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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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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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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惠州硕贝 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 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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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 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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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 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券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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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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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期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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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一)净利润为负;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三)实现扭亏为盈;

  •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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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 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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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 8 -

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

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1.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2.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3.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4.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5.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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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

  • 订编制计划;

  •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

  • 事会办公室;

  •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

报告;

  1. 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2.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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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5.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6.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7.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相关文件;

  1.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2.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3.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 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 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 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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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 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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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 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 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 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 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 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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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业 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四)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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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七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 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网站中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网站之外,还应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本公司网站(www.speed-hz.com)。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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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 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 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 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 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 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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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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