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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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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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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应取得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 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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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 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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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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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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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 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十四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 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本 细则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细则中依 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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