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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io Pharmaceut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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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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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4-069 债券简称:14翰宇01
证券代码:300199 债券代码:11220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4 翰宇01”
2014 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24日,凡在2014 年7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7月 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发行的深 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翰宇01”、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05)至2014年7月25日将期满一个季度。根据本公司“14 翰宇0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 期限内,每季度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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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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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名称: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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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简称:14翰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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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代码:1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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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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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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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384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
9、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8.5%。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 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 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季度计息,不计复利。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季度支 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4年4月25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2014年的付息日为2014年7月25日及2014年10月25日,自 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4月25日、7月25日及10月25日,2019年1月25日及4 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 结果公告》,“14翰宇01”的票面年利率为8.5%,采用单利按季度付息,每手“14 翰宇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1.2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7.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9.12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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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息日: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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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4年7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截止2014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翰宇01” 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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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全衡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中区翰宇生物医药园四楼
联系电话:0755-26588036
传真:0755-26588078
八、相关机构
- 1、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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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荣辉、刘建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栋22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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