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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Creat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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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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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司 高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上述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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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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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9 名董事中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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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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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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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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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春升
李 燕 赵轶姝
2015年 3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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