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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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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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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17-006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941,16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941,096.1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569,895.12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371,201.04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 年7 月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1025855_B0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 行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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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17-006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人民币)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长沙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高建支行 |
8001 6448 5509 020 | 62,810,000.00 元 |
新一代广播电视 系列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
| 2 | 8001 6448 5509 038 | 41,870,000.00 元 |
智能视频监控芯 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
|
| 3 | 8001 6448 5509 011 | 115,761,096.16 元 (其中含未支付的上市 费用 11,069,895.12 元) |
高性能存储芯片 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剔除上市费用 后) |
|
| 合计 | 220,441,096.16 元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专户A:账号为8001 6448 5509 020,截至2017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6,28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广播电视系列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B:账号为8001 6448 5509 038,截至2017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4,18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视频监控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C:账号为8001 6448 5509 011,截至2017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 115,761,096.16元(其中含未支付的上市费用11,069,895.12元)。剔除上市费用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存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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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17-006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健、高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A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28.1万元或从 专户B支取的金额超过418.7万元或从专户C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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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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