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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SILVER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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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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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贵银业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昭 |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勇 |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已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 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 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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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已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 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 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 查,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2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已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 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 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 查,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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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年10月2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 要求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行为规范;2、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3、上市公司 再融资市场情况及员工持股 计划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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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 公司控股股东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 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 平西、邓向阳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无 |
| 2.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 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 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 等6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无 |
| 3. 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 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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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 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 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 波承诺: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 是 无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所持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 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 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5.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 是 无 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 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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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或转让。 |
是 | 无 |
|---|---|---|
| 7. 公司股东李楚南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 份(5,352,56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在2011 年11 月17 日之前刊 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 年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 (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在2011 年11 月17 日之后刊 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 年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 (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无 |
| 8.公司其他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
是 | 无 |
| 9.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 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及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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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 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 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 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公告。具体承诺详见《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承诺详见《郴 是 无 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的承诺”。 11. 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控股股东 曹永贵、股东李楚南、股东招商致远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持股票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期 是 无 限、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等进行了承诺。 各股东具体承诺详见《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持有 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 1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 是 无 救措施的承诺:若违反履行本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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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措施。具体承诺详见《郴州市金贵 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 措施的承诺”。 13.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承诺:公司 股票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是 无 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司募投资金不会 投向本人控制的除金贵银业以外的其他 企业,亦不会投向房地产及相关业务。 14.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关于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事项承诺:保证承担 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所 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因自2008年1 是 无 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职工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 担任何责任,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 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 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15.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本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 促使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 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 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 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 是 无 行人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 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具体承诺详见《郴 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 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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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的承诺”。 | ||
|---|---|---|
| 16.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为了保证公司具有一个独立 的生产经营环境,避免同业竞争向发行 人做出的承诺,具体承诺详见《郴州市 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 况”之“十二、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 要承诺(三)其他承诺”。 |
是 | 无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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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 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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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昭
年 月 日
郑 勇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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