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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Zhengh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May 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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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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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4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委托, 担任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盛投资"或"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岳阳观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观盛农业"或"一致行动 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 或"上市公司")之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 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正虹科技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 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2 年 6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3 日)。

2024 年 4 月 25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正 虹科技的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4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其中,本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通过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

2022 年 6 月 17 日,收购人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与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屈原农垦")签订了《关于湖 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 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 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 议》")。

根据《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认购 协议》的约定,观盛投资子公司观盛农业协议受让屈原农垦原有股份、观盛投资 接受屈原农垦表决权委托及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后,观盛投资及其子公司观盛 农业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20,332,183 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34.72%),同时拥有上市公司 26,675,805 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7.70%)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147,007,988 股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2.41%),成为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 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其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免于 发出要约收购的事项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经上市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2 年 6 月 11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2、2022 年 6 月 15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继续 停牌的公告》;

3、2022 年 6 月 18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 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

文件;

4、2022 年 6 月 22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 购报告书》")《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免 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2022 年 7 月 16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岳阳市屈原农垦有 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获得岳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6、2022 年 7 月 26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告》;

7、2022 年 8 月 3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获得岳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8、2022 年 8 月 23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告》;

9、2022 年 8 月 30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0、2022 年 9 月 24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告》;

11、2022 年 10 月 22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 公告》;

12、2022 年 11 月 15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 成过户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13、2023 年 3 月 4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14、2023 年 3 月 14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公 告》;

15、2023 年 3 月 31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16、2023 年 4 月 27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17、2023 年 6 月 1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18、2023 年 7 月 13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19、2023 年 8 月 1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完毕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屈原农垦向观盛投资之控股子公司观盛农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0,341,811 股无限售流通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湖南正虹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正 虹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监 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7 号),同意正虹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2023 年 7 月,正虹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并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 年 8 月 1 日,正虹科技披露《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79,990,372 股,于 2023 年 8 月 3 日上市,观盛投资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本次收购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383 日,本次收购已完成。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 购人及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正虹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观 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 人观盛农业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正虹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 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要求履行回避表决 的义务。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和减少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虹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或根据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定价政策公平操作,不会利用本公司股东地位损害正虹科技 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虹科技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正虹科技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 规要求正虹科技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 公司与正虹科技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 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障正虹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就避免与正虹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或 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收购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正 虹科技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正虹科技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正虹科技,并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正虹科技;

4、若该商业机会未让渡,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上述业务 成熟后择机将其以公允价格转让给正虹科技,正虹科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 公司与正虹科技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 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

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 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规定,不利用控股 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 农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正虹科技主营业务或者对正虹科技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 12 个月 内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 农业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正虹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正虹科技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 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履行法 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涉及资产、业务的 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 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根据《投资框架协议》,在本次收购中协议转让 涉及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 30 日内,屈原农垦应配合观盛投资及其一 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 公司董事会成员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由观盛投资及其一 致行动人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屈原农垦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1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1 名为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上市公司董事 长及法定代表人由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人选担任;观盛投资及其一致 行动人和屈原农垦提名的董事会成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的 任职及专业资格等要求。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3 名,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 2 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兼任工会主席。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并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聘任。

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屈原农垦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提名或推荐的人选 并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确定拟提名的董事人选。 除上述安排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正虹科技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 其他更换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正虹科技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结合《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2211 月至

12 月,根据第一大股东观盛农业的提名,上市公司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选举了新一届监事会成员;聘任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调整均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续督 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调整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正虹科技将对《公司章程》 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和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选的安排进行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 无就此次收购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的计划。"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正虹科技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 年 3 月 13 日,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本次章程修订主要系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公司内控,确 保《公司章程》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相关条款等进行修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上述章程修订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内, 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对正虹科技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 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对正虹科技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 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在屈原管理区范围内支持上市公司主业及相关产业做大做强,将上市公司所属营 田分公司和力得分公司变更为注册地在屈原管理区的全资子公司,在促进产业协 同、推动业务支持,积极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好资本市场,做好再融资、产 业并购、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收购方为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的融资、筹资活 动提供必要支持。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其他对正虹科技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观盛 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 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 盛农业依法履行了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截至本意见出具 日,本次收购已实施完成,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存在 违反公开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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