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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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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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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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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0-037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 于2020 年6 月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恒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如下:
| 条文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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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原条文 | 拟修订的条文 | |
| 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314.6734 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409.0754 万元 |
| 19 | 公司当前的股本为:总股本80314.6734 万 股,普通股80314.6734 万股 |
公司当前的股本为:总股本104409.0754 万 股,普通股104409.0754 万股 |
| 23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2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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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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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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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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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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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41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
| 44 | 股东大会实地召开,公司应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上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78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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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正常换届外,每年更换非独立董事不能 超过董事总数的1/3(董事主动辞职的除 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 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经营而领取薪酬 (不参与经营而领取董事津贴的除外)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3。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108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
| 110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重要事项,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对外投资: (1)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以下比例的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 股权投资;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就同一标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或 比例。 (2)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30%的国债投资、战略者配售、新股申购 之类金融投资; (3)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以下比例的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对外投资;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就同一标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或 比例。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占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30%以内,且不 属于关联交易;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重要事项,超过董事会权 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对外投资: (1)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 以下比例的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公 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就同一标的,以其累计数 计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 (2)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的国债投资、战略者配售、新股申购之类 金融投资; (二)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 比例的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资产购买、出售、 出租、抵押(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产 等),对外股权投资的转让与投资清算(按照 转让、清算价格计算比例);公司在12 个月 内连续就同一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 及的金额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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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四)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5%以下比例或3000 万元以下(以较低者为 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就 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或 比例。 |
(四)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就同一标的或与同 一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 易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 |
| 116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 工作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 捷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 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三个工 作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 126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 144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 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158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 170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和网站。 |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范围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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