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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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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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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 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硕 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 的,不得担任监事;否则,其任职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 事,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 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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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依法对 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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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内容为:

  •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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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 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 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司财 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 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 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 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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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 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监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 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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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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