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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Creat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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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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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B & 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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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dlawyer.com.cn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13号浦项中心B座12层(100102)

12/F Puxiangzhongxin Plaza, No.13 Wangjingdongyua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2, P.R.China Tel:010-6478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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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B & 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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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0 年10月1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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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B & 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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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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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9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2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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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465,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39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71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3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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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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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关于选举高小离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 1.02 关于选举王琦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 1.03 关于选举熊运鸿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 1.04 关于选举王伟(总经理)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 1.05 关于选举吴光跃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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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关于选举王伟(财务总监)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2.01 关于选举张海鹰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71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7847%。

  • 2.02 关于选举李燕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71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7847%。

  • 2.03 关于选举李春升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71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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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3.01 关于选举关军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5%。

3.02 关于选举杨焕玲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716,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7846%。

  • 3.03 关于选举高宏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610,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2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87.172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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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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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智

(签字)

经办律师:章文巍

(签字)

经办律师:金明男

(签字)

日期:2020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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