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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KYLINSEC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Sep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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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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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 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 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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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人对于担 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 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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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 (四)被担保人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 (五)被担保人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

  • 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 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 (七)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采取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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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 决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还 应当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 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少于 3 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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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 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 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对外担保的初审和 日常管理;由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处理,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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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文件;

  •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或是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 追偿程序,同时通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 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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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 引致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违反本制 度的人员,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担保合同的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含 本数;“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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