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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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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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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12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布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该公告在“ 特别提示 ”部分的 第 1 点表述“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 计 27,373,000 份”,其中 27,373,000 份为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总数 量,而第一期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应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总数量的 50%,最终第一 期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实际为 13,686,500 份(因有激励人员离职注销共 10 万份股 票期权)。特对此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上述公告的其他内容无需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后的 公告全文如下: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3,686,500 份,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

  •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并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本 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激励计划 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披露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即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47.30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5 元/股。

9、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向符合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6.82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8 元/份;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41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 3,434,125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 6,868,250 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所涉及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已经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所获期权总量的 50%。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届 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1,373.65 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为 50%。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约定的业绩条件进行了审查,行权条件如下: 股票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

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需满足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
于1,000万元;
②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
①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计划成本影响后,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
23,290,550.22 元;②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721,743,271.36元。公司
层面满足行权业绩条
件。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
的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
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共47 名,其中1
人已经离职(其对应的
10万份期权将注销),
其余46 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
行权条件。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 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符合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注销上述 10 万份股票期权。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的可行权安排

  •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2、行权数量:本次可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

  • 46 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686,500 份,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8 日

总股本 1,205,170,625 股的 1.1356%,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期权数量
(份)
本次可行权份数
占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总数的比例
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
量(份)
本次可行权
数量(份)
姓名 职务
武剑飞 董事长/总裁 5,856,400 2,928,200 50.00% 2,928,200
姜学谦 董事/副总经理 1,332,000 666,000 50.00% 666,000
侯雪峰 董事 666,000 333,000 50.00% 333,000
武宁 董事会秘书 332,400 166,200 50.00% 166,200
陈莹莹 财务总监 732,000 366,000 50.00% 366,0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1人)
18,454,200
9,227,100 50.00% 9,227,100
合计(46人) 27,373,000 13,686,500 50.00% 13,686,500
  • 3、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

  • 4、行权模式: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 5、行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

  • 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 施。

6、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 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本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 13,686,500 份全部行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 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 后,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 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 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 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 响。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不会对 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 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 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上述 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期股 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 际情况均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 件,可行权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在 47 名激励对象中,除 1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 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三、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的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 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十四、备查文件

  •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次临时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