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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Create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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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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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未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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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四、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 年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8 年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 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 真审阅了该事项相关资料,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我们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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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 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关于资产重组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有关规定,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论。

公司编制的《关于资产重组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减值测试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独立意 见

经致同会计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江苏明伟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累计净利润为13,638.7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会计估计变更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为12,670.18万元。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累计利润完成业绩承诺的100.89%。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具的《关于交 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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