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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LINK DIGITAL SOLUTIONS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Aug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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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 2017-005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68 号)核准,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00,00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 40,000,000.00 股,注 册资本相应增加人民币 40,000,000.00 元,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总额为 160,000,000.00 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0,000.00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瑞华验字 [2017]01770003 号)验证确认。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等 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本次 发行的结果并结合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及其 他内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条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108000676672。
关规定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101343096U。
2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万股,于【 】年【 】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于2017 年8 月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万元。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000万股。
5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报纸名
称】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
【网站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交所
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8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
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0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