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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COPOTE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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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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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 年3 月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 年4 月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4 月25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 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2011】30 号公告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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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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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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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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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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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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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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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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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
(二十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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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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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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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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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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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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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一)到(三)项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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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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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本公司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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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 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 证其保管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 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的登记入档(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附件一)、报送、归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 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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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笫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 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 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 体负贵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 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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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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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进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 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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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 提供的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共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 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示《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以尽到告知义务,并要求其填写特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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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对外报送信息回执》。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反馈的《对 外报送信息回执》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 签订一份《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其中,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 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 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南 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 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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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重 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服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 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 追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 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 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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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向其进行追偿。
笫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 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 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 原《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停止执行, 公司其他与内幕信息披露及管理相关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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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4) |
登记 时间 |
登记 人 |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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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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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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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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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 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贵公司/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 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 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6、贵公司/单位或相关人员如违反上述提示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本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贵公司/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贵公司/ 单位或相关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贵公司/单位或相关人员所得的收益;贵公司/ 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行为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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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规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行内幕信息保密 义务,本人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1、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不向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3、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将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股票 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追 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人(签字):
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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