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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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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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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第一条为维护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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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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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也~~ ~~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 ~~、~~ ~~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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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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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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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 ~~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 ~~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 ~~得~~ 接收本公司的股 ~~票~~ 作为质 ~~押~~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 份 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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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利益归本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利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 ~~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 ~~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式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 、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东 ~~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议、~~ 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 ~~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他权利。 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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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 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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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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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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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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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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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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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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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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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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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或其子公司~~ 合并、分立~~、上市~~ ~~、~~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性质~~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除已明确对董事会授权之外,决定公司其 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除已明确对董事会授权之外,决定公司其他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 (十三)改变董事会人数,改变或重新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 (十四)决定对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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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 (十六)改变董事会人数,改变或重新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
(十七)决定对本章程第四 ~~十三~~ 条所列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 ~~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 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 ~~东大~~ 会给予董事会前 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 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 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上述股东 ~~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 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 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 授权的前提条件。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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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外(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 除外)进行担保。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下 ~~述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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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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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 ~~大~~ 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 会和临时股 东 ~~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 ~~大~~ 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 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 的,视 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 ~~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外(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除 外)进行担保。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下 列 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一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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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三节股 ~~东大会~~ 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 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 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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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 会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 ~~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于 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 会通知及股东 ~~大~~ 审计委员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 第五十四条 对于 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 会,会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 ~~东大会~~ 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 会职权范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以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股 ~~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 会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 会通知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 新的提案。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 ~~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 提案。 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 第五十八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 ~~大~~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日。 第五十七条股 ~~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 ~~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 ~~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 ~~大~~ 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独立董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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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 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 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五节股~~东大~~ ~~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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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当载明下列内容: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 二 )代理人的姓名;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 会。
第六十六条股 ~~东大~~ 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 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 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 推举 的 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七条股 ~~东大~~ 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 ,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 ~~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 ~~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 ~~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 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 ~~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 ~~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 ~~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 ~~东大~~ 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 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 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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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 第六节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通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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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 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 ~~东大~~ 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 ~~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 ~~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 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 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 ~~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对外 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 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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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并在股东 ~~大~~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 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 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 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 不影响股 ~~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 原因等向股东 ~~大~~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董 ~~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 ~~东大~~ 会表决。
公司董 ~~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
(二)董事 ~~会、监事会~~ 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单个提名主体所提名的董事 ~~、监事~~ 候选人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三 ~~)监事会和~~ 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 ~~事、 监事候~~ 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 3 日 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 监事的~~ 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 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 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 会报告候选董 ~~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股东 ~~大~~ 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 会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 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 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 ~~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一 ~~或监事~~ 时,每位股东有 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
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 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 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 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 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 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单个提名 主体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 3 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 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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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 ~~或监事~~ 人数,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 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投 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 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事 ~~(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 事 ~~(或者监事)~~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 ~~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者监事)~~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 ~~东大~~ 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 ~~东大~~ 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 ~~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表与 ~~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 ~~大~~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 ~~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行申报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 ~~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 ” 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 ” 果应计为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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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股 ~~东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 变更 前次股东 ~~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 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 ~~东大~~ 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 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自大会作出通过选 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
第九十四条股 ~~东大~~ 会通知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 会结束 2 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 ~~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 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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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 会或董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同意, 直接或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五)应当如实向 ~~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得妨 ~~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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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 会予以撤换。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的内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的内容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 会通过的独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 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作制度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 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职工董事 1 名。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 ~~东大~~ 会,并向股 ~~东大~~ 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 ~~东大~~ 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四 ~~)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 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 ~~大会~~ 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额及方式的方案; 方式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在股东 ~~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十三)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担 易、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制订授权范围之外的 保、对外捐赠等事项;制订授权范围之外的公司其他 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的交 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的交易方案; 易方案; ...... ......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六)向股东 ~~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 (二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 (二十)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 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请股东会、董事会予以罢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东大~~ 会、董事会予以罢免; ......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股东 ~~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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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 会作出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说明。 明。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学决策。 策。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 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融资事项等交 权利等)、融资事项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易行为,股 ~~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的审批权限为: ...... ......
...... (六)除本章程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六)除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 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 审 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 会批准。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 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 公司股东会批准。
......
对于达到本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 会审议标准
对于达到本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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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股东 ~~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此条所述购买、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此条所述购买、出售资产的,不 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 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 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 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 ~~大~~ 会上的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 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 作 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 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规定。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项事项未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项事 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担保以及日常关联 项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 交易事项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或交易涉及的总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担保以及 金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或交 易涉及的总金额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 ~~东大~~ 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全体董 ~~事和监事~~ 。 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 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 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 等)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 或电话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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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除外。 |
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 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且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投票表决~~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 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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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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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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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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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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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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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 ...... (九)总经理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授 权,审核、批准相关交易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 (九)总经理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授权, 审核、批准相关交易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 | ~~监事会~~ | / | ||
| ~~第一~~ | ~~监事~~ | / | ||
| ~~第一百三十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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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 | |
|---|---|---|---|---|---|
| ~~第一百四十~~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 | ||||
| ~~第一百四十二~~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
| ~~实~~ ~~准确~~ ~~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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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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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 / | ||||
| ~~第一百四十四~~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 | ||||
| ~~第二~~ | ~~监事会~~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在董事会不履行~~ ~~《~~ ~~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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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期报告。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弥补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 会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股东 ~~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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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 ~~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 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 ~~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 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 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
......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 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一~~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 ~~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 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 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超 过 5,000 万元。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 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 金的具体用途。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 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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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五~~)公司监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 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 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 利。 |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五~~)公司监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 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 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 利。 |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五~~)公司监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 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 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 利。 |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 提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五)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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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 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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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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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经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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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 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 会议事规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 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章程事项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删减、新增导致 的章节序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动、标点符号调整、部分中文大写数字与阿拉 伯数字的转换等,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 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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