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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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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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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授予 日为2022年4月13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日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海目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有利于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年4月13日为预 留部分授予日, 以 14.5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1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sim$ / $\sqrt{4}$
庄任艳
章月洲
杨文杰
いい年午月1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月洲
庄任艳
杨文杰
2022年4月1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
章月洲
杨文杰
$2022$ 年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