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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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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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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特定对象等主体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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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具体工作的部门,对外接待工作至少要有两名公司人员 在场,避免公司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了解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变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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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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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调研时,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相关活动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要求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参加, 并由至少一名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协同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共同完成接待。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 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 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 件 2),并要求其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同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 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报备有关情况。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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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 误、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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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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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公司进行对外接待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来访者与公司高管谈话应进行录音 或录像并备案留存。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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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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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若发生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情形,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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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将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上述文件。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四),并将该表及前述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刊载。
第五章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公司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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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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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预约须知
-
一、预约方式
-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 9:30-12:00,14:00-17:30)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731-88218891)预约。
-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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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 9 号 邮编: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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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
二、预约登记程序
- 公司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
-
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
三、接待安排
时间:10:00-11:00;14:00-17:00。
-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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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 来访时间 | 年月日 | 是否接待 | 是() |
|---|---|---|---|
| 否() | |||
| 来访人姓名 | |||
| 来访人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 |||
| 来访人类型 | 1、投资者();2、证券机构();3、媒体();4、其他() | ||
| 接待时间和地点 | |||
| 日程安排 | |||
| 关注内容 | |||
| 希望陪同人员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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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承诺书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以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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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附件四: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
| 编号: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 |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如有)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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