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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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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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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 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 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尧先生,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 厦门大学 财务学博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研究员, 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研究和监 管工作,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战略研究总监。现任深圳市劲拓 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雪松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不存在违反《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人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相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mathbf{1}$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1次股东大会, 具体出席 情况如下:
|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 | ||||
|---|---|---|---|---|---|---|
| 应参加董 事会次数 |
亲自出 席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参加会 |
会的次数 | |
| 徐尧 | 6 | O | O | 否 |
本人认为: 在我任职期内,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内,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参加独立董事 | |
|---|---|---|---|
| 出席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
专门会议情况 | |
| 徐尧 |
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就审议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 在我任职期内,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履职情况与现场考察情况
任职期内,我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年报期间我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并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 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我持续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 员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结果等事项,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我持续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结 合监管要求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经验, 对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建言献策。
$\overline{2}$
任职期内, 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项 目投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阅读、仔细 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 的决策依据, 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 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 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 汇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我 的疑问及时解答,为我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本人 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 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的人员均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 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 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 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2月29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 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方的追认及确认关联交易事宜,符合 相关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3月22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 是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 团队活力, 实现公司核心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目标协调统一, 调动相关方的积极 性,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创新业务平台,促进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 健康发展, 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本次交易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关联方均以 货币出资, 同股同价, 公平合理,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不会 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overline{3}$
2024年4月11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 性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交易事项符 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预计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方 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 讲 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 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任职期内, 未参与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议事项。
(七)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任职期内, 未参与公司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事官。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overline{4}$
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任职期内, 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资格审查。2023年12月11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 案》,同意聘任赵盛宇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张松岭、周宇超、梁辰、韩昊壄、曾 长进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曾长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 上述人员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 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024年4月11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所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具备《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 件。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关于<2024年度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 照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2024年2月7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日星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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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 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份额与 贡献相对等的原则, 公司拟定了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2月28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年2月28日为授予日,并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类别职务确定授予价格。
我认为,上述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及授予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 勤勉诚信,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促讲公司决策 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我将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讲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 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认真、勤勉的原则,依法合规行使独立董事 权利, 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 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 平和决策能力,为提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 绩作出贡献, 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尧签字: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