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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Create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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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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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华力创通 ” 或 “ 公司 ” )委托,就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 “2015 年激励计划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以下简称 “2015 年激 励计划第三期解锁 ” )及回购注销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份(以下简 称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 ” )、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16 年激励 计划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 , 与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合称 “ 本次解锁 ” )及回购注销公司 2016 年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股份(以下简称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 ” ,与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合 称 “ 本次回购 ”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 “ 《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试行)》 ” )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注: 《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 日即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废止,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发布的公告,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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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 2015 年激励计划、 2016 年 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 2015 年激励计划、 2016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对涉及 2015 年激励计划、 2016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 2015 年激励计划与 2016 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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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
1.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 1 )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5 年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 2015 年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 2015 年激励计划中的激 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2015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 )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出的《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 《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 3 )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5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解锁条件 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4 )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原激励对象张鸣亮、张克俭、王海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锁要求,其余 44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1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 司办理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 5 )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中上述 4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件。
2.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安排及解锁条件
根据《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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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1 ) 《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期限的规定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 4 年。自本计 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具体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
||
|---|---|---|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
30% |
( 2 )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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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4 )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达标。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5 ) 公司业绩条件达标:根据《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于按照 2015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三期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 绩条件为: 1 )锁定期 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为负; 2 )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 “ 净 利润 ”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关于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 1 ) 根据《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 为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2015 年激励 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 2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7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 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index.html )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未发生上述第( 2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 3 )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激 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第( 3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 解锁的情形。
( 4 )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及公司的说明, 2015 年 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7 年度绩效经考核均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满 足前述第( 4 )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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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5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华力创通 2012 年度至 2014 年 度的相关审计报告,华力创通 2015 年净利润为 27,436,238.77 元,不低于授予日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华力创通 2017 年净利润为 75,677,163.83 元,较 2014 年净利润 23,601,470.50 元增长率不低于 30% 。因此, 公司达到了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要求的业绩指标,满足前述第( 5 )项条 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 2015 年激励计 划第三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2015 年激 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 2015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二)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1.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 1 )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6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 2016 年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2016 年激 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2 ) 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6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行使,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3 )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 “ 《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原激励对象李文国、张文 珺 、董西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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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锁要求,其余 99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16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办理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 关事宜。
( 4 )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中上述 99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
2.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
根据《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 《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期限的规定
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自本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具体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
||
|---|---|---|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2 )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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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4 )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达标。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5 ) 公司业绩条件达标:根据《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于按照 201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期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 绩条件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 “ 净利润 ”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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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 1 ) 根据《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2016 年激励计 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 2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7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 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致同专字 (2018) 第 110ZA365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www.gsxt.gov.cn/index.html )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 力创通均未发生上述第( 2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 3 )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激 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第( 3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 解锁的情形。
( 4 )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的说明, 2016 年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7 年度绩效经考核均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满足前述第( 4 ) 项条件。
( 5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力创通 2017 年净利润为 75,677,163.83 元,较 2016 年净利润 30,168,399.68 元增长率不低于 10% 。因此, 公司达到了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要求的业绩指标,满足前述第( 5 )项条 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 2016 年激励计 划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2016 年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 2016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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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二、 本次回购
(一)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
1.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5 年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 2015 年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 2015 年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认为 2015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5 年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并注销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 象张鸣亮、张克俭、王海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全部回 购注销以上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 5.465 元 / 股。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亦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 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2.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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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 终止 ” 的规定, “ 如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 因此, 2015 年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张鸣 亮、张克俭、王海江共 3 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对上述 3 人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 2 ) 回购价格
根据《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 的规定,除特定情 形[1] 外,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 2015 年激励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 2015 年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 5.475 元 / 股;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18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100083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四、回 购注销的原则 ”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5.475 元 / 股调 整为 5.465 元 / 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5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 合《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
-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6 年激励
1 根据《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特定情形包括: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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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 2016 年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2016 年激励计划中的激 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16 年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并注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 象李文国、张文 珺 、董西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全部回购注销以上 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0,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27 元 / 股。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 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2.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 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 1 ) 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三、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情况 ” 的规定, “ 激励对象因退休、辞职、公司裁员、被辞退、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但接受公司 / 子公司聘用在公司 / 子公司任职, 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 ” 因此, 2016 年 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李文国、张文 珺 、董西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共 6 人因 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对上述 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26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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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回购价格
根据《 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 的规定,除特定情 形[2] 外,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 2016 年激励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 7.28 元 / 股。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实 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18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100083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 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 “ 十四、 回购注销的原则 ”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7.28 元 / 股调 整为 7.27 元 / 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2 根据《 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特定情形包括: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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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与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远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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