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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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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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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11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并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本 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激励计划 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披露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即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47.30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5 元/股。

9、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向符合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6.82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8 元/份;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41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 3,434,125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 6,868,250 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所涉及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中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 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 1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将该 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 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将该 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注销股票期权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监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的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 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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