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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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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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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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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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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泄漏公司内部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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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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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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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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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 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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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 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 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投入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变化 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合理性及影响:

  • (一)研发投入金额大幅下降;

  • (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下降;

  • (三)研发投入费用化或资本化金额或比重发生大幅变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及针对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情况等信息;前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合理性及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 或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但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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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情 况,并综合评估影响;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数量较期初下降超过 50%的,应当充 分揭示核心技术人员变动风险,进一步说明公司维护研发人员稳定的合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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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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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主要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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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示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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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 议决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 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 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

  •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

  • 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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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

  • 成决议;

  •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

  • 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

  • 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 (九)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公告;

  •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公告;

  •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 (三)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公告。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示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 (四)经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由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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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 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 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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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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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 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 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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