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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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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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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硕贝德(300322)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坚 | 联系电话:1363273682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计玲玲 | 联系电话:1391082527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次 |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 ) | ||||||
| (2)公司是 | 否有效执行相 | 关规章制度 | 是 | |||
| 3 | 募集资金监 | 督情况 | ||||
| . | ||||||
| (1)查询公 | 司募集资金专 | 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
| (2)公司募集 | 资金项目进展 | 是否与信息披露 | 文件一致 | 是 | ||
| 4 | .公司治理督 | 导情况 | ||||
| (1)列席公 | 司股东大会次 | 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
| (2)列席公 | 司董事会次数 | |||||
| (3)列席公 | 司监事会次数 | |||||
| 5 | .现场检查情 | 况 | ||||
| (1)现场检 | 查次数 | 0 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 ||||
| (2)现场检 | 查报告是否按 | 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 (3)现场检 | 查发现的主要 | 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 6 | .发表独立意 | 见情况 | ||||
| (1)发表独 | 立意见次数 | 10 次 | ||||
1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 ||
|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 | 无 | 不适用 |
| 助、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 | 无 | 不适用 |
2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 | 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 因及解决措施 | ||||
| 西藏硕贝德控华、朱旭东、朱 | 有限公司、朱坤旭华承诺:承诺目 | |||||||
| 前未从事与公司或类似的业务, | ||||||||
| 所经营业务相同构业 | ||||||||
| 公司不成同 | ||||||||
| 竞争;自本承诺 | 出具之日起,其将 | |||||||
| 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违反本承诺函而 | 是 | 不适用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因此遭受的 | ,同意全额赔偿所有损失。上述成 | |||||||
| 员承诺时间为20长期有效。 | ||||||||
| 11年04月26日, | ||||||||
| 董事(朱坤华、 | 朱旭东、温巧夫) | |||||||
| 及朱旭华承诺:转让的股份不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超过本人所持有 | |||||||
| 本公司股份总数年内,不转让其 | ||||||||
| 的25%;离职后半 | ||||||||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
| 份;在首次公开起六个月内申报 | ||||||||
|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职的自申报离 | ||||||||
| , | ||||||||
| 职之日起十八个所持有的本公司 | 月内不得转让其 | |||||||
| 股份;在首次公开 | ||||||||
| 是 | 不适 | 用 | ||||||
| 发行股票上市之第十二个月之间 | 日起第七个月至申报离职的,自申 | |||||||
| 报离职之日起十让其所持有的本 | ||||||||
| 二个月内不得转 | ||||||||
| 司股份。朱旭华 | ||||||||
| 承诺在朱坤华任 | 公司董事、监事或 | |||||||
|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比照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其所持公司股份。上述成员承诺时间为2011年04月26日,长期有效。 | ||||||||
| 财通基金-张晓禧定增30号单一 | 春-财通基金天资产管理计划财 | |||||||
| 通基金-中国国 | ;际金融股份有限 | |||||||
| 公司-财通基金 | 玉泉添鑫3号单一 | 是 | 不适 | 用 | ||||
| 资产管理计划;程 | 云;范例;交通银行达 | |||||||
| 股份有限公司信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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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王厚法; 王杏梅;向伟;信达澳银基金-宁波 银行-信达澳银基金-大中华科 技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尹志君、 张新华、张新滢、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先进 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银 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银科 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长乐汇资本专享 6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公司向范 例、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张新滢、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向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尹志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王厚法、程云、王杏 梅、张新华共 14 名认购对象发行 股票 58976577 股。本次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上市交易。自 2021 年 1 月 13 日起开始计算。锁定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诺有效期: 2021 年 0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1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1 年1 月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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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 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 认为盛屯矿业2015 年5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 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9 年至2020 年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核算有误、合并抵消 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1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 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 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 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 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私 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 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 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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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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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坚 计玲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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