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55651_rns_2025-12-12_e047adfd-68ea-4064-a071-4a93bb392e0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 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并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 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 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 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 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