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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Baili Engineering Sci&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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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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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 ” “ ” “ ”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利科技 、发行人 或 公司 )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 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上证发[2016]1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 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请参与网上 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 注,主要变化如下:

1 、网上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2016 年 5 月 5 日(T 日) 进行网上或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 为 2016 年 5 月 5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 为 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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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下剔除比例规定: 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 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 、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 、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湖南百利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5 月 9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5 月 9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 、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 ”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中止条款请见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

6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点提示

1、百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5,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22,400 万股。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89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融证券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融证券 或 主承销商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 百利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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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为 60395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 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959。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600 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3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2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 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进行。

5、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 点前向华 融证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华融证券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10-85556920、010-85556921。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T-4 日)及 2016 年 4 月 29 日 (T-3 日)两天。

7、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T-1 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详见 2016 年 5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 演公告》。

8、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 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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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4 月 26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招股意向书 摘要》。

10、本次网下及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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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6 2016年4月26日
(周二)
1.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T-5 2016年4月27日
(周三)
1.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中午12:00
前)
T-4 2016年4月28日
(周四)
1.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时间9:30-15:00
T-3 2016年4月29日
(周五)
1.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时间9:30-15:00
2.初步询价截止日
T-2 2016年5月3日
(周二)
1.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
T-1 2016年5月4日
(周三)
1.网上路演
2.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 2016年5月5日
(周四)
1.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网上申购配号
3.确定回拨比例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 2016年5月6日
(周五)
1.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3.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2016年5月9日
(周一)
1.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网下认购资金缴款
T+3 2016年5月10日
(周二)
1.刊登《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2.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T+4 2016年5月11日
(周三)
1.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 1、T 日为网下、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 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 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 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 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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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 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已 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26 日(T-6 日)为基准日,其 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 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6、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向 华融证券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资格核查材料,并经过华融证券核查认证;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如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 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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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3)、(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主承销商或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应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机构投资者: 需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 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还应发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 明文件的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 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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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及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 需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请在“华融证券网站(www.hrsec.com.cn)-机构金融-投资银行-业 务公告”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向华融证券通过 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所有文件均需提交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其中《网 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同时提交 WORD 电子版)。华融证券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注明 :百利科技 + 投资者类型(机构 / 个人) + 投资者全称 ,咨询电话:010-85556920、010-85556921。 核查材料原件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T-2 日)前寄至华融证券资本市场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6 楼,邮编:100020, 电话:010-85556348。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与询价即视 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 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 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 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主 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 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 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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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 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通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 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T-4 日)及 2016 年 4 月 29 日(T-3 日)9:30 至 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 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 3、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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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 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 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 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 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 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 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3,360 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 信息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 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配售对象拟 申购数量超过 3,36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 500 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 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网下投资者资格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 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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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 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 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 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 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 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 在《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 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 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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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 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前 20 个交 易日(含 T-2 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日均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方可在 2016 年 5 月 5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 购 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 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 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 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 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低于 150 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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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 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T+1 日)刊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 年 5 月 6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 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 2016 年 5 月 9 日(T+2 日)刊登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 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 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c。

2、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配售比例:

(1)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投 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向 B 类投资者配 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 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a≥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者配售,并 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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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 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 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 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5 月 9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5 月 9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 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 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 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包销金额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5 月 11 日(T+4 日)刊登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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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股份登记托管及上市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尽快与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交所做好沟通工作。将 按登记公司股份登记指南及上交所上市指引,来安排发行完成后登记托管工作及 股份上市工作。

十一、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 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 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 3、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6、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 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 1、发行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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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 1 号 联系人:李良友 电话:0730-850103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555634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6 楼

发行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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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 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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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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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 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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