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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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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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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3-049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同时,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34 人离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 34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44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此次回 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额将由 217,250,112 股减少至 217,140,672 股,注册资本由 217,250,112 元减少至 217,140,672 元。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1,725.011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14.0672 万元。 第十九条 由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 由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31 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 份,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25.011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14.0672万元。 | |||||
| 第十九条 由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 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 份,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 1 长沙湘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 …… …… 4 新疆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 |
第十九条 由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 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 份,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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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 |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 | ||||
| 1 | 湖南国科控股有限公司(原“长沙湘 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 | 长沙湘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4 | 新疆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4 | 永新县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原“新疆亿盾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 | ||||
| …… | …… | …… | ||||
1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25.0112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普通股21,725.0112 万股,无其他种类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14.0672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普通股21,714.0672 万股,无其他种类 股。 |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任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2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 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 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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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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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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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 红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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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其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其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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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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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见。~~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 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 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发表独立意见。~~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 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 本章程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实施 ,修 日起实施。 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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