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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M&A Activity 2025

Jun 9, 2025

58094_rns_2025-06-09_dfd8ac4a-fc9e-4acc-9a66-e5579477fa39.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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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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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核查意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 责任。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备考报表审阅、估值工作尚未完 成,在本次交易相关各项工作完成后,合并双方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其他未决事项,并编制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同时履行相应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数据及估值情况将在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独立财务 顾问意见基于当前尽职调查情况而发表,本独立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 1、本次交易已经海光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已经中科曙光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已经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同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 1、本次交易经海光信息和中科曙光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经海光信息和中科曙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事项的审查通过;

  •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予以注册;

  •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本次交易未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前不予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手 续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四、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合并双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做出的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

五、本核查意见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易的有 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所披露的重大风险提示内容, 注意投资风险。

2

声明和承诺

中信证券受海光信息委托,担任本次交易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就重组预案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 准则》《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 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 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合并双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核查意见仅作本次重组预案附件用途,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核 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5、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 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海光信息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海光信息董事 会发布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并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3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

  • 意见与海光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海光信息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

  • 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海光信息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

  • 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经提交独立财务顾问

  • 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海光信息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

  • 6、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 件,随重组文件上报上交所并上网公告。

4

目录

重大事项提示 ........................................................................................................................... 1 声明和承诺 ............................................................................................................................... 3 目录 ........................................................................................................................................... 5 释义 ........................................................................................................................................... 6 第一章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9 第二章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21 第三章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22

5

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预案、重组预案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曙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合并方独立财务顾
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方、合并方、海光信息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吸收合并方、被合并方、中科
曙光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双方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合并、
本次重组
海光信息向中科曙光换股股东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中科曙光的交易行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海光信息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本次交易 海光信息向中科曙光换股股东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中科曙光,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存续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海光信息
换股股东、换股对象 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科曙光的全体股
换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中科曙光股票按
换股比例换成海光信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
股股票的行为
海光信息异议股东 在海光信息为审议本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会上就关于
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关
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
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
的股份直至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
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海光信息的股
中科曙光异议股东 在中科曙光为审议本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
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
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
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

6

利的股份直至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
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科曙光的
股东
收购请求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海光信息异议股东的权利。申
报行使该权利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可以在收购请求权
申报期内,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海光信息股票
现金选择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的权利。申
报行使该权利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
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中科曙光股票
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在该日受让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拟用
于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向该部分海光
信息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
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该日受让中科曙光异议股东拟用
于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向该部分中科
曙光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
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换股日、换股实施日 海光信息向换股股东发行用作支付本次合并对价的股
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换股股东名下之日。该日
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交割日 应与换股日为同一日或双方同意的较晚日期,于该日,
海光信息取得中科曙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 海光信息及中科曙光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 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期间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协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9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26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 异。

8

第一章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海光信息董事会编制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第 9 号》及《26 号准则》要求的核查意见

海光信息就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本次交易涉及的备考报表审阅、估值工作 尚未完成。海光信息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及《26 号准则》等相 关规定编制了重组预案,并经海光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核查,预案中披露了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概况、合并方基本 情况、被合并方基本情况、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风险因素、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基于现有的工作进展按要求的口径进行了必要的披露。 针对本次交易所涉及估值工作尚未完成,备考财务数据、估值结果等将在换股吸收合并 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事项进行了重大事项提示和重大风险提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光信息董事会编制的预案符合《26 号准则》规 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相关内容的披露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等相 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合并双方是否根据《监管指引第 9 号》第一条出具书 面承诺和声明的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指引第 9 号》第一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上述承诺内容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的“声明”章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合并双方已根据《监管指引第 9 号》第一 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预案中,并与海光信息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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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交易的合并双方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及交易合同合 规性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光信息已与中科曙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 合并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光信息已与中科曙光就本次交易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交易合同,该等协议生效条件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二条的要求。

四、关于本次交易合并双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核查意见

(一)海光信息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1 、海光信息异议股东

(1)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指在海光信息为审议本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会上就关于本 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吸收合并 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 至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海 光信息的股东。

(2)海光信息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海光信息异议股 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 量相应减少;在海光信息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海光信息异 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3)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 购请求权:A.存在权利限制的海光信息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 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B.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光信息承诺放弃海 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2 、收购请求权

10

根据《公司法》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海光信 息股东利益,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赋予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3 、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本次吸收合并将安排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除 非海光信息或其他同意本次合并的海光信息股东作为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否则,海光信 息异议股东不得再向海光信息或其他同意本次合并的海光信息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4 、收购请求权价格

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海光信息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即 136.13 元/股。

若海光信息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 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 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 、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1)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海光信息将确定实施本次收购请求权 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海光信息股份,在收购 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 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 日受让海光信息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海光信息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2)登记在册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在海 光信息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 议案、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B.自海光 信息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海光信息股东,持续 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C.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 相关申报程序。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 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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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提交海光信息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须在收 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海光信息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 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海光信息异议股东, 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4)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海光信息异议股 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 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相关方参 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5)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 等)将由海光信息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 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海光信息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 求权,海光信息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6 、收购请求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2)可调价期间

海光信息审议通过本次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 前。

(3)可触发条件

海光信息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 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海光信息董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 议是否对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科创 50 指数(000688.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 交易日收盘点数较海光信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且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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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前海光信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海 光信息 A 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海光信息 A 股的交易 均价跌幅超过 20%;或,

2)中信集成电路指数(CI005538.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海光信息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 且在该交易日前海光信息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 日较海光信息 A 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海光信息 A 股 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海光信息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海光信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 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海光信息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若海光信息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 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海光信息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 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海光信息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海光信 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二)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1 、中科曙光异议股东

(1)中科曙光异议股东指在中科曙光为审议本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 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吸收合并协 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 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科 曙光的股东。

(2)在中科曙光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科曙光异 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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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科曙光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科 曙光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3)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 金选择权:A.存在权利限制的中科曙光的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 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B.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科曙光承诺放弃 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海光信息本次发行的 股票。

2 、现金选择权

根据《公司法》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科曙 光股东利益,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赋予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3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吸收合并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中科曙光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除 非中科曙光或其他同意本次合并的中科曙光股东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否则,中科曙 光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科曙光或其他同意本次合并的中科曙光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4 、现金选择权价格

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中科曙光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即 61.90 元/股。

若中科曙光自本次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 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 格将做相应调整。

5 、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1)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科曙光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 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科曙光的股份,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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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 施日受让中科曙光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部中科曙光的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 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中科曙光的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 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海光信息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2)登记在册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在中 科曙光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 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B. 自中科曙光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科曙光股 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C.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 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 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3)已提交中科曙光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须在现 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科曙光的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 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科曙光异议股东, 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科曙光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 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相关方参 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5)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 等)将由中科曙光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 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科曙光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 择权,中科曙光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15

6 、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2)可调价期间

中科曙光审议通过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合 并前。

(3)可触发条件

中科曙光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 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科曙光董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 议是否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 日收盘点数较中科曙光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 日前中科曙光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中科曙 光 A 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科曙光 A 股的交易均价 跌幅超过 20%;或,

2)中信通用计算机设备指数(CI005560.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中科曙光 A 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科曙光 A 股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中科曙光 A 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科曙 光 A 股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科曙光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中科曙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中科曙光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若中科曙光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

16

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科曙光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科曙光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中科曙 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三)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科曙光将终止上市,海光信息将承继及承接中科曙光 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本次合并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债权人、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并视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等方式,对各 自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或担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理,以保证本次合并的顺利进行。在前 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未予偿还的债务 自资产交割日起由海光信息承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合并双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符合《公 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根据相关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 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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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 出具的说明或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六、关于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 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26 号准则》的规定,海光信息已在重组预案的“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 险提示”等章节中对于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事项作出了充分阐述和披 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预案中已阶段性地就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作出了充分的披露。

七、关于本次交易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 查意见

海光信息董事会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26 号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编制了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并经海光信息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海光信息及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本次交易现阶段相关各方提供的材料及关于提供资料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对海光信息披露的信息进行了审慎的独立判断,未 发现海光信息董事会编制的本次重组预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海光信息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 组现阶段相关各方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声明及承诺,未发现海光信息董事会编制的 重组预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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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被吸收合并方中科曙光为吸收合并方海光信息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 例 5%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海光信息与中科曙光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九、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海光信息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科曙光作为被吸 收合并方将终止上市;海光信息作为存续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故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 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十、关于海光信息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海光信息对 A 股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海光信息 A 股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开市起停牌。海光信息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的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 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涨跌幅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停牌前第21 个交易日
2025422 日)
停牌前最后1 个交易日
2025523 日)
涨跌幅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 152.10 136.13 -10.50%
科创50指数(000688.SH) 1,016.22 980.58 -3.51%
中信集成电路指数
(CI005538.WI)
1,720.28 1,640.53 -4.64%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6.99%
剔除同行业板块行业因素影响涨跌幅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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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剔除大盘因素(科创 50 指数, 000688.SH)影响后海光信息股价累计跌幅为 6.99%,未超过 20%;剔除行业板块因素 (中信集成电路指数,CI005538.WI)影响后海光信息股价累计跌幅为 5.86%,未超过 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海光信息股 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波动未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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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进入内核程序后,首先由内核部审核人员进行初审,项目主办人及项目组根据审核 意见对相关材料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由内核部讨论并最终出具内核意见。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内核部召开了项目讨论会,对海光信息换股吸收合并中科曙光项目进行了 审议,同意对外提交就重组预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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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和《财 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吸收合并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审慎核查后认为:

1、吸收合并预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被吸收合并方中科曙光为吸收合并方海光信息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 比例5%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海光信息与中科曙光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前海光信息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科曙光作为 被吸收合并方,将终止上市;海光信息作为存续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故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备考报表审阅和估值工作尚未完 成。在本次交易相关各项工作完成后,海光信息和中科曙光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编制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届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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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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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梅 黄江宁
卢丽俊 吴少磊
熊 冬 赵贤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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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部门负责人:

路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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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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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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