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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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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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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 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 公司对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 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四、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 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4.56元/ 股调整为 14.36 元/股。

五、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海目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海目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223.55 万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归 属。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

重用洲 杨文杰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