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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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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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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 2021 ]第 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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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5 层 510008 电话: 0755-2223 5518 传真: 0755-2223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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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 6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及授予日 ........................................................................... 7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8 四、结论意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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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所 | 指 |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
|---|---|---|
| 硕贝德/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 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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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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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159 号
致: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已出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以 下简称“ 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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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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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及独立董事意见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0 万份股票期权。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公司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1 年 3 月 9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0 万份 股票期权。
(三)监事会审议及核查意见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9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0 万份股票期权。
2021 年 3 月 9 日,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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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9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及授予日
(一) 授予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确定,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9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80 万份股票期权。
(二) 授予日的确定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经核查,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 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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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 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符合《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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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硕贝德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宋颖怡:
马素湘: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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