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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Creator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May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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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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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科创信息
证券代码:3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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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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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科 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4、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
-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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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2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15,800.82万股的2.6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387.0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1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万股的2.45%;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共计33.00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86%、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00.82万股 的0.21%。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1.65%;其中首次授予 239.00 万份,占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1.51%;预留 21.00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0.13%。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148.00 万 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0.94%;预留 12.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7.5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0.0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03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7.02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3 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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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8、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 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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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七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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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科创信息、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 |
|---|---|---|
|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子公司中高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 有效期 | 指 |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 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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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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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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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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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 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包括:
-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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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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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日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2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15,800.82万股的2.6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387.0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1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万股的2.45%;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共计33.00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86%、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00.82万股 的0.21%。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5,800.82 万股的 1.65%;其中首次授予 239.00 万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1.51%;预留 21.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8.0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00.82 万股的 0.13%。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 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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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量(万份) |
占拟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12人) |
239.00 | 91.92% | 1.51% | |
| 预 留 | 21.00 | 8.08% | 0.13% | |
| 合 计 | 260.00 | 100.00% | 1.6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 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明确。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计划首次授权部分的股 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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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5、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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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4.03元。
-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3.05元;
-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
-
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03元。
-
3、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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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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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若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 考核“达标”方可行权。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档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年度考核得分(X) | X≥90 | 90>X≥80 | 80>X≥60 | X<60 |
|---|---|---|---|---|
| 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 年度考核系数 | 1.0 | 0.8 | 0.6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则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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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 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 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直 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 的有效且重要指标。该指标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和预期。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 部分设定为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该考核目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 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好的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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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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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 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 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39.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总价值为 497.60 万元。
-
(1)标的股价:13.23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3.23 元/股);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8.65%、28.67%、26.51%(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
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0.26%(采用公司近两年平均股息率)。
-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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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20 年 6 月初授予,则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
| 239.00 | 497.60 | 133.86 | 194.63 | 128.11 | 41.00 |
注: 1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15,800.82万股的1.01%。其中首次授予148.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15,800.82万股的0.94%;预留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7.5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00.82万股的0.08%。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罗昔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9.00 | 5.63% | 0.06% |
| 金卓钧 |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
7.00 | 4.37%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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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29人) |
132.00 | 82.50% | 0.84% |
|---|---|---|---|
| 预 留 | 12.00 | 7.50% | 0.08% |
| 合 计 | 160.00 | 100.00% | 1.01%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
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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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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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0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7.0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05 元的50%,为每股6.53 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4.03 元的50%,为每股7.02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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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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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 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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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 考核“达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 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年度考核得分(X) | X≥90 | 90>X≥80 | 80>X≥60 | X<60 |
|---|---|---|---|---|
| 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 年度考核系数 | 1.0 | 0.8 | 0.6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则上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 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 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直 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 的有效且重要指标。该指标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和预期。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 予部分设定为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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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低于 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该考核目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 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好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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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若公司因价格调整导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低于1元/股,则授予价格仍为1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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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 格 授予价格。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
| 148.00 | 919.08 | 277.00 | 367.63 | 210.62 | 63.83 |
(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
| 1,416.68 | 410.86 | 562.26 | 338.74 | 104.82 |
- 注: 1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 3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1 、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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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 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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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 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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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 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注销股票期权及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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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个人 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 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自离职之日 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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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 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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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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