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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TS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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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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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申请人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说明,并经相 关部门分管副总、证券事务经办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交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妥善保管。登记的 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分管副总
证券事务经办人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华海清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

  •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