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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io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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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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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11年4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和管理, 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 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 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 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 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2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3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 信息。
4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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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5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 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 券管理部)为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指派投资者接 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推广和接待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3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4 、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前应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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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包括以下等各方面情况:
-
1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2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3 、公司投资项目;
-
4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 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管理部)安排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 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至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 完整的身份证明和/或公司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公 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以个人名 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 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 署。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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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 、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
3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
-
采访、座谈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4 、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
5 、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
6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 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 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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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3 、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4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
5 、与银行、审计、税务、政府统计等相关的信息交流;
-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
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
2 、活动的详细内容;
-
3 、提供的有关资料;
-
4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5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 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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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管理部)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管理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 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安排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九条 遵守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安排专人回答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管理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一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管理部)向其索要预发稿 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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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Ο 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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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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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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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投资者来访、推广工作记录表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附件三 |
|---|---|---|---|---|---|---|---|---|
| 投资者来访、推广工作记录表 | ||||||||
| 时间 | 地点/ 方式 |
投资者 名称 单位/ 部门 |
联系人 /性别 |
联系方 式 |
活动内 容 |
提供资 料 |
信批责 任情况 |
备注 |
| 翰宇药业调研签到表 | 翰宇药业调研签到表 | 年 月 日 | |
|---|---|---|---|
| 投资者单位/部门 | 投资者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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