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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Feb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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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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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交易事项的概况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7 月21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董事 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119,972.14 万元向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 李顺风、北京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华映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八二五新媒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 位股东收购上海微盟 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盟”)60.4223%股权。本次收购事项已于2017 年8 月8 日经公司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 年7 月22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 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

2017 年7 月20 日,公司已与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李顺风、北京奕铭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华映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 园区八二五新媒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之协议书》,与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利润承诺补偿协议》。公司 基于《关于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已向孙涛勇支付 25,000,000 元,向游凤椿支付30,000,000 元,向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支付30,000,000 元,向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20,000,000 元,共计105,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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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8 年2 月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收购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终止本次交易原因

收购程序启动后,协议各方依照约定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沟 通、磨合,双方在经营理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在认真听取 各方意见后,经公司审慎研究,从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协议各方同意 终止本次收购事宜。

三、 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1:孙涛勇,乙方2:游凤椿,乙方3:方桐舒,乙方4:李顺风、 乙方5:北京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6:苏州华映文化产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乙方7:苏州工业园区八二五新媒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 方8: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9: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二)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购买事项,并达成关于股权购 买之终止协议如下:

1、《关于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与《利润承诺补偿 协议》(合称“原协议”)自《交易终止之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条款 不再履行,各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各方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基于原协议已向乙方1、乙方2、 乙方8、乙方9 支付如下价款:

甲方已向孙涛勇支付25,000,000 元;

甲方已向游凤椿支付30,000,000 元;

甲方已向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30,000,000 元;

甲方已向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20,000,000 元。

以上甲方已向乙方1、乙方2、乙方8、乙方9 支付价款共计105,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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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勇、游凤椿、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将其各自收到的上述价款退 还给甲方。

2、如孙涛勇、游凤椿、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在第一条约定时间向甲方返还全部价款的,每逾期一 天,应向甲方支付0.03%的滞纳金。

如孙涛勇、游凤椿、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 个月内,仍未向甲方返还全部价款的,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 个月后,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0.1%的滞纳金,直 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

3、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 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的价款返还及支付滞纳金 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各方一致同意,各方均应对原协议生效、履行、解除过程中知悉的各方 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 协议之日起生效。

四、 终止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收购事项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的结果,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 规划造成不利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2017 年业绩产生影响。公司与交易方在原 协议生效、履行、解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公司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项目仍在稳步推进中,未来公司将继续围绕既定的战略目标展开各 项经营管理工作,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切实维护广大股东 利益。

五、 独董意见

公司原计划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微盟60.4223%股权。收购程序启动后,协议 各方依照约定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磨合,双方在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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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经公司审慎研 究,从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协议各方同意终止本次收购事宜。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于终止收购上海微盟股权事项的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终止收购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收购上海微盟股权事项,并将相关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备查文件

  • 1、《关于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交易终止之协议书》;

  • 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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