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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TS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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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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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 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对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20%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 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