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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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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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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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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 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 面业绩指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 营成果,公司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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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