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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Baili Engineering Sci&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ul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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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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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EST 1005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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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外部 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与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 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计划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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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签字确认,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 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果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 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任和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提前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股东大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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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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