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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COPOTE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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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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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会议进行现场 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0 日14 点0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 大街甲9 号国宾酒店二楼泰晤士河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53,142,388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9933%。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6 名董事、2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网络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 人,共计持有公司17,306,532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7447%。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 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并表决结果”)。合并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59,9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317%;反对189,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189,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82%;弃权24,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45%。
(3)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189,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82%;弃权24,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45%。
(4)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878,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35%;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 年 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科学研究 规划院回避表决。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6,878,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9935%;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878,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35%;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有关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申请2021 年度融资额度 的议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科学研究 规划院回避表决。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6,878,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9935%;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878,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35%;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59,9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317%;反对189,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70,235,7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73%;反对213,2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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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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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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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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