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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SILVER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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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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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16 股票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 2017-079

债券代码: 112231 债券简称: 14 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4 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 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7 年 11 月 3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调整前适用的票面利率为 7.05%

调整后适用的票面利率为 7.55%

特别提示:

1 、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告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 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 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 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05% ,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上 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7.55% ,并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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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 、“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4 金贵债”债 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 14 金贵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 、“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 、本次回售等同于“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 2017 年 11 月 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14 金贵债”债券。截 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 14 金贵债”的收盘净价为 100.95 元 / 张,高于回售 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 、本公告仅对“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om.cn )查阅相关文件。

7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14 金贵债”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11 月 3 日。

本公司现将关于“ 14 金贵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释义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14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
本次回售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14金贵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
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日 “14 金贵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间,即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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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 “14金贵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11 月3 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金贵债”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4 金贵
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付息日,即2017 年
11月3日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亿元 人民币元、亿元

二、“ 14 金贵债”基本情况

  • 1 、债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 2 、债券简称: 14 金贵债

  • 3 、债券代码: 112231

  •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7.00 亿元。

  •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6 、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

  •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 、票面利率: 7.05% ,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 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 8 、起息日: 2014 年 11 月 3 日。

9 、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 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 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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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 中一个基点为 0.01% 。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 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 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 、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将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4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5 、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

16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 14 金贵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方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 、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 14 金贵债”并接受本公司做 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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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

4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 、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 2017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权付款安排

  • 1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7 年 11 月 3 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期间利 息, 票面利率为 7.05% 。每手(面值 1,000 元)“ 14 金贵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5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 RQFI I)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63.45 元。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 14 金贵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 14 金贵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 、申报回售的“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正常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 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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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 2017 年 11 月 3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2017年9月15日 公司债券利率上调及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9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22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7年9月15日至
2017年9月21日
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期
2017年11月3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11月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金贵债”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 14 金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 2017 年 11 月 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14 金贵债”债券。截 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 14 金贵债”的收盘净价为 100.95 元 / 张,高于回售 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 、深交所对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 14 金贵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 QFII(RQFII)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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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联系人:许子军

电话: 0735-8199699 转 9108

2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冉洲舟、王天琦

电话: 0755-23976763 、 0755-23976129

3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 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1899325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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