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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Creator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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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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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以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 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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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下:

  •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

  • 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 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 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 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代表第一名候选人, 3.02 元代表第二名候选人,依此类推;

  • (四)对于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

  • 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 填报选举票数;

    •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

  • 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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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

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 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 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 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 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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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 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 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 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 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 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 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 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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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 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 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 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承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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