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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io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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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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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09 年 10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4 年 03 月 18 日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2 月 2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 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照 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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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 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 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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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本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导 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 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 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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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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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计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
(二)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等;
(三)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 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三)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必要时询证外
部单位;
(四)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部 门负责人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 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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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 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 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抄送内部审计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 计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 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 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 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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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 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 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 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 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 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 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 意见。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 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 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部应在十日 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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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相关档 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 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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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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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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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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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 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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