100.00 自筹
小 计
  1. 无形资产

(1) 2019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119,594,710.00 56,301.89 1,517,867.91121,168,879.80
本期增加金额 1,528,053.10 1,528,053.10
1) 购置 1,528,053.10 1,528,053.10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119,594,710.00 56,301.89 3,045,921.01122,696,932.90
累计摊销
期初数 891,510.05 10,816.00 574,646.08 1,476,972.13
本期增加金额 2,406,374.06 5,667.60 683,542.70 3,095,584.36
1) 计提 2,406,374.06 5,667.60 683,542.70 3,095,584.36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3,297,884.11 16,483.60 1,258,188.78 4,572,556.49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16,296,825.89 39,818.29 1,787,732.23118,124,376.41
期初账面价值 118,703,199.95 45,485.89 943,221.83119,691,907.67

(2) 2018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32,615,330.00 56,301.89 1,175,987.57 33,847,619.46
本期增加金额 86,979,380.00 444,102.56 87,423,482.56
1) 购置 86,979,380.00 444,102.56 87,423,482.56
本期减少金额 102,222.22 102,222.22
1) 处置 102,222.22 102,222.22
期末数 119,594,710.00 56,301.89 1,517,867.91121,168,879.80
累计摊销
期初数 113,544.42 5,148.40 102,322.04 221,014.86
本期增加金额 777,965.63 5,667.60 503,558.65 1,287,191.88
1) 计提 777,965.63 5,667.60 503,558.65 1,287,191.88
本期减少金额 31,234.61 31,234.61
1) 处置 31,234.61 31,234.61
期末数 891,510.05 10,816.00 574,646.08 1,476,972.13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118,703,199.95 45,485.89 943,221.83119,691,907.67
期初账面价值 32,501,785.58 51,153.49 1,073,665.53 33,626,604.60

(3) 2017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 软件 合计
账面原值
期初数 28,000.00 125,047.41 153,047.41
本期增加金额 32,615,330.00 28,301.89 1,050,940.16 33,694,572.05
1) 购置 32,615,330.00 28,301.89 1,050,940.16 33,694,572.05
本期减少金额
1) 处置
期末数 32,615,330.00 56,301.89 1,175,987.57 33,847,619.46
累计摊销
期初数 933.34 38,520.89 39,454.23
本期增加金额 113,544.42 4,215.06 63,801.15 181,560.63
1) 计提 113,544.42 4,215.06 63,801.15 181,560.63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 113,544.42 5,148.40 102,322.04 221,014.86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32,501,785.58 51,153.49 1,073,665.53 33,626,604.60
期初账面价值 27,066.66 86,526.52 113,593.18
    1. 长期待摊费用
  •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1,858,525.68 3,970,449.04 2,314,404.17 3,514,570.55
合 计 1,858,525.68 3,970,449.04 2,314,404.17 3,514,570.55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3,366,541.41 295,405.811,803,421.54 1,858,525.68
合 计 3,366,541.41 295,405.811,803,421.54 1,858,525.68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期末数
装修费 5,011,532.41 1,644,991.00 3,366,541.41
合 计 5,011,532.41 1,644,991.00 3,366,541.41

14.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可抵扣 递延 可抵扣 递延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坏账准备 53,078,270.34 8,366,147.72 35,571,657.46 5,798,087.62
存货跌价准备 3,604,965.59 540,744.84 2,639,745.54 395,961.82
递延收益 56,084,907.74 8,557,767.83 102,130,932.14 25,102,733.03
内部交易未实
现利润
11,737,908.47 1,760,686.27 10,884,754.59 2,702,770.11
预计负债 5,748,637.63 862,295.64 4,003,049.38 600,457.42
合 计 130,254,689.77 20,087,642.30 155,230,139.11 34,600,010.00

(续上表)

项 目 2017.12.31
可抵扣 递延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资产
坏账准备 22,105,336.44 3,295,384.66
存货跌价准备 32,500.12 4,875.02
递延收益 53,050,000.00 12,857,500.00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8,250,023.39 2,041,920.42
预计负债 3,308,930.41 496,339.56
合 计 86,746,790.36 18,696,019.66

(2)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864,482.07 683,389.13 391,174.32
未弥补亏损 18,215,404.39 2,857,251.96 3,082,274.03
小 计 20,079,886.46 3,540,641.09 3,473,448.35

(3)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 份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22
732,063.58 3,082,274.03
2023
524,821.92 2,125,188.38
2024
16,797,003.50
2029
893,578.97
小计 18,215,404.39 2,857,251.96 3,082,274.03
  1.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预付工程设备款 9,238,510.49 9,306,549.40 6,746,881.10

9,238,510.49 9,306,549.40 6,746,881.10
  1. 短期借款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抵押、质押、保证借款 120,131,490.75 84,186,398.64 10,000,100.00
合 计 120,131,490.75 84,186,398.64 10,000,100.00
  1. 应付票据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银行承兑汇票 83,175,818.97 95,696,650.86 53,621,067.69
小计 83,175,818.97 95,696,650.86 53,621,067.69
  1. 应付账款

|--|

应付材料款 338,347,238.80 203,162,807.78 147,503,684.74
应付工程设备款 113,731,310.25 80,924,538.90
应付其他费用类款项 5,764,507.43 1,941,283.72 5,246.96
小计 457,843,056.48 286,028,630.40 147,508,931.70
  1. 预收款项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预收销售产品款 243,763,917.77 123,358,421.85 62,023,149.88
合计 243,763,917.77 123,358,421.85 62,023,149.88
  1. 应付职工薪酬

(1) 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24,104,717.60268,416,203.39257,945,553.8734,575,367.12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77,410.26 8,523,040.90 8,536,560.20 63,890.96
合 计 24,182,127.86276,939,244.29266,482,114.0734,639,258.08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15,873,184.19198,218,981.54189,987,448.1324,104,717.60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20,065.50 7,220,606.46 7,163,261.70 77,410.26
合 计 15,893,249.69205,439,588.00197,150,709.8324,182,127.86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短期薪酬 11,418,880.67131,023,014.70 126,568,711.1815,873,184.19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4,286,361.11 4,266,295.61 20,065.50
合 计 11,418,880.67135,309,375.81 130,835,006.7915,893,249.69

(2) 短期薪酬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3,794,829.73246,083,395.80235,854,606.9134,023,618.62
职工福利费 11,050,356.57 11,050,356.57
社会保险费 37,184.55 3,762,901.62 3,764,894.85 35,191.32
其中:医疗保险费 28,936.30 3,309,035.31 3,308,922.61 29,049.00
工伤保险费 5,517.07 131,673.49 134,119.40 3,071.16
生育保险费 2,731.18 322,192.82 321,852.84 3,071.16
住房公积金 37,365.00 2,565,963.75 2,524,533.75 78,795.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5,338.32 4,953,585.65 4,751,161.79 437,762.18
小 计 24,104,717.60268,416,203.39257,945,553.8734,575,367.12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5,851,994.99182,762,746.89174,819,912.1523,794,829.73
职工福利费 7,882,498.34 7,882,498.34
社会保险费 11,594.70 3,158,409.23 3,132,819.38 37,184.55
其中:医疗保险费 8,232.00 2,673,856.01 2,653,151.71 28,936.30
工伤保险费 2,539.50 179,078.12 176,100.55 5,517.07
生育保险费 823.20 305,475.10 303,567.12 2,731.18
住房公积金 9,594.50 2,108,971.72 2,081,201.22 37,365.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06,355.36 2,071,017.04 235,338.32
小 计 15,873,184.19198,218,981.54189,987,448.1324,104,717.60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1,418,880.67 120,667,667.78 116,234,553.46 15,851,994.99
职工福利费 7,293,346.18 7,293,346.18
社会保险费 1,697,058.01 1,685,463.31 11,594.70
其中:医疗保险费 1,385,910.18 1,377,678.18 8,232.00
工伤保险费 132,471.26 129,931.76 2,539.50
生育保险费 178,676.57 177,853.37 823.20
住房公积金 1,317,335.60 1,307,741.10 9,594.5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47,607.13 47,607.13
小 计 11,418,880.67 131,023,014.70 126,568,711.18 15,873,184.19

(3) 设定提存计划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75,465.40 8,242,971.91 8,256,466.11 61,971.20
失业保险费 1,944.86 280,068.99 280,094.09 1,919.76
小 计 77,410.26 8,523,040.90 8,536,560.20 63,890.96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19,551.00 6,920,540.26 6,864,625.86 75,465.40
失业保险费 514.50 300,066.20 298,635.84 1,944.86
小 计 20,065.50 7,220,606.46 7,163,261.70 77,410.26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 4,043,283.25 4,023,732.25 19,551.00
失业保险费 243,077.86 242,563.36 514.50
小 计 4,286,361.11 4,266,295.61 20,065.50
  1. 应交税费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增值税 7,300,233.51 10,432,611.99 15,759,430.56
企业所得税 11,500,012.77 20,700,573.29 5,908,308.69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95,588.93 580,814.69 806,112.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649,423.03 642,780.60 1,327,359.20
教育费附加 278,324.16 275,477.40 568,868.24
地方教育附加 185,549.44 183,651.61 379,245.49
其他税费 396,505.60 197,776.65 128,872.67
合计 22,005,637.44 33,013,686.23 24,878,197.10
  1. 其他应付款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利息 1,124,662.58 396,863.74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9,718,624.50 12,308,110.04
合 计 2,916,709.45 10,843,287.08 12,704,973.78

(2) 应付利息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
期借款利息
1,050,056.46 381,155.41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74,606.12 15,708.33
小 计 1,124,662.58 396,863.74

(3) 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押金保证金 1,286,004.50 4,058,994.70 7,977,954.70
应付暂收款 6,574.40 541,717.98 603,216.65
应付报销款等 1,586,246.10 5,101,341.07 2,113,684.39
其他 37,884.45 16,570.75 1,613,254.30
小计 2,916,709.45 9,718,624.50 12,308,110.04
  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4,860,000.00 8,300,000.00
合 计 4,860,000.00 8,300,000.00
  1. 长期借款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抵押、质押、保证借款 479,166,861.01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合 计 479,166,861.01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1. 预计负债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形成原因
产品质量保证 5,748,637.63 4,003,049.38 3,308,930.41预计产品售后费用
合 计 5,748,637.63 4,003,049.38 3,308,930.41
  1. 递延收益

(1) 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 56,084,907.74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 56,084,907.74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53,050,000.00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53,050,000.00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3,700,000.0049,350,000.00 53,050,000.00 与资产或收益
相关的补助
合 计 3,700,000.0049,350,000.00 53,050,000.00

(2) 政府补助明细情况

1) 2019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注]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
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1,050,000.00 1,050,000.00 与收益相关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
键技术研发
250,000.00 250,000.00 与收益相关
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
紫外激光器研发
1,400,000.00 15,408.93 1,384,591.07 与资产相关
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
紫外激光器研发
600,000.00 6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创
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省
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
50,000.00 5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产业园补贴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
700,000.00 700,000.00 与收益相关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
项目
300,000.00 300,000.00 与资产相关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945,833.33 50,000.00 895,833.33 与资产相关
江苏产业园补贴资金 46,835,098.81 46,835,098.81 与收益相关
设备投入奖励资金 646,000.00 91,516.66 554,483.34 与资产相关
小 计 102,130,932.14 3,646,000.0049,692,024.4056,084,907.74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注]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
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1,050,000.00 1,050,000.00 与收益相关
研发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
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款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
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
键技术研发
250,000.00 25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产业园补助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创
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省
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
50,000.00 5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苏产业园补贴资金 84,446,000.0037,610,901.19 46,835,098.81 与收益相关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 与资产相关
小 计 53,050,000.00 89,746,000.0040,665,067.86102,130,932.14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
损益金额[注]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
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
与应用
700,000.00 350,000.00 1,050,000.00 与收益相关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
高速切割设备补贴款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江门产业园补助资金 49,000,000.00 49,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小 计 3,700,000.00 49,350,000.00 53,050,000.00

注:政府补助本期计入当期损益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 之说明。

27. 股本

(1) 明细情况

股东类别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赵盛宇 5,400,450.00 5,400,450.00 5,400,450.00
聂水斌 4,202,100.00 4,202,100.00 4,202,100.00
周逸 2,334,000.00 2,334,000.00 2,334,000.00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0,765,950.00 10,765,950.00 10,765,950.00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23,400.00 1,223,400.00 1,223,400.0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893,600.00 4,893,600.00 4,893,600.00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3,852,750.00 3,852,750.00 3,852,750.00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46,800.00 2,446,800.00 2,446,800.00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670,200.00 3,670,200.00 3,670,200.00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851,100.00 851,100.00 851,100.00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425,550.00 425,550.00 425,550.00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5,319,150.00 5,319,150.00 5,319,150.00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63,800.00 1,063,800.00 1,063,800.00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8,085,050.00 18,085,050.00 18,085,050.00
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3,191,550.00 3,191,550.00 3,191,550.00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
伙)
39,095,550.00 39,095,550.00 39,095,550.00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14,291,250.00 14,291,250.00 14,291,250.00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2,234,000.00 12,234,000.00 12,234,000.00
刘明清 1,223,700.00 1,223,700.00 1,223,700.00
张松岭 1,101,300.00 1,101,300.00 1,101,300.00
周宇超 1,040,100.00 1,040,100.00 1,040,100.00
林国栋 461,700.00 461,700.00 461,700.00
李营 208,050.00 208,050.00 208,050.00
蒋绍毅 205,350.00 205,350.00 205,350.00
赖源棱 179,550.00 179,550.00 179,550.00
合 计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2) 其他说明

1)2017 年度

① 根据海目星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6,938,776.00 元,应由全体出资者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之前缴足。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止,公司已收到赵盛宇、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润土 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6,938,776.00 元。本次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6 号)。

② 根据公司 2017 年 1 月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股东赵盛 宇将其在本公司 1.0002%的股份转让给刘明清;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9002%的股 份转让给张松岭;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8502%的股份转让给周宇超;同意股东赵 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3774%的股份转让给林国栋;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1700%的 股份转让给李营;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1678%的股份转让给蒋绍毅;同意股东赵 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0.1468%的股份转让给赖源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 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股东赵盛宇将 其在本公司 25.6494%的股权转让给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聂 水斌将其在本公司 6.3069%的股权转让给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同意 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10.7877%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同意股东周逸将其在本公司 0.893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本公司 9.00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同意股东周逸将其在本公司 1.00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④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 12 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从 1,262.6260 万元增加至 1,548.089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85.463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由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公司货币出资 260,000,000.00 万 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 2,854,63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57,145,367.00 元。由深圳市招银 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186.6491 万元,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认缴 19.7628 万元,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占 8.7835 万元,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4.3917 万元,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54.8968 万元,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 10.9794 万元;同意在本轮增资后,股东赵盛宇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2.1277%的股权 给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次增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深圳分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38 号)。

⑤ 根据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海目 星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股份制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373,898,808.95 元,折合股份 15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差额 223,898,808.95 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折股事项业经本所审验,并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 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1. 资本公积

(1)明细情况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股本溢价 225,441,232.08 223,623,587.58 223,623,587.58
合计 225,441,232.08 223,623,587.58 223,623,587.58

(2)其他说明

1)2017 年第一次资本公积变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7。

2) 2017 年 2 月 1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赵盛宇转让 456,137.00 万股股份股权予刘明清等 7 名员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 6.9775 元,同期外部投资者价格为 每股 39.6001 元,差额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 14,880,372.63 元。

3) 2019 年度资本公积变化的原因系高管之间转让股份涉及股份支付金额为 1,817,644.50 元。

  1. 其他综合收益 2019 年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前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当期
转入损益
减:所得
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
公司
税后归属
于少数股
期末数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折算差额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699.95 20,471.81 20,471.81 19,771.86

2018 年度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前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当期转入损益
减:所得
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
公司
税后归
属于少
数股东
期末数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折算差额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1,219.70 519.75 519.75 -699.95

2017 年度

本期发生额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所得税
前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当期转入损益
减:所得
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
公司
税后归
属于少
数股东
期末数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
折算差额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1,037.19 -2,256.89 -2,256.89 -1,219.70
  1. 盈余公积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法定盈余公积 16,444,472.22 9,533,719.86 6,436,496.83
合 计 16,444,472.22 9,533,719.86 6,436,496.83

(2) 其他说明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系根据母公司年度净利润 10%进行计提,其中 2017 年法定盈余公积 系根据股改后 2017 年 9-12 月份净利润 10%进行计提。

  1. 未分配利润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124,040,035.74 43,793,752.72 -83,859,329.93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
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124,040,035.74 43,793,752.72 -83,859,329.93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910,752.36 3,097,223.03 6,436,496.83
股份改制减少 -117,333,317.30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注] -190,417.68
期末未分配利润 262,485,198.11 124,040,035.74 43,793,752.72

注:未分配利润减少因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购买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累计少数股权权益-190,417.68 元,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 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 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其他说明

经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明细情况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945,923,290.20 619,504,458.64728,370,020.29481,695,752.60
其他业务收入 85,000,655.42 37,701,840.52 72,331,928.05 43,761,757.90
合 计 1,030,923,945.62 657,206,299.16800,701,948.34525,457,510.50

(续上表)

项 目 2017 年度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607,302,846.49 432,290,799.80
其他业务收入 30,412,425.45 16,786,139.44
合 计 637,715,271.94 449,076,939.24

(2) 公司前 5 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 2019 年度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78,357,942.82 17.30
HZO HONG KONG LIMITED 117,808,434.80 11.43
东莞胜美达(太平)电机有限公司 59,146,658.34 5.7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780,222.87 5.60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7,614,906.91 5.59
小 计 470,708,165.74 45.66

2) 2018 年度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70,816,239.30 8.8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318,187.53 6.53
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0,521,367.53 6.31
HZO HONG KONG LIMITED 47,185,690.83 5.89
Flex International Ltd 27,102,728.99 3.38
小 计 247,944,214.18 30.95

3) 2017 年度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78,448.00 15.98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8,205,128.21 9.13
HZO HONG KONG LIMITED 44,509,908.16 6.98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7,818,575.33 5.93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249,985.43 3.49
小 计 264,662,045.13 41.51

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子有限公司、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兴通讯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等;胜美达电机 (香港)有限公司是指胜美达电机(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东莞胜美达(太平)电机有 限公司、广州胜美达电机有限公司、胜美达电机(吉安)有限公司等;其他集团公司明细备 注详见附注五(一)3 之说明。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4,117,454.18 1,524,261.65 3,723,598.40
教育费附加 1,764,623.20 653,254.98 1,595,827.91
印花税 1,058,951.12 679,496.95 670,781.48
房产税 391,581.95 7,896.00
土地使用税 393,004.02 318,640.57
地方教育附加 1,176,415.50 435,503.33 1,063,885.26
车船税 7,140.00 7,655.00 9,750.00
  1. 税金及附加
环境保护税 308,039.08
其他 44,856.91
合计 9,217,209.05 3,671,565.39 7,063,843.05

3. 销售费用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职工薪酬 36,199,732.62 31,188,836.33 17,038,606.45
运输费用 8,202,457.89 6,000,747.21 4,325,424.24
差旅费 9,380,485.75 9,310,454.94 6,347,934.71
业务招待费 7,068,989.98 5,744,141.64 3,610,853.64
广告及业务推广费 8,723,170.34 8,239,395.71 6,656,144.35
租赁费 1,640,057.39 1,639,917.52 1,019,079.97
售后服务费用 12,880,843.62 8,337,161.10 6,756,918.89
折旧及摊销 1,240,122.68 138,997.05 27,037.64
办公费用 3,063,812.77 1,925,316.17 781,164.42
其他 1,341,075.47 633,279.16 788,258.88
合计 89,740,748.51 73,158,246.83 47,351,423.19

4. 管理费用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2,484,840.00 16,554,783.57
5,153,046.31 3,657,835.31 3,455,441.56
3,903,553.70 3,007,752.65 2,384,604.48
2,164,143.10 1,819,860.86
3,944,628.56 4,583,920.21
965,334.41 446,402.64
2,658,918.76 2,039,100.35
7,234,089.79 4,726,217.53 2,997,894.38
14,880,372.63
1,450,275.56 1,552,080.20
72,016,339.73 45,059,945.88 50,714,460.88
34,307,051.14
2,062,344.17
11,880,054.37
1,124,701.49
2,687,305.10
1,817,644.50
1,846,549.16

5. 研发费用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职工薪酬 51,266,767.85 47,154,558.01 25,663,996.46
材料费 30,066,000.19 31,046,813.13 18,642,804.30
办公费 27,520.62 219,487.92 241,086.59
差旅费 1,397,908.37 590,311.39 211,771.40
水电费 638,863.33 565,920.23 550,488.95
租赁费 1,746,225.26 1,447,611.36 1,457,479.37
折旧摊销支出 1,395,145.90 349,493.49 307,752.51
其他 1,713,763.48 1,121,764.99 1,424,198.43
合计 88,252,195.00 82,495,960.52 48,499,578.01
  1. 财务费用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利息支出 7,784,420.65 6,365,782.12 4,955,420.31
利息收入 -2,503,781.92 -1,514,384.53 -1,310,335.10
汇兑损益 141,804.53 -2,335,178.35 736,681.52
手续费及其他 1,552,027.58 1,036,315.05 781,039.65
现金折扣 -561,679.47 -192,570.78 -148,085.44
合计 6,412,791.37 3,359,963.51 5,014,720.94
  1. 其他收益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个税手续费返还 187,233.59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注] 156,925.59 54,166.67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注] 93,077,542.12 46,449,329.84 2,466,710.73
合计 93,421,701.30 46,503,496.51 2,466,710.73

[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 之说明。

  1. 投资收益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合 计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9. 信用减值损失

项 目 2019
年度
-18,869,163.29
坏账损失
合计 -18,869,163.29
  1. 资产减值损失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坏账损失 -14,550,367.79 -15,459,316.70
存货跌价损失 -5,498,666.48 -2,609,366.63 -32,500.12
合计 -5,498,666.48 -17,159,734.42 -15,491,816.82
  1. 资产处置收益
项 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35,634.88 146.10
合计 -35,634.88 146.10

12. 营业外收入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政府补助[注] 5,280.00
无需支付款项 246,123.75 70,140.90 830,531.76
废品处理 55,810.04 32,525.40
供应商品质扣款 52,000.00
其他 24,239.38 16,058.42 39,923.35
合计 326,173.17 170,724.72 875,735.11

注: 政府补助明细

补助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 5,280.00 与收益相关
小 计 5,280.00

13. 营业外支出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赔偿支出及无法收回的款项 379,556.86 112,421.08 208,536.21
对外捐赠 34,000.00 60,675.00 28,342.80
其他支出 5,086.45 12,036.36 3,397.74
合计 418,643.31 185,132.44 240,276.75

14. 所得税费用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17,046,343.72 29,373,980.10 17,375,256.93
递延所得税费用 14,512,367.70 -15,903,990.34 -16,909,133.36
合计 31,558,711.42 13,469,989.76 466,123.57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利润总额 176,954,512.62 96,773,609.34 17,222,385.75
按母公司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6,543,176.89 14,516,041.40 2,583,357.86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9,253,711.21 5,373,936.38 -1,841,839.96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1,691,853.05 -239,141.17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
影响
1,126,603.80 1,007,430.42 634,479.44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13,043.85 -367,920.71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
影响
4,519,962.31 738,971.87 -117,722.5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144,345.62 -9,490,322.65 -2,785,065.91
其他 272,646.68 2,232,055.89
所得税费用 31,558,711.42 13,469,989.76 466,123.57
  1.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9。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收到政府补助 47,045,113.67 95,584,428.65 51,816,710.73
往来款 321,147.18 8,697,878.24
收到票据保证金 29,515,186.19 592,000.00
利息收入 2,503,781.92 1,797,580.06 1,027,139.57
收到其他 335,757.77 65,893.22 239,540.57
合计 79,720,986.73 97,447,901.93 62,373,269.11
  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付现管理研发销售费用等 89,005,087.32 62,063,353.36 51,119,530.93
支付票据保证金 13,100,252.68 42,492,345.09 12,337,671.41
往来款 6,801,915.05 8,559,696.08 255,923.60
付现财务手续费 1,552,027.58 1,036,315.05 781,039.65
支付其他 412,990.70 185,132.44 32,276.75
合计 110,872,273.33 114,336,842.02 64,526,442.34

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1.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19 年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145,395,801.20 83,303,619.58 16,756,262.18
加:资产减值准备 24,367,829.77 17,159,734.42 15,491,816.82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
资产折旧
8,136,536.59 3,923,394.17 2,320,546.02
无形资产摊销 3,095,584.36 1,287,191.88 181,560.6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314,404.17 1,803,421.54 1,644,991.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42,069.23 -146.10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7,926,225.18 4,030,603.77 5,692,101.83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4,512,367.70 -15,903,990.34 -16,909,133.36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67,760,164.58 -140,389,944.65 -121,644,974.38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8,424,184.79 -202,518,721.69 -293,157,406.2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29,877,279.01 241,218,001.86 234,313,693.95
其他 1,817,644.50 14,880,372.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1,351,009.03 -6,032,188.72 -140,047,895.79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38,837,182.55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261,175.79 -54,034,916.85 138,767,799.56

(2) 报告期收到的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本期处置子公司于本期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9,673.70
其中:香港海目星公司 9,673.70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 9,673.70

(3)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1) 现金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其中:库存现金 10,250.58 92,290.92 92,683.01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206,820,990.47 123,477,774.34 177,512,299.1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2) 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831,241.05 123,570,065.26 177,604,982.11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
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金额
项 目 2019 年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100,496,605.95 66,966,543.69 62,169,029.27
其中:支付货款 100,496,605.95 66,966,543.69 62,169,029.27
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6,534,629.94 1,101,836.70 1,224,906.75
其中:支付货款 5,534,629.94 1,101,836.70 1,224,906.75
其中:固定资产款 1,000,000.00

(四) 其他

  1.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37,907,958.1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账款 44,437,575.61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应收票据 26,928,832.30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固定资产 68,495,561.15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提供抵押
无形资产 116,296,825.89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及苏海短
期借款提供了抵押
合 计 294,066,753.09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54,322,891.65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账款 36,129,291.50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应收票据 20,220,323.72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无形资产 31,904,162.94为江门融合农商行长期借款提供抵押
合 计 142,576,669.81

(3)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11,830,546.5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票据 46,170,000.00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
应收账款 252,391,263.02为短期借款提供质押
合 计 310,391,809.58

2. 外币货币性项目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25,846,488.76
其中:美元 3,649,725.29 6.9762 25,461,213.57
欧元 46,858.45 7.8155 366,222.22
港币 21,269.70 0.89578 19,052.97
应收账款 32,983,278.76
其中:美元 4,604,177.92 6.9762 32,119,666.01
欧元 110,500.00 7.8155 863,612.75
预收款项 3,087,100.91
其中:美元 843,496.37 6.9762 2,665,712.13
欧元 53,400.15 7.8155 421,388.78
应付账款 390,775.00
其中:欧元 50,000.00 7.8155 390,775.00
预付款项 7,273,040.86
其中:美元 238,978.00 6.9762 1,667,158.32
欧元 717,277.53 7.8155 5,605,882.54
其他应收款 50,800.75
其中:欧元 6,500.00 7.8155 50,800.75
(2) 2018

12
31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2,555,741.54
其中:美元 372,383.37 6.8632 2,555,741.54
应收账款 19,210,188.63
其中:美元 2,799,013.38 6.8632 19,210,188.63
应付账款 917,129.42
其中:美元 133,630.00 6.8632 917,129.42

(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746,716.61
其中:美元 114,278.20 6.5342 746,716.61
应收账款 25,318,219.14
其中:美元 3,874,723.63 6.5342 25,318,219.14
应付账款 1,225,227.84
其中:美元 187,510.00 6.5342 1,225,227.84
  1. 政府补助

(1) 明细情况

  • 1) 2019 年度
  • ①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摊销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摊销
列报项目
说明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945,833.33 50,000.00 895,833.33 其他收益 1)
设备投入补助资金 646,000.00 91,516.66 554,483.34 其他收益 2)
重 20180099 中高
功率全固态紫外激
光器研发
1,400,000.00 15,408.93 1,384,591.07 其他收益 3)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
平台资助项目
300,000.00 300,000.00 4)
小 计 945,833.33 2,346,000.00 156,925.59 3,134,907.74

②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
列报项目
说明
江苏项目补助款 46,835,098.81 46,835,098.81 其他收益 5)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线的开发与应用
1,050,000.00 1,050,000.00 其他收益 6)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
业化(新能源)
3,000,000.00 3,000,000.00 7)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
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250,000.00 250,000.00 8)
江门项目补助款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创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1,000,000.00 其他收益 10)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省级小微双创资
金和市补助
50,000.00 50,000.00 其他收益 11)
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
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
600,000.00 600,000.00 其他收益 3)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认定
700,000.00 700,000.00 12)
小 计 101,185,098.81 1,300,000.00 49,535,098.8152,950,000.00

③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经费 500,000.00 其他收益 13)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00,000.00 其他收益 14)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1,471,000.00 其他收益 15)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
业新增经济贡献奖)
1,260,000.00 其他收益 16)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 150,050.00 其他收益 17)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
造类项目)补助资金
870,000.00 其他收益 18)
2018 年科技补助资金 106,100.00 其他收益 19)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补助款 600,000.00 其他收益 20)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 400,000.00 其他收益 21)
科技经费补贴 1,000,000.00 其他收益 22)
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300,000.00 其他收益 23)
2019 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专项
资金
580,000.00 其他收益 24)
张政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扶持计划补贴 360,000.00 其他收益 25)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 500,000.00 其他收益 26)
高端装备制造-示范推广扶持计划款 3,990,000.00 其他收益 27)
龙华区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1,670,500.00 其他收益 28)
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专项资金 15,335,300.00 其他收益 29)
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第七届创新
创业大赛三等奖奖金
300,000.00 其他收益 30)
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街镇级补
贴款
100,000.00 其他收益 31)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6,540,000.00 其他收益 32)
2019 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 300,000.00 其他收益 33)
境外展会补贴 116,000.00 其他收益 34)
稳岗补贴 323,977.49 其他收益 35)
其他 300,415.52 其他收益
电费补偿 125,621.35 管理费用 36)
博士后生活补贴 150,000.00 管理费用 37)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6,269,100.30 其他收益
小 计 43,818,064.66

④ 财政贴息

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 本期结转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
列报项目
说明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
276,300.00 276,300.00 财务费用 38)
市科技研发资金银
政企合作贴息计划
(动力电池电芯激
光顶焊智能生产线
研发与产业化)项
目款
220,100.00 220,100.00 财务费用 39)
江苏建筑工程 5,332,506.675,332,506.67 在建工程 40)
小 计 5,828,906.675,828,906.67

2)2018 年度

①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摊销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摊销
列报项目
说明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 其他收益 1)
小 计 1,000,000.00 54,166.67 945,833.33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
列报项目
说明
江苏项目补助款 84,446,000.00 37,610,901.19 46,835,098.81 其他收益 5)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线的开发与应用
1,050,000.00 1,050,000.00 6)
重 20160401 锂离子动
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
切割设备补贴款
3,000,000.00 3,000,000.00 其他收益 41)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
业化(新能源)
3,000,000.00 3,000,000.00 7)
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
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250,000.00 250,000.00 8)
江门项目补助款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创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1,000,000.00 10)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
术局省级小微双创资
金和市补助
50,000.00 50,000.00 11)
小 计 53,050,000.00 88,746,000.00 40,610,901.19101,185,098.81

③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深圳市第二批资助企业补助资金 1,540,000.00 其他收益 42)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37,500.00 其他收益 43)
2017 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 100,000.00 其他收益 4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 150,000.00 其他收益 45)
2018 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金 248,070.00 其他收益 46)
魏善明未来产业专项资金 2,210,000.00 其他收益 47)
2018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200,000.00 其他收益 48)
稳岗补贴 163,716.29 其他收益 49)
第二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区配套经费资金 280,000.00 其他收益 50)
2017 年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项目区补助经费资金 106,100.00 其他收益 51)
2017 年广东省研发费后补助费 412,800.00 其他收益 52)
"小巨人"之进击梦想奖资金 100,000.00 其他收益 53)
其他 190,242.36
小 计 5,838,428.65

④ 财政贴息

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项 目 期初 本期新增 本期结转 期末 本期结转 说明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列报项目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
455,000.00 455,000.00 财务费用 54)
小 计 455,000.00 455,000.00

3) 2017 年度

①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期初
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
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
列报项目
说明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
线的开发与应用
700,000.00 350,000.00 1,050,000.00 6)
重 20160401 锂离子动
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
切割设备
3,000,000.00 3,000,000.00 41)
投资项目补助 49,000,000.00 49,000,000.00 9)
小 计 3,700,000.00 49,350,000.00 53,050,000.00

②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2016 年研究开发补助资金 477,000.00 其他收益 55)
2017 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21,910.00 其他收益 56)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 500,000.00 其他收益 57)
专利奖资助 200,000.00 其他收益 58)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及通过奖励 260,000.00 其他收益 59)
南沙科信局科技经费补贴资金 210,000.00 其他收益 60)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项目补助 100,000.00 其他收益 61)
小升规奖励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其他收益 6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区配套) 140,000.00 其他收益 63)
其他 163,080.73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小 计 2,471,990.73

(2) 其他情况说明

1)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8)4 号),公司于 2018 年 5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零余拨付的厂房宿舍改造补贴款 1,000,000.00 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确认金额为 54,166.67 元,2019 年度确认金额为 50,000.00 元;

2) 根据常州市工信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科技局和常州市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 2019 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常工信综合(2019)79 号),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设备投入补助资金 200,000.00 元,根据资产 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其他收益金额为 28,333.33 元;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的通知》 (坛工信(2019)58 号),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设 备投入补助资金 446,000.00 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确认金 额为 63,183.33 元;

3)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项目编号 为[JSGG20180504170432161]),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项目 经费 2,000,000.00 元;此笔政府补助为综合性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 1,400,000.00 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确认金额为 15,408.93 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 600,000.00 元,2019 年转入其他收益 600,000.00 元;

4) 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技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二批江门市扶持科技发 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科(2019)131 号),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 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科技扶持发展资金 300,000.00 元。根据与江门市科 学技术局签订的《广东省动力电汇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工厂技术研究中心》,江门市科学技术 局给予30万元的补助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但截至2019年年底,企业仍未购买相关研发设备, 暂未进行摊销

5)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 协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补贴款 84,446,000.00 元。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使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确认金额为 37,610,901.19 元,2019 年度确认金额为 46,835,098.81 元;

6)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深科技 创新(2016)129 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下达龙华新区 2016 年科技创新资 金"国家、省、市配套"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龙华经促科计字(2017)8 号),公司分 别于 2016 年 8 月和 2017 年 3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拨 付的 700,000.00 元和 350,000.00 元作为《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 开发与应用》的项目经费。项目于 2019 年经验收合格,转入其他收益 1,050,000.00 元;

7)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 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 号),公司于 2018 年 2 月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拨付的 3,000,000.00 元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新能源)》 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8)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制定的《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深 龙华科创科字(2018)2 号),公司于 2018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 250,000.00 元作为《全自动高速激光焊接设备关键技术研发》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验收 情况进行摊销,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9) 根据 2017 年 7 月 31 日第十届第 13 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会 议精神,会议第二项议程审议并通过了滨江新区(棠下镇)《关于承接海目星(江门)激光 智能装备项目的请示》,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和 12 月收到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 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拨付的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0,000.00 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摊销, 2017-2019 年度暂未开始摊销;

10)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拨付的创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元;

11) 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拨付的省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 助 50,000.00 元;

12)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项目经费 700,000.00 元;

13)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 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公司于 2019 年 1 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改制上市培 育资助项目资助经费 500,000.00 元;

14)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评审类 项目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2 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 200,000.00 元;

15)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 业的公示》,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 开发资助资金 1,471,000.00 元;

16)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 增经济贡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1,260,000.00 元;

17)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办理拨付 2019 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收到深圳市中小 企业服务署拨付的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 150,050.00 元;

18) 根据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 造等 4 类项目)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9 年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类项目)补助资金 870,000.00 元;

19)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规字(2017)3 号,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 2018 年科技补助资金 106,100.00 元;

20)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2)28 号),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 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补助款 600,000.00 元;

21)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2)28 号),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收 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 400,000.00 元;

22)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 专项(第一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3 号),公司于 2019 年 6 月收 到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科技经费 1,000,000.00 元;

23)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 的通知》(江府(2019)1 号),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300,000.00 元;

24)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 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 号),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资助资金 580,000.00 元;

25)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质 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企业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拨付的专项扶持计划补贴款 360,000.00 元;

26)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 4 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收到深圳市龙 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 500,000.00 元;

27)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 划第四批资助项目计划》,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新兴产业专 项资金 3,990,000.00 元;

28) 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 资助名单公示》,企业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1,670,500.00 元;

29)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 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号),公司于 2019 年 2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 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 7,667,650.00 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经营等开支,2019 年计入损益金额为 7,667,650.00 元;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 财工(2019)4 号),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 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 7,667,650.00 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2019 年计入损益 金额为 7,667,650.00 元;

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拨付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 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309 号),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收到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 理司拨付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奖金 300,000.00 元;

31)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 100,000.00 元;

32) 根据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企业于 2019 年 9 月收到江门市 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贴款 6,540,000.00 元;

33)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 专项资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资字【2019】145 号),企业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 300,000.00 元;

34)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常州市金坛区商务局《关于拨付 2019 年省级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第四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坛财联【2019】148 号),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境外展会补贴款 116,000.00 元;

35)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59,183.78 元;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企业第二批名单 公示》,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的稳岗补贴 21,793.71 元;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 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61 号),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鞍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 险基金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43,000.00 元;

36)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 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企业在 2019 年度共计享受政府给予的电费补偿 125,621.35 元 (直接减免电费,未发放补助款);

37)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 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 号),企业于 2019 年 7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生活补贴款 150,000.00 元,并将其冲减 2019 的管理费用;

38)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 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函》(逢江财工(2019)47 号), 企业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中小微企业 贷款贴息款 276,300.00 元;

39)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9 年银政企合作贴息、科技保险和科技 金融服务体系项目资金拨款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银政企合作贴息款(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生产线的研发与产业化)220,100.00 元;

40)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 充协议,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金专户拨付的贴息款 5,332,506.67 元;

41)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深科技创新 (2016)86 号),公司于 2016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3,000,000.00 元作 为《重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的项目经费并根据项目验 收情况进行摊销。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深科 技创新验 A 字(2018)2165 号),该项目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验收后确认损益, 2018 年度

确认其他收益金额为 3,000,000.00 元;

42)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 业的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第二批资助企业补助资金 1,540,000.00 元;

43)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担保手 续费资助类)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5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拨付的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 100,000.00 元;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2017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拟资 助名单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7,500.00 元;

44)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 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第三批)申领 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拨付的补助资金 100,000.00 元;

45)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6 年、2017 年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 的补助资金 30,000.00 元;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6 年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资金(区级)的通知》(穗开科资(2017)41 号),公司于 2018 年 4 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 120,000.00 元;

46) 根据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8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 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146 号),公司于 2018 年 9 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 2018 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金 248,070.00 元;

47)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 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 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 号),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魏善明未来产业专项资金事 后补助 2,210,000.00 元;

48) 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8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 年第一批国高)拟 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9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 2018 年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 200,000.00 元;

49) 根据《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63,716.29 元;

50)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 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76 号),公司于 2018 年 6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 局拨付的第二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区配套经费资金 280,000.00 元;

51)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 科创规字(2017)3 号),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企业 研发后补助专题项目区补助经费资金 106,100.00 元;

52)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 2017 年度企业研究 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64 号),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 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广东省研发费后补助费 412,800.00 元;

53)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收到国家金库鞍山市中心支库拨付的由鞍山高新区光电协会授 予的"小巨人"之进击梦想奖资金 100,000.00 元;

54)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 利息类)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贷款贴息资 金 455,000.00 元;

55)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号),公司 于2017年8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6年研究开发补助资金477,000.00元;

56)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2017 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 付的 2017 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21,910.00 元;

57)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 500,000.00 元;

58)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专利奖资助资金 200,000.00 元;

59)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43 号),公司于 2017 年 7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资金 200,000.00 和通过奖励资金 60,000.00 元;

60)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 2015 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 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00 号),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收到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南沙科信局科技经费补贴资金 210,000.00 元;

61)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入库企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99 号),公司于 2017 年 7 月收到广州 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元;

62)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小升规奖励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元;

63)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区配 套)140,000.00 元。

(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项 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94,006,489.06 46,958,496.51 2,471,990.73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 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1. 合并范围增加
公司名称 股权取得
方式
股权取得时点 币别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2017
年度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新设 2017

3

1
人民币 500
100.00%
海目星(江门)激光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新设 2017

3

6
人民币 5,000
100.00%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
新设 2017

7

4
人民币 15,000
100.00%
(2) 2018
年度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
新设 2018

11

16
(3)
2019
年度
HYMSON ITALY S.R.L. 新设 2019

6

12
欧元 89,790 100.00%
Hymson USA Inc. 新设 2019

7

3
美元 50
100.00%

注: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

  1. 合并范围减少
公司名称 股权处置方式 股权处置时点 处置日净资产 处置当期期初至
处置日净利润
2019
海目星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
注销 2019

5
9,673.70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注销 2019

10
-326,576.71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在重要子公司中的权益

  1. 重要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直接 间接 取得方式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
技有限公司
广州 广州 制造业 100.0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海目星(江门)激光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江门 江门 制造业 100.00 设立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
公司
鞍山 鞍山 制造业 70.00 30.00 设立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 常州 制造业 100.00 设立

注:HYMSON TECHNOLOGIES (HK) CO LTD 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注销工商登记;深圳市盛海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注销工商登记。

(二) 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但仍控制子公司的交易

  1. 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子公司名称 变动时间 变动前持股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
2019
年度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
2019-9-4 92.40% 100.00%
2. 交易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2019
年度
项 目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
购买成本
现金
购买成本合计
减:按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 -190,417.24
差额 -190,417.24
其中:调整留存收益 -190,417.24

(三) 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1. 联营企业
  • (1) 基本情况
主要 业务 持股比例(%) 对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名称 经营地 注册地 性质 直接 间接 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 鞍山 服务业 27.00 权益法核算

(2) 其他情况说明

2014 年 7 月,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向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270 万 元,持股比例 27.00%。

  1. 不重要的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2019.12.31/2019
2018.12.31/2018
2017.12.31/2017
项 目
联营企业
投资账面价值合计 748,021.17 797,637.86 852,138.60
下列各项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
计数
净利润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其他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总额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将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 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水平,使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认和分析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和 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面临各种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及 市场风险。管理层已审议并批准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概括如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1. 信用风险管理实务

(1) 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 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

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 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 加:

1) 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 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 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3) 上限标准为债务人合同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逾期超过 180 天。

(2) 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 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 定量标准

债务人在合同付款日后逾期超过 180 天仍未付款;

2) 定性标准

① 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② 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③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④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 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1.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 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 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1. 金融工具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3、4、 6 之说明。

  2. 信用风险敞口及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和应收款项。为控制上述相关风险,本公司分别采 取了以下措施。

(1) 银行存款

本公司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故其信用风险较低。

(2) 应收款项

本公司持续对采用信用方式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本公司选择 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并对其应收款项余额进行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会 面临重大坏账风险。由于本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点分布于多个合作方和多个客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应收账款的 34.60%(2018 年 12 月 31 日:35.64%;2017 年 12 月 31 日:41.43%;)源于余额前五名客户,本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集中风险。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 流动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 短缺的风险。流动风险可能源于无法尽快以公允价值售出金融资产;或者源于对方无法偿还 其合同债务;或者源于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源于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

为控制该项风险,本公司综合运用票据结算、银行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并采取长、短 期融资方式适当结合,优化融资结构的方法,保持融资持续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本公司 已从多家商业银行取得银行授信额度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开支。

2019.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 年以内 1-3 年 3 年以上
银行借款 604,158,351.76 725,855,384.09 126,491,879.80 61,410,146.07 537,953,358.22
应付票据 83,175,818.97 83,175,818.97 83,175,818.97
应付账款 457,843,056.48 457,843,056.48 457,843,056.48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2,916,709.45 2,916,709.45
小计 1,148,093,936.66 1,269,790,968.99 670,427,464.70 61,410,146.07 537,953,358.22

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分类

(续上表)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 年以内 1-3 年 3 年以上
银行借款 375,556,398.64 459,487,425.14 90,582,086.48 53,456,570.02 315,448,768.64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9,718,624.50 9,718,624.50 9,718,624.50
小 计 767,000,304.40 850,931,330.90 482,025,992.24 53,456,570.02 315,448,768.64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额 1 年以内 1-3 年 3 年以上
银行借款 129,000,100.00 159,909,828.19 10,325,265.76 66,928,595.76 82,655,966.67
应付票据 53,621,067.69 53,621,067.69 53,621,067.69
应付账款 147,508,931.70 147,508,931.70 147,508,931.70
其他应付款 12,308,110.04 12,308,110.04 12,308,110.04
小 计 342,438,209.43 373,347,937.62 223,763,375.19 66,928,595.76 82,655,966.67

(三)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固定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 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比例, 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控维持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本公司面临的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 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借款有关。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人民币 604,158,351.76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人民币 375,556,398.64 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29,000,100.00 元),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假定利率变动 50 个基准 点,不会对本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1.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面临的汇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有关。对于外币资产和负 债,如果出现短期的失衡情况,本公司会在必要时按市场汇率买卖外币,以确保将净风险敞 口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本公司期末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2 之说明。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情况

  1.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身份信息 持股比例
赵盛宇 中国国籍 38.659%
  1.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2. 本公司联营企业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3. 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王俊媛 赵盛宇配偶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股东曾经控制之公司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股东亲属控制之公司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股东之公司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亲属参股之公司

注: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注销;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注销;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注销。

(二) 关联交易情况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采购货物 70,161.96 760,144.78
采购货物 3,893,570.86
70,161.96 4,653,715.64
173,256.47
173,256.47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033,036.95 21,556,954.68 4,009,417.08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96,752.14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5,309.74 12,338.64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884.96 1,959,055.80
小计 24,080,231.65 21,569,293.32 6,065,225.02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9,426,070.89 4,155,880.85 3,920,504.60
  1. 关联担保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750.00 2019/6/28 2022/6/27
赵盛宇、王俊媛 960.00 2019/9/6 2023/9/6
赵盛宇、王俊媛 1,700.00 2019/9/12 2022/9/12
赵盛宇 9,226.00 2018/11/15 2028/11/8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2017.1.1 拆入 还款 2017.12.31
赵盛宇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400,000.00

(三)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36,008.77 800,754.38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小 计 11,936,008.77 800,754.38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其他应收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小 计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1. 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49,529.00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0,380.14 6,223,757.56
小计 3,620,380.14 6,223,757.56

十、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1. 其他说明

(1) 2017 年 2 月 1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赵盛宇转让 456,137.00 股股份予刘明清等 7 名员 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 6.9775 元,同期投资者价格为每股 39.6001 元,差额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 14,880,372.63 元。

(2) 2019 年 12 月 1 日公司原股东赖源棱转让 179,550.00 股股份予高菁,属于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转让价格为每股 3.21 元,同期投资者价格为每股 13.33 元,差额部分确 认为股份支付,金额为 1,817,644.50 元。

(二)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考同期
PE
投资入股价格
参考同期
PE
投资入股价格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1,817,644.50 14,880,372.63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二) 或有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于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为防控 新冠疫情,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受影响的具体情况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 对采购的影响 2020
公司生产需要的激光器、设备仪器、钣金加工
件等原材料供应商主要集中于珠三角、长三角 3
地区,不存在对处于湖北地区供应商严重依赖 月的原材料采购已基本恢复正常情
的情形。 况,能够满足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2) 对生产的影响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广东省、江苏省等,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后复工时间由原
2020

2

1
日延迟至
2020

2

10
日陆续
复工。
公司
2

10
日开始复工,受当时疫情防控影
响,生产效率相对偏低,实际完成设备生产量
少于计划产量,安装调试设备数量低于计划数
量。
(3) 对销售的影响 2020
新冠疫情对湖北等省市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 年一季度,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设备实
行造成一定影响,如主要客户延迟复工,物流 际验收量小于计划数量,对公司一季度业绩造
受限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产品销量。 成一定负面影响。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 分部信息

本公司不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故无报告分部。本公司按产品分类的主营业务收 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如下:

  1. 2019 年度
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自
动化设备
通用激光及自动
化设备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合 计
主营业务收入 332,627,731.15 515,068,372.56 98,227,186.49945,923,290.20
主营业务成本 231,297,056.36 328,106,362.76 60,101,039.52619,504,458.64
  1. 2018 年度
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
化设备
通用激光及自
动化设备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合 计
主营业务收入 258,055,851.93419,619,680.29 50,694,488.07 728,370,020.29
主营业务成本 174,840,981.79278,351,784.31 28,502,986.50 481,695,752.60
  1. 2017 年度
项 目 动力电池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
通用激光及自
动化设备
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合 计
主营业务收入 224,421,720.29324,392,863.45 58,488,262.75 607,302,846.49
主营业务成本 175,799,463.08221,983,857.71 34,507,479.01 432,290,799.80

(二)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 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 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 溯调整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 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 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租赁应收款。

资产负债表
项 目 2018

12

31
新金融工具准则
调整影响
2019

1

1
货币资金 177,892,956.91 177,892,956.91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20,787,302.42 32,361,689.18
应收款项融资 20,787,302.42 20,787,302.42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437,538,208.54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10,176,899.81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29,128,018.05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74,606.12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10,843,287.08 -1,124,662.58 9,718,624.5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300,000.00 18,868.06 8,318,868.06
长期借款 283,070,000.00 1,031,188.40 284,101,188.40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2.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金融工具准 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 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贷款和
应收款项)
177,892,956.91摊余成本 177,892,956.91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贷款和
应收款项)
53,148,991.60摊余成本 32,361,689.18
应收款项融资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20,787,302.42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应收款项)
437,538,208.54摊余成本 437,538,208.54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贷款和
应收款项)
10,176,899.81摊余成本 10,176,899.81
其他流动资产 摊余成本(贷款和
应收款项)
29,128,018.05摊余成本 29,128,018.05
短期借款 摊余成本 84,261,004.76摊余成本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摊余成本 95,696,650.86摊余成本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摊余成本 286,028,630.40摊余成本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摊余成本 9,718,624.50摊余成本 9,718,624.5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流动负债
摊余成本 8,318,868.06摊余成本 8,318,868.06
长期借款 摊余成本 284,101,188.40摊余成本 284,101,188.40
  1.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
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
---------------------------------- --
项 目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
示的账面价值(2018

12

31
日)
重分类 重新计量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
列示的账面价值
(2019

1

1
日)
(1) 金融资产
1) 摊余成本
货币资金 177,892,956.91 177,892,956.91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20,787,302.42 32,361,689.18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437,538,208.54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10,176,899.81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29,128,018.05
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总金融资产
707,885,074.91 707,885,074.91
2) 公允价值
应收款项融资 20,787,302.42 20,787,302.42
(2) 金融负债
1) 摊余成本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74,606.12 84,261,004.76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95,696,650.86
应付账款 286,028,630.40 286,028,630.40
其他应付款 10,843,287.08 -1,124,662.58 9,718,624.50
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8,300,000.00 18,868.06 8,318,868.06
长期借款 283,070,000.00 1,031,188.40 284,101,188.40
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总金融负债
485,054,966.98 485,054,966.98
  1.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项 目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失
准备(2018

12

31
日)
重分类 重新计量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计提损
失准备(2019

1

1
日)
应收账款 49,072,831.88 49,072,831.88
其他应收款 1,133,964.98 1,133,964.98

十四、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 (1) 明细情况
  • 1) 类别明细情况

$$
\uparrow \uparrow \uparrow \uparrow \uparrow \uparrow
$$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495,000.00 1.83 6,495,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47,642,396.93 98.17 30,692,093.11 8.83 316,950,303.82
合 计 354,137,396.93 100.00 37,187,093.11 10.50 316,950,303.82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356,659,307.75 98.7221,764,777.90 6.10 334,894,529.85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4,620,000.00 1.28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361,279,307.75 100.0026,384,777.90 7.30 334,894,529.85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292,414,595.80 98.4414,168,906.53 4.85 278,245,689.27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4,620,000.00 1.56 4,620,000.00 100.00
合 计 297,034,595.80 100.0018,788,906.53 6.33 278,245,689.27

2)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
1,875,000.00 1,875,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6,495,000.00 6,495,000.00 100.00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②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4,620,000.00 4,620,000.00 100.00

3)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 2019 年 12 月 31 日

A.组合中,采用账龄损失率对照表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9.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内
229,998,479.32 11,499,923.97 5.00
1-2
65,857,985.74 6,585,798.57 10.00
2-3
29,363,501.05 8,809,050.32 30.00
3
年以上
3,797,320.25 3,797,320.25 100.00
小 计 329,017,286.36 30,692,093.11 9.33

用于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说明: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 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9.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18,625,110.57
小 计 18,625,110.57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关联方往来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A.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232,580,521.4111,629,026.07 5.00 195,973,742.08 9,798,687.10 5.00
1-2 年 60,224,194.99 6,022,419.50 10.00 28,668,413.20 2,866,841.32 10.00
2-3 年 7,785,786.41 2,335,735.92 30.00 2,781,135.96 834,340.79 30.00
3-4 年 1,777,596.41 1,777,596.41 100.00 669,037.32 669,037.32 100.00
小 计 302,368,099.2221,764,777.90 7.20 228,092,328.5614,168,906.53 6.21

B.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54,291,208.53 64,322,267.24
小 计 54,291,208.53 64,322,267.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客户 的应收账款归为一个组别。

  • (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 1) 2019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1,875,000.00 6,495,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1,764,777.90 9,097,940.96 170,625.75 30,692,093.11
小 计 26,384,777.90 10,972,940.96 170,625.75 37,187,093.11

2) 2018 年度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项 目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4,168,906.53 8,253,519.31 657,647.94 21,764,777.90
小 计 18,788,906.53 8,253,519.31 657,647.94 26,384,777.90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620,000.00 4,62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458,130.61 8,710,775.92 14,168,906.53
小 计 5,458,130.61 13,330,775.92 18,788,906.53

(3) 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170,625.75 657,647.94

(4) 应收账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1)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47,424,000.00 13.39 2,371,200.0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460,328.16 7.47 2,386,362.50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7,095,076.85 4.83 854,753.84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6,937,970.17 4.78
上海信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797,909.24 4.74 843,235.46

124,715,284.42 35.22 6,455,551.80

2)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2,291,208.53 14.4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129,291.50 10.00 2,462,505.40
HZO HONG KONG LIMITED 25,234,637.13 6.98 1,261,731.86
昆山纳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249,800.00 5.33 962,490.00
深圳市新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16,827,000.00 4.66 1,451,350.00
小 计 149,731,937.16 41.44 6,138,077.26

3)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48,471,827.24 16.32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643,332.78 15.03 2,928,758.90
Flex International Ltd 35,745,741.82 12.03 1,787,287.09
HZO HONG KONG LIMITED 15,971,101.55 5.38 798,555.08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15,366,440.00 5.17
小 计 160,198,443.39 53.93 5,514,601.07
    1. 其他应收款
  • (1) 明细情况
  • 1) 类别明细情况
2019.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其中:其他应收款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合 计 8,429,928.86 100.00 1,032,196.75 12.24 7,397,732.11

(续上表)

2018.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26,703,293.02 100.00 526,366.78 1.97 26,176,926.24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合 计 26,703,293.02 100.00 526,366.78 1.97 26,176,926.24

(续上表)

2017.12.31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应收利息 30,333.33 0.29 30,333.33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10,537,068.02 99.71 224,863.96 2.13 10,312,204.06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
合 计 10,567,401.35 100.00 224,863.96 2.13 10,342,537.39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9 12 31
2019.12.31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
1
年内
4,614,000.76 230,700.04 5.00
1-2
1,772,408.60 177,240.86 10.00
2-3
2,027,519.50 608,255.85 30.00
3
年以上
16,000.00 16,000.00 100.00
小 计 8,429,928.86 1,032,196.75 12.2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款项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款项性 质确定相应的组合。

用于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 项的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说明:若相关款项信用质量良好且未逾期,则根据风险敞 口、预期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预测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损失率并据以计提坏账准备;若相关 款项信用质量明显下降或已逾期,则根据风险敞口、预期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预测整个存续 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据以计提坏账准备。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A.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18.12.31 2017.12.3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739,344.52 286,967.23 5.00 4,108,824.18205,441.21 5.00
1-2 年 2,259,145.50 225,914.55 10.00 194,227.50 19,422.75 10.00
2-3 年 44,950.00 13,485.00 30.00
小 计 8,043,440.02 526,366.78 6.54 4,303,051.68224,863.96 5.23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相同账龄的其他应收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故根据账龄情况确 定相应的组合。

B.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账 龄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联
往来
18,659,853.00 6,234,016.34
小 计 18,659,853.00 6,234,016.34

确定组合依据的说明:关联方往来款具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 2019 年度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项 目 未来
12
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未发生信
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已发
生信用减值)
合 计
期初数 286,967.23 225,914.55 13,485.00 526,366.78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88,620.43 88,620.43
--转入第三阶段 -202,751.95 202,751.95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32,353.24 -137,294.12 610,770.85 505,829.97
本期收回
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期末数 230,700.04 177,240.86 624,255.85 1,032,196.75

2) 2018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其他应收款 224,863.96 301,502.82 526,366.78
小 计 224,863.96 301,502.82 526,366.78

3) 2017 年度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其他应收款 197,674.60 27,189.36 224,863.96
小 计 197,674.60 27,189.36 224,863.96

(3) 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18.12.31
2019.12.31 2017.12.31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 18,659,853.00 6,234,016.34
押金保证金 7,479,117.15 4,445,574.57 2,390,920.00
备用金 693,005.68 1,837,298.06 334,518.12
出口退税款 1,339,445.29 1,263,878.41
应收暂付款 25,314.14 419,241.40 312,775.15
其他 232,491.91 1,880.70 960.00
合 计 8,429,928.88 26,703,293.02 10,537,068.02

(4)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的比
例(%)
坏账准备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485,000.001 年以内及
1-2
41.34229,750.0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2-3
18.70473,040.00
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811,587.15 1
年以内
9.63 40,579.36
江西赣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00,000.00 1-2
3.56 30,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2-3
3.08 78,000.00

6,433,387.15 76.31851,369.36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联往来
13,159,853.00 1 年以内 49.28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联往来 5,500,000.00 1 年以内 20.60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1-2 年 5.90 157,6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339,445.29 1 年以内 5.02 66,972.26
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110,000.00 1 年以内 4.16 55,500.00
合 计 22,686,098.29 84.96 280,152.26

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联往来
6,234,016.34 1 年以内 59.16
黄益荣 押金保证金 1,576,800.00 1 年以内 14.96 78,84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 1,263,878.41 1 年以内 11.99 63,193.92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 年以内 2.47 13,000.00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押金保证金 260,000.00 1 年以内 2.47 13,000.00
合 计 9,594,694.75 91.05 168,033.92
  1. 长期股权投资

(1) 明细情况

2019.12.31 2018.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244,950,000.00 244,950,000.00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对联营企业投资 748,021.17 748,021.17 797,637.86 797,637.86
合 计 245,698,021.17 245,698,021.17 250,755,551.76 250,755,551.76

(续上表)

2017.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对联营企业投资 852,138.60 852,138.60
合 计 250,810,052.50 250,810,052.50

(2) 对子公司投资

1) 2019 年度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
公司
10,900,000.00 10,900,000.00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
7,913.90 7,913.90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
技有限公司
34,050,000.00 34,050,000.00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0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
50,000,000.00 50,000,000.00
小计 249,957,913.90 5,007,913.90 244,950,000.00

2) 2018 年度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
10,900,000.00 10,900,000.00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
7,913.90 7,913.90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
34,050,000.00 34,050,000.00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
苏)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0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
50,000,000.00 50,000,000.00
小 计 249,957,913.90 249,957,913.90

3) 2017 年度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
限公司
10,900,000.00 10,900,000.00
海目星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
7,913.90 7,913.90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
科技有限公司
4,050,000.00 30,000,000.00 34,050,000.00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江苏)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0
海目星(江门)激光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0,000,000.00 50,000,000.00
小 计 14,957,913.90 235,000,000.00 249,957,913.90

(3) 对联营企业投资

1) 2019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的投资损益
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797,637.86 -49,616.69
合计 797,637.86 -49,616.69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
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
值准备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748,021.18
合 计 748,021.18

2) 2018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其他综合
的投资损益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52,138.60 -54,500.74
合 计 852,138.60 -54,500.74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
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
值准备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797,637.86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797,637.86

3) 2017 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 期初数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
的投资损益
其他综合
收益调整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234,557.85 -382,419.25
合 计 1,234,557.85 -382,419.25

(续上表)

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 其他权 宣告发放现金 计提减 其他 期末数 期末余额
益变动 股利或利润 值准备
联营企业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
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52,138.60
合 计 852,138.60

(二) 母公司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收入 成本 收入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625,424,256.67 438,569,800.99 386,585,989.45 263,080,871.61
其他业务收入 82,005,759.41 37,395,376.21 111,549,534.78 77,362,009.27
合 计 707,430,016.08 475,965,177.20 498,135,524.23 340,442,880.88

(续上表)

2017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340,883,352.20 238,912,267.25
其他业务收入 89,241,710.69 49,576,893.48
合 计 430,125,062.89 288,489,160.73
  1. 研发费用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职工薪酬 41,100,083.55 39,180,827.88 22,732,832.11
材料费 13,592,931.04 14,135,518.36 7,438,897.22
差旅费 1,070,590.77 133,425.21 49,378.32
水电费 272,986.79 240,872.97 231,122.63
租赁费 1,694,541.33 1,447,611.36 1,457,479.37
折旧摊销费 205,657.21 56,621.08 52,980.75
其他 1,348,390.27 958,150.32 957,531.57
合计 59,285,180.96 56,153,027.18 32,920,221.97
  1. 投资收益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49,616.69 -54,500.74 -382,419.25
注销子公司投资收益 -3,042,998.47
分红 5,840,000.00
合 计 -3,092,615.16 -54,500.74 5,457,580.75

十五、其他补充资料

(一)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 明细情况

(1)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报告期利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5.06 17.90 7.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33 10.14 12.39

(2)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0.97 0.56 0.11 1.02 0.56 0.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0.52 0.31 0.19 0.57 0.31 0.19

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项 目 序号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非经常性损益 B 68,098,289.04 36,121,715.75 -12,248,23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C=A-B 77,448,043.37 47,221,790.30 29,004,498.7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D 507,196,643.23 423,852,617.43 125,279,463.51
的净资产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E1 6,938,776.00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1 11
的净资产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E2 260,000,000.00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2 4
净资产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G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H
股份支付新增净资产 1 1,817,644.50 14,880,372.63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计月数
6 6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0,471.81 519.75 -2,256.89
其他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计月数
6 6 6
购买少数股权,减少净资产 190,417.24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
计月数
3
报告期月份数 K 12 12 12
加权平均净资产 L= D+A/2+ E×
F/K-G×
H/K±I×J/K
580,841,263.28 465,524,630.33 234,123,863.8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M=A/L 25.06% 17.90% 7.16%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N=C/L 13.33% 10.14% 12.39%

3.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项 目 序号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145,546,332.41 83,343,506.05 16,756,262.18
非经常性损益 B 68,098,289.04 36,121,715.75 -12,248,236.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C=A-B 77,448,043.37 47,221,790.30 29,004,498.75
期初股份总数 D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 E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F1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G1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F2
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G2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 H
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I
报告期缩股数 J
报告期月份数 K 12 12 12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L=D+E+F
×G/K-H
×I/K-J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基本每股收益 M=A/L 0.97 0.56 0.11
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N=C/L 0.52 0.31 0.19
--------------- ------- ------ ------ ------

(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1. 2019 年度比 2018 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
2019.12.31 2018.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 244,739,199.19 177,892,956.91 37.58%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存货 643,007,346.11 390,136,219.32 64.82%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63,649,841.50 29,128,018.05 1.18 倍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固定资产 150,273,079.91 22,345,481.42 5.72 倍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 398,968,925.82 254,609,749.68 56.70%海目星工业园项目增加 1.49 亿所致
短期借款 120,131,490.75 84,186,398.64 42.70%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 243,763,917.77 123,358,421.85 97.61%蜂巢新能源、中航锂电增加预收 7,972.42 万
元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34,639,258.08 24,182,127.86 43.24%人员增加和人均工资上涨所致
其他应付款 2,916,709.45 10,843,287.08 -73.10%应付押金保证金和报销款减少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4,860,000.00 8,300,000.00 -41.4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长期借款 479,166,861.01 283,070,000.00 69.28%建设产业园增加 1.76 亿元借款所致
预计负债 5,748,637.63 4,003,049.38 43.61%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递延收益 56,084,907.74 102,130,932.14 -45.09%2018年度政府补助按规定于2019年摊销所致
利润表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税金及附加 9,217,209.05 3,671,565.39 1.51 倍当期缴纳增值税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 6,412,791.37 3,359,963.51 90.86%主要系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增加所致
其他收益 93,421,701.30 46,503,496.51 100.89%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 2018 年度比 2017 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应收票据 53,148,991.60 95,042,740.73 -44.08%票据结算减少所致
应收账款 437,538,208.54 269,360,671.79 62.44%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 10,176,899.81 4,634,063.10 1.19 倍保证金及押金增加所致
存货 390,136,219.32 252,829,874.76 54.31%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 29,128,018.05 12,985,366.31 1.24 倍待抵扣进项税增加
在建工程 254,609,749.68 445,309.56 571.76 倍海目星工业园项目增加 1.80 亿所致
无形资产 119,691,907.67 33,626,604.60 2.56 倍 公司 2018 年购买土地使用权 8,697.93
万元所致
递延所得税资产 34,600,010.00 18,696,019.66 85.07%收到政府补助,使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 9,306,549.40 6,746,881.10 37.94%预付工程设备款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 84,186,398.64 10,000,100.00 7.41 倍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 95,696,650.86 53,621,067.69 78.47%业务扩张,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286,028,630.40 147,508,931.69 93.91%采购规模增加所致
98.89%销售订单增加所致
24,182,127.86 15,893,249.69 52.15%人员及人均工资增加所致
32.70%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加所致
8,300,000.00 100%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转列所致
283,070,000.00 119,000,000.00 1.37 倍建设产业园增加 2 亿元借款所致
92.52%收到 8,444.60 万元政府补助所致
变动原因说明
-48.02%2018 年缴纳增值税减少所致
54.50%主要系 2018 年销售人员工资增加
48,499,578.01 70.10% 主要系 2018 年研发人员工资和领料增
加所致
-33.00%主要系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减少所致
17.85 倍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23,358,421.85
33,013,686.23
102,130,932.14
2018 年度
73,158,246.83
62,023,149.88
24,878,197.10
53,050,000.00
2017 年度
3,671,565.39
47,351,423.19
82,495,960.52
3,359,963.51
46,503,496.51
变动幅度
7,063,843.05
5,014,720.94
2,466,710.73


医心包的 医心包的 医心包的 医心包的 医假性
6
000766
证书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59个以上的主任人的生活的人 计分类 化单位
$\frac{\epsilon}{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凭证.
$\mathbf{a}^{\prime}$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涂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租、出借、转让。
S,
$\overline{4}$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E
$\ddot{z}$
2019
R
医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四田同田田田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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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英)
(原件与复印件-
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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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国国国
国国国国国国国国
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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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1}{\sqrt{2}}$
$\leftrightarrow$
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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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称:天赋会计
首席合伙人:胡少先

尼尼尼尼巴尼尼
计师:
主任会
州市西溪路128号6楼
浙江省抗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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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5
特殊普通合伙
3300000
浙财会
£.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文号:



电恒电
日28日特
11月21日1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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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4
电阻阻阻阻
批准执业日期:
EE
10 申报报告之
仅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用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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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1 - 120$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im$

审阅报告

宙 阅 报 告

天健审〔2020〕3-405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 星公司) 2020年第2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 2020年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 2020年4-6月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2020年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海目 星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 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 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 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海目星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 实施分析程序, 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 因而不发表审计 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海目星公司 2020年 第2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海目星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诚信 公正 劣实 专业

第1页共21页

$7 - 8 - 7 - 2$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合01表
单位: 人民币元
资产 開末数 上年年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注释
期末数 上年年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218, 106, 136, 63 244, 739, 199, 19 短期借款 224, 529, 788. 54 120, 131, 490, 75
结算备付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 031108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mathbf{1}$ 104, 618, 378.98 50, 680, 216.11 应付票据 $\overline{\mathbf{4}}$ 183, 453, 214.72 83, 175, 818. 97
应收账款 $\overline{c}$ 459, 869, 513.78 416, 512, 718. 70 应付账款 545, 552, 480.84 457, 843, 056. 48
应收款项融资 34, 375, 894. 52 20, 860, 281.02 预收款项 243, 763, 917. 77
预付款项 28, 386, 136. 92 16, 248, 101.75 合同负债 5 312, 418, 849. 53
应收保费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账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其他应收款 9, 467, 004. 31 8, 074, 138. 56 代理承销证券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 25, 092, 340.04
存货 $\boldsymbol{3}$ 912, 575, 209. 61 643, 007, 346.11 应交税费 15, 095, 603. 90 34, 639, 258.08
合同资产 53, 427, 890, 86 其他应付款 3, 189, 140, 61 22, 005, 637.44
持有待售资产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2, 916, 709. 4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应付分保账款
其他流动资产 100, 619, 663, 59 63, 649, 841, 50 持有待售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1, 921, 445, 829. 20 1, 463, 771, 842. 9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60, 611, 237.38
其他流动负债 46, 683, 276. 38 4,86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 1, 416, 625, 931, 94
非流动负债: 969, 335, 888, 94
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借款 516, 786, 616.01 479, 166, 861.01
应付债券
其中: 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11, 609, 278. 63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非流动资产: 预计负债 7, 037, 293.77 5,748,637.63
发放贷款和垫款 递延收益 57, 638, 107.74 56, 084, 907. 74
債权投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收款 非流动负债合计 593, 071, 296.15 541, 000, 406.38
长期股权投资 748, 021.17 748, 021.17 负债合计 2,009,697,228.09 1, 510, 336, 295.3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150, 000, 000. 00 150, 000, 000, 00
投资性房地产 其他权益工具
固定资产 150, 980, 423.41 150, 273, 079.91 其中:优先股
在建工程 463, 179, 668.81 398, 968, 925.82 永续债
生产性生物资产 资本公积 225, 441, 232, 08 225, 441, 232. 08
油气资产 减:库存股
使用权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 63, 028, 09 19, 771.86
无形资产 118, 959, 261. 96 118, 124, 376. 41 专项储备
开发支出 盈余公积 16, 444, 472. 22 16, 444, 472. 22
商誉 一般风险准备
长期待摊费用 4, 834, 674. 35 3, 514, 570. 55 未分配利润 285, 254, 250.82 262, 485, 198.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 209, 882.00 20, 087, 642. 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77, 202, 983. 21 654, 390, 674. 27
其他非流动资产 4, 542, 450.40 9, 238, 510.49 少数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765, 454, 382. 10 700, 955, 126, 6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 202, 983, 21 654, 390, 674. 27
资产总计
法定代表人: ▶
2, 5, 900, 211.30 2, 164, 726, 969. 5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 686, 900, 211, 30 2, 164, 726, 969. 59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

$7 - 8 - 7 - 3$

审核之章

2020年6月30日 资产负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阿木氨
上年年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注释
期末数
流动负债;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县

流动资产: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法定代表人: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资产中

货币资金 56, 876, 582. 48 117, 502, 569.36 短期借款 94, 103, 582. 29 24, 536, 552.08
交易性金融资产
303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1003 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45, 021, 084.59 6,008,012.41 应付票据 73, 478, 565. 03 32, 783, 769. 50
应收账款 393, 105, 621.61 316, 950, 303.82 应付账款 367, 651, 884.11 295, 612, 464. 86
应收款项融资 25, 284, 610.02 8, 140, 187.88 预收款项 162, 521, 166.84
预付款项 16, 455, 090.58 9, 041, 880. 18 合同负债 206, 644, 401. 61
其他应收款 58, 757, 254, 27 7, 397, 732. 11 应付职工薪酬 17,796,582.27 26, 831, 161. 42
存货 583, 709, 814. 57 445, 302, 166. 20 应交税费 14, 039, 996. 28 7, 492, 122.17
合同资产 23, 425, 821. 59 其他应付款 68, 026, 536. 10 81, 478, 338, 18
持有待售资产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 214, 843.75 1,20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3, 299, 330.09 其他流动负债 30, 877, 899.09
流动资产合计 1, 205, 935, 209.80 910, 342, 851.96 流动负债合计 873, 834, 290. 53 632, 455, 575. 0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7,800,000.00 8, 415, 833. 33
应付债券
其中: 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付款
债权投资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债权投资 预计负债 7,037,293.77 5,748,637.63
长期应收款 递延收益 6, 245, 091.07 4, 634, 591.07
长期股权投资 245, 698, 021.17 245, 698, 021.17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非流动负债合计 21, 082, 384, 84 18,799,062.03
投资性房地产 负债合计 894, 916, 675.37 651, 254, 637.08
固定资产 12, 190, 202. 79 11, 310, 110. 3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在建工程 588, 320.76 实收资本(或股本) 150,000,000.00 150, 000, 000. 00
生产性生物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
油气资产 其中: 优先股
使用权资产 永续债
无形资产 3, 020, 706. 40 1,548,835.08 资本公积 225, 716, 453.45 225, 716, 453. 45
开发支出 减:库存股

会企01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年末数

第3页 共21页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业债布所有者权益总计

265, 503. 72

7,858,938.00

266, 681, 40

主管会计工作的身

291, 967. 30 1, 177, 024, 260. 23

9, 811, 562.98

271, 359, 757. 50

$477$

50, 943, 40

天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之章

16, 444, 472. 22

133, 608, 697, 48

525, 769, 623. 15

1, 177, 024, 260, 23

16, 444, 472. 22

190, 217, 366. 26

582, 378, 291. 99

477,294,967

会计机

合并利润表

2020年第2季度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 渗制市海目至激光智能装备取砂有限公司 注释
2020年4-6月 2019年4-6月 2020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2019年1-6月
、营业总收入 360, 007, 611.93 290, 383, 116. 18 458, 242, 888, 29 360, 519, 596. 69
其中: 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mathbf{1}$ 360, 007, 611.93 290, 383, 116.18 458, 242, 888, 29 360, 519, 596. 69
手续费及佣金收)
二、营业总成本 292, 648, 590. 81 246, 292, 058. 21 422, 548, 854, 48 348, 537, 806. 93
其中: 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mathbf{1}$ 221, 702, 932. 32 181, 777, 404. 55 291, 794, 867. 98 227, 102, 015.1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boldsymbol{2}$ 1, 774, 177.86 2, 519, 493.95 3, 227, 923. 61 3,800,838.05
管理费用 23, 466, 549. 79
17, 693, 950. 90
15, 926, 592.41
15, 984, 254, 69
44, 802, 957. 53
31, 739, 048.35
37, 995, 908.65
研发费用 22, 863, 460. 10 29, 450, 234.65 43, 579, 318.18 30, 576, 831, 94
46, 484, 921.51
财务费用 5, 147, 519.84 634, 077.96 7, 404, 738, 83 2, 577, 291.66
其中: 利息费用 3, 555, 276. 16 2,046,565.89 6, 494, 083. 15 4, 169, 676, 65
利息收入 168, 717.95 289, 832.10 651, 487, 42 817, 222, 26
加:其他收益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 6, 732, 764. 58 44, 037, 971.86 9,468,120.10 69, 138, 521, 27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7, 414.10$
$-17,087.80$
$-7, 414.10$
$-17,087.80$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overline{\mathbf{4}}$ $-17,630,097.65$ $-2, 617, 504.54$ $-15, 252, 197.04$ $-4, 120, 999.6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870,751.52$ $-2, 870, 751.52$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814.98
加: 营业外收入 56, 461, 688. 05
57, 584. 30
82, 633, 359.67
$-103, 351.53$
29, 910, 771.85 74, 121, 145.81
减:营业外支出 24, 322. 15 $-62, 149.95$ 131, 597, 36
1, 104, 707.99
57, 053.14
49, 521.60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56, 494, 950. 20 82, 592, 158.09 28, 937, 661. 22 74, 128, 677.35
减: 所得税费用 5, 460, 996, 70 20, 685, 550.84 6, 168, 608.51 14, 832, 789, 05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 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51, 033, 953. 50 61, 906, 607.25 22, 769, 052, 71 59, 295, 888, 30
1. 持续经营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51, 033, 953, 50 61, 906, 607.25 22, 769, 052.71
2.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59, 295, 888. 30
(二) 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51, 033, 953. 50 62, 057, 109.89 22, 769, 052.71 59, 446, 390.94
2.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8, 148, 26 $-150, 502.64$
699.95
$-150, 502.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8,148.26 699.95 43, 256. 23
43, 256. 23
699.95
699.95
(一)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 其他
(二)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8, 148. 26 699.95 43, 256, 23 699.95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 其他
8, 148. 26 699, 95 43, 256. 23 699.95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51, 042, 101.76 61, 907, 307.20 22, 812, 308.94 59, 296, 588, 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51, 042, 101.76 62, 057, 809.84 22, 812, 308.94 59, 447, 090.89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50, 502.64$ $-150, 502, 64$
八、每股收益:
(一) 基本每股收益
(二) 稀释每股收益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会计
第4页 天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母 公司利润表

-112 Ę
编制单位:深圳市海目单数光管轮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企02表
单位: 人民币元

注释
2020年4-6月
2019年4-6月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一、曹业收入 280, 982, 340. 36 231, 484, 810.15 340, 688, 928.80 263, 907, 501.59
减: 营业成本 157, 844, 830. 23 144, 581, 915.74 195, 329, 045. 12 162, 534, 735. 68
税金及附加 1, 137, 970. 17 1,776,052.54 1, 184, 143. 27 2, 538, 414.74
销售费用 12, 175, 344, 30 5, 580, 382. 27 23, 769, 779. 15 18, 417, 327. 63
管理费用 9, 229, 687. 29 12, 697, 890, 87 16, 235, 144. 74 21, 743, 721.89
研发费用 20, 955, 225. 74 21, 214, 634.33 34, 196, 390, 59 33, 772, 156. 15
财务费用 1, 093, 298. 90 101, 192. 21 1, 251, 726. 02 874, 586.09
其中: 利息费用 686, 611.48 382, 535. 53 1, 320, 711.95 1,037,508.74
利息收入 81, 680. 31 135, 949.79 314, 406. 33 476, 054.42
加:其他收益 3, 017, 634.77 2,780,050,00 5, 624, 340. 29 4, 463, 050, 00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7,414.10$ $-7,414.10$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7,414.10$ $-7, 414.1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2, 485, 603, 32$ $-2,583,563.93$ $-10, 627, 290.43$ $-2, 795, 283.87$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964,526.39$ $-2, 964, 526.39$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814.98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69, 078, 015.18 42, 757, 287. 77 63, 720, 564. 75 22, 722, 385.05
加: 营业外收入 43, 327. 26 1,000.89 43, 327. 26 1, 175.25
减: 营业外支出 16,000.00 817,000.00 161.27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69, 105, 342. 44 42, 758, 288. 66 62, 946, 892. 01 22, 723, 399. 03
减: 所得税费用 6, 338, 223. 23 350, 247.67 6, 338, 223. 23 350, 247.67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2, 767, 119.21 42, 408, 040. 99 56, 608, 668.78 22, 373, 151, 36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62, 767, 119. 21 42, 408, 040. 99 56, 608, 668.78 22, 373, 151.36
(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 其他
(二)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 金融资产量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 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62, 767, 119. 21 42, 408, 040. 99 56, 608, 668.78 22, 373, 151.36
七、每股收益:
(一) 基本每股收益
(二) 稀释每股收益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
5
$7 - 8 - 7 - 6$ 天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之章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合03表

注释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会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 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2020年1-6月
398, 717, 345, 36
3, 052, 325, 42
12, 205, 789. 53
413, 975, 460. 31
291, 138, 687. 16
167, 392, 186, 66
30, 343, 200. 95
125, 210, 618.86
614, 084, 693. 63
$-200, 109, 233, 32$
24, 231.80
2019年1-6月
535, 937, 669.75
11, 979, 163, 18
28, 898, 036.72
576, 814, 869. 65
264, 721, 964. 23
126, 461, 936.67
62, 323, 170.51
100, 494, 080. 66
554, 001, 152.07
22, 813, 717.57
9,673.70
24, 231.80 9,673.70
85, 024, 814, 39 141, 292, 133.44
85, 024, 814. 39 141, 292, 133, 44
$-85,000,582.59$ $-141, 282, 459.74$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55,000,000.00 149,6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0,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85, 000, 000, 00
13, 044, 320, 84
149, 600, 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 187, 476, 06 66, 066, 398.64
4, 520, 283, 67
其中: 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 585, 150.7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3, 816, 947. 63 70, 586, 682.3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1, 183, 052, 37 79, 013, 317.69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 095, 562. 50 $-295, 129, 0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2, 831, 201.04$ $-39, 750, 553.53$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3, 570, 065.2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 831, 241, 0 83, 819, 511, 73
法定代表人:
管会计工作的
84,000,010.0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0年1-6月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企03表
单位: 人民币元
注释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60, 937, 223, 19 391, 712, 606. 35
收到的税费返还 800, 967.46 1,086,029.1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7, 571, 773.88 5, 168, 293. 5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69, 309, 964. 53 397, 966, 929.0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42, 791, 479, 18 174, 189, 656. 7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27, 800, 957. 39 90, 142, 636. 29
支付的各项税费 13, 030, 771.35 33, 505, 533. 2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3, 732, 713.07 109, 783, 373.4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7, 355, 920. 99 407, 621, 199. 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 045, 956, 46$ $-9,654,270.6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24, 231.8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9,673.7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4, 231.80 9,673.7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5, 617, 889.01 3, 490, 698. 19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 617, 889. 01 3, 490, 698, 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 593, 657.21$ $-3,481,024.4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1, 100, 000. 00 45, 100, 000. 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 373, 097. 36 1, 388, 115.76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2, 473, 097. 36 46, 488, 115.7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 526, 902. 64 $-46, 488, 115.76$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 025, 328, 36 $-283, 499, 70$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5,087,382,67$ $-59,906,910.61$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6, 364, 309, 39 74, 889, 638.6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1, 276, 24 14, 982, 728.04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员
会计机构
第7页 共 21页
$7 - 8 - 7 - 8$ 天健会计频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第2季度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有限公司),海目星有限公司系由聂水斌、周逸投资 设立,于2008年4月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610326856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目星有限公司以 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150,000,000.00元,股份总数 150,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

本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 关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显 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除本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的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外,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

  1. 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首次执 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

第8页共21页

$7 - 8 - 7 - 9$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

E
2019年12月31日 新收入准则调整影响 2020年1月1日
应收账款 416, 512, 718.70 $-59, 184, 395, 45$ 357, 328, 323, 25
合同资产 59, 184, 395. 45 59, 184, 395. 45
预收款项 243, 763, 917. 77 $-243, 763, 917.77$
合同负债 243, 763, 917. 77 243, 763, 917.77

对 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 公司采用简化处理方法, 对所有合同根据合 同变更的最终安排, 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 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采用该简化方法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1. 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9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 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四、经营季节性特征

本公司经营活动存在季节性, 主要系下游动力电池行业及消费电子行业的周期性所致, 由于动力电池行业及消费电子行业生产及销售旺季相对集中于下半年,导致行业内客户集中 于下半年进行设备验收并投产。

五、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更

年初至本中期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

六、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说明: 本财务报表附注的上年年末数指 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数, 期初数指财务 报表上年年末数按新收入准则调整后的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数据, 期末数指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数,本中期指 2020年4月-6月,上年度可比中期指 2019年4月-6月,年初至 本中期末指 2020年1-6月,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度可比中期末指 2019年1-6月。

  •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应收票据
  • (1) 明细情况

第9页共21页

$7 - 8 - 7 - 10$

1) 类别明细情况

期末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9, 695, 501, 38 100.00 5, 077, 122, 40 4.63 104, 618, 378.98
其中: 银行承兑汇票 64, 679, 044, 39 58.96 64, 679, 044.39
商业承兑汇票 45, 016, 456. 99 41.04 5, 077, 122, 40 11.28 39, 939, 334, 59

109, 695, 501, 38 100.00 5, 077, 122, 40 4.63 104, 618, 378.98

(续上表)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5, 416, 171.66 100.00 4,735,955.55 8.55 50, 680, 216. 11
其中: 银行承兑汇票 15, 697, 060, 58 28.33 15, 697, 060, 58
商业承兑汇票 39, 719, 111, 08 71.67 4, 735, 955. 55 11.92 34, 983, 155, 53
55, 416, 171, 66 100.00 4, 735, 955, 55 8.55 50, 680, 216. 11

2)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期末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64, 679, 044. 39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5, 016, 456. 99 5, 077, 122.40 11.28
ìt 109, 695, 501.38 5, 077, 122.40 4.63

(2)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初数 计提 收回 其他 转回 核销 其他 期末数
银行承兑汇
商业承兑汇
4, 735, 955. 55 341, 166. 85 5, 077, 122.40
4, 735, 955, 55 341, 166, 85 5, 077, 122.40

(3) 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期末已质押金额
商业承兑汇票 11,000,000.00
11,000,000.00

(4)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00, 229, 857. 01 60, 058, 245. 55
商业承兑汇票 13, 005, 489. 17
100, 229, 857. 01 73, 063, 734. 72

2. 应收账款

(1) 明细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期末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计提比例
$(\%)$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
6, 495, 000, 00 1.25 6, 495, 000, 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512, 959, 778.44 98.75 53, 090, 264. 66 10.35 459, 869, 513.78

519, 454, 778.44 100.00 59, 585, 264, 66 11.47 459, 869, 513.78

(续上表)

期初数[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计提比例
$(\%)$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单项计提坏账准
6, 495, 000, 00 1.62 6, 495, 000, 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 394, 375, 323. 82
准备
98.38 37, 047, 000. 57 9.39 357, 328, 323. 25

400, 870, 323, 82 100.00 43, 542, 000, 57 10.86 357, 328, 323. 25

[注]: 期初数与上年年末数 (2019年12月31日)差异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企业会 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之说明。

2)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 620, 000, 00 4, 620, 000, 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
1,875,000.00 1,875,000.00 100.00 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减值
小 计 6, 495, 000, 00 6, 495, 000, 00 100.00

第 11 页 共 21 页

3)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期末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 374, 163, 748. 27 18, 708, 188. 34 5.00
1-2 年 83, 700, 943. 29 8, 370, 094. 43 10.00
2-3年 41, 547, 292. 85 12, 464, 187.86 30.00
3年以上 13, 547, 794. 03 13, 547, 794. 03 100.00
512, 959, 778.44 53, 090, 264, 66 10.35

(2) 账龄情况


期末账面余额
1年以内 374, 163, 748. 27
$1 - 2$ 年 83, 700, 943. 29
2-3年 43, 422, 292, 85
3年以上 18, 167, 794. 03
519, 454, 778.44

(3) 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期初数 计提 收回其他转回 核销 其他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 495, 000, 00 6, 495, 000, 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7, 047, 000. 57 16, 234, 009. 59 190, 745, 50 53, 090, 264, 66
i - 43, 542, 000. 57 16, 234, 009. 59 190, 745, 50 59, 585, 264. 66

(4) 应收账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Apple Operations Ltd. 113, 328, 636.00 21.82 5, 666, 432.55
深圳翔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41, 435, 600. 00 7.98 2, 195, 410.00
SALCOMP MAUNFACTURING OY. 24, 587, 903. 70 4.73 1, 229, 395. 19
Flex International Ltd 21, 544, 888, 60 4.15 1, 087, 154.78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9, 248, 000. 00 3.71 962, 400.00
合计 220, 145, 028, 30 42.38 11, 140, 792. 52
    1. 存货
  • (1) 明细情况
期末数 期初数

第 12 页 共 21 页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07, 964, 670. 53 107, 964, 670, 53 101, 045, 395, 83 101, 045, 395.83
库存商品 180, 733, 864, 76 180, 733, 864, 76 179, 942, 146, 24 179, 942, 146, 24
发出商品 339, 772, 017. 39 2, 957, 129. 75 336, 814, 887. 64 277, 396, 327. 87 3, 604, 965. 59 273, 791, 362. 28
在产品 287, 061, 786, 68 287, 061, 786, 68 88, 228, 441, 76 88, 228, 441, 76
合 计 915, 532, 339. 36 2, 957, 129. 75 912, 575, 209. 61 646, 612, 311. 70 3, 604, 965. 59 643, 007, 346. 11

$\stackrel{\scriptscriptstyle\bullet}{\mathbb{F}}$

(2) 存货跌价准备

1) 明细情况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初数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期末数
发出商品 3,604,965.59 647, 835.84 2, 957, 129.75
3, 604, 965. 59 647, 835.84 2, 957, 129.75
2)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确定可变现净值
的具体依据
本期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的原因
发出商品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
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1. 应付票据
期末数 期初数
银行承兑汇票 183, 453, 214. 72 83, 175, 818. 97

183, 453, 214. 72 83, 175, 818. 97
  1. 合同负债
期末数 期初数[注]
预收货款 312, 418, 849. 53 243, 763, 917. 77

312, 418, 849. 53 243, 763, 917. 77

[注]: 期初数与上年年末数 (2019年12月31日)差异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企业会 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之说明。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 明细情况

$7 - 8 - 7 - 14$

E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期
主营业务收入 337, 695, 071.25 274, 024, 865, 65
其他业务收入 22, 312, 540. 68 16, 358, 250, 53
营业成本 221, 702, 932. 32 181, 777, 404. 55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续上表)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度可比中期末
主营业务收入 423, 807, 636, 06 334, 574, 188. 44
其他业务收入 34, 435, 252, 23 25, 945, 408. 25
营业成本 291, 794, 867. 98 227, 102, 015. 12

(2) 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 本中期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30.71
11.82
3.69
3.20
2.61
52.03
110, 572, 546. 20
42, 555, 880. 87
13, 294, 034, 80
11, 524, 308. 47
9, 402, 942. 72
187, 349, 713, 06

2) 年初至本中期末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Apple Operations Ltd. 113, 620, 321.48 24.79
SALCOMP MAUNFACTURING OY. 42, 717, 908. 91 9.32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 591, 731. 50 5.58
Flex International Ltd 18, 626, 709. 66 4.06
荆门亿纬创能锂电池有限公司 11, 524, 308.47 2.51
Ť 212, 080, 980, 02 46.26
  1. 销售费用
上年度可比中期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度年初至上

本中期 年度可比中期末
职工薪酬 11, 982, 146. 12 6, 212, 356. 06 25, 798, 641. 39 18, 318, 494.83
运输费用 2, 554, 184. 60 2, 330, 796. 63 3, 508, 390. 13 4, 174, 364. 01
差旅费 1, 341, 083. 45 1,590,220.94 2, 147, 965. 53 3, 729, 041.78
业务招待费 872, 075.38 1, 115, 439. 14 1, 631, 262. 50 1, 772, 647.41
广告及业务推广费 1, 448, 664. 21 1,778,249.71 3, 358, 877. 71 3, 760, 236. 15
租赁费 197, 428.78 213, 248.65 350, 355.98 543, 508. 15
售后服务费用 3, 811, 262. 79 1, 625, 504.04 5, 934, 061. 93 3, 596, 574. 22
折旧及摊销 100, 512. 58 43, 033.44 252, 774. 56 85, 247.95
办公费用 626, 747.95 597, 730. 13 948, 838.08 1, 369, 701.86
其他 532, 443. 93 420, 013.67 871, 789. 72 646, 092.29
合计 23, 466, 549. 79 15, 926, 592. 41 44, 802, 957. 53 37, 995, 908.65

3. 其他收益

(1) 明细情况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期年初至本中期末上年度年初至上
上年度可比中期年初至本中期末
项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8,650.00 43, 333, 33 57, 300.00 43, 333, 3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535, 312.61 43, 994, 638. 53 9, 242, 018, 13 69, 095, 187, 94
个税手续费返还 168, 801.97 168, 801.97
合计 6, 732, 764, 58 44, 037, 971, 86 9, 468, 120. 10 69, 138, 521. 27

(2) 其他说明

补助项目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期 年初至本中期
上年度年初至
上年度可比中
期末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江苏项目补助款 23, 417, 549. 41 46, 835, 098.81 与收益相关
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专项资金 15, 324, 083. 61 15, 324, 083. 61 与收益相关
2020年第二批省产业共建财
政扶持资金
3,000,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1,495,000.00 1, 495, 000. 00 与收益相关
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
资助资金
1, 471, 000. 00 与收益相关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
献奖)
1, 260, 000. 00 1, 260, 000. 00 与收益相关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
励)
1, 113, 700. 00 与收益相关
科技经费补贴 1,000,000.00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2020年度企业扩产增效扶持
计划资助
953, 000.00 953, 000, 00 与收益相关
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技术改造类项目)补
助资金
870,000.00 870,000.00 与收益相关

第 15 页 共 21 页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
研发补助款
600, 000. 00 600, 000.00 与收益相关
2019年度市科技奖四类奖项
奖金
5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
经费
500, 000.00 500, 000.00 与收益相关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 480,000.00 与收益相关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 400, 000. 00 400, 000. 00 与收益相关
2018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
请资助
310,000.00 与收益相关
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
资金
300, 000.00 300, 000. 00 与收益相关
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
研发后补助
280, 000. 00 280,000.00 与收益相关
2020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
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206, 060.00 206, 060.00 与收益相关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00, 000. 00 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贴 60, 234.85 183, 240.37 与收益相关
2019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
奖励资金
168, 600.00 168,600.00 与收益相关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 150, 050, 00 150, 050.00 与收益相关
2019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
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与收益相关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
金穗科创规字 (2017) 4号
120,000.00 120,000.00 与收益相关
2018年科技补助资金 106, 100.00 106, 100.00 与收益相关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0, 000. 00 与收益相关
厂房宿舍改造补贴 28, 650.00 25,000.00 57, 300.00 25,000.00 与资产相关
2019年第二批科技创新政策
兑现资金
39, 014.00 39, 014.00 与收益相关
设备投入补助资金 18, 333. 33 18, 333. 33 与资产相关
其他 63, 403. 76 66, 855.51 143, 403. 76 78, 855. 52 与收益相关
合计 6, 563, 962. 61 44, 037, 971, 86 9, 299, 318, 13 69, 138, 521, 27
  1. 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度年初至上年
度可比中期末
坏账损失 $-17,630,097.65$ -2, 617, 504, 54 -15, 252, 197, 04 $-4, 120, 999, 60$
合计 $-17,630,097.65$ -2, 617, 504.54 -15, 252, 197.04 $-4, 120, 999, 60$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 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赵盛宇 实际控制人

第 16 页 共 21 页

王俊媛 赵盛宇配偶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股之公司

(二) 关联方交易情况

  1. 采购货物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期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定价方式 金额 定价方式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3,760.56 协商定价 15, 582.00 协商定价
13, 760. 56 15, 582. 00

(续上表)

关联方名称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度可比中
期末
金额 定价方式 金额 定价方式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8, 185. 33 协商定价 42, 617.30 协商定价
18, 185. 33 42, 617.30
  1. 销售货物
本中期 上年度可比中期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定价方式 金额 定价方式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344, 25 协商定价 1,091,856.25 协商定价
54, 344. 25 1, 091, 856. 25

(续上表)

关联方名称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度可比中
期末
金额 定价方式 金额 定价方式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811, 210. 19 协商定价 1,091,856.25 协商定价
2, 811, 210. 19 1, 091, 856. 25
  1. 关联方未结算项目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7 - 8 - 7 - 18$

单位名称 期末数 上年年末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664, 772. 48 292, 935. 10 11, 936, 008. 77 800, 754.38
小计 2, 664, 772. 48 292, 935. 10 11, 936, 008. 77 800, 754.38
合同资产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928, 785. 17 353, 047.47
4, 928, 785. 17 353, 047.47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名称 期末数 上年年末数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 291.74 19, 291.74
19, 291.74 19, 291, 74
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2, 824.94 3, 620, 380, 14
3, 212, 824. 94 3, 620, 380, 14
  1. 担保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4, 500, 000, 00 $2019 - 6 - 28$ $2020 - 7 - 9$
赵盛宇、王俊媛 9,000,000.00 $2019 - 9 - 6$ $2021 - 9 - 6$
赵盛宇、王俊媛 11,000,000.00 $2019 - 9 - 12$ $2020 - 9 - 12$
赵盛宇 18,500,000.00 $2020 - 1 - 23$ $2021 - 1 - 23$
赵盛宇 30,000,000.00 $2020 - 3 - 9$ $2021 - 3 - 8$
赵盛宇 $90, 430, 000.00$ $2018-11-15$ $2028 - 11 - 8$
赵盛宇 17,640,000.00 2020-1-16 2024-12-20
赵盛宇 10,000,000.00 $2020 - 3 - 16$ $2021 - 2 - 20$
赵盛宇 26, 414, 849. 27 $2020 - 3 - 12$ $2022 - 3 - 12$

八、其他重要事项

资产受限情况

截至期末,本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y \rightarrow -1$
MZ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sqrt{ }$

第 18 页 共 21 页

货币资金 134, 106, 096. 62 开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应收票据 9,900,000.00 借款质押
应收账款 83, 521, 192. 75借款质押
应收款项融资 11, 282, 997. 27开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固定资产 108, 680, 722. 38 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 115, 100, 878. 87借款抵押
合计 462, 591, 887.89

$\bar{\imath}$

九、其他补充资料

(一) 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本中期 年初至本中期末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814.98
越权审批, 或无正式批准文件, 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7, 152, 242, 61 9, 904, 318, 13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 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
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
损益的影响

第 19 页 共 21 页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3, 262, 15 $-973, 110.6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68, 801.97 168, 801.97
7, 354, 306, 73 9, 100, 824, 45
减: 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所得税减少以"一"表示) 915, 972, 38 915, 972, 3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6, 438, 334, 35 8, 184, 852. 07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 明细情况

(1) 本中期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7.83 0.34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84 0.30 0.30

(2) 期初至本中期末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3.42 0.15 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19 0.10 0.10
  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序号 本中期 年初至本中期末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51, 033, 953.50 22, 769, 052.71
非经常性损益 B 6, 438, 334, 35 8, 184, 852.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C=A-B$ 44, 595, 619. 15 14, 584, 200. 6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D 626, 160, 881. 45 654, 390, 674. 27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资产
E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资产
G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H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I 8, 148. 26 43, 256. 23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1, 5 3
报告期月份数 K 3 $6\overline{6}$

第 20 页 共 21 页

加权平均净资产 $\mathbb{L}$ = D+A/2+ E $\times$ F/K-G $\times$
$I/K \pm I \times J/K$
651, 681, 932. 33 665, 840, 084. 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M = A/I$ . 7.83% 3.42%
%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N = C/L$ 6.84% 2.19%

(三)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数 上年年末数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说明
应收票据 104, 618, 378.98 71, 540, 497. 13 46.24% 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 票据结算增加
所致
应收账款 459, 869, 513.78 416, 512, 718.70 主要系: 1 2020年上半年收入增多
10.41% 2 由于疫情影响, 导致回款减少;
故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多
存货 912, 575, 209. 61 643, 007, 346. 11 41.92% 主要系发出商品和在产品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 183, 453, 214. 72 83, 175, 818. 97 120.56% 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 票据结算增加
所致
合同负债 312, 418, 849. 53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报表项目影响;主
要系新增订单款和旧订单发货未验
收所致
利润表项目 年初至本中期末 上年年初至上年度
可比中期末
变动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 458, 242, 888. 29 360, 519, 596. 69 27.11% 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营业成本 291, 794, 867. 98 227, 102, 015. 12 28.49% 业务规模扩大所致
销售费用 44, 802, 957, 53 37, 995, 908. 65 17.92% 主要系: ①销售人员增多导致薪酬增
加②售后服务费中的材料费增多
管理费用 31, 739, 048.35 30, 576, 831.94 3.80% 主要系管理人员增多导致薪酬增加
研发费用 43, 579, 318.18 46, 484, 921. 51 $-6.25%$ 主要系 2019 年项目研发领料减少所
其他收益 9, 468, 120. 10 69, 138, 521. 27 -86.31% 收到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 $-15, 252, 197, 04$ $-4, 120, 999, 60$ 主要系:12020年第二季度确认收入
较多,增大应收账款从而增大计提的
270.11%减值损失②本期迁入应收账款3-4年
账龄对比期初增加 900 万, 该部分
100%计提减值损失

第21页共21页

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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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000
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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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序号:
网口母围口风回口的用口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凭证。
$\overline{a}$
$\mathbf{a}^{\prime}$
应当向财

涂改、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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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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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1}{2}$
2019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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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民地区应用
中作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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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说
亦不得向
具有执业资质木经本所有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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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公
电角电电利调色电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赋会计
首席合伙人:胡少先
释: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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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6楼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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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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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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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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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21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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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执业日期:
批准执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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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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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
普通合伙)
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7 - 8 - 7 - 27$

$\boldsymbol{6}$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第1-2页
-- ------------------------------------ -- -- --

二、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 第3-8页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3-267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 星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9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 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海目星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同时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 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目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2页共8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深圳市海日 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有限公司),海目星有限公司系由聂水斌、周逸投资 设立,于2008年4月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610326856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目星有限公司以 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150,000,000.00 元, 股份总数 15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元)。

本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 相关部件的销售、生产和销售 产品主要有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 设备、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 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

  3.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内部会计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 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 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 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 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 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 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 监督。

  5. 内部会计控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3页共8页

  1. 内部会计控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 修订和完善。

三、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关情况

公司 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如下:

(一) 公司的内部控制要素

  1. 控制环境

(1) 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是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设计和运 行。公司一贯重视这方面氛围的营造和保持,建立了《员工行为规范》《海目星道德规范》 等一系列内部规范,并通过严厉的处罚制度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身体力行将这些多渠道、全方 位地落实。

(2) 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特定工作岗位所需的用途能力水平的设定,以及对达到该水平所必 需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全公司目前共有 2,074 名员工, 其中博士及以上 1 人, 硕士研究生 54 人, 本科 611 人, 大专 854 人, 高中及以下 554 人。公司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 不同岗位展开多种形式的后期培训教育, 使员工都能胜任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

(3) 治理层的参与程序

治理层的职责在公司的章程和政策中已经予以明确规定。治理层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并在 审计委员会的支持下,监督公司会计政策以及内部、外部的审计工作和结果。治理层的职责 还包括了监督用于复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4) 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公司由管理层负责企业的运作以及经营策略和程序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董事会、宙 计委员会对其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包括信息技术控制、信息管理人员以及财 会人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对收到的有关内部控制弱点及违规事件报告都及时作出了活当处 理。本公司秉承科技创新,以技术开拓市场,追求持续改进的经营理论,稳扎稳打,步步为 营的经营风格,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5) 组织结构

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合理地确定了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并 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组织单位内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 制衡机制。同时,切实做到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五独立"。公司已指定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 内部的稽核, 保证相关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6) 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公司采用向个人或小组分配控制职责的方法,建立了一整套执行特定职能(包括交易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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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授权机制,并确保每个人都清楚地了解报告关系和责任。为对授权使用情况进行有效 控制及对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公司逐步建立了预算控制制度,能较及时地按照情况的变化 修改会计系统的控制政策。财务部门通过各种措施较合理地保证业务活动按照话当的授权讲 行:较合理地保证交易和事项能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较及时地记录于话当的 账户, 使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7) 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 制度,并聘用足够的人员,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1. 风险评估讨程

公司制定了预防为主、加强监控,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长远整体目标,并辅以具体策略 和业务流程层面的计划将企业经营目标明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 估过程,并建立了风险评估及控制职能部门,以识别和应对公司可能遇到的包括经营凤险、 环境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且普遍影响的变化。

  1. 信息系统与沟通

公司为向管理层及时有效地提供业绩报告建立了强大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人员(包括 财务人员)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能够有效地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也提供了话当的 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公司针对可疑的不恰当事项和行为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使管理层就员工职责 和控制责任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组织内部沟通的充分性使员工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与客 户、供应商、监管者和其他外部人士的有效沟通,使管理层面对各种变化能够及时采取话当 的进一步行动。

  1. 控制活动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对预算、利润、其他财务和经营 业绩都有清晰的目标,公司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以监 控。财务部门建立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较合理地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 授权;较合理地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 公司建立了相关的控制程序, 主要包括: 交易授权控制、 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 控制等。

(1) 交易授权控制: 明确了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 单位内部 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 务。

(2) 责任分工控制: 合理设置分工, 科学划分职责权限, 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及每一 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的职务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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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 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3) 凭证与记录控制: 合理制定了凭证流转程序, 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时提交单 据至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时编制有关凭证并登账,凭证依序归档。各种交易均作相关记录 (如: 员工工资记录、永续存货记录、销售发票等), 并且将记录同相应的分录独立比较。

(4) 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 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 采取定期 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5) 独立稽查控制: 公司专门设立内审机构, 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凭证和账簿记录、 物资采购、付款、工资管理、委托加工材料、账实相符的真实性、准确性、手续的完备程度 进行审查、考核。

(6)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在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 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等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

  1. 对控制的监督

公司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同时一方面建立各种机制使相关人员在履行正常岗 位职责时, 就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证据; 另一方面通过外部沟通来证 实内部产生的信息或者指出存在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的各职能部门和监管 机构的报告及建议,并采取各种措施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产生的偏差。

(二) 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现对公司主要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并说明如下:

  1. 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办理货币资金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公司已按中国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公司规定下属企业严禁 进行期货交易、严禁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多余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严禁私设银行账户等。 公司没有影响货币资金安全的重大不适当之处,但对个别收款审查不严。

  2. 公司已形成了筹资业务的管理制度,能较合理地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 当的筹资方式,较严格地控制财务风险,以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筹措的资金较少背离原计划 使用的情况。

  3. 公司已较合理地规划和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存货的请购、 审批、采购及验收程序。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支付必须在相关手续齐备后才能办理。权限 上,在公司本部的授权范围内,下属企业可自主对外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公司在采购与付 款的控制方面没有重大漏洞。

  4. 公司已建立了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 能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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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采取了职责分工、实物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 财产保险等措施, 能够较有效地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重大流失。由于受 公司销售体系的影响, 部分存放于项目现场存货的变动, 有时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会计 核算系统中。

  1. 公司已建立了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及全面的预算体系, 能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和预算的 各项基础工作, 明确了费用的开支标准。但在及时对比实际业绩和计划目标, 并将比较结果 作用于实际工作方面还欠深入和及时。

  2. 公司已制定了比较可行的销售政策, 已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以 及涉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范围内企业之 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实行催款回笼责任制, 对账款回 收的管理力度较强,公司和下属企业一律将收款责任落实到销售部门,并将销售货款回收率 列作主要考核指标之一。权限上,在公司本部的授权范围内,下属企业可自主对外办理销售 商品、提供劳务、货款结算业务。

  3. 公司已建立了较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固定资产实行"统 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的办法。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工程质量监 督等环节的管理较强。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的款项必须在相关资产已经落实,手续齐备下才 能支付。工程项目中不存在造价管理失控和重大舞弊行为。

  4. 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实行重大投资决策 的责任制度。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管理、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较强。公司没有严重偏离公司投资政策和程序的行为。

  5. 公司能够较严格地控制担保行为, 建立了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 对担保原则、 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

四、公司准备采取的措施

公司现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 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对于目前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 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 加强款项收付方面的稽核力度, 进一步充实审查力量。

(二) 加强账实核对工作, 进一步明确相关记录的处理程序, 完善岗位责任制, 以使存 放于项目现场存货的变动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会计核算系统中。

(三)加强预算动态分析, 定期跟踪预算与实际业绩及计划目标的差异, 及时更新预算, 以增强公司对资金安排、经营安排、战略管理等形成有效的计划与控制。

(四) 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及时更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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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员工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综上,公司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内部控制于2019 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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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666
证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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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59个当时的主任大学的主任的人 经分析 化水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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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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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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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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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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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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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天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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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胡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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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西溪路128号6楼
浙江省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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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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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日期:
批准执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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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年1月
1908年1月10日
ξ备股份有 减公司 TPO 申报报告
(特殊普通合伙)
仅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用于说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的

鉴证报告

目录

一、2017-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2017-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3-4页

三、2017-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5-14 页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3-269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 星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17-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海目星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 (2008)》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海目星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 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诚信 公正 务实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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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Add: Block B,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 网址: www.pccpa.cn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目星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 -- 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海目星公司 2017-2019 年 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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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备股倍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深圳市海日星

2017-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 人民币元

$\mathbb{H}$
Ą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5,634.88$ 146.10
越权审批, 或无正式批准文件, 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87, 737, 388. 76 46, 958, 496. 51 2, 471, 990. 73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frac{1}{\vert \mathbb{E} \vert}$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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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178.36
$-14,407.72$
$-14,880,372.63$ $-11, 778, 057, 44$
$\overline{62}$
46, 944, 088.
470, 179. 13
10, 822, 373. 04
$-12, 248, 236.57$
36, 121, 715. 75
会计机构负责人: ?车车
94, 763. 45 $-1, 817, 644, 50$ 83
85, 978, 872.
P2
17, 880, 583.
68, 098, 28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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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视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溢的釜脚滚产。?滏 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持有以公允
以及
命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
会计等法律、
根据税收、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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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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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减少以
所得税费用
减:
少数股东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九九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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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 2019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87, 737, 388, 76 元, 列示如下:

1)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 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改制上市培 育资助项目资助经费 500,000,00 元:

2)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18 年龙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的报告》,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 的发明专利资助资金 12,000,00元:

3)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示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评审类 项目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 200,000.00 元:

4)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 的公示》,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 发资助资金 1,471,000.00 元:

5)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9 年银政企合作贴息、科技保险和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项目资金拨款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银 政企合作贴息款(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生产线的研发与产业化)220,100.00元;

6)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 经济贡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1,260,000.00元;

7)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关于办理拨付 2019 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 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 业服务署拨付的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150,050,00元:

8)根据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 等 4 类项目)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6 月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9 年龙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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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类项目)补助资金870,000.00元:

9)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 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号), 公司于 2019年7 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资助资金 580,000.00 元:

10)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 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56, 731, 15.

11)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质 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8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拨付的专项扶持计划补贴款 360,000,00 元:

12)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4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深圳市龙 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 500,000,00 元:

13) 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年高交会参展活动 扶持)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 19,560,00 元:

14)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 划第四批资助项目计划》,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新兴产业专 项资金 3,990,000,00元:

15)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 2019 年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 企业于 2019 年10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52,000.00元;

16) 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 资助名单公示》, 企业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拨付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1,670,500.00 元;

17)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 2019年11月21日, 向企业下发《关于科技计划项目验 收结果的通知》(深科技创新验 A 字【2019】1245)。根据文件可知, 公司承担的项目名称为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合同编号为 GJHS20160329142844975)的项目通过验收。由于 IT 项目龙华新区的配套资金是 IT 和电子 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的子项目,所以当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 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通过验收,即可认为 IT 项目龙华新区的配套资金也通过 验收。本期由递延收益结转至其他收益 1,050,000.00 元:

18)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 贸信息规字【2018】12号), 企业在 2019年年度共计享受政府给予的电费补偿 125, 621.35 元(直接减免电费,未发放补助款):

19)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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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JSGG20180504170432161]), 公司于 2019年7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项目 经费 2,000,000.00 元; 此笔政府补助为综合性补助, 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 1, 400, 000. 00 元, 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19 年确认金额为 15, 408, 93 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 600,000.00 元, 2019 年转入其他收益 600,000.00 元; 20) 根 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 字 (2017) 3号, 公司于 2019年3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 2018年科技补 助资金 106, 100, 00 元:

21)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 (2012) 28 号),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 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补助款 600,000,00 元;

22)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2)28 号),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收 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配套费 400,000,00 元:

23)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 专项(第一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3号),公司于2019年6月收 到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科技经费 1,000,000,00元:

24)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企业第二批 名单公示》,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的稳岗补贴 21, 793, 71 元:

25) 根据《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 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的创新大赛专项资金 55,000,00 元:

26)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 2018-2020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 (2018) 219 号), 公司于 2019 年3月收到其他票据交换及转汇款户拨付的 6,855.52元:

27)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 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号),公司于2019年2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 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 7,667,650.00 元, 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经营等开支, 2019年计入损益金额为 7, 667, 650, 00 元:

28)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 的函》 (蓬江财工(2019)4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 余额)拨付的专款专项资金 7,667,650.00 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2019 年计 入损益金额为 7,667,650,00元:

29)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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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江府(2019)1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江门市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300,000,00元:

30)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 公司于 2019年7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贴款 17,500.00 $\vec{\pi}$ :

31)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于2019年7月收 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 7,000,00 元:

32)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 企业于 2019 年 7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零余额) 拨付的补助款 32,500,00 $\overline{\pi}$ :

33)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 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一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函》(逢江财工【2019】46号), 企业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零余额) 拨付的补助款 53,000.00 元:

34)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 专项资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资字【2019】145号),企业于 2019年8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300,000.00 $\overline{\pi}$ :

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拨付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 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309号), 企业于 2019年9月收到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 理司拨付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奖金 300,000.00 元:

36)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企业于 2019 年9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助款 100,000,00元:

37) 根据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号),企业于2019年9月收到江门市 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补贴款 6,540,000,00 元:

38)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 年第 3 季度蓬江区企业补贴公示 通告》,企业于2019年12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创 业带动就业补贴款 30,000,00 元:

39) 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将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创业大赛奖金 1,000,000.00 元和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省级小微双创资金和市补助 50,000,00 由递延收益转入本期其他 收益;

40)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讲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 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企业于2019年7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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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拨付的博士后生活补贴款 150,000,00 元:

41) 根据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 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一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函》(逢江财工【2019】47号), 企业于 2019年8月收到江门市逢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零余额)拨付的中小微企业 贷款贴息款 276, 300, 00 元:

42)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收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党建补助金 $5,000,007$ :

43)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鞍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 还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61号), 企业于 2019年 12月收到鞍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失 业保险基金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43,000,00 元:

44)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8) 4号), 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零余拨付的厂房宿舍改造补贴款 1,000,000.00元,根据资产折旧进度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确认金额为50,000.00元;

45) 根据常州市工信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科技局和常州市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 2019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常工信综合(2019) 79号), 公司干 2019年6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设备投入补助资金200,000,00元,根据资产剩金 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19年确认金额为 28, 333, 33 元:

46)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 协议》, 公司于 2018年12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补贴款 84,446,000.00 元。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9年确认金额为46, 835, 098, 81 元。

47)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三位一体"专项资金的通知》 (坛工信【2019】58号), 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设备 投入补助资金446,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确认金额为 63, 183, 33:

48)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度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坛科字【2019】26号), 企业于2019年12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区级项目补贴 款 10,000.00 元:

49)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常州市金坛区商务局《关于拨付 2019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 项资金(第四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坛财联【2019】148号),企业于2019年12月收到常州 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境外展会补贴款 100, 700, 00 元:

50)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 2018 年度相关工业企业及单位予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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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通知》,企业于 2019 年 8 月收到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拨付的区级及境外展会补贴款 15,300,00 元:

51)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 公司干 2019年8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2,452,63。

  1. 2018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46, 958, 496, 51 元, 列示如下:

1)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 的公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第二批资助企业补助资金 $1,540,000,00$ 元:

2)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7 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 助拨款名单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5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7 年第二批专利资助资金 15,000.00元;

3)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相保手续 费资助类) 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5 月收到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拨付的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 100,000,00 元:

4)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第三批) 申领公 示》,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拨付的补助资金100,000,00元;

5)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2017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 公司干 2018年6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7,500.00元;

6) 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利 息类)公示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455,000.00 元:

7)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6 年、2017 年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公司于 2018年8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 的补助资金 30,000,00元:

8) 根据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146号),公司于2018年9 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 2018 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金 248,070,00 元:

9)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 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 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 号). 公司于 2018年9月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魏善明未来产业专项资金事 后补助 2, 210, 000, 00 元:

10) 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8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年第一批国高) 拟资 助企业名单公示》,公司于2018年9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2018年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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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200,000,00 元:

11) 根据《关于深圳市 2018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公司干 2018年10 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款 163, 716, 29 元:

12)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深科技创新 (2016) 86 号), 公司承担《重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项目,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科技研发资金 3,000,000,00 元。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深科技创新验A字 (2018) 2165号), 该项目于 2018年11月通过验收后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度确认金额为 3.000,000.00元;

13)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安装电气线路在 线监测预警系统的通知》,公司于 2018年11月收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拨付的观 澜街道办事处电气线路补助资金 21,600.00元;

14)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 (2015) 127 号),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 政局拨付的科技创新小巨人财政补贴资金90,000,00元:

15) 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 励资金(区级)的通知》(穗开科资(2017)41号),公司于2018年4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 库支付分局拨付的 2016 年高企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 120,000,00 元:

16)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 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76号),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 拨付的第二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区配套经费资金 280,000.00 元;

17)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 科创规字 (2017) 3 号),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企业研 发后补助专题项目区补助经费资金106.100.00元:

18)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17 年度外经留发展专项 资金(外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贸函(2017) 63号),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 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款 7,515,00元:

19)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 2017 年度企业研究开 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64 号),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广州 市南沙市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广东省研发费后补助费 412, 800. 00 元;

20)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拨付的三代手续费返还款 34, 835, 04 元:

21) 公司于 2018年7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部拨付的补贴款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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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财政部拨付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国库集中支 付中心(零余额)专利资助资金 11,000,00 元:

23) 公司于 2018年12月收到江门市财政部拨付的小微双创信用评级补助 4,000,00 元:

24)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8) 4号), 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零余拨付的厂房宿舍改造补贴款 1,000,000,00元,根据资产剩余折旧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18年度确认金额为 54,166,67 $\overline{\pi}$ :

25)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 协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补贴款 84,446,000,00 元。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计入当期损益, 2018 年度确认金额为 37,610,901.19元;

26) 公司于 2018年8月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零金拨付的个人所得税 补助款 5, 292, 32 元:

27) 公司于 2018年2月收到国家金库鞍山市中心支库拨付的由鞍山高新区光电协会授予 的"小巨人"之讲击梦想奖资金 100,000,00 元。

  1. 2017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 471, 990, 73 元, 列示如下:

1)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规(2014) 18号), 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知识 产权专利资金资助资金 26,000.00元;

2)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规(2014) 18号), 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7 年第1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资金 3,600,00 元:

3)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 7 号), 公司 于 2017年8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6年研究开发补助资金 477,000,00元:

4)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1号), 公司于 2017年10月收到深圳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拨付的 2017 年稳岗补贴资金 82, 600. 73 元:

5)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规 (2014) 18 号),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第一批专利资助资金 30,000.00 元:

6)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 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 的 2017 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21, 9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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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干2017 年12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500,000,00元:

8)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2017 年12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3,000,00元:

9)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2017 年 12 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专利奖资助资金 200,000,00 元:

10)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公司于2017 年12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的国内发明资助资金12,000,00元:

11)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43号),公司于2017 年 7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资金 200,000,00 $\overline{\pi}$ :

12)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43号),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资金 60,000,00 元:

13)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调整 2015 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 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200号),公司于2017 年 10 月收到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拨付的南沙科信局科技经费补贴资金 210,000.00元;

14)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入库企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 99号), 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广州 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项目补助资金100,000,00元:

15)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小升规奖励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元:

16) 公司于 2017年10月收到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区配 套) 140, 000. 00 元;

17)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拨付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 资助资金 600.00 元:

18) 公司于 2017年6月收到鞍山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 拨款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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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资金 5,280.00元。

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说明

  1. 2019年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1, 817, 644. 50 元, 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认的 股份支付金额。

2.2017年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14,880,372.63元,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认 的股份支付金额。

三、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 说明

无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1号 -- 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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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日
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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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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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特有人经财政
纪 多以 化二十二十四 化二十四 化二十四 化二十四 化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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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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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S,
应当向财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转让。
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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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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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
出口可以过度过度 医神经性性性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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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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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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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6楼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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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
仅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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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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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 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10
$\overline{\phantom{a}}$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
$+-$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6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7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深圳分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深圳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海康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鞍山海健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招银一号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信蓝思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君联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方汇金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
为"深圳市南夏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慧悦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创投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红土创投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润土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科地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允公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名为"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润土亿成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千里舟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慧成长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欧瑞成长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邦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重道扬帆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道永旭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港海目星 Hymson
Technologies (HongKong) Co., Limited(海
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海信息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海目星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Hymson Italy
S.R.L.(海目星意大利公司)
美国海目星 Hymson
USA, Inc.(海目星美国公司)
香港海目星、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
发行人下属企业 江苏海目星、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美国海目
星、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境内下属企 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江苏海目星、
常州海目星、鞍山海目星
佳添工艺品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德润汽车美容 封开县德润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科诺克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A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律师工作报告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10

26
《公司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8

31
《证券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首发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3
号)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3
月实施
2019

4
月第一次修订)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
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理办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业规则》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
号)
《招股说明书(申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报稿)》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454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
《审计报告》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于
2017

9

30
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报告期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1-6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 舍五入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 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 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3-3-1-8

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二)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议案。
  • (三)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金杜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 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 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1.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依法有效存续,目前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以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海目星有限设立之日开 始计算。
    1.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于 2008 年 4 月 3 日设立。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三)"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 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1.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 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 信用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http://www.mee.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告、 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3 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 额为 15,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量为 5,000 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海目星有限的股东鞍山海康、招银一号、海 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国信蓝思、赵盛宇、北京君联、同方汇金、聂水斌、 深圳慧悦、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赣州允公、中小发展基金、润 土亿成、东莞红土创投、周逸、刘明清、深圳红土创投、张松岭、深圳千 里舟、周宇超、天慧成长、林国栋、欧瑞成长、李营、蒋绍毅、赖源棱作 为发起人,由海目星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的情形。

  •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 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 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 独立完整的设计、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 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 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设计、生产、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以及 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独立于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 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 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权属文件、《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 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 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所查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备案情况,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 人事任免的情况。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 营 业 执 照 》 , 发 行 人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7299697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发行人独立申报并缴纳税款。
    1. 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置了专门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独立核 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 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六、 发起人和股东

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共有 29 名发起人,包括 19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10 名自然人发起人。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 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29 名, 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 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8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9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10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1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2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3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4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5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6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7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1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3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4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5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李营 208,050 0.1387%
28 蒋绍毅 205,350 0.1369%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9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 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32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法人股东均 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具有《公司 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 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 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003%的股份,持有鞍山海康 80.26%份 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目星投资 92.3486%份额并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 90%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鞍山海 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0637%、9.5275%、8.1560% 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间接控制发行人 43.7472%的表 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45.3475%的表决权。 赵盛宇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 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因此,赵盛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下表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下表所列各股东持有 的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7.1804%,控制发行人 22.0354%的 表决权,低于赵盛宇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38.6579%的股份和实际控制 发行人的 45.3475%的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3 聂水斌 - 直接持股
2.8014%,通过鞍
山海康间接持股
5.1450%,
合计持股
7.9464%

除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赵盛宇间接控制的股东外,其他股 东 25 名,所持有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32.6171%,低于赵盛 宇直接并间接持有的 38.6579%的股份。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是按照各自持有海目星有限的股权比例,以海目星 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金杜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 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 发起人以其对海目星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 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海目星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 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 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 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 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股权变动、增 资均履行了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动、增资 等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发起人股东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股东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信蓝思、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企 业发展、同方汇金、润土亿成、厦门润土、招银一号、深圳慧悦、天慧成 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分别与发行人及/或其实 际控制人签署了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前述股东已就对赌条款解除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相关对赌安排将在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终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 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 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 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 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 规定。

境外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海目星(已注销)和 2 家控股孙公司—意大利海目星 和美国海目星。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变更的 《营业执照》,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下属企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正在经营的有关业务取得必 要且有效的批准、备案或许可。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4,874,242.49 元 、 607,302,846.49 元 、 728,370,020.29 元 和 334,574,188.44 元;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2361%、95.2310%、90.9664%和 92.8033%。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经 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四)"。

2.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直接持股
26.0637%
2 招银一号 直接持股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直接持股
9.5275%
4 深海创投 直接持股
8.1560%
5 国信蓝思 直接持股
7.1773%
6 聂水斌 直接持股
2.8014%,通过鞍山海康间接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5.1450%,合计持股
7.9464%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有:董事 9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中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 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在外兼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开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独立董事 杭州众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宁波英博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章月洲 杭州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宁波中荣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杭州翰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微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鑫致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庄任艳 独立董事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嘉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馨园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聂水斌 副董事长 德润汽车美容 执行董事
董事、副
张松岭 总经理
董事、财
高菁 务负责 独立董事
人、董事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秘书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何斌辉 董事 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创投 副总裁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马楠 董事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创投 董事、经理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资管 董事、经理
理有限公司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明清 监事
林国栋 监事
王春雨 监事
周宇超 副总经理
李营 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一)/4"]:

姓名 在发行
人任职
情况
对外投资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比例
主营业务
杨文
独立董
开智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
40 100% 商务信息咨询
章月
独立董
宁波英博家具
有限公司
100 40% 家具
杭州众章数据 100 40% 软件开发和实施
在发行 持股比例/
姓名 人任职 对外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情况 名称 (万元) 比例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万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50 30% 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
公司
深圳市鑫致诚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基金管理有限 10,000 5% 资咨询
公司
深圳市高峰投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独立
董事
资合伙企业 3,000 1.67%
(有限合伙) 资咨询
深圳市馨园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
庄任
络信息科技有 625 0.72%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限公司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深圳市智翔天 电子产品的研制、销售和技
宇科技有限公 500 5.1% 术咨询;智能硬件平台及其
网络技术的研制、销售
深圳市橙牛投
资合伙企业 99.5 10% 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聂水 副董事 鞍山海康 323.856 19.74% 企业管理服务
德润汽车美容 60 72% 汽车用品
董事、
张松 副总经
高菁 董事、 芜湖骏宇新材 1,000 15% 碳纤维制品
在发行 持股比例/
姓名 人任职 对外投资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认缴出资 主营业务
情况 比例
财务负 料科技有限公
责人、
董事会
秘书
计算机、物联网科技、电
子产品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何斌 董事 上海智向信息 259.26 0.66% 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
科技有限公司 询、商务信息咨询,电信
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
表、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林国 营口安偌德机
监事 电设备有限公 1,000 4% 专用设备
刘明 监事
王春 监事
周宇 副总经
李营 副总经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经营情况
1 深圳市腾泰
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
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会
务策划。预包装食品的
研发。预包装食品的生
产、预包装食品、散装
食品的销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施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参股
41%)
正常
2 辽宁聚龙海
目星智能物
流科技有限
公司
物流自动化设备研发、
制造、销售;智能物流
信息系统设计及技术开
发、提供运营服务及技
术咨询。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担
任其副董事长,2017

12
月已辞任。公司
目前持有辽宁聚龙海
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
限公司
27%的股权。
公司副总经理张松岭
曾持有其
2%的股权并
担任其董事兼总经
理,2017

12
月已
退股并辞任。
正常
3 鞍山海康 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的企业(持有
80.26%份额并担任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正常
4 海目星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投资顾问。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的企业(持有
92.3486%份额并担任
正常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经营情况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
5 深海创投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
询;国内贸易;经营进
出口业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的企业(持有
90%份额并担任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
正常
6 鞍山海健 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
实际控制的企业(持

80%份额并担任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9

3

1
日已
注销

5.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是:陆路、海
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
道路货运代理,国内贸易,经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营进出口业务,货物装卸服务
深圳市全华通
树东持有100%股权并
(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
国际物流有限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公司
理。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是: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2 上海拼箱营网
络科技有限公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树东持有40%股权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咨询、转让及技术服务,数据
处理服务
3 深圳市德丹塑
业有限公司
公司曾经的董事会秘
书蒋绍毅(蒋绍毅于
2019年1月3日前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配偶谢家敏持有100%
股权,该等股权已于
2018年7月17日全部转
让给唐川
塑胶制品、高分子材料、纤维
材料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
4 佳添工艺品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90%
并担任监事,聂水斌
的妻妹卢惠珍曾持股
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2019年1月9
日已注销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塑料制
品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
产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
日用品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
金属装饰材料零售
5 德润汽车美容 董事聂水斌持股72%并
担任执行董事
服务:汽车美容、企业管理咨
询;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
饰品、汽车用品、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
6 封开县海健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70%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以自有资金对商业项目进行投
资;物业投资管理、商务信息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经理,聂水斌的妻子
卢粉妹曾持股30%。
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劳务信
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
2018年7月12日已注销 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企
业营销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
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
开发营销策划、投资与资产管
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不含
金融、期货、证券信息咨
询)、市场调查、物业管理。
7 广州市添智工
艺品有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惠珍持股80%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象牙及
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
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产品批
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
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金属装
饰材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
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6.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和境外法律意见 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香港 海目星(已注销)、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已注销)、江 苏海目星;发行人拥有 3 家全资孙公司,分别是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 星、美国海目星;发行人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鞍山海目星。其具体情况如 下:

(1) 香港海目星

HYMSONTECHNOLOGIES(HONGKONG)CO.,LIMITED
名称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首任董事 赵盛宇
住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83
号华轩商业中心
14

B

5
认购的股本总额 1
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 2014

4

24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备注 2018

3

29
日完成注销

(2) 广州海目星

名称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562276631F
法定代表人 聂水斌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灵路
2
号(厂房
2)10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00
万元
经营范围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械零部件加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
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配件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金属成形机床
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
机床附件制造;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0
09

25
经营期限 2010
09

25
日至长期
出资额(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元)
股权结构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3,500 100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500 100

(3) 江门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
5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
光发生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
03

06
经营期限 2017

03

06
日至
2027

03

06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4) 盛海信息

名称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42M3G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1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与销售;工业自动化控
制系统、工业机电一体化系统、工业远程控制的施工、
上门维护及技术咨询;机械设计和软件的升级改造(不
含限制项目);信息软件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
发、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 2017
03

01
经营期限 2017
03

01
日至
2027

02

28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备注 2019

10

31
日完成注销

(5) 江苏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PB93K9T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激光智能设备、激光器及相关核心部件、元器件、自动
化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及相关
核心零部件、锂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开发、
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
07

04
经营期限 2017

07

04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0
合计 15,000 100

(6) 常州海目星

名称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XG60W44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00
万元
经营范围 精密激光应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机电一体化
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精密加工技术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激光加工服务;设备租赁及
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8

11

16
经营期限 2018

11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
2,500 100
合计 2,500 100

(7) 意大利海目星

名称 Hymson Italy
S.R.L.
地址 Via Serra 50 -
36030 Lugo Di Vicenza (VI)
公司资本 89,790
欧元
成立日期 2019

6

26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
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900152
号)
境内审批手续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1690
号)

(8) 美国海目星

名称 Hymson USA, Inc.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New Castle,
地址 Delaware 19808
投资额 5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9

7

3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
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境内审批手续 N4400201900380
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3010
号)

(9) 鞍山海目星

名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064096638Q
法定代表人 林国栋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
1
号楼
1-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钣金产
品、计算机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计算机软硬件、
元器件技术研发、制作(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安装、
调试、维护、技术咨询服务;激光设备、计算机自动化
设备租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凭资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时间 2013
4

24
经营期限 2013
4

24
日至
2023

4

24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50 70
2 广州海目星 450 30
合计 1,500 100

7.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尚未拥有分支机构。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深圳科诺克 公司董事聂水斌曾持
10%,寇令涛1持股

80%,吕振飞持股
10%。2019

6

28
日已注销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
机电设备、电子测试设备、自动
控制器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 广州市越智
激光科技有
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惠珍持股
40%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
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制造;机床附件制造;其他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
加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通用机械设
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软件零
售;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
3 深圳远策房 公司副总经理、自然 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物业管理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1 寇令涛在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任职;寇令涛目前还持有丹纳米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产品销售的业务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姓名
产经纪服务 人股东李营的夫妹杨
有限公司 士英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9. 其他重要关联方

其他重要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

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且在《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基本 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作出相关承 诺。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在 2016 年 12 月完成对广州海目星 的收购后不存同业竞争的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作出相关承诺。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 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 3 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 1 项房屋所有权。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争议和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门海目星拥有的 1 项国有土 地使用权和 1 项房屋所有权存在抵押的情况。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共 拥有 7 处租赁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备
1 深圳市龙
华新区观
澜君龙社
区环观南

26


黄益
/ 17,020 425,500 2015

5

1
日至
2020

2

28
厂房 已备案,
《房屋租赁
凭证》(龙

1G001201
(备))
2 深圳市龙
华区观澜
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
君新工业

4
号厂
房一楼


深圳
市老
俵物
业服
务有
限公
/ 1,100 35,200 2019

4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未办理备案

租赁物业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备
3 深圳市龙
华区观澜
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
君新工业

4
号厂
房二楼


深圳
市云
树鑫
实业
有限
公司
/ 2,000 48,000 2019

1
2

1
7
日至
2020

1
2

1
6
厂房 未办理备案
4 辽宁激光
产业园北
园(中
心)
1


1

2

3
层(鞍
山市立山
区越岭路
263
号)




鞍山
激光
产业
园服
务中
心有
限公
/ 3,168 免租金
3
201
9

7

1
日至
2020

6

30
厂房 未办理备案
5 南沙区裕
丰路
100

7

101
广



广州
番禺
骏业
宏达
洗染
机械
有限
公司
《房地
产权
证》
(粤房
地证字

C263031
7
号)
480 1
4
,676.
48
201
9

7

1
日至
2020

6

30
办公 已备案,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证
明》(穗租

201
9B15103
0
2180
号)

租赁物业

出租
产权证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备
6 江门市蓬
江区金益

3
号金
凯登
3





广东
珠西
智谷
投资
有限
公司
粤房地
权证江
门字第
0114127
838
9,796 免租金
3
2017

7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已备案,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证
明》(江租

2017000907
号)
其他房屋的使用情况
7 江苏省常
州市金坛
区金坛大

66

3
栋房屋




/ / 7,394.
83
无偿使

2020

6

30

房、

公、
宿舍
未办理备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承租的上述物业中,除第 1 项、第 5 项和第 6 项已经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外,其余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在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 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 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承租的上述物业,除第 5 项和第 6 项的租赁物业出租方已提供房屋所 有权证外,第 1 项至第 4 项和第 7 项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向本所律师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在出租方能够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产所有 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前,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该等物业 的权利未得到有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租赁协议取得其对租 赁物业使用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确认,该等租赁存在无法受到法律 保护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仍可依据 租赁合同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相关主体就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作出了如下确认:

(a)关于第 1 项至第 3 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备局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有关情 况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19]250 号),该等租赁物业 "不在《深圳市 2019 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及我局正组织街道办 开展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 元计划拟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 重建用地范围内。",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就第 1 项租赁物业出 具了《证明》,"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拥有的集体 建设用地……原龙兴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同意;目标土地的规划用 途为非农业用地。",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就第 2 项和第 3 项租 赁物业出具了《证明》,"目标厂房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物 业,已根据深圳市规定,办理了历史遗留违规建筑普查登记,可进入租 赁市场;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 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地。";(b)关于第 4 项的租赁物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证明》, "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 263 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

3-3-1-55

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 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c)关 于第 7 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7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 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 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 3 栋房屋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 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 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 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的在建工程主要有江苏海目星的在建厂房,已取得该项在建工程现阶段所 必须的各项建设许可及审批,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

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3-3-1-56

(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分别 为 4 项和 1 项。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 权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www.cnipa.gov.cn/)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专 利共计 30 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 216 项,《外观 设计专利证书》的外观专利共计 2 项。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 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CPCC 微平台(http://weixin.ccopyright.com/)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 6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合法拥有或有权使用上述商标、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无特许经营权。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依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设备,该等设备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自购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销售合同、 采购合同、重组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工程合同、保荐及主承销协议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一)"]。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履行该等 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二)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 (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在本法律意见 书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3-3-1-58

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合并或分立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包括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金杜认为,上述增资扩股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减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重大股权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股权收购。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现行)系经发行人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且已报深圳市监局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章 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 案)》已获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 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现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发行人共召开了股东大会 16 次、董事会会议 25 次、监事会会议 5 次。

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 职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分别为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 3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变化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缘于对公 司原有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以及相关人员辞职而 发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中的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金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符合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1. 监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的监事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中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庄任艳、杨文杰和章月洲, 其中庄任艳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杜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要求。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率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取得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其中有 3 笔财政补贴的金额较大(单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 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 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前述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文 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总额 7 亿元的 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 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 其中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兑现 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兑现";蓬江府[2010]18 号文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对蓬江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先 进制造业项目进行工业扶持,前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审议确认江门海目星属于符合蓬江府[2010]18 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 享受工业扶持的公司。

2.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1,900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与上述 第 1 项相同。

  1. 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 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 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 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公 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 区管委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 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 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 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基于上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 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 市金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 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能依法申 报和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江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取得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蓬环审 [2018]24 号),该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全面投入生产,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尚在办理过程中。2019 年 12 月 16 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了 《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说明》,认定"江 门海目星的生产项目已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取得(蓬环审[2018]24 号) 《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

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

保护部令第 48 号),江门海目星主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 业,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暂未发现江门海目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环境保护部门 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及其境 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 案,并已取得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 (四) 根据深圳市监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市场监督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品质量 符合相关规定,未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重大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和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已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已取得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具体的兼并、收购其 他企业的项目。
  •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如下:

"公司始终坚持"改变世界装备格局,推动人类智造进步"的使命,秉承 "成为全球工业激光与自动化智造第一品牌"的愿景,专注于激光及自动 化智能装备领域的研发与市场拓展。不断增强公司的激光光学及控制技 术、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以行业发展为发展方向,以客户需 求为导向,持续开发符合下游产业的新设备,促进下游行业产业升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中国 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广州海目星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 发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穗番)安监认[2016]J005 号)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穗番)安监管罚[2016]J005 号),广 州海目星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消

防栓前堆放杂物、通道堵塞;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广州海目星被处罚款金额为一 万元,属于该类违法行为所对应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此外,根据广州 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 海目星"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境内下属企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行人 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的相关 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 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 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对《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 阅。金杜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 盾之处。金杜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 法律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5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 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 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第 1 题:关于股本变更

1.1 申报材料未完整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 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 号)之 2 的要求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1.2 发行人股东较多,发行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6 号)(以下简称《准则》)的要求披露股东的基本情况。

请发行人:(1)按照《准则》第四十二条之(四)披露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 基本情况、并说明股东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三类 股东。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申报前一年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文件、新增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机构股东普通合伙人营业执照、私 募基金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2.查阅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和纳 税凭证;访谈了申报前一年股权转让双方,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受让股份 的交易情况;

3.访谈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取得并查阅了新增机构股东的合伙协议,检索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信息,核查了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 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 员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等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对发 行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穿透核查,对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股份、外资股 份及员工持股平台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5.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核查了

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情况。

(一)申报材料未完整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 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 号)之 2 的要求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 36 号)之 2 的要求,"对 IPO 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 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 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 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 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共新增 4 名股东,分别为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 高菁(以下合称"新股东")。其中,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均于 2019 年 6 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入股,高菁于 2019 年 11 月通过受让赖源棱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入股。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要求对发 行人新增股东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1)江苏拓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拓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573422649
法定代表人 黄卫星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6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
2

11
实业项目投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处置及相关咨
询服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提供项
经营范围 目投资咨询、企业改制及上市策划咨询、财务咨询、投
资机会研究咨询、项目技术专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
元)
股权结构 1 黄卫星 1,000 50%
2 姜毓萍 700 35%
3 王国伟 300 15%
合计 - 2,000 100%
实际控制人 黄卫星

(2)重道永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永旭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W96WD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
39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3

26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取得许可和
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1 徐世中 有限合伙
11,800 45.38%
2 钱海英 有限合伙
5,000 19.23%
3 缪丽锋 有限合伙
3,000 11.54%
出资结构 4 常州梦想工
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2,900 11.15%
5 曹新华 有限合伙
2,200 8.46%
6 谈珂 有限合伙
1,000 3.85%
7 宁波远道永
旭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普通合伙
100 0.38%
合计 - - 26,0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永旭的普通合伙人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AG6Y18H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90

2
号楼
21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12

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1 苏小相 有限合伙
100 24.94%
2 徐世中 有限合伙
100 24.94%
出资结构 3 冯宁 有限合伙
100 24.94%
4 常州瀚远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
100 24.94%
5 常州重道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普通合伙
1 0.25%
合计 - - 401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普通合伙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MAFK36U
法定代表人 朱秀娟
注册资本 210
万元
注册地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10

27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不得从事金融、
经营范围 类金融业务)、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
1 缪国元 189.5 90.24%
股权结构 苏州工业园区人
2 大精英投资管理 10.5 5%
有限公司
3 徐世中 10 4.76%
合计 - 210 100%

(3)重道扬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扬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CN357U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
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
1
号楼
C

10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12

11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出资结构 1 常州梦想工
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42.25%
2 缪丽锋 有限合伙人 3,000 21.13%
3 江苏慧德科
技发展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 10.56%
4 徐世中 有限合伙人 1,500 10.56%
5 胡丽敏 有限合伙人 1,000 7.04%
6 朱亚南 有限合伙人 1,000 7.04%
7 常州润道投
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普通合伙人 200 1.41%
合计 - - 14,2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道扬帆的普通合伙人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BFWU9C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 18 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
1
号楼
C
座一层科技金融中心
10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11

20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性 出资额 出资比
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万
元)
1 苏州工业园 有限合伙 219 73%
区人大精英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2 上海谱润股
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78 26%
3 常州重道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普通合伙
3 1%
合计 - - 300 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 通合伙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MAFK36U
法定代表人 朱秀娟
注册资本 210 万元
注册地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10

27
经营范围 动)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不得从事金融、
类金融业务)、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股权结构 序号
1
股东名称
缪国元
认缴出资额
(万元)
189.5
持股比

90.24%
2 苏州工业园区人 10.5 5%
大精英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3 徐世中 10 4.76%
合计 - 210 100%

(4)高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菁的基本情况如下:

高菁,女,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03196805******,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2.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1)产生新股东的原因

序号 新股东 原因
1 江苏拓邦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2 重道永旭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3 重道扬帆 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合作伙伴,且新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赖源棱按照入股公司时的约定在从公司离职时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4
高菁
的全部股份,高菁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同意受让公司股份

(2)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序号 新增股东
名称
出让
转让价款
(万元)
持股数量
(万股)
受让股比
(%)
入股价格
(元/
股)
定价依据
1 江苏拓邦 赵盛
2,000 150.00 1.00 13.33 以公司
2019
年净
利润的预估值的
序号 新增股东
名称
出让
转让价款
(万元)
持股数量
(万股)
受让股比
(%)
入股价格
(元/
股)
定价依据
20-25
倍作为公司
估值
2 重道永旭 赵盛
1,500 112.50 0.75 13.33 以公司
2019
年净
利润的预估值的
20-25
倍作为公司
估值
3 重道扬帆 赵盛
500 37.50 0.25 13.33 以公司
2019
年净
利润的预估值的
20-25
倍作为公司
估值
4 高菁 赖源
57.63555 17.96 0.12 3.21 2018
年末未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

3.股份变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新股东、赵盛宇和赖源棱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 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根据新股东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 机构出具的确认函,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股东的工商档案或身份证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 业,具有《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高菁具 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 人出资的资格。

(二)请发行人按照《准则》第四十二条之(四)披露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基 本情况、并说明股东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1.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有法人股东包括 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和同方汇金,均不属于国有股东。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和同方汇金的 基本情况如下:

(1)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深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08

25
营业期限 1999
08

25
日至
2049

08

25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2,843.4070 28.1952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股权结构 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58,543.8000 10.7996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30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19,352.6197 3.570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253.1829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38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7,590.6789 1.4003
13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67.4818 1.3222
1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65.1335 0.2334
合计 - 542,090.1882 100

b.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深创投股权结构,深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属于国 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深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 资企业)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限公司,前述股东合计持有深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 50%,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2)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东莞红土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190006217417XY
法定代表人 李守宇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12
号楼
4
410A1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3
03

15
营业期限 2013
03

15
日至
2020

03

07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创投 10,500 35
2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20
股权结构 3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6,000 20
4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3,000 10
5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3,000 10
6 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 1,500 5
合计 - 30,000 100
-- ---- --- -------- -----

b.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东莞红土股权结构,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不属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东莞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东莞红土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 资或全资企业)为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前述股东合计持有东莞红土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 50%),因此东 莞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东莞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3)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a.深圳红土创投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0300349601220L
法定代表人 蒋玉才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国鸿
1

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业务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成立日期 2015
07

15
营业期限 2015
07

15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创投 6,000 24
2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000 20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4,000 16
股权结构 4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有限公司 4,000 16
5 深圳市亦丰实业有限公司 3,000 12
6 孙雪珍 2,000 8
7 陈静 750 3
8 刘晓昕(监护人:陈静) 250 1
合计 - 25,000 100

b.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深圳红土创投股权结构,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 位,不属于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深圳红土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深圳红土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 资或全资企业)为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前述股东合计持有深圳红土创投的持股比例未超过 50%,因此深圳红土创投不符 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深圳红土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

(4)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a.同方汇金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0300326607056K
法定代表人 王灿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
6
号天安数码时代广场
A

240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
务);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5
02

04
营业期限 2015
02

04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 5,500 55
2 王灿锋 2,100 21
3 刘静 1,500 15
4 刘建川 900 9
合计 - 10,000 100

b.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 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 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同方汇金股权结构,同方汇金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属 于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同方汇金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同方汇金提供的穿透核查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同方汇金的股东均 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因此同方汇金不 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同方汇金不属于国有股东。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

2.发行人不存在外资股份

2 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0)的全资子公司,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非自然人股 东均系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外资股份。

3.发行人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三)发行人不存在三类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共有 22 名非自然人股东, 其中,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同方汇金、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 江苏拓邦不属于私募基金,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国信蓝思、 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东莞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润土亿成、深圳 慧悦、深圳红土创投、招银一号、天慧成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重道永旭、 重道扬帆为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计划,发行人不存在三类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涉及的股权转让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争议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新增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 〔2019〕36 号)之 2 相关要求;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发行人 现有股东中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情况。

二、《问询函》第 2 题:关于财务总监离职

发行人 2019 年 1 月财务总监更换为高菁。2019 年 10 月,原财务总监赖源棱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 0.12%股权作价 57.64 万元转让给高菁,转让价格为 3.21 元/ 股,转让价格依据为 2018 年末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金额,远低于 2019 年 6 月 份的转让作价。请发行人说明:(1)原财务总监赖源棱辞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 去向;(2)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的原因及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3)高菁 2019 年 1 月起担任财务总监,2018 年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的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赖源棱和高菁 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的支付凭证、赖源棱和高菁出具的《确认函》, 并对赖源棱和高菁进行了访谈;

2.取得并核查了高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向高菁发放工资和奖金 的银行凭证,以及发行人和高菁出具的《关于高菁领取薪酬的确认函》。

(一)原财务总监赖源棱辞职的具体原因及离职去向

2017 年 10 月,赖源棱被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 年 4 月,赖源棱辞去公司 财务负责人职务。赖源棱辞任财务负责人的具体原因为:赖源棱的配偶于 2019 年 3 月收到暨南大学任职通知(于 2019 年 8 月正式转入暨南大学任职),赖源

棱有 2 个子女且年龄较小,加上广州具有较好的教育资源,经家庭共同协商,决 定从公司离职去广州工作生活。辞职后赖源棱现就职于广州飞猪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二)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的原因及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赖源棱与高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赖源棱将其持 有发行人 0.1197%的股份以人民币 57.63555 万元转让给高菁。赖源棱转让上述 股权的原因为:赖源棱按照入股公司时的约定在从公司离职时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的全部股份,且转让价格为应参照上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由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已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高菁已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向赖源棱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赖源棱已就本次 股份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赖源棱和高菁出具了《关于股份转让相关事宜的确认函》,确认本次股份 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赖源棱申报前向高菁转让股份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高菁 2019 年 1 月起担任财务总监,2018 年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原因,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2019 年高菁在公司任职情况

2019 年 1 月,蒋绍毅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聘任高菁为 董事会秘书;2019 年 3 月,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聘任高菁为非独立董事;2019 年 4 月,赖源棱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 职务,公司聘任高菁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上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充分披露。

2.2018 年高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原因

高菁于 2018 年 12 月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公司风控部总监一职并领取当月 薪酬及奖金。

3.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概况"之"(一)董 事会成员"之"(4)高菁"补充披露如下:

"(4)高菁

女,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9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副处长, 2002 年 1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航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财务部副部 长,2014 年 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中国航空工业机电系统有限公司财务部项目总 会计师,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 首席风控官,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8 年 12 月起在公司担任公司风控部总监,2019 年 1 月起在公司任职董事会 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赖源棱申报前转让股份具备合理原因,其与高菁的股权转让的真实有效,不存 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高菁从公司取得的报酬系基于高菁为公司提供的服务,高菁与公司、公司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三、《问询函》第 3 题: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公开检索信息,部分发行人主要专利发明人未 被列为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 发〔2019〕29 号)(以下简称《问答》)之 6 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 定依据,充分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 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 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3)说 明主要专利发明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如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 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访谈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和查阅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了解核心技术人员的及 其在发行人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2.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文件,查阅专利发明人信息;

3.查阅了发行人主要研发项目、在研项目、承接的科研项目资料,查阅各主要参 与人员信息。

(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 29 号)(以下简称《问答》)之 6 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充分 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 挥的具体作用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之"(六)研发人员情况"增加"3、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 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补充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激光、自动化 等行业拥有多年从业经验,具备激光、自动化等行业较强的专业背景;(2)在 公司技术研发、专利取得、软件开发、核心技术开发等研发活动中作为负责人或 重要人员,对公司取得的研发成果具有重要贡献。

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赵盛宇,博士,资深光学专家,曾获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 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万人计划)、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2009 年加入海目 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 169 项,其中发明专利 21 项,实用新型 专利 147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曾主导海目星精密加工控制软件的开发工作; 曾主导及参与公司 18 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风冷式 12W 紫外激光发生器及其标 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发、动力电池 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转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成果及软件著作权。

2、林国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获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各类科技 进步奖。2013 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 104 项,其中 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102 项;曾参与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 件、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 软件等软件的开发;曾主导及参与公司 10 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锂电池电芯 极片激光裁切一体化关键技术研发、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 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 件著作权。

3、张松岭,硕士,资深自动化技术及控制技术专家,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广东省动力电池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曾在海外多家顶尖半 导体公司及上市公司担任自动化技术负责人,主持多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 目。2011 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 164 项,其中发明 专利 21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3 项;曾参与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件、 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软件、 海目星动力电池电芯真空烘箱设备控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公 司重要研发项目 17 项,包括: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 发与应用、重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动力电 池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转化、锂电池电芯极片一出四卧式激光切割技术 研发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4、周宇超,硕士,2015 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 85 项, 其中发明专利 9 项,实用新型专利 76 项,且发表了两篇论文;曾参与海目星激 光精密加工控制软件、海目星动力电池合芯贴胶机控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 曾主导及参与了公司 16 项重要研发项目,包括:高端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 备研发与产业化、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研发、新能源汽车动 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PCB 紫外精密镭射切割成型设备应用示范等项 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5、田亮,硕士,2011 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利 72 项, 其中发明专利 10 项,实用新型专利 62 项;曾参与极片切割成型机控制软件、海 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动力电池保持架安装机控制软件 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了公司 10 个重要研发项目,包括:手机 OIS 防抖模组切割焊接一体化关键技术研发、重 20180099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 器研发、高端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备研发与产业化、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

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6、彭信翰,硕士,参与开发十余项自主创新产品,在精密线轨技术、高精度的 检测反馈、激光能量控制及数控装备技术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2014 年 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多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曾主导及参与公 司多个激光工艺开发与突破的重要项目,包括:高速高精度蓝宝石材料激光精密 加工装备的研发、柔性 OLED 激光智能切割钻孔一体化制程关键技术研发、高端 电子产品激光制造关键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高速高精度 3D 曲面玻璃光刻固化设 备研发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7、温燕修,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机器人及自动化产品开发工作 10 余年,曾 获两项沈阳市科技成果。2016 年加入海目星,在海目星累计负责或参与申请专 利 37 项,其中发明专利 4 项,实用新型专利 33 项;曾参与海目星动力电池入壳 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电芯配对机控制软件、海目星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控 制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工作;曾主导及参与公司 8 个重要研发项目,包括:动力电 池全自动电芯配对设备研发、动力电池软连接全自动激光焊接关键技术研发、锂 电池电芯转接片激光焊接关键技术研发、动力电池电芯入壳焊接设备设计及成果 转化等项目,并取得相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二)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之"(六)研发人员情况"增加"3、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 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补充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的情况对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说明如下:

1、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

公司研发人员包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一般研究人员,公司研发部门 的主要成员皆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赵盛宇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整体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林国栋,监事;张松 岭,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责人,根据行业发展前景、公司总体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研发计划,负责研发项目的产业化应用;周宇超,副总经理、激光研发 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激光器的研发及应用;田亮,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的项目研发工作;彭信 翰,精密激光事业部总工程师,主要负责精密激光事业部研发工作;温燕修,战 略项目孵化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重点发展行业领域的技术开发及应用工作。

2、公司主要专利发明人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国内专利权 248 项,包括 30 项发明专利, 216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2 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参与公司专利发明且具有 70 项 专利及以上的人员情况如下:

发明人 专利数量 任职情况
赵盛宇 169 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
张松岭 164 责人
林国栋 104 监事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负责
周宇超
85
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田亮 72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

3、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

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形成了公司 17 项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主要研发

人员皆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两大类核心技术对应的核心研发人员情况如下:

(1)激光器光学及控制技术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责人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风冷式
12W
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1 激光谐振腔光学 周宇超,赵盛宇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设计技术 15w
紫外激光器的研发
30w
绿光激光器的研发
PCB
紫外激光切割成型机研发
皮秒种子激光脉冲放大装置及
2 皮秒激光器技术 周宇超,林国栋 其加工装备研发
皮秒激光器关键技术研发
风冷式
12W
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3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倍频晶体高精度
温控技术
周宇超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5w
紫外激光器的研发
30w
绿光激光器的研发
风冷式
12W
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仿真散热腔体设 周宇超,赵盛宇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4 计技术 风冷式紫外激光高功率发生器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高能量激光切割 双工作台交换自动分区抽风高
5 技术 赵盛宇 速激光切割机
激光同轴视觉定 HP6018D
激光切管机的研发
全自动高速激光锡焊设备关键
6 位技术 张松岭 技术研发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7 电池极片激光切
割技术
张松岭,温燕修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极片激光切割工艺技术研发
8 同轴温控闭环控 周宇超,林国 全自动高速激光锡焊设备关键
制焊接技术 栋,田亮 技术研发
风冷式
12W
紫外激光发生器及
激光表面处理技 其标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9 赵盛宇,田亮 高速高精度蓝宝石材料激光精
密加工装备的研发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责人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智能手机充电变压器精密组装
关键技术研发
PCB
紫外激光切割成型机研发

(2)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

序号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责人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1 极片缺陷智能跳
切技术
林国栋,张松岭 锂电池电芯极片激光裁切一体
化关键技术研发
2 嵌入式高速激光
控制卡技术
张松岭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高速激光控制卡技术研发
3 卷对卷张力控制
技术
张松岭,林国栋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卷对卷张力技术研发
4 集成式工业自动
化控制系统
张松岭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极片切割软件技术平台研发
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关
键设备的研发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芯智能
干燥技术的研发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入壳预焊
设备的研发
动力电池全自动超声波焊接设
备研发
动力电池全自动电芯配对设备
研发
动力电池自动包
Mylar
设备研

动力电池全自动气密检测设备
关键技术研发
动力电池软连接全自动激光焊
接关键技术研发
5 防高温金属熔珠
粘附材料
温燕修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粉尘防粘附技术研发
6 丝线送线挂线技
赵盛宇,田亮 手机
OIS
防抖模组切割焊接一
体化关键技术研发
序号 核心技术 研发项目主要负
责人
主要研发项目名称
7 除尘仿真技术 赵盛宇,林国栋
20160401 锂离子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粉尘防控及清除技术研发
动力电池电芯激光顶焊智能关
键设备的研发
8 结构强度仿真技
田亮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
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

公司根据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选取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 亮、彭信翰、温燕修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其中张松岭、周宇超、田亮、彭信翰、 温燕修为研发部门的主要成员,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为公司 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温燕修为公司核 心技术对应研发项目的核心研发人员。综上所述,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恰 当。"

(三)说明主要专利发明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如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是否存在影响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国内专利权 248 项,包括 30 项发明专利, 216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2 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参与公司专利发明且具有超过 70 项专利以上的人员情况如下:

发明人 专利数量 任职情况
赵盛宇 169 董事长、总经理
张松岭 164 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负
责人
林国栋 104 监事
周宇超 85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负责
田亮 72 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
师、新产品开发部负责人

根据上表,主要专利发明人中,赵盛宇、林国栋、张松岭、周宇超、田亮为公司 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任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恰当。

四、《问询函》第 9 题:关于主要资产情况

9.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51086 号)处于抵押状态,请发行人结合债务情况及自身偿债能力,说明上述 工业用地是否存在抵押实现风险,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如是,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9.2 根据招股说明书,深圳海目星、广州海目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目前已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及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 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七项生产租赁场所中四项主要租赁场所未取得权 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申报材料,部分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 2019 年 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

请发行人说明下一步有无被处罚及搬迁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 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 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深圳海目星、广州海目星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取得并查阅了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 201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关于广东省 2019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 业备案的复函》;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租赁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出租 方出具的相关说明、证明及复函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承租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房产用途及相关风险的说明、发行人应对可能搬迁而 制定的搬迁计划及搬迁成本测算表;

5.对深圳海目星租赁物业周边的物业租赁市场进行了走访考察,了解物业租赁市 场情况及潜在可替代的租赁房产相关情况;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出具的《承诺函》。

(一)结合债务情况及自身偿债能力,说明上述工业用地是否存在抵押实现风险, 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1.上述工业用地不存在抵押实现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门海目星工业用地(原编号:粤(2019)江 门市不动产权第 0051086 号;因证载信息变更已换发新证,现编号:粤(2019) 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83046 号)的抵押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人 抵押方式 最高债权金额
(万元)
证明编号
1 抵押权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支行
最高额抵押 5,403.5520 粤(2019)江门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38250
2 抵押权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支行
最高额抵押 8,993.8350 粤(2019)江门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38078
3 抵押权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支行
最高额抵押 3,700 粤(2019)江门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37727
4 抵押权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棠下
支行
最高额抵押 4,989.3586 粤(2020)江门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0138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情况,上述抵押合同所形成贷 款余额为 7,226 万元,占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11%,占比较小。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升、偿债能力不断增强。综上, 公司上述抵押物不存在抵押实现风险。

(二)说明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及对公司的影响

发行人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由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联合颁发,有效期为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944203597)。

广州海目星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由广东 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有效期为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 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

综上,发行人和广州海目星均已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不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障碍。

(三)说明下一步有无被处罚及搬迁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等

1.发行人租赁物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承租
出租方 权属
证书
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
备案
1 深圳市龙华新区
观澜君龙社区环
观南路
26
发行
黄益荣3 17,020 2015

5

1
日至
2020

2

28

4
厂房 续租前有
备案,续
租后未备
2 深圳市龙华区观
澜街道君龙社区
凌屋君新工业路
4
号厂房一楼
发行
深圳市老俵
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5
1,100 2019

4

1
日至
2020

3

31

6
厂房 未办理备
3 深圳市龙华区观
澜街道君龙社区
凌屋君新工业路
4
号厂房二楼
发行
深圳市云树
鑫实业有限
公司
2,000 2019

12

17
日至
2020

12

16
厂房 未办理备
4 辽宁激光产业园
北园(中心)1
号楼
1、2、3

(鞍山市立山区
越岭路
263
号)
鞍山
海目
鞍山激光产
业园服务中
心有限公司
3,168 2019

7

1
日至
2020

6

30
厂房 未办理备
5 南沙区裕丰路
100

7

101
广州
海目
广州番禺骏
业宏达洗染
机械有限公
480 2019

7

1
日至
2020

6

30
办公 已备案
6 江门市蓬江区金
益路
3

3
江门
海目
广东珠西智
谷投资有限
公司
9,796 2017

7

1
日至
2020

3

31

7
厂房 已备案
其他房屋使用情况
7 江苏省常州市金
坛区金坛大道
66

3
栋房屋
江苏
海目
/ 7,394.8
3

2020

6

30

房、

公、
宿舍
未办理备

3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变更为李文锦。

4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5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变更为深圳市云树鑫实业有限公司。

6 目前已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7 目前正在协商续租事宜

2.发行人租赁物业有无被处罚的风险,因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

(1)发行人前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7 项的租赁物业

就该 4 处租赁物业,出租人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提供其他 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与出租人之间建立的租赁关系存在构成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在租赁物业所在地的国土 及房屋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合规性及是否会被处罚等情况进行确认前,发行人 作为承租人也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该 4 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被责令补办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也属于房屋租 赁当事人,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被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前述第 4 项的租赁物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 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 263 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 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 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 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因此,该处租赁物业不存在因房屋产权瑕疵被处罚的风险。

该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被责令补办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也属于房屋租赁 当事人,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被处罚的风险。

(3)发行人前述第 5 项、第 6 项的租赁物业

第 5 项、第 6 项的租赁物业均提供了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租赁登记 备案,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就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 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 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 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发行人租赁物业存在搬迁的风险,需承担搬迁费用,但搬迁的费用金额较小

发行人前述第 5 项、第 6 项的租赁物业提供了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办理了 租赁登记备案,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 4 项的租赁物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 263 号激光产业园北 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 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 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鉴于相关房屋主管机关对房屋 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并明确表示"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该处租赁物业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 7 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7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 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 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 3 栋房屋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处租赁物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前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 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编号: 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11 号),该等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 2019 年度土地 整备计划》和我区申报的《龙华区 2020 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 列入的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局牵头处理的十大专项行动相关 地块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我局 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该 3 处租赁物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就发行人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 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 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 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发行人有无下一步解决或搬迁计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为预防因租赁房产瑕疵引起的搬迁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解决措施:

(1)发行人对前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租赁物业的周边进行了走访考察,发现周 边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发行人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在前 述考察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搬迁计划书》,对包括厂房搬迁预算、搬迁时间计 划表、搬迁工作安排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提前规划,考虑到发行人在前述租赁 物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研发流程不涉及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且 不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大规模、特殊化改建,因此搬迁难度较小,预计搬迁时间 需要 20 日,预计搬迁费用为 60-70 万元。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已在江门建设了 2 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如 有必要,发行人前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迅速转移至江

门海目星的前述厂房开展。

(3)就发行人前述第 7 项租赁物业,发行人积极推进江苏海目星的新厂房建设, 预计在江苏海目星的新厂房竣工后将前述第 7 项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转移 至江苏海目星竣工的新厂房开展。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发行人的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五、《问询函》第 10 题:关于技术领先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包括激光器光学及控制技术及与激光系统 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

请发行人具体说明核心技术应用到发行人具体产品的形式、过程以及成果,并且 结合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以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路径, 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发行人具体优势如何体现,发行人是否存在 外部供应商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访谈了公司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了公司业务、技术的发展情况,公司 核心技术的具体内容、起到的具体作用等情况;

2.查阅了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在研项目、承接的科研项目资料;

3.查阅了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行业权威研究报告,了解了行业主流技术

情况。

(一)核心技术应用到发行人具体产品的形式、过程以及成果

公司具备的核心技术包含两大类:激光光学及控制技术及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 动化技术,核心技术运用到设计、生产过程中的形式,以及所达到的效果具体情 况如下: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该技术运用于纳秒系列激光器
生产;该技术通过对有源谐振
激光谐 腔腔长,反射镜曲率,工作物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功率波
1 振腔光 质增益大小进行设计实验,是 动小,光斑圆度好;对应产
学设计 海目星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品的功率波动<1.5%,光斑
技术 节,对于激光器谐振腔内产生 圆度>95%
的激光光束稳定性,功率一致
性等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皮
秒激光器的设计与生产,是海
目星皮秒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节,采用激光脉冲的环形腔放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脉冲宽
皮秒激 大装置或激光双程两级放大装 度窄,光束质量好,光斑圆
2 光器技 置,对毫瓦量级的皮秒激光进 度好;对应产品的脉冲宽度
行高能量放大,且保证激光器 2
<10ps,M
<1.3,光斑圆
多级放大后功率的稳定以及解 度>92%
决激光器的单脉冲能量光束圆
度不佳的问题,相比传统皮秒
放大装置的放大效率提高
30%
3 倍频晶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激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开机时间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体高精 光器的温度控制与反馈,保证 短,可大大提升客户的生产
度温控 激光器开机的迅速性和在长时 效率。对应产品的倍频晶体
技术 间运转过程中的温度稳定性, 温度可调节精度为
是海目星激光器生产的关键环 0.01℃,激光器冷开始时间
节。当温度发生突然改变时, <10
分钟,热开机<2
分钟
温控系统能迅速反应,调整制
冷制热功率,使温度在短时间
内恢复稳态
该技术应用于海目星全系列风
冷激光器光路设计与生产;通
过在散热鳍片内部增加微通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仅需风
仿真散 道,并优化微通道的结构尺寸 冷,无需配置水冷机,从而
4 热腔体 和数量,使散热效率得到大幅 节约能耗和空间,风冷比水
设计技 提高,提升激光器的散热效 冷功耗低
30%以上。对应产
率,保证激光器的稳定。相较 品的纳秒紫外风冷激光器可
于水冷激光器,风冷激光器成 实现大于
12w
激光功率输出
本低、易维护,运输方便,功
耗低
该技术应用于高功率/大幅面/ 可切割厚度更大、幅面更大
管材激光切割设备,其实现主 的板材;最大加工幅面
要是基于光机电软等核心技术 24mx3m;重复定位精度±3
高能量 的综合应用,使高功率激光作 μm;最大移动速度
5 激光切 用于金属表面进行切割,运用 140m/min;实现钣金加工柔
割技术 光机电软的综合技术解决高功 性生产,充分保证钣金加工
率、高速、高质量的切割工艺 高质量、高效率、节约人力
问题,是相关设备核心的、综 成本
合性的技术。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该技术应用于需要使用同轴视
觉系统提升打标、清洗、焊接
或切割精度的工艺,在激光设
激光同 备中工艺加工前采用
CCD
拍照
该技术能够协助相关设备快
轴视觉 运算,进行定位及指导激光补 速、准确识别
mark
点并进
6 定位技 偿。是激光设备生产的关键环 行精确镭雕,使定位精度提
节之一,贯穿于设备的设计、 升至±0.01~±0.03mm,减
组装、调试等阶段。对产品一 少设备运动时间
致性及精度控制等有着非常重
要的影响。
该技术应用于锂电池极片制造
过程中的极耳切割、极片分
条、极片裁切等工艺环节,是
锂电池极片制造提高质量、降
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技 该技术替代传统刀模切割工
术,利用激光的无接触式加工 艺,切割速度从
25m/min
电池极 特点,避免刀模切割产生的毛 高到
120m/min,切割效率
片激光 刺、掉粉、开裂等质量问题,
25m/min
最高提升到
7 切割技 利用激光的长周期工作免维护 120m/min,切割质量中的毛
的特点降低刀模频繁维护更换 刺可控制在
20um
以内,量
造成的成本损失,利用激光的 产后的切割尺寸精度在±
可连续式加工的特点替代刀模 0.2mm
左右。热影响区宽度
间断式切割方式,大幅提高极 控制在小于
100um
左右。
片切割效率。运用外光路系统
将高能激光束进行准直聚焦,
精准作用于极片表面,在
0.5mm
左右的焦深范围内,通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8 同轴温
控闭环
控制焊
接技术
过高精度控制扫描路径,在极
片上切割出
0.05mm
左右的切
缝。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
3C
行业焊接
工艺,是
3C
产品生产过程中焊
接工艺(如线圈,手机等)的
关键环节之一。整合激光传
输、温度检测、视觉检测三类
功能于一个同轴焊接模块,模
块保证了激光聚焦光斑、红外
测温点、视觉成像焦点同时聚
焦在同一平面内。首先通过视
觉定位,激光出光焊接,焊接
过程中通过同轴红外高速测温
器件探测焊接过程中熔池温
度,并通过闭环把数据传输给
总控系统,系统根据温度变化
实时调节激光输出能量,最终
保证焊接效果的一致性和稳定
性。
该技术替代传统焊接方式,
避免传统工艺的锡量不均、
焊点拉尖、频繁更换铬铁头
等问题;
公司自行设计的同轴光路焊
接头,整合了圆形和环形光
斑,且光斑大小可在
0.6~3mm
范围变化,适应不
同大小焊盘;温控采样速度
达到
60us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
3C、PCB
激光的非接触、无耗材、精
9 激光表
面处理
技术
行业的标记、去镀层等精密加
工工艺。根据不同材料特性,
特别是根据材料的光谱吸收曲
线及分子间能量等级,利用不
同波长及不同功率密度的激
度高等优点,提升了产品生
产中的良率,精细度等指
标;
公司全自动
PCB
激光打标机
性能指标如下:设备精度可
光,使激光束与物质表面相互 做到±3um,二维码标记能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作用,产生熔融,等离子体,
气化等过程,从而使材料表面
发生气化,熔化变色等变化。
通过非接触性急热、急冷处
理,实现产品改性变质。该技
力可到
45

2x2mm,雕刻
深度≤15um,单个
5*5mm

维码整板完成时间
10s
术易控制处理范围,热影响区
小,产生的残余应力及变形量
小,且不造成化学污染。
10 极片缺
陷智能
跳切技
该技术应用于锂电池极耳成型
设备的来料检测、判断、调
整、处理等智能控制环节,是
极耳成型工序减少物料损耗,
避免人工处理缺陷从而提高生
产效率的关键控制技术。通过
智能视觉系统实时监控来料状
态,发现缺陷时精准计算缺陷
到切割工位的距离,与一个极
耳周期的长度关系,在缺陷即
将到达切割工位时暂停执行极
耳切割,等待缺陷位置通过切
割工位一定的安全距离后,自
动重启完整周期的极耳切割,
并在缺陷位置做好标记,然后
系统登记缺陷特征,以匹配下
一次来料缺陷。
针对有缺陷的物料可以减少
50%的损耗,跳切速度可兼

10-120m/min,跳切精度
可达到±0.2mm
11 嵌入式
高速激
该技术通过使用
ARM+FPGA
芯片
组合实现激光联动加工等多项
该控制卡使用
AXI4
片内总
线实现存储器和控制器的数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光控制
卡技术
控制功能。通过对激光器、激
光振镜头、运动模组三方面的
实时同步控制,实现高速、高
精度的极片图形切割、打标等
工艺。极大提升了数据传输速
度和执行精度,兼容多种脉冲
及连续型的激光器,并增加四
重安全防护机制。
据传输,激光数据传输速度
提升至原来的
3
倍;支持采
集编码器信号,支持飞行切
割功能,激光切割实现无限
范围切割;、控制卡支持双
工位激光切割,板卡面积减
小至原来的
50%;切割精度
提升为原来的
5
倍,采样频
率提升为原来三倍;切割精
度(对齐度、间距)误差小

0.2mm;提高数据利用
率,缩短通信总时间。实现
切割精度达到±0.15mm,速
12 卷对卷
张力控
制技术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电池的极耳
成型设备极片切割、分条、收
放卷、裁片等整个带路系统
中,由驱动+反馈系统构成,包
含四部分:辊阻摩擦调节抵
消、带路张力设定持续、加减
速张力波动收敛、PID
张力趋
势预估。在卷对卷运动的场景
下,通过张力控制系统确保张
力恒定。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由
于张力不稳定生产过程中断带
或影响生产的电池质量。
度达到
120m/min。
卷对卷生产过程中最优匀速
段张力控制在±1N(张力设
定在
10-150N);提高收卷
对齐度、提高切割精度;有
效的避免张力对整体设备的
不利影响,提升了设备稳定
的性能和产品的工艺质量;
标准机型辊阻静态摩擦调节
低消约为
15-25N,小于设
定张力的
50%即可实现精准
控制,动态调节过程小于设
定张力的
5%;带路张力设
定持续收敛波动率为
2%-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3%;加减速区间张力设定持
续收敛波动率为
10%-15%;
PID
张力趋势预估将以上三
部分串接、集成形成整个张
力反馈系统
该系统框架具有层次化结构清
晰,底层多硬件兼容,人机界
面与逻辑控制分离,调试过程
简化,快速开发,维护调试过
程快速等特点。系统整体由基
础硬件驱动层、核心控制层、 该系统是各种功能模块可快
外设控制层、状态监控层以及 速集成到统一的框架下;可
人机交互层组成,能适用于以 集成各类控制板卡、PLC、
激光工艺为核心的自动化生产 外设;快速对外提供统一接
集成式 与制造设备。通过封装底层的 口;软件操作界面可快速定
13 工业自 运动控制的轴类、电机、检测 制;使用该技术大量减少了
动化控 类外设,如
CCD、各类高精度
开发周期,提升了设备的稳
制系统 传感器等,将不同自动化设备 定性,简化设备的操作,优
的动作逻辑与人机交互界面进 化人机交互。实现了开发复
行组件化,将机构的模组组态 用性达到
30%-50%,开发周
化,使复杂的设备自动化与激 期短,可扩展性强,能快速
光工艺通过点对点或多线并联 识别故障
的调试技术,快速实现生产与
制造类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的运
行逻辑与动作。该系统提供了
一个简化、高效、高性能的工
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框架,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是公司大部分产品控制系统的
基础平台。
该材料应用于生产激光加工工
位的夹治具或零部件,是激光
加工关键技术。采用耐高温防
粘附的特殊金属材料,防止激
光加工产生的金属熔珠烧结在
夹治具或零部件表面。对比耐
高温工具钢、碳化钨、氧化 该技术有利于支撑结构靠近
防高温 铝、石墨等材料的特性,再经 激光加工点为加工对象提供
14 金属熔 过实验效果对比,最终验证出 支撑,限制抖动,提高加工
珠粘附 最佳的材料组合作为激光切割 速度,实现切割速度最高可
材料 材料的垫片、夹治具、保护罩
120m/min。
等,使得激光熔融飞溅出的金
属熔珠无法粘合,在此条件
下,垫片、夹治具、保护罩等
结构可以更加靠近激光,使待
加工物料的支撑更好,抖动更
小,加工速度更快。
该技术应用于
SMA
记忆合金去
皮挂线工艺,是
SMA-VCM
去皮
丝线送 挂线机关键环节,确保
SMA
利用杠杆原理设计的挑线机
15 线挂线 线本体无损伤。通过张紧力控 构,可将挑线长度精度提高
技术 制结构保证受力恒定,通过杠 一个数量级达到
1.5um
杆原理的挑线结构保证长度精
度,通过铆压压力及位置精度
控制保证铆压稳定性

核心技
运用核心技术达到的效果、
术名称 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 成果
该技术应用于激光加工除尘工
艺,是激光加工关键环节。通 可量化除尘效率,且满足除
过流场仿真分析和统计学分 尘要求的情况下,流体更加
除尘仿 析,将粉尘的飞溅特性、外溢 稳定,对待加工物料的扰动
16 真技术 位置、外溢质量进行理论计算 更小,提高加工速度。除尘
和量化分析,并在理论分析基 装置粉尘外溢量<2%,保障
础上设计优化吸尘口和吸尘罩 切割精度最高为
120m/min
结构,指导优化除尘装置
该技术应用于结构设计的强
度、变形、疲劳等性能评估,
是自动化设备设计的关键辅助
技术。利用专业结构力学仿真 根据仿真结构显示的结构薄
结构强 工具,输入机械结构的重量、 弱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结
17 度仿真 负载、材料、受力等基础数 构加强,在设计阶段即可避
技术 据,输出结构的变形、震动、 免设备强度失效、寿命不足
疲劳等,根据仿真结果中的薄 等潜在风险
弱位置,分析其原因,进行有
针对性的结构加强等优化设
计。

(二)结合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以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 路径,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发行人具体优势如何体现,发行人是 否存在外部供应商依赖

1.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及设备的类型和用途说明上述技术的实现路径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类别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激光光学类 19,222.30 25.07% 19,401.48 33.70% 18,607.84 36.90% 6,990.71 27.81%
机加钣金类 16,203.19 21.13% 14,503.00 25.19% 9,432.85 18.71% 6,447.21 25.64%
设备仪器类 14,291.45 18.64% 4,877.99 8.47% 5,687.29 11.28% 3,934.09 15.65%
传动类 4,568.41 5.96% 2,985.27 5.19% 2,326.44 4.61% 835.08 3.32%
电动类 4,697.80 6.13% 3,857.84 6.70% 2,645.46 5.25% 1,003.12 3.99%
电气类 7,380.47 9.62% 4,409.75 7.66% 4,383.73 8.69% 2,245.46 8.93%
气动类 2,828.82 3.69% 1,657.38 2.88% 1,464.93 2.91% 834.03 3.32%
视觉软件类 4,174.74 5.44% 3,546.10 6.16% 2,923.55 5.80% 1,361.24 5.41%
辅料及包材 3,322.35 4.33% 2,331.63 4.05% 2,952.32 5.85% 1,490.58 5.93%
合计 76,689.54 100.00% 57,570.45 100.00% 50,424.41 100.00% 25,141.52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各类原材料中,激光光学类、机加钣金类及设备仪器类金 额占比较高,三者合计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69.10%、67.37%、66.89% 及 64.83%,占比较高。

激光光学类原材料主要包括激光器、激光模块、焊接头、切割头、振镜、场镜、 扩束镜、镜片、光源等,由于公司生产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使用的激光器部分来自 外采,部分自产,故采购的原材料中既包含激光器整机,同时也包含激光器零部 件。机加钣金类原材料主要是构成设备主体框架的原材料,此外,设备的很多机 械机构件都属于机加钣金类原材料,主要包括机架、大板、铝型材外罩、PC 板、 亚克力板、辊类、普通机加件、精密机加件等。公司为客户提供成套的激光及自 动化综合解决方案,很多订单都是成套的生产线,整个产线由多道加工工序构成, 涉及多种加工设备,其中部分标准化程度较高、涉及其他行业领域或附加值较低 的设备,公司通过直接采购获得,主要包括:各类型测试仪、机器人、机器人轨 道、冷水机、工业空调、烟雾净化器、碎料机、真空泵等。

公司通过分析市场和客户需求,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进行研发,突破技术难点, 形成可销售的产品,在该过程中逐渐积累并形成了当前的技术体系。对于客户定 制化的系统,核心技术的运用涵盖了前端方案设计、关键加工环节的工艺及控制、 关键模组的设计及选用,通过结构设计、方案设计来实现对各个加工环节关键指 标的高精度控制,以达到预计的质量要求。

激光器及其部件、机加钣金件、设备仪器等原材料只是核心技术的作用介质,原 材料是运用核心技术制定解决方案的具体实现载体,核心技术在各加工环节的具 体实现路径可参见本题第一问的回复中"核心技术运用的形式、过程"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采购材料,具体优势如何体现,是否存在外部供应商依赖

(1)公司充分借助上游产业链充沛的优质资源,择优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对供 应商的依赖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的供应链体系逐渐完善,已具备丰富的采购渠 道。公司生产经营需采购的原材料都具备充分的市场供给,同质或可替代产品较 多,不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且针对每类原材料,公司与多个合格供应商进行合 作,具体原材料的采购均经过性能、价格的评选,再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因此不 存在对具体某个外部供应商的依赖。

(2)公司多年聚焦在业务的核心环节,竞争优势不断巩固

公司凭借多年的行业积累和技术研发工作,已具备较为全面且成熟的激光光学控 制技术、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凭借公司对两类核心技术的掌握,公 司在激光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稳定性控制以及效率提升方面,部分关键指标已 达到或超过行业领先水平。通过对业务关键环节重要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不断 积累新的技术及工艺,使激光加工及自动化有机结合的优势不断得以巩固和增强。

(3)公司核心技术具体优势不依赖于原材料

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优势以及使用原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1 激光谐振腔光
学设计技术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功率波动
小,光斑圆度好;对应产品的功
率波动<1.5%;光斑圆度>95%;
美国
Lumentum
公司的
Q-Series
激光功率波动<+2%,光斑圆
度>85%;美国相干公司的
MATRIX355
激光功率波动<2%,光
斑圆度>90%
涉及原材料:激光晶
体,激光泵浦源,镜
片;该技术涉及使用的
原材料参数都是自主设
计,定制化采购,不存
在外部依赖
2 皮秒激光器技
该技术使得激光输出脉冲宽度
窄,光束质量好,光斑圆度好;
对应产品的脉冲宽度
<10ps,M2<1.3,光斑圆度>92%;
美国
Lumentum
公司的
PicoBlade
系列皮秒激光器
M2<1.3,脉冲宽

10ps。美国相干公司的
HyerRapid
皮秒激光器
M2

1.3-1.4
间,脉冲宽度<15ps,光
斑圆度>85%
涉及原材料:激光晶
体,激光泵浦源,镜
片;该技术涉及使用的
原材料参数都是自主设
计,定制化采购,不存
在外部依赖
3 倍频晶体高精
度温控技术
该技术使得激光器开机时间短,
可大大提升客户的生产效率。对
应产品的倍频晶体温度可调节精
度为
0.01℃,激光器冷开始时间
<10
分钟,热开机<2
分钟;
美国
Lumentum
公司的
Q-Series
激光器冷开始时间<20
分钟,热
涉及原材料:电子元器
件;算法程序为自主编
写,电路控制板为自主
设计,定制化采购,不
存在外部依赖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4 仿真散热腔体
设计技术
开机<10
分钟;美国相干公司的
MATRIX
激光器冷开始时间<20

钟,热开机<5
分钟
运用该技术的纳秒紫外风冷激光
器可实现较大激光功率输出
(>12W),美国相干公司的
MATRIX355
紫外风冷激光器输出
激光功率最高为
8W
涉及原材料:机械加工
件;机械图纸参数都是
自主设计,定制化采
购,不存在外部依赖
5 高能量激光切
割技术
最大加工幅面
24mx3m;重复定位
精度±3μm;最大移动速度
140m/min。德国通快激光
(Trumpf)的
Trulaser
系列
2D
激光切割机,可搭载
2000w

6000w
激光器,最大速度
140m/min。
涉及原材料:高功率激
光器;该技术通过对高
能量激光切割机床的结
构、控制系统及关键工
艺的设计开发,实现了
高能量激光对大幅面金
属板材、型材的切割,
该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
要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
6 激光同轴视觉
定位技术
与基恩士和康耐视公司使用的外
部集成视觉系统的方案相比,检
测精度由±0.05mm
提升至±
0.01~±0.03mm
的水平。
涉及原材料:CCD
镜头;
CCD
镜头属于基础硬件,
需要根据该技术的应用
场景,进行选型并同控
制软件进行适配,比如
CCD
的像素,通迅协议以
及轴的精度等参数,才
能高效高性能的实现此
项技术,该技术的实现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不存在主要依赖采购原
材料的情形
涉及原材料:激光器,
振镜,冷水箱,振镜控
制卡(脱机卡),场
国内同行目前切割速度一般为 镜,切割口,除尘与风
60~70m/min,最高
120m/min。
速口等;
公司早于国内同行两年推出 该技术需要对激光器,
60~70m/min
的极耳切割机,目前
振镜,冷水箱场镜,切
电池极片激光 公司产品切割速度为 割口,除尘与风速口,
7 切割技术 90~120m/min。日本
Komatsu(小
料带,过辊等硬件根据
松)切割速度为
120m/min,韩国
设备的不同功能需求与
Philoptics
切割速度为
性能需求进行选型与机
60m/min,德国
MANZ
切割速度为
构设计,仿真设计,DOE
24m/min。 实验等,比如切割光路
的设计,切割口的设计
等,该技术的实现不存
在主要依赖采购原材料
的情形
自行设计的同轴光路焊接头,整 涉及原材料:电子元器
合了圆形和环形光斑,且光斑大 件、工业相机、步进电
小可变,为国内首创,具有最广 机、光学镜片、机械加
8 同轴温控闭环 泛的工艺适用性;具有业界最快 工件;
控制焊接技术
60us
温控采样速度,激光能
光学器件参数、机械结
源动态补偿频率可达
16kHz。德
构、软件源代码均为自

Mergenthaler

Sensortherm
两家同类产品,其最快采样速度
设计,部分原材料定制
化采购;工业相机、步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均为
100us,激光能源动态补偿
进电机、元器件均为通
频率可达
10kHz。
用标准件,该技术的实
现不存在主要依赖采购
原材料的情形
针对二维码打标,设备精度可做 涉及原材料:自制激光
到±3um,标记能力可到
45
器,振镜,自制打标控
9 激光表面处理 2x2mm。行业内一般设备精度在 制卡;该技术涉及使用
技术 ±5-20um,二维码标记能力可到 的原材料参数都是自主
30

3x3mm。
设计,定制化采购,不
存在外部依赖
通过
CCD
或者传感器检测极片表
面缺陷,在激光切割时,如当前 涉及原材料:CCD、色标
极组存在缺陷,则及时智能跳过 传感器、激光控制卡
有缺陷的区域,立刻切割下一个 等;该技术中的
CCD、色
极组,已达到节约极片的目的。 标传感器是基础硬件,
极片缺陷智能 跳切速度可兼容
10-120m/min,
核心关键点是根据不同
10 跳切技术 跳切速度在
120m/min
时,跳切
设备的需求与性能,从
精度仍然可以达到±0.2mm,实 CCD
软件中获取的数据进
现了高速、高精度跳切,对有缺 行缺陷的分析后,驱动
陷的物料可以减少
50%的损耗。
设备实现跳切功能。该
为全球首家实现极片缺陷智能跳 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
切技术,目前国内外同行尚无此 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技术。
该技术通过使用
ARM+FPGA
芯片
涉及原材料:光纤脉冲
11 嵌入式高速激 组合实现激光联动加工等多项控 激光器、激光振镜、电
光控制卡技术 制功能。
通过对激光器、激光振镜头、运
机编码器、伺服驱动
器、高速光耦模块等;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动模组三方面的实时同步控制, 核心关键技术在于高速
实现高速、高精度的极片图形切 激光控制软件中的
FPGA
割、打标等工艺。 程序与
ARM
控制程序根
该项技术极大提升了数据传输速 据上位机的激光控制软
度和执行精度,兼容多种脉冲及 件下发的切割图形进行
连续型的激光器,并增加四重安 微秒级的数据解析与转
全防护机制。 化后,传输给振境,并
驱动振镜实现高精度、
高质量、高速的激光切
割。涉及原材料为基本
硬件,该技术的实现不
存在主要依赖采购原材
料的情形
张力控制技术是基于控制平台开
发的一整套集成系统,实现手
动、半自动、全自动的无间隙切
换;该技术集成了多种算法(卷 涉及采购原材料:激光
径、锥度、PID),以及双闭环 器、张力传感器、PLC、
调节;带路匀速段张力波动在
3%
伺服电机;该技术核心
12 卷对卷张力控 左右,工艺上裁切精度可做到 在于软件控制系统对于
制技术 0.05mm,响应时间可以控制在
1ms
反馈值的正确,高速运
左右,速度兼容
10-120m/min
算的
PID
算法程序,该
日本
Omron
张力控制技术,最高
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
水平模切机的速度指标为 依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70m/min,张力波动值为
8%以内,
工艺上裁切精度为
0.3-0.5mm。
国内行业龙头公司同类工艺中,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张力控制波动在
5%以内。
1、通用的功能模块(设备状
态,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
管理,授权管理等)大量减少项
目开发时间和
Bug
率,相比传统
的开发过程,可复用性可达到
30%-50%左右.
2、该框架集成各类运动控制器

PLC
逻辑控制的通迅接口,减
少开发周期,具备更强的可拓展
性。
13 集成式工业自 3、集成
CCD
视觉检测软件、各
该技术不涉及使用原材
动化控制系统 类传感器与检测软件、激光软件
与激光控制系统,兼容多类型自
动化设备中激光器,焊接头,振
镜,可实现控制激光切割,激光
焊接等激光工艺的可配置与可视
化调试。
4、该框架集成自诊断系统与维
护数据系统,可在调试与运行过
程中,通过采集数据对系统进行
监控与数据分析,快速识别故
障。
该技术有利于支撑结构靠近激光 涉及采购原材料:耐高
防高温金属熔 加工点为加工对象提供支撑,限 温不锈钢;根据除尘模
14 珠粘附材料 制抖动,提高加工速度,极片切 组的具体需求自主设
割速度可达到
120m/min
以上,
计,定制化采购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领先于德国
MANZ、韩国
Philoptics
等大多数国外同行,
仅有日本小松的切割速度可达到
120m/min
15 丝线送线挂线
技术

SMA(记忆合金)微小线径丝
线相应位置去除绝缘层后,挂入
卡爪并铆压固定,通过张紧力控
制结构保证受力恒定,通过杠杆
原理的挑线结构保证长度精度,
通过铆压压力及位置精度控制保
证铆压稳定性。国内有个别公司
开发了相似设备,其核心的挑线
机构采用电机丝杆直驱方式,挑
线长度精度为
10um,且目前尚未
进入量产阶段。公司该技术应用
后,挑线长度精度可达
1.5um。
涉及采购原材料:电
机、气缸、传感器等标
准元器、机械加工件;
该结构为自主设计,定
制化采购
16 除尘仿真技术 除尘系统的设计,需要参考激光
产生的粉尘特性,国内同行对于
除尘效率、外溢比例等均不能有
效量化。
公司通过流体仿真技术的评估和
装置优化,通过模型计算可量化
粉尘外溢比例<2%,清洁频次小

2
次/天。
采用外购专业仿真软
件,仿真建模过程中的
气体参数、粉尘参数、
热参数、流体模型、边
界条件等均为自主设计
17 结构强度仿真
技术
结构仿真技术作为预防结构破
坏、指导结构优化的技术,并不
直接体现在设备参数上,公司大
采用外购专业仿真软
件,仿真建模过程中的
材料参数、结构模型、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使用原材料情况
量应用结构仿真技术,作为结构 边界条件等均为自主设
设计特别是关键零部件设计的辅
助技术,预估并提高设备抗变
形、震动、疲劳等能力,是公司
所有设备保持技术领先的关键支
撑技术之一,处于国内先进水
平。

公司核心技术的价值体现在凭借对各个加工环节的深入理解,结合多学科的技术 与工艺,提出定制化设计方案,以原材料为载体,达到客户要求的加工精度、效 率、良率等要求。在核心技术的实现过程中,不存在主要依赖原材料的情形,且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部分为定制化的加工材料、部分为标准产品,且普遍具有较为 充分的供应市场,不存在对外部供应商较大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关键在于通过结构设计、方案设计 来提升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实现不存在主要依赖于外采原 材料,不存在对外部供应商较大依赖。

六、《问询函》第 13 题:关于子公司

13.3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了两家子公司及多家关联方。招股说明书将与深圳 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而深圳市腾泰米业科 技有限公司并未列为发行人关联方。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相关主体是否在报 告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事宜,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2) 未将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否存在同类遗 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境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 件,盛海信息工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注销主体原股东 出具的《确认函》,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上述注销主体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 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对报告期内境内子公司、关联方的合法合规情况及注 销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2.取得并查阅了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 (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对香港海目 星合法合规情况及注销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3.取得并查阅了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关联 方范围进行全面核查。

(一)说明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相关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事宜,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序号 公司名称 注销原因
子公司
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公司海外业务做储备,后因
1 香港海目星 海外业务已不需通过香港地区注册公司进行,
因此注销。
2 盛海信息 设立时拟作为专业软件开发企业,后续不符合

1.报告期内子公司、关联方注销的原因

公司发展战略,因此注销。
关联方
3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
理服务中心(有限
合伙)
设立目的为拟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后因未启动
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注销。
4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
有限公司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5 封开县海健投资有
限公司
该公司是聂水斌为购置资产而设立的项目公
司,后改为本人直接持有,因此注销。
6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
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7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
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出于自身的经营安排做了注销处理。

2.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海目星"自设立至撤销期间,没有涉及任何被起诉的 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盛海信息取得了工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其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件,并在中国境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未发现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述注销主体的股东或合伙人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注销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3.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海目星"的撤销注册程序合法"、"自设立至撤销期 间,没有涉及任何被起诉的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注销主体的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文件,并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以及上述注销主体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查询,上述注销主 体已合法有效的完成了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未发现因注销及相 关处置程序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上述注销主体的股东或合伙人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注销主体注销及相关 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注销主体的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二)未将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不存在同类 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曾用名, 二者为同一法人主体,并非遗漏披露关联方情况。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 "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最新名称系笔误,现已更正。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对关联方进行了完整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 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前述子公司、关联方等注销主体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宜。

2.前述子公司、关联方等注销主体均已合法有效地完成了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的 注销登记手续,不存在因注销及相关处置程序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3."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二者为同一法人主体,该主体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已列为发 行人关联方进行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遗漏披露关联 方的情况。

七、《问询函》第 14 题:关于收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海关、税务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0306240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书》(海关注册编码:4403162B4B)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 案表编号:18071609243800000233,备案号码:4708607273);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外汇、海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就 发行人外汇、海关、税务等合法合规情况查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中国海关 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业务符合国家外 汇、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海关、

税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八、《问询函》第 20 题:关于政府补助

20.1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435.02 万元、247.20 万 元、4,695.85 万元和 6,935.8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31.64%、 14.35%、48.52%和 93.57%。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蓬江府[2010]18 号文及相关会议纪要分别向公司发放 3000 万元、1900 万元的补贴。

请发行人:(1)说明单笔超过 300 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 规性,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 助有无返还风险;(2)提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 3000 万 元、1900 万元补助的蓬江府[2010]18 号文;(3)江门补助款的会计处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额为 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请发行人:(1)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说明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 让金的依据;(2)说明江苏项目补助款划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合理性,会 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在重大事 项提示中对相关风险做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20.1(1)(2)、20.2(1) 事项,申报会计师 核查 20.1(3)、20.2(2)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单笔超过 300 万元的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 文件等证明材料、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逐项核查具 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并逐项分析相关政府补助有无返还风险;

2.核验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 3,000 万元、1,900 万元补助 的蓬江府[2010]18 号文;

3.查阅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 规,分析公司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合规性。

(一)说明单笔超过 300 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结合 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助有无返还 风险

1.发行人单笔超过 300 万元的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事项、依据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单笔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的补助事 项及依据如下: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1 海目
星有
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
锂离子动力电
池极耳激光高
速切割设备补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0 2016
2 江门
海目
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
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建
设项目工业扶
持资金
2017

7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
30,000,000 2017
3 江门
海目
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
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建
设项目工业扶
持资金
2017

7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13))
19,000,000 2017
4 发行
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
新能源汽车动
力电池激光制
2017

10

2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
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
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3,000,000 2018
补贴金额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元) 发放时间
造关键设备产 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业化补贴 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7]1246
号)
2018

1

1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8]157
号)
2019

12

23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江苏 江苏省金坛 的说明》
5 海目 经济开发区 经营活动补贴 2017

6

9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
84,446,000 2018
管理委员会 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主体 发放主体 补助事项 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6 江苏
海目
江苏省金坛
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贷款利息补贴 2017

6

9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5,332,506.
67
2019
7 江门
海目
江门市蓬江
区财政局
产业共建财政
扶持资金(省
级)
2019

1

28
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
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号)
7,667,650 2019
8 江门
海目
江门市蓬江
区财政局
产业共建扶持
资金(市级)
2019

2

19
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
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
号)
7,667,650 2019
9 发行
深圳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
新兴产业扶持
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9

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
号)
3,990,000 2019
10 江门
海目
江门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
先进装备制造
业发展专项资
《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
6,540,000 2019

(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研发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 割设备"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 300 万元,且《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相 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力,其有权根据 相关规定与发行人签订《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合法合 规。

(2)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 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政府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 前述政府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3)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 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 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 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 发改[2017]1246 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主要是为了推动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 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相关部门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发布前述 文件的相关部门均为深圳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 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合法合规。

(5)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

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 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 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 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 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发行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向发行人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合法合规。

(6)贷款利息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前述协议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 目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 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 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 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发行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向发行人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贷款利息补贴合法合规。

(7)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 2018 年度 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 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合法合规。

(8)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 财工[2019]4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 2018 年度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 金(市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合法合规。

(9)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 号),前述文件明确 了该项补贴系 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 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圳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合法合规。

(10)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为 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而发放的专项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 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 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合法合规。

2.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说明相关补助有 无返还风险

(1)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研发补贴

2016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海目星有限签订了《深圳市科技计 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 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 300 万元,海目星有限应按《深 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018 年 11 月 22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了《验收合格证书》,认定:发 行人"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完成了研发任务,实现了主要技术指 标,……,同意通过验收"。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不存在

返还风险。

(2)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明确规定:享受 工业扶持资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投资产业、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竣 工时间等);工业扶持资金的金额按投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计算;对投资后达不到 计划投资金额的项目将收回对应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十届十三 次常务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文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 总额 7 亿元的 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 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兑现"。

2020 年 3 月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江门海 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开 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江门海目 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在与蓬江 府[2010]18 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述建设项 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目前,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 要求返还。

(3)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0]18 号)明确规定:享受 工业扶持资金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投资产业、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容积率、 竣工时间等);工业扶持资金的金额按投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计算;对投资后达不

到计划投资金额的项目将收回对应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十届十三 次常务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文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 总额 7 亿元的 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 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 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其中2017年9月30日前兑现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兑现"。

2020 年 3 月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江门海 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开 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江门海目 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在与蓬江 府[2010]18 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述建设项 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目前,公司所获的江门海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 要求返还。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 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8]157 号)明确规定:"你公司须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合法、规 范使用政府资助资金,按照批复文件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完成建设"。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 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 [2017]1246 号)的规定,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 划";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办法》(深发改规〔2019〕3 号)的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应按照《深 发改规〔2019〕3 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定建设期结束后 3 个月内通 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因此公司 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应按照《深发改规〔2019〕3 号》的规定办理项目验收。

根据《深发改[2017]1246 号》,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涉及的建设项目的起止 年限为"2017-2019",因此,公司应按照《深发改规〔2019〕3 号》的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战 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即项目建设截止期为 2019 年 12 月底,本应于 2020 年 3 月前提交验收申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交时 间由项目规定建设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延长到 6 个月内,即项目单位最迟应于 2020 年 6 月底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如前述,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因此可以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 情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规定延长验收申请 提交时间。

公司已在 2019 年末完成所有的项目建设工作,且公司已准备好相关验收申请材 料,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综上,本所认为,就所获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设备产业化补贴, 公司已按照《深发改[2017]1246 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项目建设工作,并已 准备好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受疫情影 响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返还风险较小。

(5)经营活动补贴

2019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明 确了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指示向江 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 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 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 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 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 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6)贷款利息补贴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江苏海目星一定的补贴,使江苏海目星承担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贷款手续费由江苏海目星支 付。

本所律师查阅了委托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入账凭证、江苏海目星支付贷款利息 的付款凭证、贷款利息补贴的入账凭证,经核查,截至江苏海目星支付首笔贷款 利息之日,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合银行放款金额计算出的借款利息, 与江苏海目星支付贷款利息的金额和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贷款利息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7)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 (蓬江财工[2019]3 号)明确规定:"请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 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 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接待等支出"。

公司提供了该笔财政补贴使用的专项台账,并表示:"公司仅将前述产业共建财 政扶持资金(省级)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且未用于工资福利、接待 等支出,未违反《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 途)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不存在返还风险。

(8)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 号) 明确规定:"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 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 挪用。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接待等 支出"。

公司提供了该笔财政补贴使用的专项台账,并表示:"公司仅将前述产业共建财 政扶持资金(市级)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且未用于工资福利、接待 等支出,未违反《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共建与产业园发展用 途)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不存在返还风险。

(9)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 号),前述文件明确 规定发行人是基于其"PCB 紫外精密镭射切割成型设备应用示范"项目取得的事 后资助,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为申报新兴产业扶持资金而提交的《2019 年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申请书》,经核查比对,公司在申报新兴 产业扶持资金前已达成了《深工信资金[2019]4 号》规定的建设目标,公司有权 按照《深工信资金[2019]4 号》的规定取得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深工信资金 [2019]4 号》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的规定。因此,本所认为, 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不存在返还风险。

(10)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前述文件明确规定江门海目星 是基于"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的事由取得的事后奖补,本 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为申报新兴产业扶持资金而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核查比对,公 司在申报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前已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 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段的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固 定资产投资,符合《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公司有权按照 《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的规定取得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且《江工

信装备[2019]43号》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因此,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存在返还风险。

(二)提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公司发放 3000 万元、1900 万元补 助的蓬江府[2010]18 号文

公司已在申报文件提交该文件。

(三)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充分说明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额为

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 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 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 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 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 定:"项目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 用权证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 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 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 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 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 让价款"。

综上,本所认为,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 政局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二部分 发行人的最新变化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进行修改。本 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关于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 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 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1.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 的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 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 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 生产";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 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 售。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 用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 部 ( http://www.mee.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 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监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前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 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 务、机构及业务独立。

五、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图和工商档 案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新增一名股东——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创投的 1.3222%股权),深创投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
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08

25
营业期限 1999

08

25
日至
2049

08

25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2,843.4070 28.1952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
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58,543.8000 10.7996
股权结构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
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30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
限公司
19,352.6197 3.570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
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13,253.1829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 12,651.0909 2.3338
有限公司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
7,590.6789 1.4003
13 七匹狼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7,167.4818 1.3222
1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
1,265.1335 0.2334
合计 - 542,090.1882 100

除上述情况外,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 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 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 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新增取得以下资质证书:

1.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3597),有效期为三年。

2.广州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6844),有效期为三年。

  1. 江门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4308),有效期为三年。

4.发行人取得由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册号:00920Q10162R3M),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9001:2015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激光设备(含激光打标机、激光焊接机、激 光切割机)、激光发生器(含激光器)的生产、设计开发(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按行政许可范围),证书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07,302,846.49 元、728,370,020.29 元和 945,923,290.20 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5.2310%、90.9664%和 91.7549%,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 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 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新增关联方
1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总经理
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红土岳川股权投资基 发行人董事马楠在该企业担任执行事务
4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5 同创立(常州)智能装备有 发行人监事刘明清在该企业持股
5%
限公司
减少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庄任艳原在该企业担任董
1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事,现已辞任该企业董事职位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70,161.96 173,256.47 760,144.78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 - 3,893,570.86
小计 - 70,161.96 173,256.47 4,653,715.64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033,036.95 21,556,954.68 4,009,417.08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96,752.14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5,309.74 12,338.64 -
广州市越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1,959,055.80
小计 - 24,078,346.69 21,569,293.32 6,065,225.02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9,426,070.89 4,155,880.85 3,920,504.60

3.关联担保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750.00 2019/6/28 2022/6/27
赵盛宇、王俊媛 960.00 2019/9/6 2023/9/6
赵盛宇、王俊媛 1,700.00 2019/9/12 2022/9/12
赵盛宇 9,226.00 2018/11/15 2028/11/8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
年度
拆入 还款
赵盛宇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400,000.00 400,000.00

5.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36,008.77 800,754.38 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小计 11,936,008.77 800,754.38 13,111,402.66 658,720.13 2,296,000.00 186,450.00
其他应收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小计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6.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49,529.00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0,380.14 6,223,757.56
小计 3,620,380.14 6,223,757.5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档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证载信息及抵押情况的变 更,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1 江门海
目星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出让 工业
用地
66,621.03
2 江门海
目星
房屋所有权 粤(2019)江
门市不动产权

0083046
其他
业;
集体
宿舍
36,352.23 2067

8

3
日止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3 江苏海
目星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苏(2019)金
坛区不动产权

0037728
出让 工业
用地
50,045.00 2069

3

19
日止
4 江苏海
目星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苏(2019)金
坛区不动产权

0037746
出让 工业
用地
137,614.00 2069

3

19
日止

2.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中国境内租赁物业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因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续租了相关租赁物业:

续租前的相关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承租
出租方 产权
证号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
记备案
1 深圳市龙华
新区观澜君
龙社区环观
南路
26
发行
黄益荣 / 17,020 425,500 2015

5

1
日至
2020

2

28
厂房 已备案

租赁物业 承租
出租方 产权
证号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
记备案
2 深圳市龙华
区观澜街道
君龙社区凌
屋君新工业

4
号厂房
一楼
发行
深圳市
老俵物
业服务
有限公
/ 1,100 35,200 2019

4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未办理
备案

续租后的相关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承租
出租方 产权
证号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
记备案
1 深圳市龙华
新区观澜君
龙社区环观
南路
26
发行
李文锦 / 17,020 前两年
610,000
;第三
年起每
年递增
5%
2020

3

1
日至
2025

2

28
厂房 未备案
2 深圳市龙华
区观澜街道
君龙社区凌
屋君新工业

4
号厂房
一楼
发行
深圳市
云树鑫
实业有
限公司
/ 1,100 35,200 2020

4

1
日至
2021

3

31
厂房 未备案

(2)下述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届满,但发行人尚在就续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


租赁物
承租
出租方 产权证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
记备案
1 江门市
蓬江区
金益路
3

3
江门
海目
广东珠
西智谷
投资有
限公司
粤房地
权证江
门字第
0114127
838
9,796 免租金
3
2017

7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已备案

(二)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sbcx/)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新增取得权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 6 项和境外商标共计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增取得权利证 书的专利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610511089.7 发明 2016.06.30 2019.12.13
2 发行人 一种电池输送线体 ZL201610512483.2 发明 2016.06.30 2019.12.13
3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内部电 ZL201610645735.9 发明 2016.08.08 2019.12.13
池定位的治具
4 发行人 送丝线装置 ZL201920507583.5 实用新型 2019.04.12 2020.01.21
5 发行人 丝线压装装置 ZL201920500677.X 实用新型 2019.04.12 2020.01.21
6 发行人 一种极耳切割机废 ZL201920526771.2 实用新型 2019.04.17 2020.01.14
料拉断装置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商标注册号 注册地 申请日期 获批日
1 发行人 2018066260 马来西亚 2018.08.13 2019.08.01
--- ----- -- ------------ ------ ------------ ------------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化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2,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1 发行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额度合同》(借
2019

27207

步)
2,000 2019

6

28
2019

6

28
日至
2020

6

12
2 发行人 深圳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委
托贷款委托
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上
步支行(委托
贷款受托人)
《委托贷款合同》
(深担(2020)年委
贷字(0488)号)、
《补充协议》(深担
(2020)年委贷补字
(0488)号)
3,000 2020

3

3
日、
2020

3

3
2020

3

5
日至
2021

3

4
3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7904201928016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之补充合同》(编
号:
79042019280165-
01)
2,000 2019

8

14
日、2019

9

3
自首次提款之
日起一年
4 发行人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龙华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19
圳中银
华借字第
233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补充协议》
(2019
圳中银华补
2,000 2019

11

28
日、2020

1

22
自实际提款日

12
个月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借字第
233
号)
5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综合授信协议》
(编号:
ZH38932001001)
6,000 2020

1

20
2020

1

20
日至
2021

1

19
6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合同号:
10020199915677772
)
2,500 2019

8

5
2019

8

5
日至
2024

7

20
7 江门海
目星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胜利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44010120190011550
)
2,000 2019

10

11
总借款期限为
一年
8 江苏海
目星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坛
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JK063819000301)
2,000 2019

10

17
2019

10

17
日至
2020

9

16
9 江苏海
目星
远东宏信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
《售后回租赁合同》
(FEHPT20DE2AMD5-
L-01)
3,000 2020

3

4
自起租日起
24
个月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供货方 购货方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发行人 宁德时代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300369481 5,758.48 激光模切分切一
体机
2020

3

23
2 发行人 Apple
Operations
540139911 873.6(美
元)
EQ-00073405、
EQ-00073406
2020

2

5
3 江苏海
目星
中航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
- 5,000.00 激光模切机、装
配线、干燥线、
注液机、化成单
2019

12

27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江门海
目星
阿帕奇(北
京)光纤激光
技术有限公司
IPGB200202
66SC
10,560,0
00.00
IPG
脉冲光纤激
光器
2020

2

21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会议和 3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0

1

17
《关于为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
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
案》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0

3

24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董事会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
2020

1

2
《关于为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
限公司借入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
案》
《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
2020

3

9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4

24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7
年、
二十八次会议 2018
年及
2019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门海目星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4308),有效期为三年。

  1.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 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龙华税税通 [2019]131553 号),发行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 期限由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三)政府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收款凭证,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 关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外,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所规定的 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瑜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1 发行人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 2,000,000 2019
2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7

11
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580,000 2019
3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7

22
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技
术改造倍增专项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360,000 2019
4 发行人 深圳市龙华区
经济促进局
2019

8

21
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
4
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500,000 2019
5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9

19
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
知》
3,990,000 2019
6 发行人 龙华区科技创
新局
2019

11

20
日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1,670,500 2019
7 江门海
目星
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
2019

7

1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广
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科资字[2019]145
号)
300,000 2019
8 江门海
目星
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部
2019

9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关于拨付第七届中国
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309
号)
300,000 2019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9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8

21
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
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
6,540,000 2019
10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市蓬江区
科工商务局
《蓬江区人才专项资金监管合同书》 700,000 2019
11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市科学技
术局
2019

6

19
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度第二批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科[2019]131
号)
300,000 2019
12 江苏海
目星
常州市金坛区
工业和信息化
2019

12

17
日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三位
一体"专项资金的通知》(坛工信[2019]58
号)
446,000 20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79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 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二轮 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问询函》第 3 题:关于瑕疵房屋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七项生产租赁场所中四项主要租赁场所未取得权 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还存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就发行人第 7 项租 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7 日向发行人出具 了《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 星无偿使用前述 3 栋房屋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处租赁物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不存在搬迁的风险。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瑕疵房屋的用途,相关收 入、毛利及占比,是否属于开展生产经营的主要用地用房;(2)江苏省金坛经 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厂房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其他 协议安排。2020 年 6 月 30 日后发行人是否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是否存在搬迁的 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 房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 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并说明具体理 由和依据。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租赁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出租方提供的《深圳 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2.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

3.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 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11 号)。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 其上建造的房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下述物业涉及租赁使用集体

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

序号 租赁物业 承租
出租方 权属
证书
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
备案
8 深圳市龙华新
区观澜君龙社
区环观南路
26
发行
李文锦 17,020 2020

3

1
日至
2025

2

28
厂房 未办理备
9 深圳市龙华区
观澜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君新
工业路
4
号厂
房一楼
发行
深圳市云树
鑫实业有限
公司
1,100 2020

4

1
日至
2021

3

31
厂房 未办理备
10 深圳市龙华区
观澜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君新
工业路
4
号厂
房二楼
发行
深圳市云树
鑫实业有限
公司
2,000 2019

12

17
日至
2020

12

16
厂房 未办理备
合计 - - - - 20,120 - - -

就上述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1.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

1992 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 市化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以推动深圳市的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土地管理方面 对于特区集体所有、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已划给原农村的集体工 业企业用地和私人宅基地,使用权仍属原使用者。由于此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未形成标准化土地确权及办理房地产手续流 程,因此农村城市化阶段的土地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规 范性,积累了很多历史遗留的集体土地处置问题。

为解决上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2009 年 5 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明确了"市、区 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 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 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规定了"经普查记录的违 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 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 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 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上述租赁物业已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 申报并取得了回执,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且满足临时使用的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公司确认,公司上述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 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该等 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 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 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上述租赁物业已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 申报并取得了回执,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且上述租赁物业符合《深圳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规 定的临时使用的条件,因此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 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临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而 公司租用上述租赁物业符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 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并未将集体土地及其上房产的承租人作为处罚对象,因此公司作 为上述租赁物业的承租方不会被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 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不会被主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

考虑到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解决措施:

(1)就上述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 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 整备函[2020]11 号),该等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 2019 年度土地整备计划》 和我区申报的《龙华区 2020 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列入的征地 拆迁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局牵头处理的十大专项行动相关地块范围 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 的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因此,发行人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仍可以使用 上述租赁物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在短期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2)发行人表示,上述第一项租赁物业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场 所主要开展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显示及脆性材 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研发活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租 赁物业主要用于开展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活动。发行人对上述租赁物业

的周边进行了走访考察,发现周边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发行人可在短时间内找到 可替代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制定了《公司搬迁计划书》,对包括厂房搬迁预算、 搬迁时间计划表、搬迁工作安排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提前规划,考虑到发行人 在前述租赁物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研发流程不涉及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 和调试,且不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大规模、特殊化改建,因此搬迁难度较小,预 计搬迁时间需要 20 日,预计搬迁费用为 60-70 万元。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已在江门建设了 2 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 发行人已将上述租赁物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转移至江门海目星的建设项目开 展,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在江苏常州的新厂房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如 有必要,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能转移至江苏海目星的建设项目 开展。

(4)发行人的长期规划中明确将江门海目星和江苏海目星作为两大主要生 产基地,除目前已完成的江门海目星一期建设项目和即将完成的江苏海目星一期 建设项目,未来还将陆续开展江门海目星的二期建设项目和江苏海目星的二期建 设项目,上述租赁物业目前所承担生产职能将逐步转移至江门海目星和江苏海目 星,仅保留部分研发和销售职能。因此,从长远看,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受 到重大影响。

(5)就发行人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 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 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 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构成重大影响。

二、《第二轮问询函》第 4 题:关于政府补助

4.1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246.67 万元、4,650.35 万元、 9,342.17 万元,增长金额及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 项目对应的发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各期单笔超过 50 万元的政 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文件等证明材料、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材 料以及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逐项核查具体发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 体依据,并逐项分析相关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开查询相关政府补助发放机关的网站,并逐项核查该等政府机关是否具 有政府补助相关的机构职能。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对应的发放机关、发放时间、 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各期单笔超过 50 万元的政府补助对应的发 放机关、发放时间、补助事由及具体依据如下: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元)
具体依据
1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
耳激光高速切割设
备补贴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6

6
3,000,000.00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2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
端成组标准化自动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6

8
1,050,000.00 《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
生产线的开发与应
深圳市龙华新
区经济服务局
2017

3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
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资助资金
深圳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
委员会龙华市
场监督管理局
2017

12
500,000.00 《龙华区
2017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
4 2017
年深圳市企业
研究开发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8

1
1,540,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
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5 2018
年第一批战略
性新兴和未来产业
专项资金(新能
源、新材料、节能
环保、航空航天、
生命健康和机器
人、可穿戴设备和
智能装备产业类)
深圳市经济贸
易和信息化委
员会
2018

9
2,210,000.00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
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
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
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
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
号)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元)
具体依据
6 创新创业大赛专项
资助
江门市蓬江区
科学技术局
2018

12
1,000,000.00 《蓬江区科技资金监管合同书》
7 经营活动补贴 江苏省金坛经
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
2018

12
37,610,901.19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
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
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8 经营活动补贴 江苏省金坛经
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
2018

12
46,835,098.81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
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
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9 2019
年民营及中小
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扶持计划改制上市
培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经济贸
易和信息化委
员会
2019

1
500,000.00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
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
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
号)
10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
资金(省级)
江门市蓬江区
财政局
2019

2
7,667,650.00 《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
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
(2019)3
号)
11 2018
年深圳市企业
研究开发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9

3
1,471,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12 2017
年企业创新能
力建设计划(企业
研发后补助专题)
广州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9

4
600,000.00 《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
补助专题)受理名单公开》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元)
具体依据
资助
13 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市级)
江门市蓬江区
财政局
2019

4
7,667,650.00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
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
号)
14 2019
年龙华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规
上企业新增经济贡
献奖)
深圳市龙华区
经济促进局
2019

5
1,260,000.00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助类-第
一批)公示的通知》
15 2019
年龙华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技
术改造等
4
类项
目)
深圳市龙华区
工业和信息化
2019

6
870,000.00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
4
类项目)
公示的通知》
16 2016
年度南沙区科
技计划项目(评审
类)
广州市南沙区
工业和科技信
息化局
2019

6
1,000,000.00 《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拟
立项项目公示》
17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
外激光器补贴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2019

7
600,000.00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
18 2019
年深圳市第一
批工业设计发展扶
持计划资助
深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7
580,000.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深圳市工业设
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
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
号)
19 2019
年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百十五企
业资助等
4
类)
深圳市龙华区
工业和信息化
2019

9
500,000.00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
4
类)拟资助名单公
示的通知》
20 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深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9
3,990,000.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度战略性新兴
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

补助事由 发放机关 发放时间 计入损益金额
(元)
具体依据
目公示的通知》
21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
展专项资金
江门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2019

9
6,540,000.00 《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
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
装备[2019]43
号)
22 2019
年科技创新专
项资金(2018
年企
业研发投入激励)
龙华区科技创
新局
2019

11
1,670,500.00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
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征即退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2019

7
月、
2019

12
6,269,100.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国家税
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龙华税
税通[2019]131553
号)

(二)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为海目星有限开展"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的研发 提供无偿资助 300 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与海目星有限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极耳激光高速切割设备补贴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和《深圳市龙华新 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为海目星有限开展"IT 和电子产 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的开发与应用"的研发分别提供无偿资助 70 万 元和 35 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 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 务局(现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 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海目星有限签 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IT 和电子产品的高端成组标准化自动生产线

的开发与应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 2017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前述文件明 确了发行人因"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而获得该项补贴,且前述文件没有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 督管理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开展辖区知识产权评定 认定和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工作"等相关机构职能,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 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4. 2017 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 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海目星有限被列为 2017 年企业 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7 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1.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 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 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 88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海目星有限被列为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 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 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项目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更名为"深 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 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专项资 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 智能装备产业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蓬江区科技资金监管合同书》,前述文件约定江门市蓬江 区科学技术局为江门海目星开展"高速激光极耳制片机"的研发提供无偿资助100 万元,且前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现更名为"江门市蓬 江区科工商务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科学技术 局的下属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与江门 海目星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7. 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 "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 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的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 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 级经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 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 级经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经营活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 "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 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的说明》,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 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且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 级经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 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 级经济管理权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 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 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更名为"深 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 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 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 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 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 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11. 2018 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 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8 年企业研究 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 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 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8 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 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 理名单公开》,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 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理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 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现更名为"广州市科学 技术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 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 补助专题)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市级)的函》(蓬 江财工[2019]4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系 2018 年度产业共建财政扶持

资金(市级),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 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前 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市级)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14.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奖)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 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 人被列为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第一 批)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现更名为"深圳市龙 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上企业 新增经济贡献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 4 类项目)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 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 4 类项目)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 4 类项目)项目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 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 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

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 等 4 类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拟立项项目公 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广州海目星被列为 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 立项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现更名为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 有"编制科学技术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的职权,其有权发 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补贴

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无偿资助)》,前述文件约 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为发行人开展"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的研发提 供无偿资助 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拨付 50%,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 50%),且前 述文件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签订前述文件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的职权,其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与发行人签订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中高功率全固态紫外激光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18. 2019 年深圳市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 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优势字[2019]123 号),前述文件 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9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 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 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 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深圳市第一批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 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等 4 类)

本所律师查阅了《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 十五企业等 4 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等 4 类)项目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 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 开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 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 等 4 类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 新兴产业扶持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19]4 号),前述文件 明确了该项补贴系 2019 年第四批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 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职权,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 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 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工信装备[2019]43 号),前述文件明确了该项补贴 系为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而发放的专项资金,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 经核查,该部门为江门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发布 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2.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本所律师查阅了《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 资助名单公示》,前述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被列为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企业,且前述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和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布前述文件的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

查,该部门具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的职权,其有权发布前述文件并发放财政 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获的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 投入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本所律师查阅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前述文件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国家 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深龙华税税通[2019]131553 号),发行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 策,期限由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本所律师对出具前述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情况进行了公开 查询,经核查,该部门具有贯彻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职 权,其有权受理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所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主要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 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就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政府补助文 件,并根据具体的政府补助文件判断哪些属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哪些属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3 请发行人结合具体政府补助相关的合作协议、投资额、税收等条款要求, 结合协议签署后各期发行人投资强度、开工、投产、产出效率等预期情况,进一 步细化说明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江苏海目星 8,444.6 万元政府补 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如是,请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 取得并查阅了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江苏海目星 8,444.6 万 元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文件、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

  2. 查阅了 2017 年 3 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 目投资合作协议》;

3.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确认函》;

(一)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

1.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 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 2 笔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4,900 万元的财政补 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 贴的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制作的《江门市蓬 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蓬江府[2010]18 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 [2010]18 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工业扶持资金的发放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前述政府文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权 发布前述政府文件并向发行人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本所认为,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2.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未被要求返还

2017 年 3 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 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为进 一步具体落实《蓬江府[2010]18 号》并对享受相关财政补贴的企业进行事后考 核,我区委托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并同意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 有限公司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对江门海目星是否符合享受前述财政补贴的条件 进行事后考核"。

根据江门海目星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验收备案 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署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厂房 的开工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竣工验收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符合《投 资合作协议》关于投产时间的要求。

公司表示,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分为两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资金状况,江门海目星已完成了第一期 建设项目,江门海目星计划于 2020 年第四季度开展第二期建设项目,并于 2022 年 7 月完成所有厂房和配套用楼的建设工作。按照江门海目星第二期项目的建设 规划,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能够达到《投资合作协议》在投资总金 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方面的要求。

2020 年 3 月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 江门海目星在"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金桐八路以东地 段"开展的建设项目符合《蓬江府[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蓬江府 [2010]18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业扶持资金补贴;2、截至目前,未发现前述由 江门海目星开展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额、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税收金额等方面存 在与蓬江府[2010]18 号不符的情形,亦未曾发生过我府要求江门海目星返回前 述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3.未来可能存在返还风险

如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 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 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所获的江门海 目星建设项目工业扶持资金未被要求返还。如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 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

导致未能满足《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 在返还风险。

(二)江苏海目星 8,444.6 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返还风险

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金 额为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及其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 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 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 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说明》中均未对江苏海 目星应达到何等条件或要求才能享受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进行明确约定,仅 在《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财政补贴的发放时点:"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 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后"向江苏海目星发放。同时,《说明》对该笔财政补 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指示向江 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 励,……"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 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 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 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由上述可见,该笔财政补贴是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 经营活动的奖励",并未附加任何考核条件,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内部讨论认定 江苏海目星符合给予财政补贴的条件,江苏海目星有权享受该笔财政补贴,不存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江苏海目星 8,444.6 万元政府补助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53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的要求,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三轮 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三轮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的合作

根据申报材料,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 财政局处获得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确 认函》,该笔补贴的发放依据仅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补贴性质为经营活 动补贴。《合作协议》中列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 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开展业务,推动该等客户优先采购发行人的 产品。此外,双方签署的《合作补充协议》中还列明,对于发行人缴纳的土地出 让金,由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额奖励给发行人的项目公司,同时给予发行人 的项目公司税收奖励,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2019 年 3 月,发行人与中航锂电项目的总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 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8 亿元。另根据公开资料,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 为金坛区人民政府。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 各期收入及毛利占比,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 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2)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 关系,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 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合作协 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 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3)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是否以按期履 行相关义务为前提,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放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充分的 法律及政策依据;(4)"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给予发行人项目公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 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 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取得该 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5)请结合上 述情况及相关客户的确认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持续与中航锂电、中 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迈科锂电等客户开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 丧失该等客户的风险,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否存在返 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

(一)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 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各期收入及毛利占 比,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 规定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相关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邮件;

2.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了解中航锂电及具备类似业务客 户的收入、毛利及毛利率情况;

  1. 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4.对中航锂电、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视频访谈;

5.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回复: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 终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的来源及具体情况,各期收入及毛利 占比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与中航锂电(即"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 具体包括:第一、中航锂电及其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客户;第二、发行人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 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终端用户中航锂电发生交易。报 告期内,发行人未与迈科锂电开展业务。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a. 2019 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收入 占当期营业收
入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是否为终端
客户
毛利 占当期总
毛利比例
招投标订单金
额(不含税)
直接采购金
额(不含
税)
中国航空规划
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17,835.79 17.30% 动力电池激光
及自动化设备
及产线
终端客户为
中航锂电
5,551.44 14.85% 17,835.79 -
中航锂电(洛
阳)有限公司
78.94 0.08% 动力电池设备
改造及配件
43.36 0.12% - 78.94
中航锂电 14.38 0.01% 动力电池设备
改造及配件
7.24 0.02% - 14.38
合计 17,929.12 17.39% - - 5602.04 14.99% 17,835.79 93.32

b. 2018 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收入 占当期营业收
入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是否为终
端客户
毛利 占当期总
毛利比例
招投标订单金
额(不含税)
直接采购金
额(不含
税)
中航锂电(洛
阳)有限公司
531.62 0.66% 动力电池设备
改造及配件
162.87 0.59% - 531.62
中航锂电 470.69 0.59% 动力电池设备
改造及配件
105.90 0.38% - 470.69
中航锂电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
25.00 0.03% 动力电池设备
改造及配件
终端客户
为中航锂
18.48 0.07% - 25.00
合计 1,027.31 1.28% - - 287.25 1.04% - 1,027.31

c. 2017 年,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收入 占当期营业收入
比例
销售产品类别 是否为终端客户 毛利 占当期总
毛利比例
招投标订单金
额(不含税)
直接采购金
额(不含
税)
中国航空规划
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1, 666.67 2.61% 动力电池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及产
线
终端客户为中航
锂电
146.17 0.77% 1,666.67 -
中国航空规划
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90.60 0.14% 动力电池设备改
造及配件
终端客户为中航
锂电
48.95 0.26% - 90.60
中国汽车工业
工程有限公司
90.60 0.14% 动力电池设备改
造及配件
终端客户为中航
锂电(洛阳)有
限公司
31.18 0.17% - 90.60
合计 1,847.86 2.90% - - 225.97 1.20% 1, 666.67 181.20

注:1、中航锂电持有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73.36%的股权,中航锂电持有中航锂 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中国航空科技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52.81%的股份,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中航锂电 22.99%的股权。

2、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是中航锂电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总承包方,中 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动力电池生产项目总承包方。

上述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下同)在针对动力电池生产项目 生产设备或产线进行首次采购时,均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供应商。若生产方案发 生调整,中航锂电及其总承包方需对已采购的设备或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为了保 证改造工作的效率及质量,针对已采购设备或产线的后续改造、零部件更换等一 般均直接向原供应商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收入总额为20,804.29 万元,其中通过招投标取得的订单收入总额为 19,502.46 万元,占比为 93.74%, 直接签署订单的收入总额 1,301.83 万元,占比为 6.26%,其内容均为设备或产 线的改造及零部件采购。公司对中航锂电设备及产线销售总额为 19,502.46 万 元,占比为 93.74%,均通过招投标取得订单,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收入 总额为 1,301.83 万元,占比为 6.26%。

(2)报告期内,中航锂电主要项目收入及毛利率与其他同类业务的比较情 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相关交易主要包含三类: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 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以上产品及相关服 务都是非标准化产品,均需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方案。由于动力电 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收入金额占比较小,以下将与同期其他客户对比全自动动 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的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a. 2019 年中航锂电项目及同期可比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收入 毛利 毛利率
一、全自动动力电池装
配线及设备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
总院有限公司
12,947.86 3,620.64 27.96%
广汽项目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822.97 249.07 30.26%
欣旺达项目 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
公司
1,282.05 419.12 32.69%
二、高速激光制片机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
总院有限公司
4,887.93 1,930.80 39.50%
蜂巢项目 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677.88 1,532.10 26.98%
宁德时代项目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264.00 903.23 39.90%

2019 年,针对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中航锂电的毛利率为 27.96%, 其毛利率稍低于当年广汽项目及欣旺达的毛利率,主要系客户定制化需求不同导 致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的具体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所致,其中向中航锂电常州项 目提供 6 条产线,有 5 条产线均包含 15-16 台设备,另一条产线相对金额较小; 向广汽项目提供 1 条产线,包含 23 台设备;向欣旺达项目提供 1 条产线,包含 7 台设备。不同客户采购产线的构成各不相同,设备数量、类型、技术指标等皆 存在差异,因此,各项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针对高速激光制片机,中航锂电 的毛利率与宁德时代较为接近,由于公司首次同蜂巢能源合作,且订单金额较大, 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b. 2017 年中航锂电项目及同期可比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收入 毛利 毛利率
一、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
及设备
- - - -
中航锂电(常州)项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666.67 146.17 8.77%
中航锂电(洛阳)项目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83.76 24.39 29.12%
中航锂电项目合计 - 1,750.43 170.56 9.74%
银隆项目 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820.51 1,621.59 27.86%

2017 年,针对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公司对中航锂电常州项目的 销售毛利率较低,该笔业务系向中航锂电提供 L148 电芯装配线二段,用于生产 三元锂电池,是公司首次生产 12PPM(生产效率衡量指标,指每分钟生产数量) 设备,与之前生产的 6PPM 设备相比,制造工艺难度大大提高,人工耗用及核心 物料耗用增加较大,且客户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产线的安装调试时间较长,综合 导致该项目毛利率较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经比较中航锂电各类业务毛利率与同期其他客户相似 业务,其中个别项目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公司对产品进行技术升级,首次生产更高 性能的设备导致人工及物料成本上升,加之客户调整方案所致。上述项目毛利率 情况与非标准化产品的特点相符,具备合理性。除此之外,中航锂电各类业务的 毛利率与同期其他客户相似业务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2、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 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其中与设备采购相关的规定主要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重要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能配套要求……"。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邮件、中航锂电和中 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对中航锂电、中国汽车 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视频访谈,经核查,除下述表格中列示 的相关交易之外,发行人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报告期内其他 单笔采购金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均为邀请 招标)。

订单号 客户名称 订单产品种类 订单来源(招投
标、商务谈判
等)
合同总金额
(含税)
ZCSC20181112 中航锂电(洛
阳)有限公司8
装配线换型改造 直接签订合同 580
万元
ZCJS20181347 中航锂电 改造、配件 直接签订合同 546
万元

就上述 2 笔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

8 中航锂电的控股子公司。

业务,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合同进行了逐条分析,并对中航锂电的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了视频访谈,经核查,上述 2 笔采购业务均属于设备改造业务,即对发行人 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出售给客户的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其功能配套要求,属于前 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能配套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相关业务的开展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 合同签署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二)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关系,协助发行人与中航 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 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合作协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 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

2.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确 认函》;

  1. 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4.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开查询。

回复:

1、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关系,

(1)中航锂电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锂电的主要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注:股权信息经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中航锂电的第一大股东为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常州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间接合计持有中航锂电 39.97%的股 份。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航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2)迈科锂电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迈科锂电的主要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注:股权信息经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迈科锂电的控股股东为常州迈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公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江苏金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迈科锂电 30%的股份。江 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迈科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说明, "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间接投资的企业,迈科锂电 (江苏)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金坛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间接投资的企业, 本管理委员会与前述 2 家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

2、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 性,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 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

(1)公司与中航锂电合作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

公司一直积极布局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业务,依托多年来通过研发形 成的技术优势、对行业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公司相关产品 获得客户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特斯拉、蜂巢能源、力神电池、亿纬锂能等的 认可。

2016 年,公司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工业工 程有限公司,正式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合作。2016 年以来,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 式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持续进行交易,双方合作关系良好。 双方合作是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未受到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干预,双方 合作亦不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

(2)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 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 3 月,公司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

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系出于促成区域内锂 电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等方面的考虑。发行人 与中航锂电相关业务的开展均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行为,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未在该过程进行干预、协调。

另外,发行人未与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3)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情况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说明, "在《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深圳海目星与前述 2 家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主要是为了促成辖区内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就深圳 海目星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管理委员会并未使用行政权力进 行干涉,也未将深圳海目星在金坛开发区的投资作为促成战略合作的前提。"

2020 年 5 月 28 日,中航锂电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 2016 年通过 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 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 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说 明,"本公司自 2016 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本公 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 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

综上,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的交易均为双方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双方业务合作 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

3、《合作协议》中发行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目前的履行进度,是否存在未 按期履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第 1 条就计划投资金额、投资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投资周期、项目地块进行 了约定,根据第 1 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分析,我们 理解,第 1 条系《合作协议》双方就未来投资情况达成的一个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的初步投资规划,第 1 条的内容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 2 条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经 查阅江苏海目星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资料,江苏海目星于 2017 年 07 月 04 日 设立、注册资本为 1.5 亿且全部为现金出资,符合第 2 条关于项目公司设立时间 和注册资本的约定。根据第 2 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 分析,我们理解,第 2 条系对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的约定,第 2 条的内容与前述 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 2 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 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或后置考核条件。

第 3 条就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项目公司的支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约定,鉴 于第 3 条的义务承担主体并非发行人或项目公司,我们理解,第 3 条的内容当然 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 4 条为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属于发行人必须 承担的义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目前,发行人及项目公司并未违背第 4 条的相关承诺:"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 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本项目同类型 新工厂计划"。根据第 4 条的字面表述并结合《合作协议》相关上下文背景分析, 我们理解,第 4 条的内容与前述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 系,第 4 条的内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

第 5 条为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前述财政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我们理解,

第 5 条的内容不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 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义务并严 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 4 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 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 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 4 条约定的承诺,不存在未按期履 行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是否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放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

2.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确 认函》;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确 认函》。

回复: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二)/3"的分析,《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且第 2 条和第 4 条的内 容与前述财政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 2 条和第 4 条的内 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前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 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 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义务并严 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 4 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 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 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 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 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 务为前提,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放 该笔财政补贴具备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四)"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公 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 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 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取得该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规;

2.查阅了江苏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 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 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确 认函》;

4.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确 认函》;

5.查阅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确认函》;

6.查阅了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 的《确认函》。

回复:

1、"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含义,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 公司的税收奖励和支持政策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先征后返、列收 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 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

(1)"经营活动补贴"具体含义

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该笔财政补贴用于江苏海目星成 立后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因此,经 营活动补贴具体含义是指流动资金支出。

(2)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

获得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 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 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 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2018 年 12 月 28 日,江苏海目星获得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该笔财政补贴用于 江苏海目星成立后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 等。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该项补贴与成立后流动支出相关,系根据对江苏海目 星预计的流动资金支出进行补助,以支持江苏海目星快速开展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经核查,江 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前述文件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 贴没有与江苏海目星"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 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第三条(三)规定的需规范的 情形:"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 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 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关 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的说明》,江苏海目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招拍挂程序合法缴纳至常州市金 坛区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江苏海目星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是由常州市 金坛区开发区财政局以自有资金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 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 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 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 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 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 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 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 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 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 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 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 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 年 5 月 28 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 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 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 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 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 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 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 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 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 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项目公司的税收奖 励和支持政策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 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

2、发行人取得该项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 文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苏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金坛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付款凭证,经核查,江苏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了招拍挂程序, 江苏海目星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并在按约定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苏(2019) 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37728 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37746 号)。

2020 年 5 月 28 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确认 函》,确认 "江苏海目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局的要求办理了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手续,并按照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了支付土地 出让金等合同义务。江苏海目星取得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苏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五)请结合上述情况及相关客户的确认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持续 与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迈科锂电等客户开展业务的

能力,是否存在丧失该等客户的风险,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合法依 据,是否存在返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 揭示"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2.查阅了《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和《关于"海目 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3.查阅了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 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回复:

1、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中航锂电、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开展业务的能力

公司一直积极布局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业务,依托多年来通过研发形 成的技术优势、对行业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公司相关产品 获得客户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特斯拉、蜂巢能源、力神电池、亿纬锂能等的 认可。

2016 年以来,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 户)持续进行交易,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动力电池 与激光自动化设备在手订单金额为 76,054.20 万元,其中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 客户或终端用户)在手订单金额合计为 9,932.34 万元。

2020 年 5 月 28 日,中航锂电出具《确认函》说明,"本公司自 2016 年通过 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目前合作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 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

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 易,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 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 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说 明,"本公司自 2016 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深圳海目星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目 前合作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与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民事主体在 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深圳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本 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2、发行人取得该笔财政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星激光 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前述协议和说明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 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 前述协议和说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 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并发放财政补贴。

综上,公司所获的经营活动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存在返还该等财政补贴的风险,必要时请作"重大事项提示"和"风 险揭示"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二)/3"的分析,发行人与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 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 4 条约定的承诺,不存在未按期履行 或预计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风险。

二、《第三轮问询函》第 2 题:关于工业扶持资金

根据二轮回复材料,2017 年 3 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 能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 并要求发行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3 年内完成 IPO 的有关手续。由江门市先进制 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安排工业用地,并支付给发行人 4,900 万元的工业扶持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发行人未按期完成 IPO 手续是否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 政府补助;(2)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 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 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 求,发行人取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发行人未按期完成 IPO 手续是否违反了 《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 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

2.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 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

1、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

根据 2017 年 3 月公司与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发 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第 4.2.3 款: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 3 年 内完成 IPO 的有关手续。上述条款签署的背景如下:

2016 年,公司在动力电池、3C 等领域的业务开发逐步收获良好成效,获得 蓝思科技及宁德时代等客户订单,加之 2016 年 10 月引入深创投、深圳红土创 投、东莞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等专业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公司基于长远发展 战略考虑,拟未来择机启动 IPO,并初步估计在 3 年内实现该目标。

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并新建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以进一 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有助于公司成功 IPO。《投资 合作协议》签署该条款,主要系在江门当地投资与公司业务规划布局、长远发展 战略包括 IPO 等相契合,并非义务性规定。

2、未按期完成 IPO 手续未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不会导致 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投资合作协议》第 4.2.3 款:"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 3 年内完 成 IPO 的有关手续"。根据该条款内容,公司 3 年内完成 IPO 并非义务性要求。 截至目前,公司未完成 IPO,无需据此退还该笔政府补助。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确

认函》说明:"《投资合作协议》第 4.2.3 约定,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 3 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募投(IPO)的有关 手续。前述约定仅为双方对于未来发展的建设性规划,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未完 成前述约定不会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不会被要求退还前述建设 项目工业扶持资金"。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未按期完成 IPO 手续未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 性要求,不会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

(二)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 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取 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江门海目星 4,900 万元政府补助的相关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公示 文件、入账凭证等底稿资料;

  1. 查阅了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

  2. 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确认函》

  3. 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确认函》;

  4. 查阅了江门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 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

回复:

1、上述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 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 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

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 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 2 笔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4,900 万元的财政补 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 贴的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制作的《江门市蓬 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蓬江府[2010]18 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纪要》(十届(13))、《印发蓬江区工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 [2010]18 号),前述政府文件明确了上述政府补助的性质为工业扶持资金,发放 目的是为了"有效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且未将 发放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联。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对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 司的委托授权(依据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确认 函》),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 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也未将发放 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联。

由上述可见,上述政府补助得相关政策依据文件已经明确了其性质和发放目 的,且未将发放上述政府补助与江门海目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缴纳土地出让 金相关联,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 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的要求。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

政府补助"不属于对江门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 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上述政府补助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 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规定》的要求。

2、发行人取得相关土地是否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门海目星竞拍国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 经核查,江门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了招拍挂程序,江门海目 星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按约定缴 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83046 号)。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 "江门 海目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正式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 履行了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合同义务,取得前述项目用地的使用权。江门海目星取 得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门海目星取得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 311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现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意见落 实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意见落实函》第 2 题:

请发行人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江苏省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以及江 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财政补贴与发行人缴纳的 土地出让金等额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1)认定上述财政补贴不属于《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 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 政补贴的风险;(2)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 府是否为认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 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 明》《确认函》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 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下述核查:

1.查阅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规;

2.查阅了《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

3.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

  1. 查阅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确认函》。

(一)认定上述财政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 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据是否 充分,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政补贴的风险

1.公司在江苏常州当地投资及获得财政补贴的背景

江苏省常州市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 成为动力电池产业链集聚地,聚集了一大批产业链上的知名企业,包括北汽新能 源、车和家、宁德时代、中航锂电、鹏辉能源、当升科技、贝特瑞、星源材质、

璞泰来、先导科技、大族激光、联赢激光等,并形成良好的产业聚集效应,呈现 蓬勃发展态势。

公司表示,为了优化业务布局,抓住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 历史机遇,进一步带动公司动力电池及激光自动化设备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拟在 常州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江苏海目星,由其具体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 项目,以快速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升级、GDP、税收 增长及促进就业,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依托多年来研发成果,动力电池及激光自动化设备的相关产品竞争力不 断提升,并获得下游客户如宁德时代等认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及融资渠道 单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支持江苏海目星尽早实现投产,按照 江苏省常州市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奖励,奖励 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 发投入等。

2.财政补贴金额确定依据

江苏海目星于 2017 年 7 月成立,按照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规划,预计 成立 3 年后投产。根据公司的确认,投产前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流动资金预计支 出合计约 1.59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年-2018
年预测
2017
年预测
2019
年预测
2020
合计
采购支出 2,880.00 3,160.00 3,500.00 9,540.00
薪酬支出 650.00 820.00 780.00 2,250.00
税费支出 10.00 1,900.00 150.00 2,060.00
研发支出(不含薪酬) 155.00 430.00 560.00 1,145.00
销售支出(不含薪酬) 56.00 60.00 86.00 202.00
管理支出(不含薪酬) 196.00 267.00 280.00 743.00
流动资金 3,947.00 6,637.00 5,356.00 15,940.00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司上述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常 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具体补贴金额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 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 8444.60 万元补贴系按

照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的 结果,符合当地政府给予企业奖励的惯例。

2019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 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 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等均无关,亦非属于或实质属于任何投资或 购置款项的返还。上述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如存在与本 说明矛盾或冲突的内容或条款,均以本说明的内容为准"。

2020 年 6 月 8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鉴于深圳海目星拟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作为项目 公司来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项目,为支持江苏海目星尽早实现投产,本管理委 员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决定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奖励,奖 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 研发投入等。就拟投资建设激光智能制造项目,深圳海目星预计在项目正式投产 前需投入的流动资金总额为 15,940 万元。本管理委员会在上述测算的基础上, 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 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 地出让金金额(8444.60 万元)作为经营活动补贴金额。江苏海目星获得 8444.60 万元补贴是由金坛区开发区财政局以当地财政收入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

3.《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1)《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条款 主要内容 是否与补
贴相关
是否为获得经
营活动补贴必
须承担的义务
是否涉及变
相减免土地
出让价款


1
就计划投资金额、投资后实现的
销售收入、投资周期、项目地块
进行了约定


2
(注 1)
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
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3
就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项目公
司的支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约定


4
(注 2)
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
区管委会的承诺


5
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活
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注 1:第 2 条就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约定,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经查阅 江苏海目星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资料,江苏海目星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设立、注册资本为 1.5 亿元且全部为现金出资,符合第 2 条关于项目公司设立时间和注册资本的约定。

注 2:第 4 条为发行人及项目公司给予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属于发行人必须承担 的义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目前,发行人 及项目公司并未违背第 4 条的相关承诺:"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 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本项目同类型新工厂计划"。发行人已出具明确承诺, 未来在本项目规划地块未全部建成之前,不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区域实施与 本项目同类型新工厂计划。

(2)《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条款 主要内容 是否与补
贴相关
是否为获得经
营活动补贴必
须承担的义务
是否涉及变
相减免土地
出让价款


1
为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
活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2
(注
1)
约定了具体的奖励金额


3
约定了给予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贷款金额


4
约定税收优惠金额


5
约定了给予项目公司(包括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
支持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合作补充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逐条分析如下:

条款 主要内容 是否与补
贴相关
是否为获得经
营活动补贴必
须承担的义务
是否涉及变
相减免土地
出让价款


6
一般合同条款,不涉及对经营活
动补贴具体内容的约定

注 1:如前述分析,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江苏海目星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系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 定,由于预计流动资金金额大于土地出让金金额,因此,江苏海目星获得补贴金额与土地出 让金金额一致。

4.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 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经营活动补贴的收款凭证、《关 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的说明》,江苏海目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招拍挂程序合法缴纳至常州市金 坛区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江苏海目星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是由江苏省 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以自有资金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 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 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 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 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 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 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 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 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 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 年 5 月 28 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 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 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 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 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 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 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 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 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 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所律师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截至目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经营活动补贴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 ,除非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 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是否存在返还上述财政补贴的风险

(1)《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并无要求返还经营活动补贴的约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2"的分析,《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且第 2 条和第 4 条的内 容与经营活动补贴的取得及使用没有形成确定的因果关系,第 2 条和第 4 条的内 容不构成发行人获得经营活动补贴的前提条件,发行人取得及使用该笔财政补贴 不以按期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合作协议》中仅第 2 条和第 4 条约定了江苏海目星需要履行义务和遵守 承诺,截至目前,江苏海目星已完全履行了《合作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义务并严 格遵守了《合作协议》第 4 条约定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及使用前述经营活动补贴 不以履行义务和遵守承诺为前提"。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2"的分析,《合作补充协议》没有 约定江苏海目星为获得经营活动补贴必须承担的义务。

(2)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2020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确认函》, 确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本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 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前述经营活动 补贴的发放符合《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 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委员会在指示金 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前履行了相关的必要内部程序,江苏海目星收到的 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确 认:"前述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 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 附任何条件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 展项目建设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 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 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要求,江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 励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 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 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规定》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2020 年 5 月 28 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前述 经营活动补贴系经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讨论后,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 引资政策,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其性质属于不附任何条件 的财政补贴,与江苏海目星在常州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开展项目建设 没有关系,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 价款,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 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江 苏海目星收到的前述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前述税收奖励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 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 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 律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返还风险"。

本所律师进行了公开查询,经核查,截至目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违规并要求发行人或江苏海目星返 还经营活动补贴。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获得的经营活动补贴不存在返还风险,除非常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前述经营活动补贴违规并要求发 行人或江苏海目星返还。

6.相关法规的法律后果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37 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 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第5条(四)规定:"自本通知 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 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 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综上可见,上述法规主要是以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规范对象的, 并未明确将享受优惠的主体作为规范或处罚的对象,因此,公司及江苏海目星基 于上述法规的罚则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金坛 开发区管委会处取得了 8444.6 万元经营活动补贴,如前述经营活动补贴后续存 在被追索的风险,本人将在江苏海目星实际被追索后,无条件的以现金补偿江苏 海目星的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实际被追索的政府补助款以及与其相关的或有利 息或现金处罚等"。

(二)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是否为认 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 函》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查阅了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出具的《关于向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 贴具体情况的说明》《确认函》,前述说明和确认函明确了该项补贴"系对江苏

海目星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 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且前述说明和确认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因此前述说明和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 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 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 级经济管理权限,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与海目星有限签订相关协议 并发放财政补贴。因此,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做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认定的前提下,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对经其内部集体讨论决策的财政补贴进行合 理的解释和认定。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在上 级主管部门没有做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认定的前提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有权 对其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管理事项(包括财政补贴)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认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 民政府为认定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关于向海 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 明》《确认函》等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 ---

2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3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9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3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9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0
二十二、结论意见
151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153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7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2,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172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173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174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500
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175
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176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深圳分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深圳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海康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鞍山海健 鞍山市海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招银一号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信蓝思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君联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方汇金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
为"深圳市南夏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慧悦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创投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红土创投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润土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科地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允公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中小发展基金 名为"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润土亿成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千里舟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慧成长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欧瑞成长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邦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重道扬帆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道永旭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港海目星 Hymson
Technologies (HongKong) Co., Limited(海
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海信息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海目星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Hymson Italy
S.R.L.(海目星意大利公司)
美国海目星 Hymson
USA, Inc.(海目星美国公司)
发行人下属企业 香港海目星、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
江苏海目星、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美国海目
星、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境内下属企 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江苏海目星、
常州海目星、鞍山海目星
腾泰农业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腾
泰米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泰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佳添工艺品 广州市佳添工艺品有限公司
德润汽车美容 封开县德润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深圳科诺克 深圳科诺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A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法律意见书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10

26
《公司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8

3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证券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首发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3
《股票上市规则》 月实施
2019

4
月第一次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
号》 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理办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业规则》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
号)
《招股说明书(申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报稿)》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454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3-
号《关于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于
2017

9

30
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报告期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1-6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 四舍五入所致。

致: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 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总部 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 京、青岛、济南、成都、香港、东京、新加坡、伦敦、马德里、法兰克福、布鲁塞 尔、米兰、迪拜、悉尼、布里斯班、堪培拉、墨尔本、珀斯、纽约和硅谷。在中国 及香港地区,本所拥有 360 多名合伙人和 1,500 多名律师;在全球范围内,本所拥 有 540 多名合伙人和 2,400 多名律师。在中国,本所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 "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

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和知 识产权等。同时,本所为众多行业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工业、汽车 制造、化工、电信、传媒与科技、医疗、金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 资源和房地产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 潘渝嘉律师和刘晓光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潘渝嘉律师

潘渝嘉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并购、私 募等方面的业务。

潘渝嘉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4401200210813011,其作为签字律师,先后主办了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并上市项目。

潘渝嘉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于美国华 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攻读研究生并获法学硕士学 位。潘渝嘉律师联系方式为:电话:(0755)2216 3306,传真:(0755)2216 339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刘晓光律师

刘晓光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境内、外上市)、债券发 行、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私募融资、重组与改制、跨境投资等法律业务。

刘晓光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4401201010504834,其作为签字律师,先后主办了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并上市项目。

刘晓光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山大学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 硕士学位。刘晓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20)3819 1016,传真:(020) 3891 208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 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 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 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 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仲裁等情况。 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 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 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 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 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 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 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 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 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 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 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 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 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 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 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 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 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 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 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 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 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 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 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 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 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 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 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 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 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 工作时间累计约 3,0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 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 严密、论证充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主要议案:
  • (1)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该 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 (A)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B) 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C)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D) 发行对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 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认购者除外)。

(E) 定价方式:

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F)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 投资者配售股票)。

(G) 发行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H) 发行与上市时间: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由董事 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 (I) 上市地点及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J) 本议案的有效期:本议案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之日起算。
  •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拟具体授权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宜:

  • (A)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 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 (B)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 (C)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 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 (D) 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计划投入项目 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 (E) 如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并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履行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程序等事 项;
  • (F)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 署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 (G)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 (H) 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
  • (3)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 (4)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

  • (6)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到 位当年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议案》
  • (7)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 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 (8) 《关于审议<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9) 《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 (10) 《关于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 (11) 《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 (12) 《关于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 (13) 《关于审议<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的议案》
  • (14) 《关于审议<独立董事制度(草案)>的议案》
  • (15) 《关于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 (16) 《关于审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 (17) 《关于审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 (18)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份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金杜认为,发行 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宜:

    1.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 的各项文件;
    1.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1.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及中国 证监会的注册程序,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 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具体事项;
    1. 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
    1. 如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并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则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履行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程序等事项;
    1.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署股票 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1.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 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 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150,000,000 元,各发起 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其余人民币 223,898,808.95 元 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2017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 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1.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依法有效存续,目前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1. 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以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海目星有限设立之日开 始计算。

  2. 经核查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于 2008 年 4 月 3 日设立。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四/(一)"],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 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1.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 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

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 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 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http://www.mee.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等网站,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和承诺、个人信用报告、 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3 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 总额为 15,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 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所述,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量为 5,000 万股,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 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科创板上市标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的前身为海目星有限,海目星有限股权的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海目星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鞍山海康 403.4886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6.6491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9.5275
4 深海创投 126.2626 8.156
5 国信蓝思 111.1111 7.1773
6 赵盛宇 55.7364 3.6003
7 北京君联 54.8968 3.5461
8 同方汇金 50.505 3.2624
9 聂水斌 43.3674 2.8014
10 深圳慧悦 39.7628 2.5685
11 深创投 37.8791 2.4468
12 厦门润土 37.8791 2.4468
13 诸暨科地 37.8791 2.4468
14 赣州允公 32.9387 2.1277
15 中小发展基金 25.2524 1.6312
16 润土亿成 25.2524 1.6312
17 东莞红土创投 25.2524 1.6312
18 周逸 24.0883 1.556
19 刘明清 12.6288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626 0.8156
21 张松岭 11.3662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9794 0.7092
23 周宇超 10.7348 0.693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24 天慧成长 8.7835 0.5674
25 林国栋 4.7652 0.3078
26 欧瑞成长 4.3917 0.2837
27 李营 2.1465 0.1387
28 蒋绍毅 2.1187 0.1369
29 赖源棱 1.8535 0.1197
合计 1,548.0893 100
  • (2) 2017 年 8 月 25 日,海目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公司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作为公司净资产的审计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均作为发起人,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 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类别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未折为 股本的净资产(即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 各发起人按其在公司现有的持股比例足额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 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 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同意聘请天健作为公司整体变更的审计 机构;同意聘请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整体变更的 评估机构;同意各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各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起人协议》中进行约定;同意起草股份有 限公司草程并将其呈交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由股份有限公司创立 大会和董事会议依据经审议通过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 聘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 2017 年 9 月 26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天健深审(2017)1044 号《审计 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373,898,808.95 元。

  • (4)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 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000415 号),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海目 星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45,826.42 万元。

  • (5) 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以现有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名称拟采用"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部 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整体变更后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期限为长期。同意公司净资产折股方案以及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认购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案。废除公司章程,同意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将 其呈交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同意免除赵盛宇执行董事职务,免除 周逸监事职务,由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董事会议依据经审议通过后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聘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6) 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同意将海目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 币 373,898,808.95 元按 1:0.4011780632 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 15,000 万股,其余 223,898,808.95 元计入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公积金,并对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 (7)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 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8)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筹)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 (9)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筹)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董事 长并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筹)第一届监事会召 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 (10) 2017 年 10 月 18 日,天健出具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止,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 所拥有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73,898,808.95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资本公 积 223,898,808.95 元。
  • (11) 2017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1.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整体改制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时所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 条件,包括:

  • (1) 发起人为 29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 15,000.0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 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
  •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人民币 373,898,808.95 元按照 1:0.4011780632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 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其余人民币 223,898,808.95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 司资本公积金。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 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 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发行人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 营期限、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 人的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金杜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 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天健深圳分所对海目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深审(2017)1044 号),根据该等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373,898,808.95 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海目星有限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资产 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000415 号),根据该等资产评估报告,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海目星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45,826.42 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2017 年 10 月 18 日,天健出具《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止,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 拥 有 的 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止 海 目 星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373,898,808.95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资本公 积 223,898,808.95 元。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 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 议。
    1.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发行人筹建工作报告、发行人设立费用、选举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等议案。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创立大会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 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 有独立完整的设计、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 机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 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设计、生产、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以 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独立于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 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权属文件、《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 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查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备案情况,经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 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 人事任免的情况。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 营 业 执 照 》 , 发 行 人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7299697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发行人独立申报并缴纳税款。
    1. 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置了专门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独立核 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 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共有 29 名发起人,包括 19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10 名自然人发起人。 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 周逸

周逸,男,身份证号码为 420111197210******。

  1. 聂水斌

聂水斌,男,身份证号码为 441225197604******。

  1. 张松岭

张松岭,男,身份证号码为 130229198006******。

  1. 周宇超

周宇超,男,身份证号码为 440203198011******。

  1. 林国栋

林国栋,男,身份证号码为 210824197111******。

  1. 赵盛宇

赵盛宇,男,身份证号码为 210111197211******。

  1. 李营

李营,女,身份证号码为 210821197409******。

  1. 刘明清

刘明清,男,身份证号码为 362101196803******。

  1. 赖源棱

赖源棱,男,身份证号码为 445224198310******。

  1. 蒋绍毅

蒋绍毅,男,身份证号码为 513029197307******。

  1. 诸暨科地
名称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MA288F8DXG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高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52
号(镇政府内)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成立日期 2016
06

20
营业期限 2016
06

20
日至
2066
06

19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高工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2,800 96.55
2 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
限公司
100 3.45
合计 - 2,900 100

12. 鞍山海康

名称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MA0QERH5X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 26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06

29
营业期限 2016

06

29
日至
2026

06

28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赵盛宇 323.856 80.26
2 聂水斌 79.6326 19.74
合计 - 403.4886 100

13. 厦门润土

名称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8YF2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幼眉
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7
号厦门
国际航运中心
D

8

03
单元
A
之二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成立日期 2016

06

12
营业期限 2016
06

12
日至
2066
06

11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股权结构 1 严幼眉 9,900 99
2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100 1
合计 - 10,000 100
  1. 东莞红土创投
名称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6217417XY
法定代表人 李守宇
住所 410A1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12
号楼
4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3
03

15
营业期限 2013

03

15
日至
2020

03

07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创投 14,000 35
2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
业发展投资有限公
8,000 20
股权结构 3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
4,000 10
4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
8,000 20
公司
6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
销售有限公司
4,000 10
合计 - 40,000 100

15. 同方汇金

名称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607056K
法定代表人 王灿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
6
号天安数码时代广场
A
240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
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5
02

04
营业期限 2015
02

04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刘静 1,500 15
股权结构 2 刘建川 900 9
3 王灿锋 2,100 21
4 同方金融控股(深 5,500 55
圳)有限公司
合计 - 10,000 100
  1. 深海创投
名称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FPE755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304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凌屋工业路 4
号厂房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7
04

12
营业期限 2017

04

12
日至
2037

08

08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股权结构 1 赵盛宇 113.6363 90
2 周逸 12.6263 10
合计 - 126.2626 100

17. 润土亿成

名称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702738N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12

25
营业期限 2015
12

25
日至
2025
12

25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陈郧山 400 8
2 沙晓娟 100 2
3 魏坚 300 6
股权结构 4 陶虎成 300 6
5 薛德文 200 4
6 深圳市润土长青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3,100 62
7 深圳市润土天成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600 12
合计 - 5,000 100
  1. 深圳慧悦
名称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8N7F19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阿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均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
经营范围 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
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
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上
均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2016

03

17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2016
03

17
日至
2025
03

10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万元) (%)
1 朱立明 500 1
2 安猛 500 1
股权结构 3 张金华 500 1
4 李斌 420 0.84
5 刘迎新 2,000 4
6 刘爱林 2,000 4
8 周斌 1,000 2
9 程国胜 1,000 2
10 陈菊芳 2,000 4
11 廖爱南 1,500 3
12 曾凡宏 500 1
13 王毅 500 1
14 吕聚荣 500 1
15 摩天石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4,200 8.4
16 北京正禾谷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500 1
17 互动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500 1
18 珠海市横琴纳新常青
藤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2,000 4
19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4,200 8.4
20 深圳市千乘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
6,734 13.468
21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 1
22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546 5.092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
23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7,450 14.9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元禾秉胜
24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7,450 14.9
业(有限合伙)
合计 - 50,000 100

19. 深创投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
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08

25
营业期限 1999
08

25
日至
2049

08

25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
7,590.6789 1.4003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2,843.407 28.1952
3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
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股权结构 4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
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38
5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
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6 深圳市福田投资发
展公司
13,253.1829 2.4448
7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58,543.8 10.7996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
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19,911.1101 3.673
有限公司
1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1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
1,265.1335 0.2334
1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1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
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合计 - 542,090.1882 100

20. 深圳红土创投

名称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601220L
法定代表人 蒋玉才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国鸿
1

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5

07

15
营业期限 2015

07

15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刘晓昕(监护人:
陈静)
250 1
2 陈静 750 3
3 张维仰 2,000 8
股权结构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资有限公司
4,000 16
5 深圳市亦丰实业有
限公司
3,000 12
6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
有限公司
4,000 16
7 深圳市龙华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
5,000 20
8 深创投 6,000 24
合计 - 25,000 100

21. 国信蓝思

名称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268994Q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
1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7

4
单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
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业务,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 2015
11

10
营业期限 2015
11

10
日至
2025
11

10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80 20
股权结构 2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7,176 69
3 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4 1
4 深圳市华一创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1,040 10
合计 - 10,400 100

22. 海目星投资

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8462110E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盛宇
住所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凌屋工业路
4
号厂房
30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成立日期 2014
02

26
营业期限 2014
02

26
日至
2034

02

26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股权结构 1 赵盛宇 136.2083 92.349
2 周逸 11.2854 7.651
合计 - 147.4937 100
  1. 中小发展基金
名称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698740D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对中小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投资
管理服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12

25
营业期限 2015
12

25
日至
2025

12

25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
150,000 25
2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务署
149,900 24.983
3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80,000 13.333
4 深创投 60,000 10
5 深圳市泓鑫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60,000 10
6 深圳市华晖集团有
限公司
40,000 6.667
7 深圳市融浩达投资
有限公司
30,100 5.017
8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4,000 4
9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6,000 1
合计 - 600,000 100

24. 天慧成长

名称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942815P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二路南天大厦(南天二花园)五
栋四单元
142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均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
制项目);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 2015
06

24
营业期限 2015

06

24
日至
2025

06

24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万元) (%)
1 郑华枫 1,000 10
2 王晓峰 450 4.5
3 周斌 2,250 22.5
股权结构 4 张安 900 9
5 李斌 900 9
6 吴梅珠 450 4.5
8 佛山市践行企业管
理咨询服务有限公
360 3.6
9 西藏阿甘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50 4.5
合计 - 10,000 100

25. 北京君联

名称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47HE0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君联同道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院
1
号楼
16

160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下期出资时间为
2018

12

0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6
03

18
营业期限 2016

03

18
日至
2036

03

17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19,150 70.088
2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
事业中心
50,000 29.412
3 北京君联同道投资
顾问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850 0.500
合计 - 170,000 100
  1. 欧瑞成长
名称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757742P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阿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 13C2-6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咨询。
成立日期 2013
12

23
营业期限 2013

12

23
日至
2033

12

23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李斌 1,550 31
2 张安 1,100 22
3 深圳市中天安投资
有限公司
600 12
4 李雁翎 500 10
5 深圳阿甘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450 9
6 王晓峰 400 8
7 刘卓飞 300 6
8 罗鑫 100 2
合计 - 5,000 100

27. 赣州允公

名称 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5XYKH6D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展宏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7-16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05

09
营业期限 2017
05

09
日至
2027

05

08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万元) (%)
1 周红兵 600 20
2 周展宏 2,400 80
3,000 100

28. 招银一号

名称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60074214Q
执行事务合伙人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A

26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16

02

18
营业期限 2016

02

18
日至
2022

01

22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招银金融控股(深
圳)有限公司
222,000 74
股权结构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资有限公司
75,000 25
3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
3,000 1
合计 - 300,000 100
  1. 深圳千里舟
名称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EG59M
执行事务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
2

C

1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6

10

11
营业期限 2016

10

11
日至
2026

10

10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股权结构 1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
650.474 59.134
2 深圳市至千里投资
有限公司
449.526 40.866
合计 - 1,1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 杜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依法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 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29 名, 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一)"],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6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8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9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10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1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2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3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4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5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6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7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0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1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2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3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4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5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李营 208,050 0.1387%
28 蒋绍毅 205,350 0.1369%
29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 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32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1. 在上述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披露的 发起人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具体情况如 下:

(1) 江苏拓邦

名称 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573422649
法定代表人 黄卫星
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实业项目投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处置及相关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提供项目投
资咨询、企业改制及上市策划咨询、财务咨询、投资机会
研究咨询、项目技术专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4
02

11
营业期限 2004
02

11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黄卫星 1,000 50
股权结构 2 姜毓萍 700 35
3 王国伟 300 15
合计 - 2,000 100

(2) 重道永旭

名称 常州重道永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W96WD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
39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取得许可和
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3

26
营业期限 2018
3

26
日至
2023
3

25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徐世中 11,800 45.38%
2 钱海英 5,000 19.23%
3 缪丽锋 3,000 11.54%
股权结构 4 常州梦想工场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2,900 11.15%
5 曹新华 2,200 8.46%
6 谈珂 1,000 3.85%
7 宁波远道永旭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0 0.38%
合计 - 26,000 100

(3) 重道扬帆

名称 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MCN357U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103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
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 1
号楼
C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12

11
营业期限 2015
12

11
日至
2030

12

11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常州梦想工场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6,000 42.25%
2 缪丽锋 3,000 21.13%
股权结构 3 江苏慧德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1,500 10.56%
4 徐世中 1,500 10.56%
5 胡丽敏 1,000 7.04%
6 朱亚南 1,000 7.04%
7 常州润道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00 1.41%
合计 - 14,200 100

(4) 高菁

高菁,女,身份证号码为 320103196805******。

  1. 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鞍山海康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并经鞍山海康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鞍山海康系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聂水斌,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 合伙人权利。鞍山海康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 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目星投资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并经海目星投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目星投资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周逸,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海目星投资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 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 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海创投的工商档案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并经深海创投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海创投系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为赵盛宇和周逸,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合 伙人权利。深海创投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国信蓝思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办理证券公司直投基金 备案(编号为 S32594),国信蓝思之管理机构名称为深圳市国信蓝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投子公司名称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投子公司,基 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蓝思已按照《证券公司私募 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规定履行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方汇金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同方汇金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同方汇金系有限公司,股东为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王灿锋、刘静、刘建川,全体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同方汇金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创投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 为 SD2401),深创投之基金管理人深创投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284)。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已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厦门润土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L4904),厦门润土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润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277)。本 所律师认为,厦门润土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诸暨科地已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L3560),诸暨科地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高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8463)。本 所律师认为,诸暨科地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东莞红土创投已于 2015 年 2 月 6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 SD4867),东莞红土创投之基金管理人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8123)。本所律师认为,东莞红土创投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 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中小发展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 SR2284),中小发展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0025)。本所律师认为,中小发展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 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润土亿成已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W0910),润土亿成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润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277)。本 所律师认为,润土亿成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圳慧悦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J9965),深圳慧悦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深圳慧悦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深圳红土创投已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编号为 SL3362),深圳红土创投之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

记编号为 P1069346)。本所律师认为,深圳红土创投已按照《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招银一号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J5175),招银一号之基金管理人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 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9831)。 本所律师认为,招银一号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天慧成长已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68586),天慧成长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天慧成长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欧瑞成长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D6870),欧瑞成长之基金管理人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8369)。本 所律师认为,欧瑞成长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北京君联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R9734),北京君联之基金管理人北京君联同道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7932)。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君联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千里舟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深圳千里舟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深圳千里舟系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深圳千里舟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 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赣州允公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赣州允公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赣州允公系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 使合伙人权利。赣州允公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拓邦的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清单以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江苏拓邦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江苏拓邦系有限公司,股东为黄卫星、姜毓萍、王国伟,全体股 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江苏拓邦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 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范围,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重道永旭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GC720),重道永旭之基金管理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2610)。本 所律师认为,重道永旭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重道扬帆已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T7550),重道扬帆之基金管理人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2610)。本 所律师认为,重道扬帆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法人股东

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具有《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股东 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003%的股份,持有鞍山海康 80.26% 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目星投资 92.3486%份额并担任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 90%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鞍山 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0637%、9.5275%、 8.1560%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间接控制发行人 43.747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45.3475% 的表决权。赵盛宇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 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 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因此,赵盛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下表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下表所列各股东持有 的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7.1804%,控制发行人 22.0354%的 表决权,低于赵盛宇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38.6579%的股份和实际控制 发行人的 45.3475%的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3 聂水斌 - 直接持股
2.8014%,通过鞍
山海康间接持股
5.1450%,
合计持股
7.9464%

除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赵盛宇间接控制的股东外,其他股 东 25 名,所持有股份共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32.6171%,低于赵盛 宇直接并间接持有的 38.6579%的股份。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海目星有限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海目 星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经审计的净资产 373,898,808.95 元按照 1:0.4011780632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为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 其余人民币 223,898,808.95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7 年 10 月 18 日,天健出具《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13 号),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止,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 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海目星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73,898,808.95 元,并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 万,资本公积 223,898,808.95 元。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 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 (六)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 (七)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 发起人以其对海目星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 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海目星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 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 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 议》,将海目星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具体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赵盛宇 5,400,450 3.6003%
2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3 周逸 2,334,000 1.5560%
4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5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6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8 李营 208,050 0.1387%
9 蒋绍毅 205,350 0.1369%
10 赖源棱 179,550 0.1197%
1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12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13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14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15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16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7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8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9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20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21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22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23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4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25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6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7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28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9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合计 150,0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 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六、发起 人和股东"。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海目星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008 年 3 月 1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08]第 1382505 号),同意预先核准聂水斌、周逸 2 个投资人投资 60 万元人民币,拟在深圳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 2008 年 3 月 17 日至 2008 年 9 月 17 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2008 年 3 月 27 日,深圳博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博众 验字[2008]第 391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3 月 25 日止,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0 万 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3 月 28 日,聂水斌、周逸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海目星有限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其中聂水斌认缴注册资本 42 万元,周逸认缴注册资本 18 万元,分别占海目星有限注册资本的 70%、 30%;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下横朗第二工业区 F 栋 4 楼 B 分隔体。

2008 年 4 月 3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海目星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聂水斌 42 42 货币 70
2 周逸 18 18 货币 30
合计 60 60 - 100

2. 海目星有限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

(1) 2011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6 月 24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原来人民币 60 万元增加至 300 万元整,公司股东增资后出资情况如下: 聂水斌出资人民币 123 万元,占注册资本 41%;周逸出资人民币 48 万元, 占注册资本 16%;赵盛宇出资人民币 129 万元,占注册资本 43%。海目星 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2011 年 7 月 7 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深星源验字[2011]351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聂水斌、赵盛宇、周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合计人民币 2,400,000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 元,实收资本累计为人民 币 3,000,000 元。

2011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
1 赵盛宇 129 129 货币 43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41
3 周逸 48 48 货币 16
合计 300 300 - 100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2) 2013 年 3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2 月,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6.1224 万 元,即由原来 300 万元增加至 306.1224 万元。其中冯忆增加 3.6734 万元, 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 2.449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 如下:赵盛宇出资额 129 万元,出资比例 42.14%,出资方式为现金;聂水 斌出资额 123 万元,出资比例 40.18%,出资方式为现金;周逸出资额 48 万元,出资比例 15.68%,出资方式为现金;冯忆出资额 3.6734 万元,出 资比例 1.2%,出资方式为现金;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 2.449 万元,出资比例 0.8%,出资方式为现金。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 变更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2 月 21 日,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深天大验字[2013]20 号),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2 月 20 日止, 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1224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截至 2013 年 2 月 20 日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6.1224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306.1224 万元。

2013 年 3 月 8 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赵盛宇 129 129 货币 42.14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40.18
3 周逸 48 48 货币 15.68
4 冯忆 3.6734 3.6734 货币 1.2
5 深圳市创赛
基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2.449 2.449 货币 0.8
合计 306.1224 306.1224 - 100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3) 2013 年 4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3 月 20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693.8776 万元,即由原来 306.1224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股东具体增 资情况为股东赵盛宇增加 680 万元,股东冯忆增加 8.3266 万元,股东深 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 5.551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内足额缴纳。公司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出资额 809 万元,出资比例 80.9%;聂水斌出资额 123 万元,出资比例 12.3%;周逸出 资额 48 万元,出资比例 4.8%;冯忆出资额 12 万元,出资比例 1.2%;深 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 8 万元,出资比例 0.8%。海目星有 限就上述决议签署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4 月 25 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 ([2013]第 5044892 号)。

2013 年 4 月 26 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268566)。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赵盛宇 809 129 货币 80.9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12.3
3 周逸 48 48 货币 4.8
4 冯忆 12 3.6734 货币 1.2
深圳市创赛
5 基金投资管 8 2.449 货币 0.8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306.1224 - 100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4) 2016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7 月 4 日,海目星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公司股东成员变更为"聂水 斌(出资额 123 万、出资比例 11.07%),周逸(出资额 48 万、出资比例 4.32%),国信蓝思(出资额 111.1111 万、出资比例 10%),赵盛宇(出 资额 809 万、出资比例 72.81%),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额 8 万、出资比例 0.72%),冯忆(出资额 12 万、出资比例 1.08%)";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由 1,000 万人民币变更为 1,111.1111 万人民币;公司 章程协议备案通过日期由 2015 年 8 月 24 日变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公 司指定联系人由莫锦仙变更为李小静。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 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3 月 31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4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111.1111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 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1.1111 万元,实收资本 人民币 417.2335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赵盛宇 809 129 货币 72.81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11.07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10
4 周逸 48 48 货币 4.32
5 冯忆 12 3.6734 货币 1.08
深圳市创赛
6 基金投资管 8 2.449 货币 0.72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111.1111 417.2335 - 100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5) 2016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

2016 年 9 月 22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全体股东同意注册 资本从 1,111.1111 万元增加至 1,262.62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1.5149 万元,由深创投占 37.8791 万元,东莞红土创投占 25.2524 万元,深圳红 土创投占 12.6260 万元,中小发展基金占 25.2524 万元,同方汇金占 50.5050 万元。(2)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冯忆向深圳慧悦转让注册资本 12 万元、股东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慧悦转让注册资本 8 万元,股东赵盛宇向润土亿成转让注册资本 25.2524 万元、股东赵盛宇向 厦门润土转让注册资本 37.8791 万元、股东赵盛宇向诸暨科地转让注册资 本 37.8791 万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出资情况变更 为:赵盛宇(出资额为人民币 707.9894 万元,出资比例 56.0728%),聂 水斌(出资额为人民币 123 万元,出资比例 9.7416%),国信蓝思(出资 额为人民币 111.1111 万元,出资比例 8.8%),深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91 万元,出资比例 3%),东莞红土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 25.2524 万元,出资比例 2%),深圳红土创投(出资额为人民币 12.626 万元,出 资比例 1%),中小发展基金(出资额为人民币 25.2524 万元,出资比例 2%),同方汇金(出资额为人民币 50.505 万元,出资比例 4%),深圳慧 悦(出资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出资比例 1.584%),润土亿成(出资额为 人民币 25.2524 万元,出资比例 2%),厦门润土(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91 万元,出资比例 3%),诸暨科地(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91 万元,出资比 例 3%)。(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根据上述增资扩股协议和股权 转让协议,增加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发展基金、 同方汇金、深圳慧悦、润土亿成、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为公司股东,并依 法修正章程中相应条款。

2016 年 8 月,作为转让方的赵盛宇、冯忆、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润土亿成、厦门润土、诸暨科地、深圳慧悦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2.2727%的股权以 人民币 1,000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润土亿成;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 有限 3.4091%的股权以人民币 1,500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厦门润土;转让方 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3.4091%的股权以人民币 1,500 万元转让给受 让方诸暨科地;转让方冯忆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1.08%的股权以人民币 475.2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圳慧悦;转让方深圳市创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72%的股权以人民币 316.8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深圳慧悦。

2016 年 10 月 11 日,海目星有限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最新的《深 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3 月 31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5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 151.5149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 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2.6260 万元,实收 资本人民币 568.7484 万元。

2017 年 3 月 31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16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6,938,776.00 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 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2.6260 万元,实收 资本人民币 1,262.6260 万元。

2016 年 10 月 11 日,深圳市监局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 书》([2016]第 84851773 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赵盛宇 707.9894 707.9894 货币 56.0728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9.7416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4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5 周逸 48 48 货币 3.8016
6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7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8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0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1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2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3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6) 2017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1 月 23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盛宇将其在 海目星有限的共计 3.6126%股权转让给 7 名自然人,其中 1.0002%的股权 转让给受让方刘明清,其中 0.9002%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张松岭,其中 0.8502%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周宇超,其中 0.3774%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林 国栋,其中 0.17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营,其中 0.1678%的股权转让 给受让方蒋绍毅,其中 0.1468%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赖源棱。海目星有限 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1 月 23 日,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赵 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1.0002%的股权以人民币 881,181.29 元转让给 受让刘明清;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9002%的股权以人民币 793,063.17 元转让给受让方张松岭;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8502%的股权以人民币 749,004.10 元转让给受让方周宇超;转让方赵盛 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3774%的股权以人民币 332,521.24 元转让给受 让方林国栋;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17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49,800.82 元转让给受让方李营;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1678%的股权以人民币 147,794.05 元转让给受让方蒋绍毅;转让方赵盛 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0.1468%的股权以人民币 129,317.88 元转让给受 让方赖源棱。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赵盛宇 662.3757 662.3757 货币 52.4602
2 聂水斌 123 123 货币 9.7416
3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4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5 周逸 48 48 货币 3.8016
6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7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8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0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1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2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3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1.0002
14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15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9002
16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8502
17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774
18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7
19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678
20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468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7) 2017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4 月 13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盛宇、聂水 斌、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共计 53.6378%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中赵盛宇将 其在海目星有限 25.6494%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其中聂水斌将其 在海目星有限 6.3069%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其中赵盛宇将其在 海目星有限 10.7877%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周逸将其在海目星 有限 0.8938%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9.00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1.0000%的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海目星有限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4 月 13 日,参与股权转让的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转 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25.6494%的股权以人民币 323.8560 万元 转让给受让鞍山海康;转让方聂水斌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6.3069%的股权以 人民币 79.6326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鞍山海康;转让方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 有限 10.7877%的股权以人民币 136.2083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海目星投资, 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0.8938%的股权以人民币 11.2854 万元转让给受让 方海目星投资,赵盛宇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9.0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13.6363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周逸将其在海目星有限 1.0000%的 股权以人民币 12.6263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深海创投。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鞍山海康 403.4886 403.4886 货币 31.9563
2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147.4937 货币 11.6815
3 深海创投 126.2626 126.2626 货币 10
4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8.8
5 赵盛宇 88.6751 88.6751 货币 7.0231
6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4
7 聂水斌 43.3674 43.3674 货币 3.4347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8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3
9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3
10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3
11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2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2
13 周逸 24.0883 24.0883 货币 1.9078
14 深圳慧悦 20 20 货币 1.584
15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1.0002
16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1
17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9002
18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8502
19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774
20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7
21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678
22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468
23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2
合计 1,262.626 1,262.626 - 100

(8) 2017 年 8 月,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8 月 14 日,海目星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从 1,262.6260 万元增加至 1,548.089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85.4633 万元, 由招银一号占 186.6491 万元,深圳慧悦占 19.7628 万元,天慧成长占 8.7835 万元,欧瑞成长占 4.3917 万元,北京君联占 54.8968 万元,深圳 千里舟占 10.9794 万元;同意在本轮增资后,股东赵盛宇以人民币 3,000

万元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2.1277%的股权给赣州允公。海目星有限 各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8 月 14 日,作为转让方的赵盛宇与作为受让方的赣州允公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将其持有海目星有限 2.1277%的股权 以人民币 3,000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赣州允公。

2017 年 10 月 18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7]38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止,海目星有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85.4633 万 元,均为货币资金。截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止,海目星有限变更后的累 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8.0893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548.0893 万元。

2017 年 8 月 21 日,深圳市监局对海目星有限申请的股东信息及认缴注册 资本变更予以核准并备案(变更备案号 21700652604)。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 鞍山海康 403.4886 403.4886 货币 26.0637
2 海目星投资 147.4937 147.4937 货币 9.5275
3 深海创投 126.2626 126.2626 货币 8.156
4 国信蓝思 111.1111 111.1111 货币 7.1773
5 赵盛宇 55.7364 55.7364 货币 3.6003
6 同方汇金 50.505 50.505 货币 3.2624
7 聂水斌 43.3674 43.3674 货币 2.8014
8 深创投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9 厦门润土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10 诸暨科地 37.8791 37.8791 货币 2.4468
11 中小发展基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海目星有限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 (1) 2019 年 6 月,股份转让
    1.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出资方式 (%)
12 润土亿成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13 周逸 24.0883 24.0883 货币 1.556
14 深圳慧悦 39.7628 39.7628 货币 2.5685
15 刘明清 12.6288 12.6288 货币 0.8158
16 深圳红土创
12.626 12.626 货币 0.8156
17 张松岭 11.3662 11.3662 货币 0.7342
18 周宇超 10.7348 10.7348 货币 0.6934
19 林国栋 4.7652 4.7652 货币 0.3078
20 李营 2.1465 2.1465 货币 0.1387
21 蒋绍毅 2.1187 2.1187 货币 0.1369
22 赖源棱 1.8535 1.8535 货币 0.1197
23 东莞红土创
25.2524 25.2524 货币 1.6312
24 天慧成长 8.7835 8.7835 货币 0.5674
25 北京君联 54.8968 54.8968 货币 3.5461
26 赣州允公 32.9387 32.9387 货币 2.1277
27 欧瑞成长 4.3917 4.3917 货币 0.2837
28 招银一号 186.6491 186.6491 货币 12.0567
29 深圳千里舟 10.9794 10.9794 货币 0.7092
合计 1,548.0893 1,548.0893 - 100

东赵盛宇将其持有发行人共计 2%的股份进行转让,其中赵盛宇将其持有发 行人 1%、0.75%和 0.25%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受让方江苏拓邦、重道永旭和 重道扬帆;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股东赵盛宇与江苏拓邦、重道永旭、重道扬帆 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赵盛宇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1%的 股份以人民币 2,000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江苏拓邦、发行人 0.75%的股份以 人民币 1,500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重道永旭、发行人 0.25%的股份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重道扬帆。

年 6 月 27 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903187656)。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发行人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赖源棱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2) 2019 年 11 月,股份转让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股东赖源棱将其持有发行人 0.1197%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高菁;同意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

发行人股东赖源棱与高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赖源棱将其持有发 行人 0.1197%的股份以人民币 57.63555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高菁。

年 11 月 7 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903741976)。

发行人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39,095,550 26.0637%
2 招银一号 18,085,050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14,291,250 9.5275%
4 深海创投 12,234,000 8.1560%
5 国信蓝思 10,765,950 7.1773%
6 北京君联 5,319,150 3.5461%
7 同方汇金 4,893,600 3.2624%
8 聂水斌 4,202,100 2.8014%
9 深圳慧悦 3,852,750 2.5685%
10 诸暨科地 3,670,200 2.4468%
11 厦门润土 3,670,200 2.4468%
12 深创投 3,670,200 2.4468%
13 赣州允公 3,191,550 2.1277%
14 东莞红土创投 2,446,800 1.6312%
15 润土亿成 2,446,800 1.6312%
16 中小发展基金 2,446,800 1.6312%
17 赵盛宇 2,400,450 1.6003%
18 周逸 2,334,000 1.5560%
19 江苏拓邦 1,500,000 1%
20 刘明清 1,223,700 0.8158%
21 深圳红土创投 1,223,400 0.8156%
22 重道永旭 1,125,000 0.75%
23 张松岭 1,101,300 0.7342%
24 深圳千里舟 1,063,800 0.7092%
25 周宇超 1,040,100 0.6934%
26 天慧成长 851,100 0.567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27 林国栋 461,700 0.3078%
28 欧瑞成长 425,550 0.2837%
29 重道扬帆 375,000 0.25%
30 李营 208,050 0.1387%
31 蒋绍毅 205,350 0.1369%
32 高菁 179,550 0.1197%
合计 150,000,000 100%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变动、增资均履行了其章程规定 的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动、增资等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信蓝思、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深圳红土创投、中小企 业发展、同方汇金、润土亿成、厦门润土、招银一号、深圳慧悦、天慧成 长、欧瑞成长、北京君联、深圳千里舟、赣州允公分别与发行人及/或其实 际控制人签署了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前述股东已就对赌条款解除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相关对赌安排将在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终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 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 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 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2.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 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 规定。

(二)境外业务

  1. 香港海目星

香港海目星由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在香港设立,《公司注册证明书》 编号为 208995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函件和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海目星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香港海目星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根据香港公司 条例撤销注册和解散。

2. 意大利海目星

根据 LCA-Studio Legale(LCA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 "PRELIMINARY LEGAL OVERVIEW ON HYMSON ITALY S.R.L."(《对 HYMSON ITALY S.R.L.的初步法律概述》),"意大利海目星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 在意大利维琴察市注册设立,公司是合法地组织和有效地存在"。

3. 美国海目星

美国海目星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根据 The Rosner Law Group LLC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duly incorporated and is validly existing in good standing as corporation under th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of the Stae of Delaware (8 Del. C. § 101, et seq.).(译文:根据"特拉 华州普通公司法",该公司已正式成立,并作为公司有效存续 (8 Del. C. § 101, et seq.)。)"

(三)业务变更情况

发行人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及发行人进行了五次经营范围的变更:

    1. 2008 年海目星有限设立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经营范围为"光 纤激光打标机、激光设备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 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1. 2010 年 9 月 21 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光纤激光打标机、激光设备配件的生产、销售、设 计及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 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1. 2013 年 1 月 24 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 件的生产、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设备租赁

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1. 2017 年 7 月 24 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意海目星 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 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 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1. 2018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监局下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发行人 的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为"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 /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 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变更的 《营业执照》,金杜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从事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已取得以 下资格/许可/证照:

    1. 发行人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03062402), 登记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
    1. 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3162B4B),企业经营类别为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5 日,核发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有效期为长期;
    1. 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表编号:18071609243800000233,备 案号码:4708607273),备案类别为自理报检企业;
    1. 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 公示公告,发行人已被列为深圳市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 一;
    1. 发行人已取得由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注册号:00918Q10574R2M),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9001:2015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激光设备(含激光打 标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发生器(含激光器)的生产、设 计开发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证书有效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
    1. 鞍山海目星已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821000553),有效期为三年;
    1. 鞍山海目星已取得由东北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01018Q10004R1S),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标准,该体系覆盖范围为:激光打标机、激光自动化设备研发、 生产和服务;钣金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证书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 日;
    1. 广州海目星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公示公告, 广州海目星已被列入广东省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4,874,242.49 元 、 607,302,846.49 元 、 728,370,020.29 元 和 334,574,188.44 元;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2361%、95.2310%、90.9664%和 92.8033%。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经 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四)"。

2.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鞍山海康 直接持股
26.0637%
2 招银一号 直接持股
12.0567%
3 海目星投资 直接持股
9.5275%
4 深海创投 直接持股
8.1560%
5 国信蓝思 直接持股
7.1773%
6 聂水斌 直接持股
2.8014%,通过鞍山海康间接持股
5.1450%,合计持股
7.9464%

上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设有:董事 9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中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在外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开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杭州众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章月洲 宁波英博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独立董事 杭州万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宁波中荣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杭州翰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微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鑫致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庄任艳 独立董事 深圳市嘉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馨园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聂水斌 副董事长 德润汽车美容 执行董事
张松岭 董事、副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总经理
董事、财
高菁 务负责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人、董事
会秘书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何斌辉 董事 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创投 副总裁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董事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董事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创投 董事、经理
马楠 董事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总经理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资 董事、经理
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姓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任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明清 监事
林国栋 监事
王春雨 监事
周宇超 副总经理
李营 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赵盛宇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一)/4"]:

姓名 在发行
人任职
情况
对外投资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比例
主营业务
杨文
独立董
开智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
40 100% 商务信息咨询
宁波英博家具
有限公司
100 40% 家具
章月
独立董
杭州众章数据
科技有限公司
100 40% 软件开发和实施
杭州万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50 30% 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
庄任
独立
董事
深圳市鑫致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10,000 5%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咨询
姓名 在发行
人任职
情况
对外投资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比例
主营业务
深圳市高峰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000 1.67%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咨询
深圳市馨园网
络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625 0.72%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深圳市智翔天
宇科技有限公
500 5.1% 电子产品的研制、销售和技
术咨询;智能硬件平台及其
网络技术的研制、销售
深圳市橙牛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9.5 10% 股权投资
聂水 副董事 鞍山海康 323.856 19.74% 企业管理服务
德润汽车美容 60 72% 汽车用品
张松
董事、
副总经
高菁 董事、
财务负
责人、
董事会
秘书
芜湖骏宇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1,000 15% 碳纤维制品
何斌
董事 上海智向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259.26 0.66% 计算机、物联网科技、电
子产品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姓名 在发行
人任职
情况
对外投资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比例
主营业务
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电信
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
表、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林国
监事 营口安偌德机
电设备有限公
1,000 4% 专用设备
刘明
监事
王春
监事
周宇
副总经
李营 副总经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经营情况
1 腾泰农业 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会
务策划。预包装食品的
研发。预包装食品的生
产、预包装食品、散装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施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参股
41%)
正常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经营情况
食品的销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担
任其副董事长,2017

12
月已辞任。公司
辽宁聚龙海 物流自动化设备研发、 目前持有辽宁聚龙海
目星智能物 制造、销售;智能物流 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
2 流科技有限 信息系统设计及技术开 限公司
27%的股权。
正常
公司 发、提供运营服务及技 公司副总经理张松岭
术咨询。 曾持有其
2%的股权并
担任其董事兼总经
理,2017

12
月已
退股并辞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3 鞍山海康 企业管理服务。 控制的企业(持有 正常
80.26%份额并担任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控制的企业(持有
4 海目星投资 投资顾问。 92.3486%份额并担任 正常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
5 深海创投 询;国内贸易;经营进 控制的企业(持有 正常
出口业务。 90%份额并担任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
6 鞍山海健 企业管理服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 2019

3
实际控制的企业(持
1
日已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目前实际
经营情况

80%份额并担任企
注销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1.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深圳市全华通
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树东持有100%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陆路、海
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
道路货运代理,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货物装卸服务
(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2 上海拼箱营网
络科技有限公
董事庄任艳之配偶任
树东持有40%股权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咨询、转让及技术服务,数据
处理服务
3 深圳市德丹塑
业有限公司
公司曾经的董事会秘
书蒋绍毅(蒋绍毅于
2019年1月3日前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配偶谢家敏持有100%
股权,该等股权已于
塑胶制品、高分子材料、纤维
材料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2018年7月17日全部转
让给唐川
4 佳添工艺品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90%
并担任监事,聂水斌
的妻妹卢惠珍曾持股
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2019年1月9
日已注销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塑料制
品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
产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
日用品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
金属装饰材料零售
5 德润汽车美容 董事聂水斌持股72%并
担任执行董事
服务:汽车美容、企业管理咨
询;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
饰品、汽车用品、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
6 封开县海健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曾持股70%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聂水斌的妻子
卢粉妹曾持股30%。
2018年7月12日已注销
以自有资金对商业项目进行投
资;物业投资管理、商务信息
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劳务信
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企
业营销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
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
开发营销策划、投资与资产管
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不含
金融、期货、证券信息咨
询)、市场调查、物业管理。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7 广州市添智工
艺品有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惠珍持股80%
金属工艺品制造;玻璃工艺品
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
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象牙及
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
玻璃钢制品批发;林业产品批
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
零售;玻璃钢制品零售;金属装
饰材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
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1.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和境外法律意 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香 港海目星(已注销)、广州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盛海信息(已注销)、 江苏海目星;发行人拥有 3 家全资孙公司,分别是常州海目星、意大利海 目星、美国海目星;发行人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鞍山海目星。其具体情况 如下:

(1) 香港海目星

名称 HYMSONTECHNOLOGIES(HONGKONG)CO.,LIMITED
海目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首任董事 赵盛宇
住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83
号华轩商业中心
14

B

5
认购的股本总额 1
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 2014

4

24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备注 2018

3

29
日完成注销

(2) 广州海目星

名称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562276631F
法定代表人 聂水斌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灵路
2
号(厂房
2)10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00
万元
经营范围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械零部件加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
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配件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金属成形机床
制造;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
机床附件制造;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0
09

25
经营期限 2010

09

25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3,500 100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500 100

(3) 江门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
5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
光发生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
03

06
经营期限 2017

03

06
日至
2027

03

06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 --- ------- -----

(4) 盛海信息

名称 深圳市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42M3G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1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与销售;工业自动化控
制系统、工业机电一体化系统、工业远程控制的施工、
上门维护及技术咨询;机械设计和软件的升级改造(不
含限制项目);信息软件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
发、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 2017
03

01
经营期限 2017

03

01
日至
2027

02

2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备注 2019

10

31
日完成注销

(5) 江苏海目星

名称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PB93K9T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激光智能设备、激光器及相关核心部件、元器件、自动
化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及相关
核心零部件、锂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开发、
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机
械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
07

04
经营期限 2017
07

04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0
合计 15,000 100
名称 常州市海目星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XG60W44
法定代表人 周逸
住所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00
万元
经营范围 精密激光应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机电一体化
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精密加工技术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激光加工服务;设备租赁及
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8

11

16
经营期限 2018

11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1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
2,500 100
合计 2,500 100

(7) 意大利海目星

名称 Hymson Italy
S.R.L.
地址 Via Serra 50 -
36030 Lugo Di Vicenza (VI)
公司资本 89,790
欧元
成立日期 2019

6

26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
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境内审批手续 N4400201900152
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1690
号)

(8) 美国海目星

名称 Hymson USA, Inc.
地址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8
投资额 5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9

7

3
股权结构 广州海目星持股
100%
广东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境内审批手续 N4400201900380
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发改外资函[2019]3010
号)

(9) 鞍山海目星

名称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064096638Q
法定代表人 林国栋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
1
号楼
1-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激光设备、钣金产
品、计算机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计算机软硬件、
元器件技术研发、制作(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安装、
调试、维护、技术咨询服务;激光设备、计算机自动化
设备租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凭资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时间 2013

4

24
经营期限 2013
4

24
日至
2023

4

24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

(%)
股权结构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50 70
2 广州海目星 450 30
合计 1,500 100

7.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尚未拥有分支机构。

8.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深圳科诺克 公司董事聂水斌曾持
10%,寇令涛1持股

80%,吕振飞持股
10%。2019

6

28
日已注销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
机电设备、电子测试设备、自动
控制器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 广州市越智
激光科技有
限公司
董事聂水斌的妻妹卢
惠珍持股
40%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
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制造;机床附件制造;其他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
加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通用机械设
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软件零
售;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计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
术进出口
3 深圳远策房
产经纪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自然
人股东李营的夫妹杨
士英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物业管理

9. 其他重要关联方

1 寇令涛在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任职;寇令涛目前还持有丹纳米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产品销售的业务交易。

其他重要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等相关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2019

1-
6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腾泰农业 采购货物 42,617.30 173,256.47 760,144.78 581,219.42
深圳科诺克 采购货物 - - 3,893,570.86 835,176.94
小计 - 42,617.30 173,256.47 4,653,715.64 1,416,396.36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2019

1-6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蓝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091,856.25 21,556,954.68 4,009,417.08 12,247,863.29
广州市佳添
工艺品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 - - 96,752.14 81,623.94
广州市添智 销售商品 - 12,338.64 - -
工艺品有限
公司
广州市越智
激光科技有 销售商品 - - 1,959,055.80 -
限公司
小计 - 1,091,856.25 21,569,293.32 6,065,225.02 12,329,487.23

(3) 关联担保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报告期内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完毕
赵盛宇、王俊媛 500.00 2017-7-14 2019-7-14
赵盛宇、王俊媛 500.00 2017-7-27 2019-7-14
赵盛宇 2,000.00 2018-10-26 2019-10-26
赵盛宇 8,626.00 2018-11-15 2028-11-8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拆入 还款 拆入 还款
赵盛宇 10,630,000.00 10,63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合计 10,630,000.00 10,63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人民币元


2019

1-6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
4,438,971.07 4,155,880.85 3,920,504.60 3,189,618.17

2016 年 11 月 15 日,海目星有限召开 2016 年第 3 次股东会,同意以 283.5 万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聂水斌持有的广州海目星 70%的股权,以 121.5 万元人民 币的价格受让赵盛字持有的广州海目星 30%的股权。转让价格根据中瑞国际资 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6】第 002095 号《深圳市海 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 果确定,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6 年 11 月 15 日,海目星有限召开 2016 年第 3 次股东会,同意以 190 万元 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林国栋持有的鞍山海目星 10%的股权。转让价格根据中瑞国 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6】第 002096 号《深圳 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确定,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7)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人民币元
-- ---------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蓝思科
技股份 10,542,36 550,018. 13,111,402 658,720. 2,296,000 186,450. 5,074,172 253,708.
有限公 6.86 34 .66 13 .00 00 .02 60
小计 10,542,36 550,018. 13,111,402 658,720. 2,296,000 186,450. 5,074,172 253,708.
6.86
34
.66
13
.00
00
.02
60
其他应收
蓝思科
技股份
有限公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 -
小计 - - 60,000.00 6,000.00 60,000.00 3,000.00 - -
预付账款
深圳科 - - - - - - 117,788.0 -
诺克 0
117,788.0
小计 -- - - - - - -

(8)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付账款
腾泰农业 19,291.74 23,579.97 34,503.10 55,162.00
深圳科诺克 - - 49,529.00 403,773.46
小计 19,291.74 23,579.97 84,032.10 458,935.46
预收账款
蓝思科技股份有 7,023,221.26 6,223,757.56 - -
限公司
小计 7,023,221.26 6,223,757.56 - -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019 年 11 月 26 日和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和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份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 议案》,全体董事及股东确认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份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 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且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作出相关承 诺。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在 2016 年 12 月完成对广州海目星 的收购后不存同业竞争的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1.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 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

  2. 不利用其从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相竞争的活 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 从任何第三方获取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 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如本 人利用前述商业机会获得收益,本人获得的前述收益将自动归于公司所有。

  4.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上述承诺事项均由本人代表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 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撤销。"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 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 有 3 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 1 项房屋所有权: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江门海 国有建设用 工业 2067

8
1 目星 地使用权 出让 用地 66,621.03
3
日止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产权证号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平方米)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2 江门海
目星
房屋所有权 粤(2019)江
门市不动产权

0051086
其他 工业 22,514.80
3 江苏海
目星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苏(2019)金
坛区不动产权

0037728
出让 工业
用地
50,045.00 2069

3

19
日止
4 江苏海
目星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苏(2019)金
坛区不动产权

0037746
出让 工业
用地
137,614.00 2069

3

19
日止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共拥有 7 处租赁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出租
产权证号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备
1 深圳市龙
华新区观
澜君龙社
区环观南

26


黄益
/ 17,020 425,50
0
2015

5

1
日至
2020

2

28
厂房 已备案,
《房屋租赁
凭证》(龙

1G001201
(备))
出租 面积 租金 租赁登记备
租赁物业
产权证号 (平方
米)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2 深圳市龙
华区观澜
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
君新工业

4
号厂
房一楼


深圳
市老
俵物
业服
务有
限公
/ 1,100 35,200 2019

4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未办理备案
3 深圳市龙
华区观澜
街道君龙
社区凌屋
君新工业

4
号厂
房二楼


深圳
市云
树鑫
实业
有限
公司
/ 2,000 48,000 2019

12

17
日至
2020

12

16
厂房 未办理备案
4 辽宁激光
产业园北
园(中
心)1


1、2、
3
层(鞍
山市立山
区越岭路
263
号)




鞍山
激光
产业
园服
务中
心有
限公
/ 3,168 免租金
3
2019

7

1
日至
2020

6

30
厂房 未办理备案

租赁物业

出租
产权证号 面积
(平方
米)
租金
(元/
月)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登记备
5 南沙区裕
丰路
100

7

101
广



广州
番禺
骏业
宏达
洗染
机械
有限
公司
《房地产
权证》
(粤房地
证字第
C2630317
号)
480 14,676
.48
2019

7

1
日至
2020

6

30
办公 已备案,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证
明》(穗租

2019B151030
2180
号)
6 江门市蓬
江区金益

3

3




广东
珠西
智谷
投资
有限
公司
粤房地权
证江门字

01141278
38
9,796 免租金
3
2017

7

1
日至
2020

3

31
厂房 已备案,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证
明》(江租

2017000907
号)
其他房屋的使用情况
7 江苏省常
州市金坛
区金坛大

66

3
栋房屋




/ / 7,394.
83
无偿使

2020

6

30

房、

公、
宿舍
未办理备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承租的上述物业中,除第 1 项、第 5 项和第 6 项已经办理租赁备案 登记外,其余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在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 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 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 企业承租的上述物业,除第 5 项和第 6 项的租赁物业出租方已提供房屋 所有权证外, 第 1 项至第 4 项和第 7 项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向本所律 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在出租方能够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产所有 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前,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该等物业 的权利未得到有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租赁协议取得其对租 赁物业使用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有效确认,该等租赁存在无法受到法律 保护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但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仍可依据 租赁合同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相关主体就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作出了如下确认:

(a)关于第 1 项至第 3 项的租赁物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备局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 整备局关于核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有关情况 的复函》(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19]250 号),该等租赁物业"不 在《深圳市 2019 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及我局正组织街道办开展的 土地整备、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不在我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 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也不在我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重建用地范 围内。",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就第 1 项租赁物业出具了《证明》,

"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原 龙兴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同意;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地。", 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就第 2 项和第 3 项租赁物业出具了《证明》,

"目标厂房为深圳市君创业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已根据深圳市规定,办理 了历史遗留违规建筑普查登记,可进入租赁市场;目标土地为深圳市君创 业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目标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非农业用 地。";(b)关于第 4 项的租赁物业,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局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位于鞍山高新区越岭路 263 号激光产业园北园的房地产的产权情况如下:该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由 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合法获得,目前因正在办 理相关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鉴于该处房地产的规划符合鞍 山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房地产属于合法建筑,不会被列入改造 拆迁范围。";(c)关于第 7 项租赁物业,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7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苏)激光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为满足江苏海目星的 生产经营需要,本管委会同意江苏海目星无偿使用前述 3 栋房屋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租赁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发行人上市前的租 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 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 不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

(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备案文件、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在建工程主要有江 苏海目星的在建厂房,江苏海目星已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1. 投资项目备案

2018 年 1 月 10 日,江苏海目星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 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坛发改备字:[2018]006 号),项目 名称为"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 大道 66 号",建设规模为"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 1,553,000 平方米……"。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 年 5 月 4 日,江苏海目星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20482201820019),建设项目名称为"生 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建设规模为 16,907.42 平方米。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5 月 9 日,江苏海目星取得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482201905090101), 工程名称为"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生产车间一、二、三、四, 办公室,研发车间一、二、三施工总承包",建设地址为"金坛大道 66 号", 建设规模为"97,770.64 平方米"。

  • (三)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及 本所律师 在国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分 别为 4 项和 1 项,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注册有效
期截止日
中国境内
1 发行人 11170144 7 2024.1.27
2 发行人 6940332 7 2020.8.20
3 发行人 33105170 42 2029.5.6
4 发行人 33095759 9 2029.5.6
台湾地区
5 发行人 01970009 7 2029.2.15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 权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及 本所律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www.cnipa.gov.cn/)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发 明专利共计 30 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 216 项,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外观专利共计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一。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 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CPCC 微平台(http://weixin.ccopyright.com/)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 66 项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四)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无特许经营权。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相关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六)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 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 业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 要有以下几种:

1.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2,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四。

3.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五。

4. 重组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重组协议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标的 合同总额
(万元)
签订日期 履行
情况
赵盛宇、 海目星 广州海目星 履行
1 聂水斌 有限 100%股权 405.00 2016

12

7
完毕
2 林国栋 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 190.00 2016

11

23
履行
有限 10%股权 完毕

5. 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500 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六。

6. 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10,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如下: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
情况
1 江苏海
目星
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
限公司
GF-2017-
0201
36,523.21 新建海目星产
业园一期项目
2018

6

1
正在
履行
2 江门海
目星
广东省电白
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
/ 10,000.00 海目星(江
门)激光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
2018

1

18
正在
履行
  1. 保荐及主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双方约定,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并授权中信证券组织承销团承销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票 的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方式以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准。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 其境内下属企业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合并或分立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二)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包括其前身海目星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减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四)重大股权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股权收购。

(五)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在人 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现行)系经发行人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且已报深圳市监局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章 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 案)》已获发行人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 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现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发行人共召开了股东大会 16 次、董事会会议 25 次、监事会会议 5 次。

金杜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 发行人的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赵盛宇 董事长 210111197211**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
道1号风雅颂花园
2 聂水斌 副董事长 44122519760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华
南碧桂园翠云山苑
3 张松岭 董事 1302291980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水
榭春天牡丹苑
4 高菁 董事 320103196805** 深圳龙华区华侨山庄
5 马楠 董事 22010519731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
海路蔚蓝海岸小区
6 何斌辉 董事 3306211968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
石路中信红树湾
7 庄任艳 独立董事 3101011970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
海大道蔚蓝海岸
8 杨文杰 独立董事 42900619830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龙华街道建设路86号丹
枫雅苑
9 章月洲 独立董事 21010419640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北
景园菊香苑

2. 发行人的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刘明清 监事会主席 362101196803**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新湖路宏发领域
2 林国栋 监事 210824197111**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
中心永盛大街祥利
上城
3 王春雨 职工代表监事 2309041984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新区观澜君龙社区
环观南路26号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目前共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赵盛宇 总经理 210111197211** 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
道1号风雅颂花园
2 张松岭 副总经理 1302291980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水
榭春天牡丹苑
3 周宇超 副总经理 4402031980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大运
中心阳光天健城
4 李营 副总经理 21082119740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
业路海语西湾
5 高菁 财务负责 320103196805** 深圳龙华区华侨山庄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人、董事会
秘书

金杜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董事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 (1)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海目星有限的执行董事为赵盛宇。
  • (2) 2017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赵盛宇、聂水斌、张 松岭、赖源棱、马楠、何斌辉、庄任艳、杨文杰、章月洲为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董事。
  • (3)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赖 源棱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高菁为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董事(含独立董事)成员的情形。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董事的变更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 监事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其他文件,发行人监事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 (1)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海目星有限的监事为周逸。
  • (2) 2017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刘明清、林国栋为公 司监事;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春雨为职工代 表监事。刘明清、林国栋、王春雨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监事会成员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上述监事会成员的变更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其他文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变化情况如下:

  • (1)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海目星有限的总经理为聂水斌。
  • (2)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通过决议,聘任聘任赵盛 宇担任股份公司总经理,张松岭、周宇超、李营担任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蒋绍毅担任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赖源棱担任股份公司财务负责 人。
  • (3)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蒋绍毅由 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高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赖源棱由 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聘任高菁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加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监局的档案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金 杜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中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庄任艳、杨文杰和章月洲, 其中庄任艳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税种 税率
发行人 企业所得税 15%
增值税 17%、16%
公司名称 税种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性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要求。

(二)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 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GR201344200421),有效期为三年。2016 年 11 月 15 日, 发行人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后,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107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 的公示公告,发行人已被列为深圳市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之一。

(2) 鞍山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 年 6 月 1 日,鞍山海目星取得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 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521000063),有效期为三年。2018 年 10 月 12 日,鞍 山海目星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后,取得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有效期为三年。

(3) 广州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 年 12 月 9 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644006051),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index.shtml)的公示公告, 广州海目星已被列为广东省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2.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 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2) 鞍山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鞍山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3) 广州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广州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4) 江门海目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江门海目星享受研究开发 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3.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

(1) 鞍山海目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的规定,鞍山海目星享受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率优惠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贴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取得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其中有 3 笔财政补贴的金额较大(单笔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 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江门 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制作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前述会议经审议后同意"按照蓬江府[2010]18 号文 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投资总额 7 亿元的 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 4,900 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 其中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兑现 3,000 万,其余的扶持资金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兑现";蓬江府[2010]18 号文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要对蓬江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先 进制造业项目进行工业扶持,前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审议确认江门海目星属于符合蓬江府[2010]18 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 享受工业扶持的公司。

2.江门海目星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自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 资有限公司处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1,900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 政府补贴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与上述 第 1 项相同。

  1. 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 获得金额为人民币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 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财政补贴的依据为发行人与江苏 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签署的 《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合作补充协议》")以及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 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合作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公 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后,由甲方在项目公司要求的时间内等额奖励给项目公司",《说明》对 该笔财政补贴的性质做了进一步明确:"金坛开发区财政局按照金坛开发 区管委会指示向江苏海目星发放的上述财政补贴,系对江苏海目星在当地 从事经营活动的奖励,不属于对江苏海目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 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 款"。经公开查询,金坛经济开发区是于 1993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2012 年,金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 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 号),授予金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级经济管理权限。

基于上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 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取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 市金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 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能依法申 报和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五)税务处罚

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在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 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律所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如下: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2016 年 3 月 4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和水务局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6]100140 号),同意海目星有限新建项目建 设。

2017 年 11 月,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发行人委托,进行了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查,并出具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江 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可以组织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2017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其官网上公示了关 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6 日,龙华新区环保水政监察大队向海目星有限核发了《排 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海目星有限生活污水接入 市政管网,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2)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厂新建项目

2019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告 知性备案回执》(深龙华环水备[2019]0418010 号),对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厂新建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广州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7 年 5 月 27 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出具了《关于广州市海目星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 管影[2017]79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7 年 8 月 17 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出具了《迁建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管验[2017]181 号),认为本项目配套 的环保措施已经建成,符合已经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批准的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批复(穗南区环水管影[2017]79 号)的要求。关于广州海目星 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同意正式投入使用。

2017 年 9 月 1 日,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向广州海目星核发了《广东省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1152017060473),排污种类为废气、废 水,有效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3. 鞍山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6 年 7 月 18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年产 500 台套激光及 自动化融合技术与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环审字[2016]89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6 年 8 月 25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年产 500 台套激光及 自动化融合技术与装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鞍环高验字[2016]8 号),认为本项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报鞍山市环保局项目 审查委员会审定,同意验收组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允许正 式运行。

2017 年 6 月 21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 于排污许可证有关情况的说明》,"鞍山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目前仅涉及热 电、造纸行业,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尚未开展办理。鞍山海目星属于尚未 开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范围。"

4. 江门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一)

2017 年 5 月 3 日,江门海目星在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名称为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金益路 3 号,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0 日,备案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中仅组装的,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 项目。

(2) 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二)

2018 年 3 月 26 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门) 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蓬环审[2018] 24 号),江门海目星"原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金益路 3 号,现拟将厂区整体搬迁至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莲塘二路以北、 金桐八路以东地段,建设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 可行。"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江门海目星上述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全面投入生产, 但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尚在办理过程中。2019 年 12 月 16 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了《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说明》,认定"江门海目星的生产项目已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取得(蓬环审[2018] 24 号)《关于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和《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江门海目星主行业

类别为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暂未发现 江门海目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 江苏海目星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8 年 4 月 16 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市环保局关于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新建海目星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坛环审[2018]77 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6.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2019 年 11 月 14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2019]226 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 行性。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 年 11 月 14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2019]227 号),该项目具备环境可 行性。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监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市场监督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品质量

符合相关规定,未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重大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核准或备案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拟 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60,900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00
合计 80,000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人将 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 行人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之后予以置换。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评批文
1 激光及自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
动化装备 区科技经贸局《江苏 境局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评批文
扩建项目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坛开科经备字
[2019]134
号)
(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
化装备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
金环审[2019]226
号)
2 激光及自
动化装备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
区科技经贸局《江苏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坛开科经备字
[2019]133
号)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激光及自动
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常
金环审[2019]227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就募投项目所需的土地,发行人已取得常 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 产权第 0037728 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37746 号)[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1"];就募投项目所需的房产,发行人已 取得常州市金坛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20482201820019)和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482201905090101)[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二)"]。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如下:

"公司始终坚持"改变世界装备格局,推动人类智造进步"的使命,秉承 "成为全球工业激光与自动化智造第一品牌"的愿景,专注于激光及自动 化智能装备领域的研发与市场拓展。不断增强公司的激光光学及控制技术、 与激光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技术,以行业发展为发展方向,以客户需求为 导向,持续开发符合下游产业的新设备,促进下游行业产业升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合法性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境内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广州海目星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 发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穗番)安监认[2016]J005 号)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穗番)安监管罚[2016]J005 号),广 州海目星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消 防栓前堆放杂物、通道堵塞;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广州海目星被处罚款金额为一 万元,属于该类违法行为所对应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此外,根据广州 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 海目星"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境内下属企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行人 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住所地的相关 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境内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 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 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对《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认真 审阅。金杜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 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 在矛盾之处。金杜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 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除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 法律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并上市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玲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 发行人 一种除尘罩、除尘装置及激
光切割装置
ZL201821869291.8 实用新型 2018.11.13 2019.11.12
2 发行人 一种导流式除尘罩、除尘装
置及激光切割装置
ZL201821875688.8 实用新型 2018.11.13 2019.08.23
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电芯与外壳装
配的自动流水线
ZL201610643868.2 发明 2016.08.08 2019.08.23
4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组检测系统 ZL201821244419.1 实用新型 2018.08.02 2019.07.26
5 发行人 一种牵引机构 ZL201821495933.2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26
6 发行人 一种截止阀及点胶装置 ZL201821495992.X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09
7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芯入壳装置 ZL201610643952.4 发明 2016.08.08 2019.07.05
8 发行人 一种治具翻转机构、治具组
装机构和治具组装检测机构
ZL201821493583.6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7.05
9 发行人 一种切割模组、切割快换机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ZL201821380037.1 实用新型 2018.08.23 2019.06.04
10 发行人 绕线装置 ZL201821491817.3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1 发行人 一种治具 ZL201821495931.3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2 发行人 一种焊接质量检测装置及焊
接设备
ZL201821491887.9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热切割的加工装置 ZL201821491819.2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6.04
14 发行人 一种带走废料的电极片切割
装置
ZL201710021614.1 发明 2017.01.12 2019.06.04
15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生产线 ZL201821492672.9 实用新型 2018.09.12 2019.05.14
16 发行人 一种除尘机构及激光切割装
ZL201821211854.4 实用新型 2018.07.27 2019.04.1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7 发行人 一种浮动式连接的插座及电
连接器组件
ZL201821252167.7 实用新型 2018.08.02 2019.03.05
18 发行人 一种热铆装置 ZL201820034185.1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9.02.19
19 发行人 一种集成于激光切割机内部
的碎料机构
ZL201820997089.7 实用新型 2018.06.26 2019.02.01
20 发行人 一种夹板型稳定切割机构 ZL201820997592.2 实用新型 2018.06.26 2019.02.01
21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干燥冷却系
ZL201820229078.4 实用新型 2018.02.08 2019.02.01
22 发行人 卷料放卷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10900358.9 发明 2016.10.15 2019.01.25
23 发行人 电极片切割装置 ZL201710022105.0 发明 2017.01.12 2019.01.01
24 发行人 一种产品检测流水线 ZL201820096902.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9.01.01
25 发行人 一种激光雕刻装置 ZL201820645460.3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01
26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极耳装置 ZL201820688608.1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27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装置的分离辊
组件
ZL201820692510.3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28 发行人 一种激光平切装置的切割组
ZL201820688590.5 实用新型 2018.05.09 2019.01.01
29 发行人 一种泡棉热切割机 ZL201820722318.4 实用新型 2018.05.15 2019.01.01
30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焊接切
割一体机
ZL201820530743.3 实用新型 2018.04.12 2019.01.01
31 发行人 用于泡棉热切割的切割头机
构及泡棉切割机
ZL201820717796.6 实用新型 2018.05.15 2019.01.01
32 发行人 用于皮秒种子激光脉冲的环
形腔放大装置
ZL201820799075.4 实用新型 2018.05.25 2019.01.01
33 发行人 一种皮秒激光双程两级放大
装置
ZL201820797999.0 实用新型 2018.05.25 2018.12.1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34 发行人 一种软包电池的抽气封装机 ZL201820460413.1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2.14
35 发行人 一种软包电池的自调节热封
机构
ZL201820459053.3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2.14
36 发行人 一种子母锡炉及包含该子母
锡炉的浸锡设备
ZL201820101679.7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2.14
37 发行人 卷料收卷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10899852.8 发明 2016.10.15 2018.12.07
38 发行人 一种超声波焊接用除尘罩 ZL201820481862.4 实用新型 2018.04.02 2018.11.27
39 发行人 一种滚压裂片机 ZL201820433390.5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40 发行人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激光切
割风刀装置
ZL201820524722.0 实用新型 2018.04.13 2018.11.27
41 发行人 一种用于长焦深激光切割的
治具
ZL201820433854.2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42 发行人 一种用于长焦深激光切割的
自动上下料料盒
ZL201820433388.8 实用新型 2018.03.28 2018.11.27
43 发行人 一种在线式胶水固化装置 ZL201820097981.X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1.27
44 发行人 一种用于动力电池激光焊接
的柔性夹具
ZL201820240151.8 实用新型 2018.02.09 2018.11.13
45 发行人 具有
RFID
扫描功能的
AGV
小车
ZL201820140381.7 实用新型 2018.01.26 2018.10.19
46 发行人 一种卷状铜箔的保护层回收
装置
ZL201820101798.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0.02
47 发行人 一种连续辊轮压痕装置 ZL201721719210.1 实用新型 2017.12.11 2018.10.02
48 发行人 一种柔性压锡尖装置 ZL201820097535.9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10.02
49 发行人 一种双光束激光焊接装置 ZL201721727817.4 实用新型 2017.12.11 2018.10.02
50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820231530.0 实用新型 2018.02.08 2018.09.28
51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引线焊接设备 ZL201820101796.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52 发行人 一种动力电池的电芯入壳及
顶盖焊接的生产系统
ZL201820239940.X 实用新型 2018.02.09 2018.09.28
53 发行人 一种胶纸反折机构 ZL201820100793.8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4 发行人 一种扭线和剪线自动化设备 ZL201820100706.9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5 发行人 一种柔性焊接装置 ZL201820109756.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6 发行人 一种用于引线自动穿孔的装
ZL201820097927.5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7 发行人 一种治具组装机构 ZL201820100707.3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8 发行人 一种自动切脚装置 ZL201820096703.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28
59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包铜箔装置 ZL201820109582.0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18
60 发行人 一种柔性撕胶机构 ZL201820029304.4 实用新型 2018.01.08 2018.09.18
61 发行人 智能保管箱 ZL201820192377.5 实用新型 2018.02.05 2018.09.18
62 发行人 一种电芯包膜机构 ZL201820024109.2 实用新型 2018.01.05 2018.09.04
63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飞线定位治具 ZL201820097192.6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4 发行人 一种基于凸轮轨迹的定位装
置及电池顶盖自动焊接设备
ZL201721518868.6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9.04
65 发行人 一种松香循环系统 ZL201820100617.4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6 发行人 一种通用的设备机架 ZL201820016048.5 实用新型 2018.01.05 2018.09.04
67 发行人 一种线包加工治具 ZL201820100500.6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8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的包铜箔设备 ZL201820101759.2 实用新型 2018.01.19 2018.09.04
69 发行人 一种薄膜加工的支撑机构 ZL201820037216.9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0 发行人 一种激光软钎焊设备 ZL201820035272.9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1 发行人 一种同轴光路的激光焊接头 ZL201820034181.3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2 发行人 一种锡丝送锡机构 ZL201820035271.4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73 发行人 一种用于激光焊接的出丝对
准机构
ZL201820034183.2 实用新型 2018.01.09 2018.08.3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74 发行人 一种连续平面切割零废料机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1517619.5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7.17
75 发行人 精确送锡机构 ZL201720937849.0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6 发行人 扭线设备 ZL201720937750.0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7 发行人 一种铜箔线圈点焊机 ZL201720937749.8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78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ZL201610079631.6 发明 2016.02.04 2018.06.22
79 发行人 供胶装置 ZL201720939493.4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6.22
80 发行人 一种电芯缓存装置及电池电
芯的自动配对设备
ZL201721518327.3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81 发行人 一种定位机构 ZL201721631530.1 实用新型 2017.11.29 2018.06.22
82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定点切入、定点
切出的切割装置及切割设备
ZL201721518383.7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83 发行人 一种连续辊切零废料边的机
构及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1530129.9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84 发行人 一种限位旋转机构及限位旋
转设备
ZL201721521007.3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85 发行人 一种用于分料拨料和定位的
装置及电池电芯自动配对设
ZL201721518465.1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22
86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耳贴胶装置及设
ZL201721521047.8 实用新型 2017.11.14 2018.06.12
87 发行人 一种平面切割机构 ZL201720817875.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4.27
88 发行人 自动穿线设备 ZL201510392154.4 发明 2015.07.06 2018.04.06
89 发行人 一种用于变压器生产的自动
装配流水线
ZL201610079525.8 发明 2016.02.04 2018.04.06
90 发行人 一种电池拨料定位装置 ZL201720815004.4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91 发行人 一种齿轮压痕装置 ZL201720815994.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2 发行人 一种齿面压痕装置 ZL201720816033.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3 发行人 一种极片成型设备 ZL201720815960.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27
94 发行人 一种电池抓取装置 ZL201720816013.5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5 发行人 一种电池焊后辊压翻边装置 ZL201720815020.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6 发行人 一种电芯包膜机构 ZL201720824922.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7 发行人 一种电池激光焊接设备 ZL201610019524.4 发明 2016.01.12 2018.03.13
98 发行人 一种卷绕电芯片、卷绕电芯
与电池
ZL201720817902.3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99 发行人 一种吸膜及热熔机构以及绝
缘膜上料、热熔和转移机构
ZL201720815003.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100 发行人 一种压带装置 ZL201720817884.9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13
101 发行人 一种差分信号扩增电路 ZL201720817904.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02
102 发行人 一种电池抓取装置 ZL201720817903.8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3 发行人 一种多段切割辊 ZL201720824892.6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4 发行人 一种凸点压痕装置 ZL201720817882.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5 发行人 一种物料搬运流水线 ZL201720815992.2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6 发行人 一种线圈包铜箔设备 ZL201720938739.6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2.16
107 发行人 压线装置 ZL201720939560.2 实用新型 2017.07.28 2018.02.16
108 发行人 一种多规格兼容电池缓存装
ZL201720816011.6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09 发行人 一种激光切割装置 ZL201720817871.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10 发行人 一种料带切断装置 ZL201720824891.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11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芯包膜、热熔及
贴胶的自动流水线
ZL201720824725.1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2.16
112 发行人 多工位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0660822.1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13 发行人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ZL201720663654.1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114 发行人 一种电芯半入壳装置 ZL201720816012.0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1.30
115 发行人 一种电芯二次压装入壳装置 ZL201720813969.X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1.30
116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片激光切割设备 ZL201720661271.0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30
117 发行人 防极耳翻折结构 ZL201720665298.7 实用新型 2017.06.08 2018.01.02
118 发行人 一种电池高精度焊接加工设
ZL201610489509.6 发明 2016.06.28 2017.12.15
119 发行人 一种电芯极耳激光自动切割
设备
ZL201610255644.4 发明 2016.04.21 2017.12.12
120 发行人 电极片切割粉尘及废料清除
装置
ZL201720228945.8 实用新型 2017.03.07 2017.12.12
121 发行人 一种多光谱混合波合束光源
与曝光机
ZL201720287440.9 实用新型 2017.03.22 2017.12.12
122 发行人 一种基于编码器计数的高速
高精度极耳切割的方法和设
ZL201510826993.2 发明 2015.11.24 2017.12.12
123 发行人 极耳切割废料收集装置 ZL201621129277.5 实用新型 2016.10.17 2017.09.05
124 发行人 一种臭氧辅助切割装置 ZL201621334913.8 实用新型 2016.12.07 2017.07.11
125 发行人 一种电池高精度焊接加工设
ZL201620657268.7 实用新型 2016.06.28 2017.06.06
126 发行人 卷料自动换卷接带装置 ZL201621127059.8 实用新型 2016.10.15 2017.06.06
127 发行人 一种对治具及治具内产品进
行复合定位的装置
ZL201620851889.9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6.06
128 发行人 一种焊接漆包线的控制方法
和系统
ZL201510926421.1 发明 2015.12.14 2017.04.0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29 发行人 一种流水线作业视觉定位方
法、装置和系统
ZL201310376355.6 发明 2013.08.26 2017.04.05
130 发行人 一种密封式气动除尘装置 ZL201620854637.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131 发行人 一种激光温控同轴模块装置 ZL201620975227.2 实用新型 2016.08.29 2017.04.05
132 发行人 一种用于不良品筛选的上料
缓存装置
ZL201620854638.6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133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电芯与外壳装
配的自动流水线
ZL201620854540.0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134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芯入壳的导向定
位装置
ZL201620853073.X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4.05
135 发行人 一种定位治具模块 ZL201510728047.4 发明 2015.10.30 2017.03.22
136 发行人 一种物料移载定位平台 ZL201620854639.0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7 发行人 一种不间断供料装置 ZL201620853104.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8 发行人 一种多段式流水线 ZL201620851947.8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39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回转移料的
CCD
检测装置
ZL201620852935.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0 发行人 一种可实现内部电池定位的
治具
ZL201620852140.6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1 发行人 一种治具循环流水线 ZL201620857130.1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2 发行人 一种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ZL201620114836.9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7.02.22
143 发行人 一种电池焊后除尘装置 ZL201620853007.2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4 发行人 一种电芯端盖与外壳间段差
及缝隙检测装置
ZL201620852138.9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5 发行人 一种接料移载平台 ZL201620853287.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146 发行人 一种可进行焊接保护的激光
焊接装置
ZL201620854636.7 实用新型 2016.08.08 2017.02.2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47 发行人 一种用于菲林板与治具对位
的拍照对位装置
ZL201620564048.X 实用新型 2016.06.12 2017.02.08
148 发行人 一种电池冷却装置 ZL201620675869.0 实用新型 2016.06.30 2017.01.18
149 发行人 一种电池输送线体 ZL201620688461.7 实用新型 2016.06.30 2017.01.18
150 发行人 一种拍照对位装置 ZL201620566828.8 实用新型 2016.06.12 2017.01.18
151 发行人 一种机械手工具快速切换设
ZL201310379929.5 发明 2013.08.28 2016.12.28
152 发行人 一种实现电池极耳变距切割
的差速装置
ZL201510697202.0 发明 2015.10.23 2016.12.07
153 发行人 一种火牛治具解锁下料机构 ZL201620116243.6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11.30
154 发行人 一种扣合式磁芯治具 ZL201620114329.5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11.30
155 发行人 一种运动平台拖链固定结构 ZL201620317915.X 实用新型 2016.04.15 2016.10.12
156 发行人 一种磁环治具 ZL201620114274.8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7 发行人 一种磁环治具解锁机构 ZL201620114273.3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8 发行人 一种磁芯自动上料机构 ZL201620114451.2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59 发行人 一种新型火牛治具 ZL201620114847.7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60 发行人 一种自动贴膜组合机构 ZL201620114452.7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31
161 发行人 一种磁芯托盘装置 ZL201620116245.5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8.17
162 发行人 一种高速激光锡焊设备 ZL201521035903.X 实用新型 2015.12.14 2016.08.10
163 发行人 一种磁芯治具翻转解锁机构 ZL201620116244.0 实用新型 2016.02.04 2016.07.27
164 发行人 一种打螺钉装置 ZL201410062591.5 发明 2014.02.24 2016.05.04
165 发行人 一种螺钉上料装置 ZL201520895560.8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5.04
166 发行人 一种实现电池极耳变距切割
的差速装置
ZL201520829100.5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5.04
167 发行人 一种效率匹配生产线 ZL201310379976.X 发明 2013.08.28 2016.04.2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68 发行人 一种用于流水线的产品中转
装置
ZL201520897192.0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169 发行人 一种弧形点胶模组和点胶设
ZL201520897435.0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170 发行人 一种贴膜切割与上料设备 ZL201520896552.5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13
171 发行人 一种浮动式高度检测装置 ZL201520895437.6 实用新型 2015.11.11 2016.04.06
172 发行人 一种硅胶软钉的自动装配方
法和装置
ZL201310379943.5 发明 2013.08.28 2016.03.23
173 发行人 一种具有自锁功能的抓手 ZL201520827059.8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3.23
174 发行人 一种用于电池极片激光切割
的除尘装置
ZL201520827060.0 实用新型 2015.10.23 2016.03.23
175 发行人 一种基于视觉引导的高速高
精度极耳切割设备
ZL201520789947.5 实用新型 2015.10.12 2016.03.02
176 发行人 一种振动分拣设备 ZL201310705377.2 发明 2013.12.19 2016.01.13
177 发行人 穿线治具和穿线设备 ZL201520482233.X 实用新型 2015.07.06 2016.01.13
178 发行人 一种紫外激光加工装置 ZL201310053518.7 发明 2013.02.19 2015.08.19
179 发行人 一种激光机械手模具型腔曲
面蚀纹方法及装置
ZL201110420881.9 发明 2011.12.15 2015.08.19
180 发行人 一种切割数据线的屏蔽层的
方法及其装置
ZL201210367493.3 发明 2012.09.28 2015.01.21
181 发行人 一种新型焊点不良指示设备 ZL201420393843.8 实用新型 2014.07.16 2014.12.10
182 发行人 一种硅胶软钉的自动装配装
ZL201320529192.6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6.04
183 发行人 一种双轨激光打标机 ZL201320527520.9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4.30
184 发行人 一种效率匹配生产线 ZL201320527495.4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85 发行人 一种带在线打印功能的打印
贴标机
ZL201320524444.6 实用新型 2013.08.27 2014.02.19
186 发行人 一种流水线作业视觉定位装
ZL201320524592.8 实用新型 2013.08.26 2014.02.19
187 发行人 一种去除焊锡焊尖的装置和
生产流水线
ZL201320523445.9 实用新型 2013.08.26 2014.02.19
188 发行人 一种新型自动打螺钉机构 ZL201320529614.X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189 发行人 一种震镜激光指示平台 ZL201320527440.3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190 发行人 夹抓机构 ZL201320339676.4 实用新型 2013.06.14 2014.01.15
191 发行人 一种振镜式三维激光模具型
腔曲面蚀纹机
ZL201120526232.2 实用新型 2011.12.15 2012.09.19
192 发行人 激光机械手模具型腔蚀纹系
ZL201120526247.9 实用新型 2011.12.15 2012.08.15
193 发行人;深
圳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
一种模具型腔曲面纹理蚀刻
方法及装置
ZL201110420877.2 发明 2011.12.15 2014.08.06
194 广州海目星 离线式无缝上下料机构 ZL201310073445.8 发明 2013.03.07 2015.09.30
195 广州海目星 管材输送支撑装置 ZL201720809174.1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196 广州海目星 一种管材随动支撑装置 ZL201720809392.5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197 广州海目星 一种手摇式调节管径支撑装
ZL201720804804.6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3.20
198 广州海目星 上料多幅面吸板结构 ZL201720809394.4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23
199 广州海目星 上料分板结构 ZL201720805741.6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23
200 广州海目星 钣金气动门结构 ZL201720809165.2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1 广州海目星 可视监测系统结构 ZL201720805314.8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2 广州海目星 手拉门结构 ZL201720805069.0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03 广州海目星 一种前接料抬升结构 ZL201720809187.9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4 广州海目星 一种新型挤压铝横梁结构 ZL201720804872.2 实用新型 2017.07.05 2018.01.12
205 广州海目星 一种高度可调节的激光切割
机挤压铝横梁结构
ZL201621082819.8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206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挤压铝横梁
结构
ZL201621082847.X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207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主横梁结构 ZL201621084908.6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208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
盘架
ZL201621245915.X 实用新型 2016.11.11 2017.06.09
209 广州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装
ZL201621215233.4 实用新型 2016.11.11 2017.06.09
210 广州海目星 一种宽度可调节的激光切割
机挤压铝横梁结构
ZL201621084907.1 实用新型 2016.09.26 2017.06.09
211 江门海目星 一种基于视觉引导的高速高
精度极耳切割方法和设备
ZL201510658716.5 发明 2015.10.12 2017.07.11
212 江门海目星 一种调速辊切割装置 ZL201820648875.6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11
213 江门海目星 一种切割环 ZL201820648926.5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9.01.11
214 江门海目星 一种废料牵引机构 ZL201820648476.X 实用新型 2018.05.02 2018.12.11
215 江门海目星 一种全自动电池壳体激光切
割装置
ZL201820469977.1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27
216 江门海目星 一种锂电池冷热压装置 ZL201820469854.8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13
217 江门海目星 一种锂电极片激光成形防抖
动结构
ZL201820479525.1 实用新型 2018.03.30 2018.11.13
218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极耳焊接加工设备 ZL201721264376.9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7.03
219 江门海目星 一种极片基材褶皱区域展平
机构及极片基材的展平设备
ZL201721264410.2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6.0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20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池顶盖自动焊接设备 ZL201721264380.5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5.18
221 江门海目星 一种极片展平机构 ZL201721264462.X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27
222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池电芯的自动配对设
ZL201721264407.0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06
223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保持架安装设备 ZL201721264408.5 实用新型 2017.09.28 2018.04.06
224 江门海目星 一种电芯热压装置 ZL201821420236.0 实用新型 2018.08.30 2019.04.26
225 江苏海目星 一种升降机构以及移动对位
模组
ZL201610410031.3 发明 2016.06.12 2018.03.13
226 江苏海目星 一种带有传感器的切割机 ZL201620208425.6 实用新型 2016.03.17 2017.01.18
227 江苏海目星 顶罩壳的除尘结构 ZL201821440470.X 实用新型 2018.09.03 2019.03.22
228 江苏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机板材校正平
ZL201821411136.1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2.15
229 江苏海目星 一种激光切割设备横梁结构 ZL201821411140.8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1.22
230 江苏海目星 激光切割头接触式触头保护
装置
ZL201821486803.2 实用新型 2018.09.11 2019.01.15
231 江苏海目星 激光平板切割机用切割箱体 ZL201821411137.6 实用新型 2018.08.29 2019.01.11
232 江苏海目星 激光平板切割机用升降工作
ZL201822108768.7 实用新型 2018.12.14 2019.08.13
233 江苏海目星 滑块沟槽研磨用砂轮磨头的
刀柄及滑块沟槽用研磨刀具
ZL201822275640.X 实用新型 2018.12.29 2019.10.18
234 江苏海目星 滑块沟槽研磨专用砂轮磨头
及滑块沟槽用研磨刀具
ZL201822272713.X 实用新型 2018.12.29 2019.08.27
235 江苏海目星 龙门式激光平板切割机 ZL201822112643.1 实用新型 2018.12.14 2019.08.02
236 鞍山海目星 一种在电芯极片上的激光切
割方法和装置
ZL201610019512.1 发明 2016.01.12 2017.07.11
237 鞍山海目星 一种夹紧旋转定位治具 ZL201520571673.2 实用新型 2015.07.31 2015.12.1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种类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38 鞍山海目星 一种可识别数量的膜片吸附
装置
ZL201520566552.9 实用新型 2015.07.31 2015.12.09
239 鞍山海目星 激光切割机(HLF3015L) ZL201430195393.7 外观设计 2014.06.23 2014.12.31
240 鞍山海目星 激光切割机摆杆上料免划伤
装置
ZL201420334227.5 实用新型 2014.06.23 2014.11.26
241 鞍山海目星 一种点压装置 ZL201320526932.0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242 鞍山海目星 一种柔性单元生产线 ZL201320527478.0 实用新型 2013.08.28 2014.02.19
243 鞍山海目星 风冷倍频激光器 ZL201230468620.X 外观设计 2012.09.28 2013.04.10
244 鞍山海目星 简易多维激光系统装备 ZL201220296540.5 实用新型 2012.06.21 2013.04.10
245 鞍山海目星 一种风冷倍频激光器 ZL201220501009.7 实用新型 2012.09.28 2013.04.10
246 鞍山海目星 一种风机隔音箱 ZL201820556639.1 实用新型 2018.04.19 2019.03.26
247 鞍山海目星 一种具有良好隔音效果的负
压反吹装置
ZL201820556615.6 实用新型 2018.04.19 2019.03.22
248 鞍山海目星 一种用于极片成型的激光切
割模组
ZL201720816447.5 实用新型 2017.07.06 2018.03.02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1 发行人 海目星手机充电器
CMC
自动生产线控
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757535
2019SR1336778 2019

12

11
2 发行人 海目星手机充电器变压器自动生产线
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758930
2019SR1338173 2019

12

11
3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锡焊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著登字第
4484896
2019SR1064139 2019

10

21
4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全面屏切割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484908
2019SR1064151 2019

10

21
5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包胶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405859
2019SR0985102 2019

9

24
6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预焊裁切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405922
2019SR0985165 2019

9

24
7 发行人 盛海动力电池高速激光极耳切割设备
系统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11
2019SR0912454 2019

9

3
8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电芯配对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16
2019SR0912459 2019

9

3
9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32
2019SR0912475 2019

9

3
10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保持架组装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24
2019SR0912467 2019

9

3
11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制
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14
2019SR0912457 2019

9

3
12 发行人 海目星全自动物流线运输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333227
2019SR0912470 2019

9

3
13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保持架安装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
4295594
2019SR0874837 2019

8

22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V2.00
14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电芯真空烘箱设备控
制软件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6230
2019SR0875473 2019

8

22
15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合芯贴胶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296236
2019SR0875479 2019

8

22
16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激光焊接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4295588
2019SR0874831 2019

8

22
17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极耳超声波焊接机控
制软件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5580
2019SR0874823 2019

8

22
18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密封钉焊接机控制软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6588
2019SR0875831 2019

8

22
19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入壳机控制软件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6593
2019SR0875836 2019

8

22
20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物流线设备控制软件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6692
2019SR0875935 2019

8

22
21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极耳切割机控制软件
V2.00
软著登字第
4296690
2019SR0875933 2019

8

22
22 发行人 海目星动力电池连接片焊接机控制软

V1.00
软著登字第
4405913
2019SR0985156 2019

9

24
23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焊接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著登字第
4485459
2019SR1064702 2019

10

21
24 发行人 海目星图像生成设备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3617126
2019SR0196369 2019

2

28
25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切割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3614724
2019SR0193967 2019

2

28
26 发行人 海目星除胶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3614711
2019SR0193954 2019

2

28
27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著登字第
4485720
2019SR1064963 2019

10

21
28 发行人 极片切割成型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2594085
2018SR264990 2018

4

19
29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定位导航
AGV
底盘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
2594908
2018SR265813 2018

4

19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V1.0
30 发行人 海目星
UV LED
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1785478
2017SR200194 2017

5

23
31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精密加工控制软件[简
称:MicroCut]V1.0
软著登字第
1640132
2017SR054848 2017

2

24
32 发行人 海目星曝光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1640381
2017SR055097 2017

2

24
33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包
Mylar
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547020
2016SR368404 2016

12

13
34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烘烤线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547864
2016SR369248 2016

12

13
35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激光极耳清洗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547867
2016SR369251 2016

12

13
36 发行人 海目星电池气密检测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547014
2016SR368398 2016

12

13
37 发行人 PCB
打标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239213
2016SR060596 2016

3

23
38 发行人 电池顶盖焊接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239045
2016SR060428 2016

3

23
39 发行人 电芯入壳机控制软件[简称:入壳机
控制软件]V1.00
软著登字第
1239049
2016SR060432 2016

3

23
40 发行人 极耳切割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1238997
2016SR060380 2016

3

23
41 发行人 全自动变压器生产线
A
段控制软件
[简称:变压器生产线
A
段控制软
件]V1.00
软著登字第
1238998
2016SR060381 2016

3

23
42 发行人 全自动变压器生产线
B
段控制软件
[简称:变压器生产线
B
段控制软
件]V1.00
软著登字第
1239138
2016SR060521 2016

3

23
43 发行人 海目星
B1B-CA2C
流水线控制系统软
件[简称:B1B-CA2C
控制软件]V3.21
软著登字第
1134841
2015SR247755 2015

12

7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44 发行人 海目星
EMA500
电表组装线控制软件
[简称:EMA500
控制软件]V3.03
软著登字第
1132650
2015SR245564 2015

12

5
45 发行人 海目星
B1B-CA2A
自动线控制软件[简
称:B1B-CA2A
自动线软件]V3.31
软著登字第
1132443
2015SR245357 2015

12

5
46 发行人 海目星激光标刻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1132354
2015SR245268 2015

12

5
47 发行人 海目星
B1B-CA3
流水线控制系统软件
[简称:B1B-CA3
控制软件]V3.1
软著登字第
1132247
2015SR245161 2015

12

5
48 发行人 海目星特种激光发生器控制系统
V1.16L
软著登字第
0787783
2014SR118540 2014

8

12
49 发行人 海目星
M215
视觉系统软件
V3.01
软著登字第
0436311
2012SR068275 2012

7

27
50 发行人 海目星
M215
盖板机械手软件
V3.01
软著登字第
0436313
2012SR068277 2012

7

27
51 发行人 海目星
M215
串口通讯软件
V3.01
软著登字第
0436322
2012SR068286 2012

7

27
52 发行人 海目星
UV
全自动激光打标机软件
V3.71
软著登字第
0430958
2012SR062922 2012

7

13
53 发行人 海目星
S18
穴位分选机软件
V4.23
软著登字第
0430920
2012SR062884 2012

7

13
54 发行人 海目星
M215
自动装配线软件
V3.01
软著登字第
0430914
2012SR062878 2012

7

13
55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参
数综合设定配置系统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600444
2019SR1179687 2019

11

20
56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数
据自动录入管理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599940
2019SR1179183 2019

11

20
57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备干燥化成后段单机设备智
能运行检测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599992
2019SR1179235 2019

11

20
58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布置可变性控制管理
系统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600364
2019SR1179607 2019

11

20
59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设备效能智能检测软

V1.0
软著登字第
4600133
2019SR1179376 2019

11

20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核发日期
60 江苏海目
海目星装配线体设备自动化运作操作
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4597177
2019SR1176420 2019

11

20
61 江苏海目
江苏海目星平板激光切割控制软件
[简称:平板切割软件
1.0]
软著登字第
3376788
2018SR1047693 2018

12

20
62 江门海目
HyLaser 3.0
专业激光切割操作系统
[简称
HyLaser 3.0]V3.0
软著登字第
4603508
2019SR1182751 2019

11

21
63 江门海目
HyLaser
2.0
专业激光切割操作系统
[简称
HyLaser 2.0]V1.0
软著登字第
4193161
2019SR0772404 2019

7

25
64 江门海目
动力电池软连接焊接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2739227
2018SR410132 2018

6

1
65 江门海目
海目星全自动电芯入壳机控制软件
V1.00
软著登字第
2513793
2018SR184698 2018

3

20
66 江门海目
海目星全自动电池包
Mylar
机控制软

V1.00
软著登字第
2512555
2018SR183460 2018

3

20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2,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债务
债权人 银行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1 发行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行
《授信额度合同》
(借
2017

32819

步)
6,000 2018

3

8
2018

3

8
日至
2019

3

7
履行完毕
2 发行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龙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龙华
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18
圳中银华
借字第
089
号)
2,000 2018

10

12
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履行完毕
3 江苏
海目
常州市金坛区
华城园区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
合同(三方协议)》
(2017
年坛委托字第
002
号)
20,000 2017

11

3
2017

11

3
日至
2024

11

28
正在履行
4 江苏
海目
常州市金坛区
诚华商贸有限
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
合同》(2018
年委托
字第
001
号)
20,000 2018

12

14
贷款期限为
2018

12

14
日至
2024

11

28
正在履行
5 江门
海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门分行
2018
年江字第
0018500006
号授信合
2,000 2018

4

19
2018

5

9
日至
2019

5

8
履行完毕
6 江门
海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门分行
2018
年江字第
1018500021
号借款合
2,000 2018

5

7
为期一年,自贷款实际
发放日起算
履行完毕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供货方 购货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发行人 青山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RPNY
CGSC2019043HMX
3,130.00 18PPM
电芯中段装配线
2019

11

28
2 发行人 Tesla, Inc. 5100150176 981.26

美元
Laser Notchers 2019

12

2
3 江苏海
目星
中国航空规划
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1704-010ZB-C102
-
19
及补充协议
18,304.05 预热隧道炉设备、热压机、合芯贴胶机、极耳
超声波焊接机、保持架安装机、包膜贴胶机等
2019

3

19
日、
2019

5

17
4 江苏海
目星
中国航空规划
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1704-010ZB-C101
-
19
及补充协议
6,750.78 正极激光模切分条一体机;负极激光模切分条
一体机
2019

3

13
日、
2019

5

17
5 江苏海
目星
蜂巢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FCNYKJYXGS1901025 6,416.00 模切机(负极)HN-JH101、模切机(负极)
HN-JH102
2019

6

10
6 江苏海
目星
蜂巢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FCNYKJYXGS1900928 6,500.00 装配线体
A

Line2
2019

5

29
7 江苏海
目星
蜂巢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FCNYKJYXGS1900854 3,360.78 装配线体
A

Line3
2019

5

16
8 江门海
目星
江苏远隆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设备采购安装合
同》(JSYL-LD-09-
09)
5,888.00 全自动装配三元线设备(含物流线);全自动
装配铁锂线设备(含物流线)
2017

9

27
9 江门海
目星
珠海格力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
GA20170418007 15,890.00 全自动软连接焊接机、全自动电芯配对、全自
动极耳超声波焊接机等
2017

5

4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发行人 深圳市鹏翔运达机
械科技有限公司
HMX-LEZH-20190316003 1,665.60 真空烘烤炉 2019

4

4
2 发行人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司
HMX-LEZH-20190316007 1,119.60 包蓝膜设备;誉辰包膜机控制程序软

V1.0
2019

4

3
3 发行人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司
HMX-LEZH-20190316004 1,152.00 包膜贴胶机;誉辰自动包装机控制软

V1.0
2019

4

3
4 江门海
目星
阿帕奇(北京)光
纤激光技术有限公
IPGB19040809SC 1,075.00 IPG
脉冲光纤激光器
2019

4

8
5 江苏海
目星
准力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JL-180207-3 1,234.50 数控平面磨床 2018

3

29
6 江苏海
目星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
技有限公司
/ 1,165.80 精密金属机械加工机 2017

12

1
7 海目星
有限
深圳市鹏翔运达机
械科技有限公司
HMX201605060248 2,248.00 干燥炉 2016

5

7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500 万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主体 交易对方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
情况
1 发行人 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LENS201810107437(CS)-SC 1,178.10 3D
玻璃曝光机;海目星
UV
LED
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
2019

6

4
正在
履行
2 发行人 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LENS201805166634(CS)-SC 712.80 3D
玻璃曝光机;海目星
UV
LED
光刻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
2018

5

28
履行
完毕
3 发行人 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LENS201805076588(CS)-SC 648.00 3D
玻璃曝光机
2018

5

17
履行
完毕
4 海目星
有限
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LENS201608014354(CS) 504.00 自动曝光机 2016

8

15
履行
完毕
5 海目星
有限
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LENS201607214311(CS) 504.00 自动曝光机 2016

7

28
履行
完毕

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1 海目
星有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合同书》 700,000 2016
2 海目
星有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0 2016
3 广州
海目
广州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00,000 2016
4 海目
星有
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济服务局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 350,000 2017
5 海目
星有
深圳市中小企业
服务署
2017

10

11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关于办理拨付
2017
年深圳市民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2017
年中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
金的通知》
321,910 2017
6 海目
星有
深圳市龙华新区
发展和财政局
2017

12

4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华区
2017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项
500,000 2017
7 海目
星有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2017

7

26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企业公示》
477,000 2017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8 江门
海目
江门市先进制造
业江沙示范园区
投资有限公司
2017

7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纪要》(十届(13))
30,000,000 2017
9 江门
海目
江门市先进制造
业江沙示范园区
投资有限公司
2017

7

31
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纪要》(十届(13))
19,000,000 2017
10 发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
2017

10

2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
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
改[2017]1246
号)
2018

1

1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激光制造关键
设备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157
号)
3,000,000 2018
11 发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2017

12

4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1,540,000 2018
12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经
济促进局
2018

6

20
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利息补贴等
4
类)公示的通知》
455,000 2018
13 发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
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5

17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
保、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类)扶持计
划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88
号)
2,210,000 2018
14 广州
海目
广东省科学技术
2017

12

7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17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公示》
412,800 2018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15 江苏
海目
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
2019

11

17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目星(江
苏)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临时使用厂房的情况说明》海目星厂房宿舍
改造补贴
1,000,000 2018
16 江苏
海目
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
2019

12

23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发放
8,444.6
万元财政补贴具体情况的说明》
2017

6

9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
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84,446,000 2018
17 发行
深圳市中小企业
服务署
2019

1

17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
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9]13
号)
500,000 2019
18 发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2019

3

15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1,471,000 2019
19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经
济促进局
2019

1

24
日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第一批)
公示的通知》
1,260,000 2019
20 发行
深圳市龙华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
2019

3

18
日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
4
类项目)公
示的通知》
870,000 2019
21 江苏
海目
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
2017

6

9
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关于"海目
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补充协议》
5,332,506.
67
2019
22 广州
海目
广州市南沙区工
业和科技信息化
2017

7

11
日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6
年度南沙区科技
计划项目(评审类)拟立项项目公示》
1,000,000 2019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与依据 补贴金额
(元)
发放时间
23 广州
海目
广州市南沙区工
业和科技信息化
2017

5

16
日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7
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
机构建设专项(第一批)项目核实结果公示》
400,000 2019
24 广州
市海
目星
广州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
2017

10

31
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7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受理名单公开》
600,000 2019
25 江门
海目
江门市蓬江区财
政局
2019

1

28
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安排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
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省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3
号)
7,667,650 2019
26 江门
海目
江门市蓬江区财
政局
2019

2

19
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
资金(市级)的函》(蓬江财工[2019]4
号)
7,667,650 2019
27 江门
海目
江门市蓬江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2019

1

15
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
号)
300,000 2019

$\sim$ $\sim$

章程

二〇一九年【 】月

$\label{eq:2.1} \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股份发行
第一节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第五章 董事会
董事
第一节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监事会
第二节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29969713。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完成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万股: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邮政编码: 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以效益为中心,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以人才为资本,不断 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不断提升员工福利: 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产 品和创造新的价值,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促进中国智能装备制造业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 售、设计及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 国内贸 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1 赵盛宇 540.04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overline{2}$ 聂水斌 420.21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3 周逸 233.40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4 刘明清 122.37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5 张松岭 110.13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6 周宇超 104.01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overline{7}$ 林国栋 46.17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8 李营 20.80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9 蒋绍毅 20.53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0 赖源棱 17.95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1 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
务中心(有限合伙)
3909.55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2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
中心 (有限合伙)
1429.12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3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1223.40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4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76.59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5 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9.36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367.02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7 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367.02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8 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7.02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19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244.68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
圳有限合伙)
244.68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1 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
心 (有限合伙)
244.68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2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
385.27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3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122.34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4 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808.50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5 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
85.11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6 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
42.55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7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1.91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8 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6.380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29 赣州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319.1550 净资产折股 2017年9月26日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发行后普 通股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万股, 无其他种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并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干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 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杳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 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股权质押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会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但公司股东大会豁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的除外。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 第五十七条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教。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 股东投票表决, 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而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并需附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会、监事 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进行。

(四)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以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7日内发给公司。董事候选人 应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 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适用累积投票制的除外。

(六)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 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选举董事并进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总额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其投票无效: 少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如排列在最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选 人得票相同且若全部当选导致当选董事或监事超出应选人数时,则该等候选人应按本章程规 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公司应就所缺名额重 新启动累积投票程序。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大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今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 然有效, 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在该等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前、董事仍负有保密义务、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交易、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 达到以下标准, 应提交董事会审计: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二)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担保事项。
  •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含 0.1%)至 1% (不含 1%) 的交易, 且在 3000 万元以下;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 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 (对外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蕃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 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蕃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干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2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1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一)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 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向股东分配股利。且公司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 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 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 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公司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 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 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 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 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equiv)$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四)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5)$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 子公司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保证 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机确认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送出的, 自电子邮件发送至收件人电子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法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倩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倩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故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另需及时报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一下无正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0〕1630号

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 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 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会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 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分送: 会领导。
办公厅, 发行部, 市场一部, 上市部, 法律部, 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印发
打字:黄岩 校对:曹骥赟 共印 1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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