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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io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Apr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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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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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1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2、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 求。
2、公司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 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 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 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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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1年12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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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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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12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违 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2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将根据市场化原 则进行,程序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1、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 报的指导意见。
2、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 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我们同意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 交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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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 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3、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高管离职的独立意见
1、2009年4月13日,公司前身深圳市翰宇药业有限公司与龙镭先生签订了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2009年10 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议案,聘用龙镭先生担任 公司生产副总裁。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再与龙镭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后,龙镭 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经核查,公司生产副总裁龙镭先生离职无任何异常原因,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带来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生产副总裁龙镭先生离职,对离职原因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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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小宁 于秀峰
郭晋龙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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